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消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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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一、消费者的概念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五、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一、消费者的概念,(一)消费者的概念(消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二)对消费者概念的不同理解我国著名法学家的不同观点:,“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近
2、两年来出现的个人“知假买假”再向商家、厂家索要赔偿的现象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的反响,人们对此褒贬不一,有人称“知假买假”者是“打假英雄”也有人称之为“缠讼的刁民”。那么这种“知假买假”进而索要赔偿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假买假”者能否在法律上定性为消费者?,王海事件(一),1996年8月27日和9月3日,原告王海分两次在被告天津伊势有限公司购买了5部日本索尼公司生产的无绳电话机,每部价格2920元,共计人民币14600元,后于1996年9月20日以该电话机非国家正式进口且无邮电部进网许可证,不能销售、使用等理由要求被告退货并赔偿人民币14600元,被告不同意
3、退货及赔偿,原告遂诉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的5部索尼SPPL338型无绳电话机,系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国制式的不合格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8条第(5)项、第(12)项、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1996)和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除返还原告所购无绳电话机款人民币14600元,并增加一倍货款赔偿原告人民币14600元;(二)原被告双方的其他诉讼请示求予以驳回。案件
4、受理费1178元,其他费用200元,共计人民币1378元,由被告负担。同时,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4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1996)和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对原告所购、被告所售的5部索尼SPPL380型无绳电话机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天津伊势有限公司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1997)一中民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海事件(二),同是王海,1996年9月他在天津市龙门大厦永安公司购买了两部索尼无绳电话机,共价值6346元。后他向该公司投诉,以其所购买的无绳电话机属
5、于国家禁止销售、使用之商品为由,要求退货并加倍赔偿,因协商未果,王海起诉至天津市河北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加倍赔偿。而天津市河北区法院经审理于1998年元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海与龙门大厦永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龙门大厦永安公司退还王海无绳电话机款;驳回王海“加倍赔偿”的请求。其判决书中认定:“原告在三十几天的时间内购买现代化通讯设备如此之多,并非为个人生活消费需要”,“原告明知是禁销产品而购买的行为也是有过错的”,该案“不宜适用消法第49的规定处理。”王海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结果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消法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
6、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王利明教授认为:原告王海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原告本身应是消费者。-王利明.也谈王海现象与
7、惩罚性赔偿的运用A.王利明.判解研究C.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梁慧星教授认为:这是违背消法第二条消法适用范围的本意的,是不正确的。不是“为生活消费的需要”-梁彗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2005年12月5日下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杨紫烜来我院进行学术交流,并在学术报告厅作了题为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若干理论问题的学术讲座。,如何正确思维?,杨紫烜:-要尊重权威,相信权威,但不迷信权威。“像法律人(律师)那样思考”,消法第二条,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
8、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判断生活消费的标准,“经验法则”。梁慧星:关于消法四十九条的解释适用原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3版美国近代著名法官霍尔姆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消费者的定义,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概念: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从哲学角度认识。:人权2、从传统经济理分析。:信息不对称3、从法学理论解释:弥补民法不足4、从社会学 角度理解:社会秩序,相互依赖总之,消法是经济法的一个
9、重要的法律部门。,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消法最新修改,(一)篡改生产日期将承担责任(二)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三)举证责任倒置(四)7日内处理消费者投诉(五)六个“必须”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六)加大惩罚赔偿额度,(
10、二)消费者网购商品可享“后悔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一)经
11、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四)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一、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概述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依法在消费领域作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权能。消费者权利是法定权利。经营者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生动中应履行的责任,即依法必须为一定地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信息不对称,福州物价局局长:公开成本信息还购房者知情权,http:/2005-08-24 10:51:39来源:新华网据新华社福州月日
12、电建平方米商品住宅到底需要多少钱?房价虚高的数目究竟有多大?福州市物价局不久前在全国率先公布了该市商品房的社会平均成本,这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在房地产界掀起轩然大波。福州市有关部门测算的当地部分地块商品房价格成本对照表,经测算,平均开发成本,在2019元平方米至2305元平方米之间。开发商的利润率平均约为,最低的约为,最高的超过。其中利润率超过的楼盘有个,呈现出楼盘越高档,利润率越高的基本特点。,奥克斯负责人称:手机利润空间令人“恐怖,奥克斯又揭手机黑幕 成本二三百元 最高利润500%2004年10月13日 19:13,二、消费者的具体权利,(一)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13、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依法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六)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七)接受教育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八)获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九)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14、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王海状告可口可乐:有瘾?,2009年02月14日22:36 e法网-法制周报核心提示:继状告可口可乐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后,2月10日,王海再次追加可口可乐涉嫌欺诈的诉讼请求,他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是故意利用咖啡因的特性令消费者对可口可乐上瘾,从而谋取暴利。,三、经营者的具体义务,(一)依法定或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二)听取意见或接受监督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
15、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第二款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四)不作虚假宣传,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
16、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五)出具相应的凭证和单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修改为“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六)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修改为“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增加一款
17、,作为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七)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将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合并,作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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