毕业论文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研究324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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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届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中文)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研究 (英文) A study on the role of the chinese companies unions in the game of labour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商管理 行政班级 07管理1班 学 号 074010503 姓 名 陈建强 指导教师 毛孟凯 职称 副教授 完成日期 2011年4月19日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研究摘 要:工会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而生的,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参加工会是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在现代社会中,工会是一种重要的经济和
2、政治力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组织,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必须重视这个组织的存在,充分发挥它的职能,否则就会产生严重的问题和后果。本文尝试从3方面概括分析我们工会当前面临维权困境的现状及成因,同时提出了一些改变现状的对策:一是需要从法制这个根本上保证工会的地位及权利;二是改变行政体制中工会的角色位置;三是加强对工会自身的队伍建设。关键词:工会;职能;对策Chinese trade unions role in the game of LabourAbstractUnions are born to protect workerslegal rights, Trade Union Lawstates:S
3、afeguarding the basic duty of trade unions. It is a basic human right of workers to be protected by union. In modern society, trade union is not only an important economic and political power, but also an important social organization. any modern country must pay attention to the existence of the or
4、ganization, and give full play to its functions, otherwise you will have serious problems and consequences . This paper attempts to summarize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our trade unions are facingthe situation and cause difficulties, and proposed some changes to the status que measures: First, the fu
5、ndamental need to guarantee the legalstatus and rights of trade unions; the second is to change the administrative system in the role of trade unions Position; third is to strengthen the unions own ranks. Key word:labor union;function;strategy目 录摘要 关键词AbstractKey words1 引言11.1 研究背景11.2 研究现状11.3 研究意义
6、22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错位22.1 劳资双方间的博弈22.2 关于工会职能的定位22.3 我国企业中工会职能发挥现状32.3.1 劳动合同法未能贯彻到底32.3.2 “行政附属”的半独立地位32.3.3 “重活动”的传统工会活动思想32.3.4 工会组织建设削弱33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错位的原因33.1 相关法规的不健全43.1.1 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对侵权者制裁不力43.1.2 工会法法律条文和规则表述不科学,不具操作性43.2 工会组织行政化53.3 工会组织覆盖面不够63.3.1 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会的组建率不高63.3.2 大量进城务工人员仍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6
7、3.4 维权能力不强74 强化我国工会在劳资博弈中作用的对策思考74.1完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为工会维权提供法制保障74.1.1 完善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74.1.2 保证工会独立于政府和资方的经营84.2 政府和工会关系的协调84.3 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94.3.1 重视工会自身的改革94.3.2 重视工会自身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工会队伍94.4 改革和完善劳动监察制度,加强劳动执法的力度105 总结10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关系在改革开放后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经济性质已发展为集体
8、、国有、私营、股份制等多元化格局,许多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模式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工会与职工群众、工会与企业的关系方面,过去由于实行了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国家统包就业,职工都是企业的人,工会自然也就成为了企业的工会了。近些年来,非公经济(包括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企业等)得到了迅猛发展。从就业的人数上来看,我国的非公有经济中的就业人数已超过了国企和公有部门,成为了分担就业压力的主体力量。而在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利益多元化趋势更加地突出,劳动关系中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近些年来,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例频频见诸报端、各类工伤事故也屡有发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工人
