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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股IPO需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V3-110921,目 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一、主体资格,1.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持续经营三年 三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一、主体资格,1.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股改是否需要评估报告?有限公司的业绩能否连续计算?整体变更中发生股东变化的问题?净资产折股涉及到的
2、税务问题?,一、主体资格,2.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用证券经营特许权出资、用房屋使用权出资、用合同权益出资、用本公司财产重复出资。,一、主体资格,2.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出资问题的审核原则关于无形资产出资的问题关于创业板研发支出资本化问题关于评估与验资存在瑕疵是否复核对于以往出资不实的是否可以现金补实或资产替换,一、主体资格,3.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集体土地问题,划拨土地问题,房地产企业土地问题,保荐人及律师发表意见,发行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土 地问 题,募集资金项目为非房地产项目,一、主体资格,3.主要资产不
3、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案例发行人房产的租赁风险(一)关于房产租赁的风险(集体土地)(二)发行人租赁的房产被拆迁的可能性(三)万一被拆迁对发行人的影响(四)发行人的应对措施(五)关于承诺方对拆迁费用及经营损失的承担能力,一、主体资格,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境内IPO市场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一、主体资格,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
4、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1)纺织、服装;(2)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供应等公用事业;(3)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土木工程建筑;(4)交通运输;(5)酒类、食品、饮料;(6)金融;(7)一般性服务业;(8)国家产业政策明确抑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行业,一、主体资格,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特殊行业的上市问题品牌连锁企业的上市问题文化企业的上市问题,一、主体资格,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环保问题(环保核查),污染企业-省级环保意见跨省及特别规定的-环保部意见(环发200
5、3101号)(环办2007105号文),一、主体资格,4.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社保及公积金问题,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的社保和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取得当地社保部门的相关文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需补缴,由其承担。,一、主体资格,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2年)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视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1)被重组方应当自报告期期初起
6、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如果被 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应当自成立之日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2)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具有相关性(相同、类似行业或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一、主体资格,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2年)关于创业板规定的“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含义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一种业务”应当界定为“一种类别业务”或集成的相关联、相近的成套业务,如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或上下游相关的业务,或者源自同一核心技术或同一原料的业务,或者面向同类销售
7、客户、同类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发行人在一种业务之外经营其他不相关业务的,在报告期内以合并报表计算,如果最近两年以来其他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以及其他业务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超过30%,可以认定符合主营一种业务,否则认为不符合发行条件。,一、主体资格,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2年)基本概念审核原则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一、主体资格,5.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创业板:2年)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最近三年内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了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
8、人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了变化。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如果最近三年内股权未发生重大变化,持股比例最高的几个股东也未发生重大变化,律师可发表意见认为公司无实际控制人,但持股比例较高的前几名股东也应参照控股股东的要求锁定3年。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省级人民政府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股权划转可认定为实际控制人不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国资委员管理的企业股权划转认为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核中认可家族控制,但报告期内发生亲属之间股权转让、继承,如被转让 方不参与公司经营和重大决策,则可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一、主体资格,6.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
9、重大权属纠纷。关于股东人数和信托持股发行人股东的锁定期关于申报前股权变动频繁等的问题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处置关于集体股权转让的处置关于合伙企业做股东关于境外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主体的核查关于外资股东、PE股东和其他特殊主体的股东,二、发行人独立性,企业的独立性企业对控股股东的独立性企业对外的独立性具体体现:1、企业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使用、营业许可等生产经营环节是否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的重大依赖;2、企业的生产经营环节是否存在对他人(比如主要供应商、主要客户、核心技术提供者等)的重大依赖或者受他人的重大影响;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关联企业与拟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未消
