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4-药品注册管理精讲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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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模块4 药品研发阶段的管理,Main contents,1、药物研究开发的特点2、为什么进行药品注册管理?3、什么是药品注册?4、新药如何进行注册管理?5、进口药品、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如何管理?6、GLP与GCP是什么?7、药品专利的基本知识,第一节 药品注册管理的历史发展,一、药品研究开发的特点,(一)药品研究开发的主要类型药品研发Research and Development,R&D研究开发新原料药新化学实体(New Chemical Entity,NCE)新分子实体(New Molecular Entity,NME)新活性实体(New Active Substances,NASs)已知化
2、学物用作新药已上市药物结构改造me-too药已上市药物延伸性研究新剂型、新适应症新复方制剂 新中药新工艺、新辅料,(二)药品研发的竞争与风险新药开发:高投入一个有价值的新药,往往需要花费1012年的时间,平均耗资大约在10亿美元左右,药物研发的漫长道路,各类制造业R&D投入比较,制药的研发是一个耗资巨大而高风险的过程,5000个化合物中只有一个被批准为新的药物,开发一个新药的费用大大增加,被筛选的化合物,研制/临床前研究,5-6,1-2,1-2,I期临床试验,II 期,III 期,注册,总计,3,1-2,12-15,5,000-10,000,5,1,138,318,802,1975,1987,
3、2000,药物研发时间,每个处方药的花费(百万美元),资料来源:PhRMA 年报2003,年,研发投入分配,临床、期-28.3%临床期-5.8%,临床试验阶段(1/3的投入),严格的生产标准(占9.9%),流程设计质量控制,临床试验前的研发成本(占41.3%),化合物的合成和提取-12%生物筛选和药理学检测-19.1%毒性和安全性试验-9.2%,新药开发:高风险成功率低药害事件不断,代价惨痛,R&D之路,谁能走到最后?,做临床的费用高达35亿美元进入期临床时还有4/5的淘汰率10个品种上市只有3个可以盈利,几起重大药害事件 磺胺酏事件 反应停事件,二、药品注册管理的发展,(一)药品注册管理的法
4、制化发展以美国为例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并颁布了第一部综合性药品管理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 未对药品注册提出要求,1938年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背景:1937年磺胺酏剂事件*增加了化妆品管理规定*要求药物必须经过充分安全性试验*明确药品必须贴标签,标签必须完善、明示、附说明书,1951年Durham-Humphrey修正案通过标示要求的不同,界定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按照注册处方者的医嘱销售的,或者是在处方者的监督下给药的,可以免除标示,但必须在标签上注明:联邦法律禁止没有处方配方发药。,1962年Kefauver-Harris修正案 背景:反应停事件。进一步强调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新药
5、上市前,生产商须提交充分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据。*生产商必须注册,并检查生产场地。药品生产必须符合GMP,否则即被认为是掺假药品。*FDA负责处方药广告的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继续负责非处方药广告的管理。*规定了新药审批和研究中新药审批的程序,1980年修正案明确新药审批程序,缩短新药审批时限凡制售的药品品种及药厂、批发商,都须报经登记审查批准规定药品质量标准制度、药政视察员制度、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系统等,(二)各国药品注册管理制度的内容定义新药,明确药品注册范围;明确新药注册集中于中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专门机构负责审批注册;规定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申请者必须提交的研究资料;制定各项试验
6、研究指南;实行GLP和GCP,第二节 我国药品注册管理,一、我国新药管理的法制化,1978年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新药管理办法(试行)1985年卫生部发布新药审批办法1999年SDA修订发布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1999年SDA发布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2002年SDA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新药审批办法、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仿制药品审批办法、进口药品管理办法废除依据TRIPS协定,将新药概念缩小为“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取消了与专利
7、法不接轨的原行政保护。2003年SFDA修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2005年SFDA发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SFDA发布新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共十五章177条,五个附件。第一章 总 则(1-9)第二章 基本要求(9-29)第三章 药物的临床试验(30-44)第四章 新药的申报与审批(45-72)第五章 仿制药的申报与审批(73-83)第六章 进口药品的申报与审批 84-104)第七章 非处方药的申报(105-109)第八章 补充申请的申报与审批(110-119)第九章 药品再注册(120-127),第十章 药
8、品注册检验(128-135)第十一章药品注册标准和说明书(136-145)第十二章时限(146-153)第十三章复审(154-158)第十四章法律责任(159-169)第十五章附则(170-177)附件1: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3: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5:药品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三、药品注册的相关概念,(一)药品注册药品注册是指SFDA根据药品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拟上市销售的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统评价,并决定是否同意其申请的审批过程。,(
9、二)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注册申请人,是指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在该申请获得批准后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机构。,(三)药品注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包括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进口药品申请和补充申请。,1新药申请 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药品的注册申请。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增加新适应症的,按照新药管理。,2进口药品申请在境外生产的药品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注册申请。,3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生产SFDA已经颁布正式标准的药品的注册申请。,4补充申请 新药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申请或者进口药品申请经批准后,改变、增加或取消原批准事项或内容的注册申请。,四 药品注册管理
