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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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民用航空器管理法律制度,民航法律法规与务实,2,第一节 民用航空器概述,航空器简单地讲,是一切能能在空气中腾起的器械的总称。按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的定义,是指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而不是凭借空气对地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获得任何支撑的器械(1967年国际民航组织修改确定的定义)。航空器既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直升飞机、飞艇、滑翔机和动力伞等,又包括轻于空气的气球。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飞行器械,如火箭、导弹等不属于航空器。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排除:气垫飞行器、导弹、火箭、人造卫星。,一、航空器的含义,二、航空器的分类及法律地位,
2、航空器在法律上划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军事、海关、警察等专用航空器)两部分,分别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民用航空器同国家航空器相比有如下特征(P59)(1)民用航空器一般在一国的民用航空当局注册登记;(2)从事运送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等公共航空运输;(3)在国民经济的某些部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航空作业,如工农业、林业、渔业 和建筑的作业飞行;(4)从事医疗卫生和采取保健措施;(5)进行气象探测、科学实验等活动;(6)从事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7)进行救灾抢险等活动。,国家航空器与民用航空器的区别,航空器为达到国家安全保障、行政管理的目的而专门使用的航空器为国家航空器。
3、军用航空器、警用航空器、海关用航空器一般为国家航空器;运送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高级官员的专用航空器(专机)亦为国家航空器。用于民用目的(为取酬而运载公众旅客、货物)的航空器为民用航空器。,航空器按照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分类,(1)气球(非动力驱动航空器),系留气球,热气球,(2)飞艇(动力驱动航空器),有动力装置,可以依靠自身动力飞向预定的目的,多数使用的是氦气。1909年开辟了汉堡到柏林的航线,是世界上最早的空运旅客的航线。,齐柏林飞艇,兴登堡号飞艇,(3)滑翔机,没有动力驱动的、带有固定机翼的、重于空气的航空器,(4)风筝,风筝是最早出现的重于空气的飞行器,(5)飞机军用飞机
4、,苏27,苏30,幻影2000,F-117,(5)飞机军用飞机,F-22猛禽战斗机,(5)飞机军用飞机,我国的歼10战斗机,(5)飞机民用飞机,民用飞机分为客机、货机、公务机、农业飞机、运动飞机等,民用客机,货 机,邮政航空公司货机,空客A300全货机,农业机,中国南昌飞机工业公司研制的农5农业机,体育运动飞机,公务机,空客A380,(6)直升机,S92直升机,阿帕奇直升机,(7)旋翼机,美国v-22“鱼鹰”倾转旋翼机,(8)扑翼机,(8)扑翼机,二、民用飞机的分类,(1)旅客机按照航程的远近可以分为远程客机(航程在8000公里以上)中程客机(3000公里至8000公里)短程客机(航程在300
5、0公里以下)中远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上)中短程客机(航程在5000公里以下)(2)按照发动机来分:活塞式发动机(1958年前)喷气式发动机(1958年后),1.航线飞机,民用飞机分为:用于商业飞行的航线飞机和用于通用航空的通用航空飞机两类,我国民航的分类方法:,干线客机(使用于国际航线和国内主要大城市之间主干航线上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上)支线客机(用于大城市和中小城市之间在一定区域内飞行的客机,一般在100座以下,航程在3000公里以内),民用飞机按起降的场所分为:,中国哈尔滨飞机公司生产的水轰5水上飞机,陆上飞机水上飞机水路两用飞机,2.通用航空飞机,分类:公务机农业机教练机多用
6、途轻型飞机(游览、救护、体育、空中摄影等),(一)国家航空器的法律地位,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一缔约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许可遵照其中的规定,不得在另一缔约国领土上空飞行或在此领土上降落。”但经特许进入一国的航空器,其地位巴黎公约作了相应规定(P60)(二)民用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必须遵守飞入国的法律和规章;必须按规定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海关和其他检查,遵守关于入境、放行、移民、护照、海关及检疫规章等。由此可见:民用航空器受航空器所在地国家管辖,并受该国法律的约束。,30,第二节 民用航空器国籍与登记,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国籍是指一个人
7、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表明一个人同一个特定国家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是国家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外交保护权的法律顾问依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三章专门涉及航空器的国籍问题,规定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家的国籍,不承认航空器的双重国籍。航空器在一个以上国家登记不得认为有效,但其登记可由一国转为另一国登记,亦就是说,公约允许航空器所有权转移等原因而变更其国籍,并且航空器国籍的登记和转移,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办理,这样,登记国也就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多)重国籍,它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民用航空器的登记可以由一国转移到另一国;民用航空器登记和
8、转移登记的条件、程序由登记国的国内法规定;民用航空器登记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这是从事航行的必要条件之一。,航空器的国籍相关规定,一、民用航空器的意义,航空器的国籍原则,承认航空器依其国内法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并据此烙上所属国籍的印记,从而使该国在国际法上享有国籍规则的若干权利与义务。航空器国籍不具有自然人国籍类似的法律效力,也不能因航空器具有登记国国籍,就认定或拟制航空器是其登记国领土的一部分。,民用航空器在进行登记以后即具有登记机构给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并依法取得国籍登记证;且必须按照规定在该航空器的外表标明国籍登记识别标志。,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我国航空器
9、的登记机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拉丁字母“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罗马体大写字母或者二者的组合,列在国籍标志B之后,两者之间有一短划。,航空器国籍的重要意义,航空器的国籍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是航空器与登记国(国籍国)相联系的法律“纽带”。国籍意味着民用航空器能获得所属国在航空运输方面提供的各种优惠。国际航空法则以航空器的国籍来连接航空器国籍国与其他国的关系。航空器登记国对其具有国籍的航空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航空器予以保护和实施管理。,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一)登记与所有权原则 登记制度是各国民商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确定财产