10、除的重大同业竞争;4、企业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独立定价权和议价能力,如中间产品的定价多大程度上受制于上游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或者下游终端产品价格的波动。,二、发行人独立性,独立经营的能力和独立的盈利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机构独立,无其他严重缺陷,二、发行人独立性,独立性问题,1、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2、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3、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处理4、形式独立和实质独立5、关联交易的非关联化 6、关于发行人与关联方合资设立企业7、关于同业竞争,二、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方,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11、员;(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二、发行人独立性,关联方,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12、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发行人独立性,案例申请人独立性较差,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间存在大量关联交易,影响业务体系独立性的案例:某申请人与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存在大比例的原材料关联采购,且未来仍将继续。2006-2008年度,该申请人向控股股东下属公司甲公司采购原材料金额分别为5199万元、6082万元、6677万元,占同期该类原材料采购的比重分别为67.53%
13、、54.53%、49.24%,占申请人同期原材料采购的比重为13.67%、13.30%、12.23%,且2006、2007年关联交易价格明显低于非关联方。同时申请人自建某项目达产后,仍不能完全满足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达产后对于原材料的需求,申请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今后仍将持续存在。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目前的业务结构及其与控股股东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分工对申请人的业务独立性构成较大影响,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另一申请人未通过发审委审核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存在独立性问题以及所在行业经营环境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不确定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14、二、发行人独立性,案例申请人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某申请人租用集体土地40,019.3平方米,占其全部土地使用面积的25%,租用期限为20年。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租用集体土地不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及相关政策,存在潜在风险,资产完整性存在瑕疵。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三、规范运行,三、规范运行,1.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创业板: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制度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全部人数的1/3。董事会秘书制度,三、规范运行,2.董事
15、、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16、三、规范运行,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的任职资格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三、规范运行,3.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4.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涉及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城管、劳动和社保、出入境检验检疫以及质量和技术监督等部门,三、规范运行,4.最近
17、36个月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业务经营和募投项目环保合规的证明对证明文件中的说明事项或不明确事项,应加以说明。披露报告期内环境污染及受处罚情况。保荐机构、律师发表意见,三、规范运行,4.最近36个月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存在欠缴税款的如果偷漏税行为严重到违法违规行为整体变更及分红纳税的问题税收优惠,三、规范运行,5.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6.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三、规范运行,案例某申请人在与股份公司主要发起人之间的部分股权交易过程中,未按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决策程
18、序,导致申请人相关资产的形成存在瑕疵,并可能导致重大权属纠纷,且该程序上的瑕疵未按要求披露。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在规范运作上存在缺陷。另一申请人未通过的原因为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于2005年成立参股公司甲公司,申请人实际控制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持股89.50%,申请人持股3.10%,其余为其他个人持有。据申请人现场陈述,该技术实为申请人所有,后获得专利发明权,专利权人为申请人。甲公司于2007年注销,自然人股东将其所持股份卖出,但相关出资资产是否收回,个人股东转出股权收入是否转交申请人,申请人是否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申报材
19、料均未披露,中介机构也未有合理核查。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三、规范运行,案例某申请人未通过的原因是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的部分收入存在搭售的嫌疑,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不符,因此报告期内该部分的收入合法性存疑;此外,申请人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土地来自于租赁,影响了资产的完整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某申请人报告期内的废料处置收益及占净利润的比重,与投入生产的数量变化存在较大不一致。且该公司在2008年12月以前对于废料管理不规范,废料收入按实际收款金额入账,无法确定2008年度产生废料的具体数量。根据上述情况,发审会认为无法确定公司2
20、008年度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四、财务与会计,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财务与会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
21、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四、财务与会计,关于发行人主要经营一种业务的问题。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不超过一定比例,一般按照30%掌握。对于主要经营一种业务,既要强调,也不能机械,只要能够说明是源于同一技术、同一原料或同一客户等,有关联性、正常形成,都问题不大,关键是要分析的合理。,四、财务与会计,关于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的问题。关注发行人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22、,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下一年度应不存在被终止情形。对于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等,必须计入非经常性损益。且作为非经常性损益扣除后必须仍符合发行条件的。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越权审批,扣除后仍符合发行条件的,如果最近一年及一期税收优惠占净利润比重不超过30%,则可认为不存在严重依赖。报告期内对税收优惠的依赖最好能呈现出越来越轻的趋势。,四、财务与会计,案例申请人报告期内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享受“免、抵、退”的政策,2008年、2007年、2006年,出口退税金额(扣除所得税影响)占发行人同期净利润的比例为61%、81%、130%,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出口退税存在严重依赖。