9、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程度已相当严重。与此相伴随的是很多工会组织形同虚设,其发挥的作用几可忽略。而在缺乏能有效帮助自己解决问题的组织的情况下,许多工人采取了集体请愿、游行和罢工等方式。这些集体行为对企业的改革和社会的稳定都起到了消极的作用。在没有工会的组织和引导情况下,工人的自发维权活动很难在法制的轨道上长期进行。1.2 研究现状我国的工会研究者一直以来都十分重视对于工会维权问题的研究。2001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正式确认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由此,我国的学术界和工会工作者开始将对工会问题的研究重心从论证“维权应该作为工会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重心”问题进一步深化到研
10、究“如何在现实中解决工会维权难”问题上来。对此,国内外诸多学者从各方面对于工会的维权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归纳起来,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看法主要着眼于工会组织的形式。持该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已远远超过计划经济时代,非国有企业的员工队伍也日益壮大,而当前的工会组织早已无法满足他们对于维护权益的迫切需要,这是导致如今工会维权困境的一个主要原因。同时学者们也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思路,如建立企业间的联合工会等等。第二类看法是从工会组织的改革角度来进行分析的。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计划经济时代行政化色彩严重的工会组织已不适用于当前的市场经济,而这也是当前工会维权困难
11、的主要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学者们也相应的提出了两种解决途径:一种是通过改革当前的工会制度来摆脱行政的阴影;另一种是模仿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组织模式将工会与政府和企业实行分离,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1.3 研究意义如何使工会组织切实有效地发挥它的维护职能,以缓解当前的劳资冲突,已经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而本文也将在深入分析我国企业工会维权现状的基础上,找寻导致如今工会角色错位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当前工会角色问题的对策。2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错位2001年修改通过的工会法第六条中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
12、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尽管工会法早已将维权定为了工会的基本职责,尽管工会法中也规定了工会日常应当执行的维护任务,但工会在现实中的角色错位却在不断提醒我们,工会发挥维权作用的道路依旧崎岖不平。2.1 劳资双方间的博弈何为劳资博弈?望文生义,是劳动者和出资人之间的博弈。在我国,由于工会作用很多时候难以发挥,在劳资之间发生冲突时,一些劳动者会选择以攻守同盟的形式来与用人单位周旋。而这种自发性质的、缺乏组织和法律支撑的群众性组织与用人单位相比,存在着先天上的弱点,如信息不对称等。这显示,双方进行的是一场非均衡的零和博弈,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劳动者根本无法通过这种方式达
13、到与资方的平等协商,也就不可能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与此同时,资方在这场博弈中可谓是占尽了优势,于是他们便竭力降低员工的工资福利,以期获得最大收益,劳动者的权益被压缩到了极点。2.2 关于工会职能的定位 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工会的基本职能应包括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两个方面。维护职能就是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的职能;教育职能就是教育职工群众维护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职能。这集中体现了工会的性质,同时也是由工会性质决定的。因为,从客观上和实质上讲,工会就是无产阶级利益同资产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根本矛盾的产物。当然,工人最初组织工会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但这是他们那时还未意识到两个阶级不可调和
14、的根本矛盾的缘故。有人认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所以工会的基本职能就是维护。这是极其片面的,因为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这只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的。从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工会是社会阶级矛盾的产物。现在大家一致认为,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鲜明的阶级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的统一体,阶级性与群众性是工会的本质属性。工会的鲜明的阶级性正说明了工会是一个社会政治团体和阶级组织,是无产阶级利益的代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工会是“整个工人阶级的代表和为工人阶级利益而奋斗的战士”。工人阶级利益包括具体利益和根本利益两个方面,这就要求工会对这两个方面的利益都须维护。怎样维护?具体利益须靠工会直接去维护,而根
15、本利益就得靠工会教育职工群众自觉去维护,这就决定了工会的维护职能和教育职能是基本的。既然是基本的职能,这就象我党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一样,缺一不可。2.3 我国企业中工会职能发挥现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立会之本。然而目前部分企业中的工会都一定程度地舍弃了这项根本,在会员急需寻求帮助时不能旗帜鲜明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3.1 劳动合同法未能贯彻到底 当前,有些企业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平时或节假日中存在强令工人加班而又不按照规定给予加班工资的现象。面对这种情况,职工一旦选择不服从就有面临失业的风险。当职工走投无路,向工会寻求帮助时,工会工作人员中有些推脱不管,有些选择敷衍了事,没有