10、所有权的规则,即对不动产和价值重大的动产(例如轮船、飞机、汽车等)必须向国家有关当局注册登记。国际上采用登记制度决定航空器的国籍,即航空器在哪个国家登记,其国籍就是这个国家。芝加哥公约也沿用这一办法。,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的缺陷“方便旗”问题,用登记制度确定国籍,其缺陷容易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海洋法:“船舶国籍国对悬挂其旗帜的在公海上行使的船舶,具有专属管辖权”(旗国原则)。有些国家,如利比里亚和巴拿马,国籍登记的条件很宽,不论船舶所有权为何国人,只要交纳一定较低的赋税,均可登记并取得该国国籍。这就有造成国籍与所有权分离的可能性。,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管理基本原则,(二)只许有一个国籍原则
11、 一架航空器必须而且只能有一个国籍,也就是说,一架航空器不得在几个国家登记,但登记可以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这一原则,杜绝了双重或多国籍的混乱,但也带来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当各国航空公司之间互换飞机、租机、包机时,就会出现国籍国与经营人所属国相分离的情况,由此引起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一个国籍的规则,1961年夏,英国某航空公司租用一架不带机组飞机,在从美国飞往法国诺曼底途中,在机上的外国旅客间发生犯罪行为。当英国法院受理此案时才发现,该飞机的经营人和机组人员虽都是英国人,而飞机本身却是在黎巴嫩登记的,具有黎巴嫩国籍。按英国法,英国法院无权管辖,需将案件移交给黎巴嫩法院。这需要将案件的全部证据
12、、资料及证人转移到黎巴嫩,而按双边司法协助条款,手续繁杂又耗时费钱。因黎巴嫩与此案毫无牵连,该国法院没有兴趣受理,成为一大负担。,(三)联合经营原则 芝加哥公约规定:“本公约不妨碍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组成航空运输联营组织或国际性经营机构”,以及在任何航线或地区合营航班。1946年,“北欧航空公司”(SAS)由瑞典、丹麦与挪威三国的航空公司,按3/7、2/7、2/7的资金比例联合组成,这个航空公司的机群,亦按上述比例分别在三国登记。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最成功的国际航空联营组织。,1961年,由11个法语系非洲国家联合组成“非洲航空公司”。经ICAO(国际民航组织)决定,只要在一国做联合登记,而将
13、该公司在各国登记的航空器填入联合登记簿内,即可成立;但该公司所属机群只涂共用标志而不是某一个国家的标志,各国承担连带责任(国籍+共用标志)。该航空公司后来是在象牙海岸国联合登记的。,(三)联合经营原则,三、航空器登记国的权利和义务,(一)登记国对其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民航总局颁布的民用航空器登记规定,民用航空器依法登记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保护。1、管辖权登记国对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在一定条件下有管辖权(P64讲了三种情况)2、管理权登记国有权保护在领域外的本国航空器(P6465讲了六种情况)3、保护权登记国有权对从事国际航行的本国航空器加强管理
14、,予以控制(P65讲了两个方面要求),四、航空器登记的条件,1、必备条件:单一登记(即在一个国家单一登记),不得进行双重登记。2、其他登记条件美国:直接规定登记条件(即符合一定条件下才适合登记)日本:排除法(规定四种拥有的航空器不得进行登记(P67)中国:应当登记法(P67),“应当登记法”(我国民用航空法),下列民用航空器应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民用航空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对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则另有行政法规的限制。(3)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中外合资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
15、,2001年12月10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由中方控股,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该企业法人的董事长由中国公民担任。,外商投资比例可达到49%,多个外商联合投资,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准予登记的其他民用航空器,(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民用航空器;(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事业法人的民用航空器;(3)国家机构或者企业法人自境外分期付款购买的民用航空器或融资租赁的民用航空器。,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程序,(一)一般登记程序申请人提交文件主管部门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
16、条例规定的,颁发国籍登记证书。(二)变更登记程序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69中讲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三)注销登记取得我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遇到P70中讲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四)临时登记对未取得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的民用航空器,申请人应在进行飞行前30日内,办理临时登记。(办理临时登记P70讲了四种情形),六、航空器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服务商标,1、国籍标志是识别航空器国籍的标志。它明确航空器应该遵守哪国法律并应当受到哪国保护。表现为民用航空器国籍的字母号码。须从国际电联分配给各国的无线电呼叫信号的国籍代码序列中选择,我
17、国选的为“B”;2、登记标志为登记后登记国给定的数字、字母或他们的组合。是将此航空器与登记国彼航空器区别的标志。我国航空器登记标志基本采用4位阿拉伯数字。其与国籍标志间有一短划线“-”。3、服务商标(航徽),即航空器的服务标志,它代表着航空器的承运人,即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服务标志(航徽),上图中,B为国籍标志,2326为登记标志,为东方航空公司的服务标志。,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凤凰中国西北航空公司:飞天,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中国南方航空公司:木棉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银燕,航空公司的服务商标,上海航空公司:白鹤,挂旗公司,挂旗公司是指国家指定其航空器外部能够绘制国旗的航空公
18、司。在我国,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除此之外的其它航空公司,均不得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中国国际航空公司,57,第三节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一、民用航空器权利概述,(一)含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实质上并不是指民用航空器本身具有的权利,而是指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债权人等对于民用航空器的权利。(二)民用航空器客体即民用航空器指向的对象。它包括民用航空器的构架、发动机、螺旋桨、无线电设备和其他一切为了在民用航空器上使用的,无论安装于其上或者暂时拆离的物品。民用航空器的权利包括对民用航空器的所有权、优先权和抵押权等。,民用航空器权利