23、因此发审委认为该申请人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四、财务与会计,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问题首发管理办法第37条、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14条(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四)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五)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24、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六)其他。,四、财务与会计,关于成长性与自主创新对于最近一期净利润存在明显下滑(如最近半年净利润不足上一年度同期净利润的50%,或者前三季度不足前一年度前同期75%)的,发行人应当提供经审计的能证明保持增长的财务报告,或者作盈利预测(盈利预测必须是根据已签订的订单情况)。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的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的,应专项说明成长性意见应对报告期及未来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并对自主创新能力及其对于成长性的影响明确发表意见。成长性意见应在分析发行人业务模式和技术等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报告期的
25、成长性表现及其影响因素加以分析,对影响发行人持续成长的趋势及其影响因素。,四、财务与会计,发行人利润主要来自子公司的问题对于报告期内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不到合并报表净利润50%的情形,审核中按以下标准掌握:1、发行人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子公司分红情况;2、发行人补充披露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公司章程中分红条款,说明是否能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3、保荐机构、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就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分红能力发表意见。,四、财务与会计,关于利润分配的问题(1)在审核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委审核;(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要追加实施完毕后最近一期审计;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利
26、润分配政策,并保持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3)保荐机构对在审期间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四、财务与会计,案例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受国家政策制约,政策要求限制产能扩张、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人未来的自身扩张及持续发展在政策上受到较大限制,其成长性受到较大制约,且申请人对未来持续发展缺乏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因此发审委认为申请人未来的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某申请人所处的行业受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危机影响,需求不旺,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市场持续
27、低迷,价格大幅滑落,主要产品销量下滑,开工普遍不足。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仍为扩大同种产品产能,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消化新增产能,投资项目是否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某申请人报告期内存在原料供应不稳定和不足情形,申请人现有项目及募投项目达产后产能扩张较快,且原料供应的稳定性和长期性存在不确定性,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四、财务与会计,案例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某申请人从2009年起,公司的产品结构及销售客户均出现重大变化,且向新客户的产品销量、销售收入
28、在2010年出现较大幅下降,发审会认为对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情形与首次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某申请人于报告期内在非洲市场及北美市场的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下降;同期在国内市场的产品销售收入大幅上升。另外根据同行业上市公司的资料,该上市公司已就同种产品于非洲建成大规模生产线。该申请人本次募投项目主要为该产品的生产线项目,发审会认为,该申请人生产经营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在申报材料中又未能对化纤制品在非洲、北美和国内市场的扩张及募投新增产能的消化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故认为上述情形将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某申请人报告期内租赁运力毛利率低于自有运力毛
29、利率,租赁运力占比逐年提高,且租赁运力占比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但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与行业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发审会认为该申请人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四、财务与会计,案例持续盈利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某申请人产品销售收入和毛利率于报告期内逐年下降,且本次募集资金拟继续投入该产品的生产扩建项目,同时,生产该产品所需原料的批准文号及相关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存在不确定性。据此,发审会认为上述情形与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符。某申请人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规模、收入规模均小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但报告期内公司综
30、合毛利率均远高于同期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发审会认为该申请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未就上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无法判断报告期毛利率及其变动的合理性以及有关事项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是否构成不利影响。发审会认为,上述情形与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五、募集资金运用,五、募集资金运用,募投项目的确定性,即企业是否已经通过递交申请报告、签署法律文件、获得了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和合同许可、是否落实了实施募投项目所需的土地和配套资金作出判断。对募投项目是否会对公司产生重大风险,包括因经营规模扩张引致的产能扩张风险、经营模式改变引致的投资风险以及盈利被摊薄或下滑的财务风险作出判断。创业板企业
