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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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主债务人破产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相关法律实务探析近两年来,在不良资产爆发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相当一部分贷款企业直接走到了破产的境地!而作为主债务人的贷款企业虽进入破产程序,但往往贷款业务的保证人并未破产甚至仍在正常经营,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作为债权人究竟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程序上在向主债务人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和向保证人主张其承担担保责任之间应如何选择?实体上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和破产企业的还款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相关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然颇多争议。b5E2RGbCAP本文根据企业破产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和答复、地方法院
2、就相关问题的解答和案例等,对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梳理和分析,以便相关银行债权人能够在实务操作中方便、准确地适用,更加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p1EanqFDPw第一、主债务人破产时,如果原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债权人是否有权向保证人主张债权问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同时,担保法第六条又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那么,如果主债务人在债务尚未到期时的破产申请被受理,是否即视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债权人能否基于担保法DXDiTa9E3d第六条的规定直接要求
3、保证人立即承担责任?对此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保证责任有约定的履行期限,不提前履行并不会影响债权人可以依法律或者合同可以取得的任何利益,因此要求保证人提前清偿,既不合法也无必要。另一种观点认为,保证责任的期限是否提前到期,应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既然主债务因法定原因提前履行,则作为从义务的保证债务亦应该得到清偿。RTCrpUDGiT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倾向认为,在主债务约定的期限尚未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损害其原依保证合同享有的正当权益,而且保证人期限利益的性质与其先诉抗辩权等权利有相通之处,对负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取消,担保法、企
4、业破产法等有明文规定,同理,若要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也应通过法律明文规定。因此,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能够消灭保证人期限利益的情况下,认可保证人无义务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比较妥当。5PCzVD7HxA必须指出,为抵消上述“保证人责任不加速到期”对自身产生的不利影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在与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加速到期条款”,即一旦债务人进入破产或诉讼程序等情形出现,债权人均可以宣布保证责任提前到期,对此法律上未作禁止,需遵从双方的约定,即债权人有权基于合同约定而要求保证人立即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责任不加速到期”的结论在大量的民间借贷担保纠纷中,如果债权人未使用规范的保证合同、
5、未约定保证责任加速到期的情况下而主债务人破产的,仍有现实意义。jLBHrnAILg律师意见:如果保证合同中未约定“加速到期条款”,主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而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提出抗辩并坚持按照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加速到期条款”的,则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xHAQX74J0X第二,主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已经到期或加速到期的,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不参加破产程序,直接向保证人追偿。LDAYtRyKfE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保证责任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主债务人的
6、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Zzz6ZB2Ltk一般保证人在主债务人未破产的情况下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是依据担保法第17条第3款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而担保法第18条赋予了债权人对于连带保证人和主债务人的任意选择权。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dvzfvkwMI1因此
7、,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无论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在保证责任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主张权利,也有权选择不参加破产程序,直接向保证人追偿。rqyn14ZNXI如果债权人选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应当注意时效的限制。而如果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则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争议。EmxvxOtOco(一)在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向主债务人申报债权、又向保证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的司法现状。SixE2yXPq5关于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最高
8、人民法院:民二他字2002第32号)第二条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注: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如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6ewMyirQFL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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