10、机构,SFDA主管全国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药物临床试验、药品生产和进口的审批。省FDA依法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核查,对药品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五、药品的注册分类,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为9类化学药品注册分为6类生物制品注册分为15类,(一)中药、天然药物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2)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来源于植物、动物、矿物等药用植物制成的制剂。(3)新的中药材的代用品。(4)药材新的药用部位及其制剂。(5)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部位制
11、成的制剂。(6)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复方制剂。包括:传统中药复方制剂,现代中药复方制剂,天然药物复方制剂,中药、天然药物和化学药物组织的复方制剂。(7)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给药途径的制剂。(8)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中药、天然药物剂型的制剂。(9)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天然药物。,(二)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分药物制备为较少组分的药物;新的复方制剂。(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
12、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及其原料药,和/或改变该制剂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复方制剂,和/或改变该制剂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6)已有国家标准的原料药或制剂。,(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预防15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疫苗。(2)DNA疫苗。(3)已
13、上市销售疫苗变更新的佐剂。(4)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苗。(5)采用未经国内批准的菌毒种生产的疫苗(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等除外)。(6)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疫苗。(7)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8)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9)更换其他已批准表达体系或者已批准细胞基质生产的疫苗。(10)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11)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2)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疫苗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疫苗。(13)改变免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14)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
14、疫苗。(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疫苗。,(三)生物制品注册分类(治疗 15类),(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2)单克隆抗体。(3)基因治疗、体细胞治疗及其制品(4)变态反应原制品。(5)由人的、动物的组织或者体液提取的,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多组份制品。(6)由已上市销售生物制品组成新的复方制品。(7)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生物制品。,(8)含未经批准菌种制备的微生态制品。(9)与已上市销售制品结构不完全相同且国内外均未上市销售的制品(包括氨基酸位点突变、缺失,因表达系统不同而产生、消除或者改变翻译后修饰,对产物进行化学修饰等)。(10)与已上市销售制品制备
15、方法不同的制品(例如采用不同表达体系、宿主细胞等)。(11)首次采用DNA重组技术制备的制品(例如以重组技术替代合成技术、生物组织提取或者发酵技术等)。(12)国内外尚未上市销售的由非注射途径改为注射途径给药,或者由局部用药改为全身给药的制品。,(13)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14)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不包括上述12项)。(15)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生物制品。112 类的制品应当按新药要求进行临床试验;1315 类的制品一般仅需进行期临床试验,临床试验例数不少于200例。,第三节 新药注册管理,一、新药的定义和管理范围,(一)新药的定义新药系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
16、销售的药品。已生产的药品 改变剂型 改变给药途径 增加新适应症的,亦按新药管理,二、新药研究的基本程序,临床前药理学,临床前安全性,数以百万计筛选药物,1-2 产品,发现,探索研究,充分研究,I期,0,15,5,10,临床药理学与安全性,II期,III期,新药发现,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上市后监测,临床研究审批,生产上市审批,三、新药临床前研究,(一)临床前研究内容1、综述研究2、药学研究:1制备工艺、2理化性质、3纯度、4检验方法、5处方筛选、6剂型、7稳定性、8质量标准,3、药理毒理研究1)主要药效学研究:2)一般药理研究:观察主要药效以外的其它作用3)毒理学研究(1)全身性用药的毒性试验
17、(急性、长期)(2)局部用药的毒性试验(3)特殊毒理研究(致突变、生殖毒性、致癌)(4)药物依赖性试验4)药代动力学研究要求:安全性评价遵循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二)药品的命名1、药品名称的主要类型药品通用名称(generic name)药品法定名称(official name)药品商品名称(brand name)专利名(proprietary name)国际非专利名(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 for Pharmaceutical Substances,INN)。2、药品名称包含的项目化学药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