31、募集资金的投入改变资产结构,轻资产公司“重型化”。应在招股书充分披露风险。,五、募集资金运用,证监会重点关注问题募投项目的效益风险问题-经营模式变化导致效益风险-项目可行性不足募投项目的匹配风险募投项目的合规风险募资的必要性是否充分,五、募集资金运用,案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较大风险某申请人计划募集资金约2.5亿元,其中拟投资9000万元于甲项目,该项目运行期为7年,第8年至第13年为达产期。2006年至2008年申请人从市场上收购的产品采购量分别为186吨、238吨、155吨,另一募投项目预计增加上述产品需求量100吨,而甲项目达产期内年产量850吨,远高于发行人未来年需求量。因此发审委认为
32、,甲项目产生效益的时间较长,项目的建设计划能否按时完成、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消化募投新增产能等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不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另一申请人未通过的主要原因是申请人2008年某产品产能为60MW,销量为42.59MW,募投项目达产后,将新增100MW产能,产能扩张幅度明显,存在较大市场风险,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六、上市前重组,同一控制下的重组,上市前重组,非同一控制下的重组,六、上市前重组,重点关注对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达到或超过100%的,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达到或超过50%,但不超过100%的,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
33、相关意见。达到或超过20%的,但不超过5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六、上市前重组,发行监管部 2007 年9月的关于同一控制人在首发报告期内对相同或类似业务进行重组的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在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三项指标中:不超过20%,做一期合并就可以;在20%-50%之间,合并后需要运行一个会计年度;超过50%,合并后需要运行24个月,七、红筹回归,关于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外资化架构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问题 私募中引进外资的操作实务,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是否需要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5年1月1
34、日)?,八、分拆上市,(1)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2)上市公司三年连续盈利,业务经营正常。(3)上市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控股股东出具了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业务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利润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5)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发行人的净资产不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6)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及其关联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前总股本的10%。,申请时境内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审核
35、原则如下:,八、分拆上市,(1)上市公司转入或转出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并按审批权限履行了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程序。(2)上市公司公开募集资金未投向发行人业务。(3)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4)上市公司及其发行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董、监、高不拥有发行人控制权。(5)报告期内转出的,重点关注,保荐机构、律师核查发表专项意见。,曾经由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目前不再控股的情况下,证监会的审核原则,八、分拆上市,(1)境外上市公司将下属企业在境内上市不违反境外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
36、定,并已获得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2)发行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出具未来不从事同业竞争的承诺,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独立。(3)保荐代表人、律师在核查基础上对上述问题出具明确意见(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外上市公司有关情况。,由境外上市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情况下,证监会的审核原则,八、分拆上市,如果控股子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处理原则:充分披露,九、信息披露,证监会重点关注问题,九、信息披露,十、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定义: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十
37、、股份支付,股份支付的适用条件 发行人取得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服务有对价。可不作为股份支付的情形 基于股东身份取得股份 对近亲属转让或发行股份(多为赠与性质)高管原持有子公司股权,整改规范后改为持有发行人股份(交易与获取服务无关),十、股份支付,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确定按照PE投资者入股的价格按照账面每股净资产按照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表1 2009各省市申报企业通过比例,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图2 2009创业板上市申报企业行业分布,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表3 创业板上市企业被否原因汇总,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2010年度共有173家公司上会,剔除待落实企
38、业3家,总计170家企业当中,2009年度收入主要集中在1亿4亿之间,公司数量达121家,这121家中,过会率最高分布于34亿区间,公司数量为24家,过会率达96%。2010年度创业板上会公司2009年度收入情况,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2008年度收入主要集中在1亿4亿之间,公司数量达113家,这113家中,过会率最高分布于23亿区间,公司数量为37家,过会率达95%。2010年度创业板上会公司2008年度收入情况,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2010年度共有173家公司上会,剔除待落实企业3家,总计170家企业当中,2009年度净利润主要集中在2000万8000万之间,公司数量达139家,
39、这139家中,过会率最高分布于4000万8000万区间,公司数量为71家,过会率达97%。2010年度创业板上会公司2009年度净利润情况,创业板上市申报和审批概况,2008年度净利润主要集中在1000万8000万之间,公司数量达163家,这163家中,过会率最高分布于4000万5000万区间,公司数量为19家,过会率达100%。2010年度创业板上会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情况,IPO工作中律师的工作内容,对上市主体以及所有相关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尽职调查。主要包括:审核有关公司设立、变更等历史沿革过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并确认其设立、变更的合法性;审核有关公司重大资产权属的所有文件,并确认其合