16、下文,更有甚者站到了员工的对立面,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横加指责,严重脱离了工会的群众基础。2.3.2 “行政附属”的半独立地位现今的工会在理论上都是由群众组成,并为群众所领导和控制的组织,但实际上很多工会干部都是依附于行政体系,受行政领导,其收入也与自己在工会中的维权成果无关。因此,工会必然失去自己的独立性,无法独立发挥作用。2.3.3 “重活动”的传统工会活动思想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也迫使工会逐步地加大了维权的力度,但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工会往往将组织职工进行文体类的唱歌、体育运动放到了首要位置上,而这些活动的组织无疑会减少工会在维权方面的精力,受这些活动所累,原本就错位的工会维权更是
17、雪上加霜。2.3.4 工会组织建设削弱 当出现一些全心全意为职工说话的工会干部时,很多时候都会引来一些利益受损者的领导报复打击,或离职,或降级。这不仅使当事干部不敢继续为群众说话,更会在他人心中形成示范效应,迫使那些同样有正义心理的干部在行为时瞻前顾后,使工会的组织建设有所削弱。3 我国企业工会在劳资博弈中的角色错位的原因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企业中的劳资关系也日趋复杂化,劳资冲突加剧。而究其原因,主要是与劳动保护法规不健全、工会组织行政化、工会组织建设落后等因素有关。其中,工会作为国家法定的工人维权组织,在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中没有充分发挥出应有的参
18、与、预警、沟通协调等重要作用,这与工会开展工作的外部大环境有关,也与工会职能定位不准确、工会组织覆盖面不够、工会维权能力不强等内在因素有关。3.1 相关法规的不健全工会法是我国明确工会权利义务的一项基本法律,也是工会发挥维权作用的依据,在保护工人权益过程中与劳动合同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现行的工会法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与缺陷,这就导致在实际维权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困难,实用性受到了挑战。3.1.1 工会法法律责任制度对侵权者制裁不力很多企业在当他们违反工会法时,一般很少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这也是促使那些企业公然侵害工会权益的原因所在。例如2009年4月22日在南方都市报
19、中报道的广东工会大厦工会主席刘泳仪因替员工争取利益而被工会大厦诬蔑为人品糟糕、以权谋私,并以此为借口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此案件中,企业方解除了与刘的劳动合同这一做法违反了工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但同样是在这一条文中,只规定了企业对于被侵害方的民事补偿,却看不到作为权益侵害方的企业所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在实施这种侵害行为时是不需要为此付出太大成本的。而与同条规定中企业恢复原告工作,补发薪资抑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两倍的赔偿的处罚相比,受侵害方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而需要付出的成本却是巨大的:首先,是维权方需要投入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同时承担不小的心理上的压力。因为一旦败诉,他们将一无所有。与
20、之相对的是企业在这方面占据了绝对的优势,他们不仅可以聘用专门的法律人才来应对,而且即使败诉了,也只是继续履行合同而已,充其量给予两倍年收入的赔偿,这对于企业根本不能造成任何压力,而最关键也是企业最害怕的法律责任的遗漏只说明这样的处罚是不力的。其次,维权方即使胜诉了,要想执行该判决依旧需要很大成本,并且很多时候还等不到执行。由此也可以看出,只有加重工会法中关于侵权者的法律责任,才能让那些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思虑再三,保障工会工作者们的地位。工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
21、偿。对依法履行责任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本条第一款中只规定了侵权方的民事责任,第二款提到了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怎么看这都更像是刑法中的一些条文被简单地引用了过来,它只是简单的对人进行保护,严格意义上并没有涉及到工会,例如对前面讲到的打击工会人员等的违法行为并没有追究其法律责任。正因为工会法中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侵权者的制裁不力,以至于许多企业行政不将工会法放在眼中,这对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行为将是致命的。3.1.2 工会法法律条文和规则表述不科学,不具操作性 在工会法的法律条文中,有许多不
22、确定的指引,而且对于工会如何维权以及企业如何履行义务都没作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工会法在实际中难以施行,不利于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首先,指示不明,条文过于笼统。如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其中“有关单位”到底指哪些,这些单位不配合调查该怎么应对等没作说明。其次,规则缺乏确定性。像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
23、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这里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组织工会的行为缺乏确定性。企业应当对照法律中的规定建立起自己的工会,但具体何时建立这就是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没有硬性规定的情况下,狡猾的企业家总是会抓住这些法规上的漏洞加以利用,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多年以后一些企业中依旧看不到工会的影子。 最后,立法语言指引不明确。如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侵占工会经费和财产拒不返还的,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并赔偿损失。”这里只列明了一种诉讼模式,因此如果没有别的救济途径的话,就应将该条的内容定为:“工会应当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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