19、的相关法规,国际 1948年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的公约(简称1948年日内瓦公约);2001年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简称2001年开普敦公约)国内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的种类,(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指民用航空器所有人依法对其民用航空器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一)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
20、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1、抵押:债权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相应的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二)民用航空器抵押权,2、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是指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民用航空器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的法律。,民用航空器权利除了上面讲的所有权、抵押权外,教材P74 还专门讲述了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用民用航空器的权利;根据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主航空器的权利。(一般了解),三、
21、民主航空器登记的作用(三大作用),第一,确认权利。经权利机关(民航主管部门)登记和民用航空器权利,受到法律确认,取得社会公认的权威,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第二,实施管理。民用航空器是具有重大价值的动产(一般都在几千万元以上)且经常航行于各国领空,实行登记管理,便于国家掌握其流向。第三,公示社会。即将民用航空器权利状况向社会公开,用以标示民用航空器流转情况的作用,这是维护民用航空器交易安全的需要。,四、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民航总局发布)我国民用航空器的登记机关
22、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理部门,即国家民用航空总局。,四、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管理,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内容航空器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一起)、优先权人应当向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登记有关权利。同一民用航空器的权利登记事项应当记载于同一权利登记簿中,权利登记簿对公众开放,供公众查询、复制或者摘录。,2、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就下列权利分别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办理权利登记:,(1)民用航空器所有权;(2)通过购买行为取得并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3)根据租赁期限为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占有民用航空器的权利;(4)民用航空器抵押权,3、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程序,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
23、抵押权或者优先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填写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或者优先权登记申请书。民航主管部门接到登记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向民用航空器权利人颁发相应的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注:民用航空器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同样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五、民用航空器权利国籍登记的转移,除民用航空器经依法强制拍卖外,在已经登记的民用航空器权利得到补偿或者民用航空器权利人同意之前,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或者权利登记不得转移至国外。(免除抵押权人可能因航空器国籍转移而遇到的风险)教材P80,就相关国籍登记和权利登记转移问题
24、作了讲述(一般了解),六、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优先权,(一)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概述1、含义是指债权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或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定优先权;受担保的特定债权;(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行)担保物权(对某一特定财产优先受偿),2、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无公示性,一般物权的产生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公示方法,例如动产要交付并转移占有,不动产应当登记。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不以占有或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因为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只要某一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属于民用航空法规定的范围,债权人即可取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因此,无
25、公示性也就成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物权区别于一般物权的主要特点。,(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债权项目,根据我国民航法规定,下列债权具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受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只能是法律规定的特定种类的债权,旅客人身伤亡等赔偿请求不具有,或者说不适用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三)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的受偿顺序,对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的债权的受偿顺序是后发生的债权先受偿。时间在先,权利在后;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受偿,但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与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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