18、中药材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拉丁名中药制剂的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英文名生物制品的名称包括通用名、汉语拼音、英文名,3、药品命名原则科学化、系统化、简单化 药品名称读音应清晰易辨,全词不宜过长,且应避免与目前已经使用的药品相似;属于同一药效类别的药物,其名称应力求用适当的方法使之显示这一关系;凡是易令病人从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和治疗学角度猜测药效的名称,一般不应采用。已经作为药品通用名称的,该名称不得作为药品商标使用。,补充: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2006.3),一、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其命名应当符合药品通用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二、药品商品名称不得有夸大宣传、暗示疗效
19、作用。应当符合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的规定,并得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使用。三、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份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份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四、药品广告宣传中不得单独使用商品名称,也不得使用未经批准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商标。五、自2006年6月1日起,新注册的药品,其名称和商标的使用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的要求。对已受理但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名称的申请我局将不予批准。,
20、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一、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二、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使用的文字。三、不得使用以下文字:(一)扩大或者暗示药品疗效的;(二)表示治疗部位的;(三)直接表示药品的剂型、质量、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四)直接表示使用对象特点的;(五)涉及药理学、解剖学、生理学、病理学或者治疗学的;(六)使用国际非专利药名(INN)的中文译名及其主要字词的;(七)引用与药品通用名称音似或者形似的;(八)引用药品习用名称或者曾用名称的;(九)与他人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十)人名、地名、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者其他有特定含义的词汇,四、新药的临
21、床研究,药物临床研究必须经SFDA批准后实施。药物临床研究包括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研究必须执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一)临床试验的分期及最低病例数要求,临床试验分为、期。(1)期临床试验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观察人体对于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物代谢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要求:开放试验;病例:20-30例。,(2)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初步评价阶段。初步评价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也包括为期临床试验研究设计和给药剂量方案的确定提供依据。要求:盲法对照试验;病例:100对。,(3)期临床试验治疗作用确证阶段。进一步验证药物对目标适应症患
22、者的治疗作用和安全性,评价利益与风险关系,最终为药物注册申请获得批准提供充分的依据。要求:随机盲法对照试验;病例:试验组300例。期临床试验结束可申请新药生产,(4)期临床试验新药上市后由申请人自主进行的应用研究阶段。其目的是考察在广泛的使用条件下的药物的疗效和不良反应;评价在普通或者特殊人群中使用的利益与风险关系,改进给药剂量等 要求:开放试验;病例:2000例,2、生物等效性试验:用生物利用度研究的方法,以药代动力学参数为指标,比较同一种药物的相同或者不同剂型的制剂,在相同的试验条件下,其活性成分吸收程度和速度有无统计学差异的人体试验。要求:盲法或开放试验;病例:18-24例,(二)药物临
23、床试验场所,申请人应从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进行临床试验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化药)例:,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药)例:,(三)临床研究用药制备和使用管理,临床试验药物应当在符合GMP条件的车间,严格按照GMP要求制备、提供。申请人对临床研究用药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临床研究药物使用由临床研究者负责,必须保证按研究方案使用于受试者临床研究用药物不得销售。,(四)临床研究的实施,申请人完成每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SFDA和有关省FDA提交临床试验和统计分析报告。完成IV期临床试验后,应当向SFDA提交总结报告。临床试验时间超过1年的,申请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年向SFDA和有关省FDA提交
24、临床试验进展报告。药物临床研究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逾期作废,应当重新申请。,(六)保障受试者安全,临床研究机构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试者安全。,五、新药的申报与审批,(一)新药申报与审批部门省FDA: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对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现场考察,抽取检验用样品,向指的的药检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指定的药检所负责样品检验和申报的药品标准复核。SFDA:负责对新药进行技术审批和所有资料的全面审评,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发给新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并发布该药品的注册标准和说明书。,(二)新药的快速审批,对下列新药申请可实行快速审批1、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
25、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2、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3、用于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的新药;4、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5、突发事件应急所必需的药品。,(三)新药临床研究审批程序,(四)新药生产审批程序,药品注册收费标准(参考),(五)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Z、S、J)4位年号4位顺序号例:国药准字Z20060011其中:字母包括H、Z、S、B、T、F、J,分别代表药品不同类别:H代表化学药品,Z代表中成药,S代表生物制品,B代表保健药品,T代表体外化学诊断试剂,F代表药用辅料,J代表进口分包装药品。新药证书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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