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损害责任.doc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doc(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有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法律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二是2009年颁布的,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0章第78条至第84条共七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且案情越来越复杂,研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对及时、快捷、正确审理这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有必要系统学习和讨论。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一、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概念均没有界定,侵权责任法专家杨立新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
2、如下概念: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指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在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致害动物的种类和性质,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原则,应当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从上述概念分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致害动物是饲养的动物。从侵权责任法第10章的相关条文看,把饲养的动物分为饲养的一般动物,违法管理规定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动物,禁止饲养的动物,动物园的动物,遗弃、逃逸的动物。如何界定饲养的动物,可从以下四个分析:(1)它为特定的人所有或占有,即为特定的人所饲养或管理;(2)饲养或管理者对动物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3)该动物依其自身的特性,有可能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4)该动物为
3、家畜、家禽、宠物或驯养的野兽、爬行类动物。野生动物管理区的野生动物、实验室的细菌和病毒等不能认定为饲养的动物。2、责任形态为物的替代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0章第78条规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这是典型的对管领的物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替代行为。3、一般条款下的特殊规定的立法体例侵权责任法第10章第78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一般条款,第79-82条是饲养动物责任的特殊规定。4、归责原则二元化归责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过错,这四者一般是缺一不可的。动物致人损害,是特殊侵权责任,其特
4、殊性就在与其他侵权行为相比,过错并非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过错只构成加重行为人责任的一个因素。因此,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就包括以下三种:1、存在饲养动物加害行为 饲养动物加害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对自然人的加害行为,是“饲养行为或者管理行为”与“动物致人损害行为”两方面的结合导致的损害行为,其实质是人对于所管领的动物管束不妥而致人损害的间接行为,而不是人的直接加害行为。该间接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或违反法定义务,或者违反善良风俗,不具有前述行为的,是谈不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饲养动物加害行为表现形态通常有:动物的撕咬行为、排泄行为、嘶鸣行为等,有的是危险行为,有的是妨碍行为。有必要说明,
5、并不是动物的致害行为都应该归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这个范围,比如人为纵容、唆使自己饲养的动物行凶伤人。这种情况不应该属于这个范围,这应该是普通侵权行为。在这里,直接实施加害行为的是人,而非动物,动物只是起到了一种媒介,武器的作用。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一般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而纵容饲养的动物行凶,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严重程度,就不仅是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还比如动物相互之间的伤害,如果是一个强势动物对弱势动物的伤害,也应该按普通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这种相互之间的伤害,不能有人为唆使,如果有人为唆使因素,则属于侵犯财产权的范畴。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要
6、素。一般情况下,这种损害事实应该是显性的。比如肉体的伤害,财产的损失。特殊情况下的损害事实也可以是隐性的。比如造成较长时间的心理恐慌、心理异常等等。这种损害事实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动物主动进攻引起。但有的情况却复杂一些。比如说,有人出于喜爱去抱别人的宠物,传染上疾病,如狂犬病、猫爪热等。损害事实即包括人身损害,也包括财产损害。比如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的耕牛,侵入他人耕地造成庄家损坏等等。3、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动物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两者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既可以是直接因果关系,又可以是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很好理解,比如狗咬伤人,牛吃了别人的粮食,马受惊后踩伤人。间接因果关系则相对复杂一些,比如狗
7、撵人,被撵者慌不择路,把旁边的鸡蛋掀翻,造成损失。则狗的侵害行为和鸡蛋被打烂的财产损失之间就属于间接因果关系。鸡蛋的损失应由谁来赔偿呢?动物的饲养者当然难辞其咎。只有被侵权人的损害与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才能成立,否则不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原告应当证明饲养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并非绝对,在一些共同危险行为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件中,如果原告对因果关系证明到一定程度,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但其显无能力继续证明,则可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将责任转移到被告一方,由被告举证证明其或其管束动物的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
8、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证明成立,则推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如果证明不成立,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被告需要承担责任。不过,这并不是普遍的规则,在法律适用上应当谨慎。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所谓归责原则就是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在法律价值判断上,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或是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归责原则有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
9、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不要求被告有过错,也不要求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如果被告否认自己的责任,则可通过对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来实现。第三人虽然基于过错、损害事实承担责任,但第三人毕竟不是饲养人,承担的不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而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但有变化。侵权责任法规定侵权人只有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的“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饲养 动物 损害 责任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966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