40、法性;审核有关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审核有关公司的全部对外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及拟上市主体对其享有的权利的真实性;审核有关公司所取得的经营方面的许可,并确认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审核有关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审核确认有关公司在适用税率、享受税收优惠及缴纳税款方面的合法性;审核有关公司在商标、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方面的有关文件;审核有关公司与雇员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确认有关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审核有关公司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并判断是否有发生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IPO工作中律师的工作内容,根据尽职调查中发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与有关各方讨论确定本项目的股份制改组和上市方案。负责起草
41、、审阅相关公司重组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改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发起人协议、股份公司章程、创立大会文件等;股权并购、重组协议;关联交易协议;呈报给有关政府部门的系列文件;其他有关的董事会和/或股东大会决议。,IPO工作中律师的工作内容,协助有关公司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政府审批事宜进行沟通和协调。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协助有关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的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向有关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出具有
42、关的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本项目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就本项目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荐人关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项出具专项法律意见。,IPO工作中律师的工作内容,就保荐人、会计师和评估师(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审查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及招股说明书(概要)、上市公告书等一系列文件。随时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并协助相关公司和其它中介机构答复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其它问题。帮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各种文件。协助公司处理股份制改组和上市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
43、的其他各种法律问题。,中伦律师事务所简介,中伦律师事务所(“中伦”)创立于1993年,是目前中国最早以及规模最大的综合性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总部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广州、武汉、成都、香港和日本东京设有分所。中伦目前拥有130多名合伙人和500多名律师、专业人士以及辅助人员。中伦在资本市场拥有丰富的经验,已为超过200家企业提供了首发上市、再融资等服务。在2010年度,中伦2010年度承办的境内IPO、再融资和债券发行项目共计56个。总体上统计,以2010年A股IPO市场发行家数349家的总数来看,中伦承办的已经上市的项目主板、中小企业板12家,创业板13家,合计25家,市场份额约为7.
44、16%。在2010年度创业板上会数量排在前三位的律师事务所中,中伦的过会率达到了92%,位居第一。,中伦的国际荣誉,2011年,中伦在著名国际法律服务市场分析与评级机构钱伯斯“钱伯斯亚太2011”(Chambers Asia Pacific Awards 2011)评选中荣获“年度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大奖。在Chambers Asia 2010评选中,中伦在十三个业务领域受到重点推荐。在Chambers Global 2010评选中,在中国大陆及香港分区中,中伦在银行与金融、资本市场:债券及股权融资、资本市场:资产证券化及衍生工具、公司并购、争议解决、国际贸易领域受到重点推荐。因在2008年的
45、突出表现和优秀业绩,中伦被ALB评选为“中国发展最快的10家律师事务所”之一和“亚洲发展最快的30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公司并购、房地产领域,技术、媒体和电信业务领域,资本市场及证券化业务领域,中伦律师事务所排名均为第一级别(Band 1),在银行和金融业务领域排名第二级别(Band 2),在争议解决业务领域排名第三级别(Band 3)。,中伦的IPO荣誉,2011年6月。法律图书馆网站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的公开信息,以IPO发行人经办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指标对全国的从事证券发行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实时排名统计,中伦的IPO业务在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17日期间排名第一。2011年
46、3月,根据Business Law杂志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金额的统计,中伦的IPO业务在2010年1月至2011年3月期间排名第一。2011年3月,新财富杂志根据律师费用的总额统计了2010年A股IPO市场发行人律师市场份额,中伦的IPO业务名列第三。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资本市场法制发展报告,中伦在IPO法律业务在2007年和2008年均排名第三,在2009年在主板业务排名第二,创业板业务排名第三。,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内主板,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内主板和中小板,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内创业板,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内创业板,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
47、要,上市公司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配股,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项目,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外上市项目,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外上市项目,中伦的客户及成功上市案例摘要,境外上市项目,赖继红律师简历,工作单位:中伦律师事务所 管理合伙人、深圳办公室负责人教育背景: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北京大学(经济法硕士)、波士顿大学(法律及金融硕士)、厦门大学(金融学博士研究生)社会荣誉 第五届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外事侨务工作委员会委员/第四届深圳市政协委员 2003年12月23日荣获广东省第二届留学归国青年创业之星 2011年3月11日,“LawFirm50”杂志发布2011年中国律师事务所排名:证 券业务,赖继红律师获得该杂志的“2011年中国IPO推荐律师”称号;2011年3月,新财富杂志在“特写中国最佳投行:中小企业IPO潮改写发行人律师版图“一文,赖继红律师被该杂志评为“2010年A股IPO业务中的明星律师”。联系方式 深圳市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0层 邮政编码:518001 电话:0755-33256898 传真:0755-3320 6888 手提:13602501998 电邮:,此课件下载可自行编辑修改,仅供参考!感谢您的支持,我们努力做得更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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