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际法学第十三章-战争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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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战争法第一节 战争法概述第二节 战争状态第三节 作战行为法第四节 战时中立第五节 惩处战争罪行,第一节 战争法概述,一、战争的概念 二、对战争权的限制 三、战争法,一、战争的概念,战争是国家间的武装冲突所造成的法律状态。1、战争是国家之间的行为;2、战争是武装冲突的结果;3、战争是一种法律状态。,三、战争法,(一)战争法的概念,(二)战争法的体系,(三)战争法的编篡,(四)战争法的特点和重要原则,(一)战争法的概念,战争法是调整交战国(方)之间的关系以及交战国(方)与非交战国(方)之间关系的规则的总体。包括:(1)战争规则;(2)中立规则。战争法适用主体的变化:以前只适用于战争,现在
2、,战争法中的重要原则和规则也扩大适用于国际性和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因此,有人将战争法改称为“武装冲突法”。,(二)战争法的体系,1、武力使用法 2、作战行为法3、中立法4、惩处战争犯罪法,(三)战争法的编篡,1、编篡会议,2、战争法规,1、编篡会议,(1)巴黎会议(1856年)。通过了第一个关于战争法规的条约巴黎海战宣言。(2)圣彼得堡会议(1868年)。通过禁止使用特定武器的国际公约圣彼得堡宣言(3)海牙会议(1899年和1907年)通过的13项公约和文件,总称海牙公约或海牙法规。(4)日内瓦会议(1864年、1929年、1949年、1977年)缔结了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总
3、称日内瓦公约,是国际主义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2、战争法规,()海牙规则体系,()日内瓦规则体系,()海牙规则体系,()海牙规则体系,()日内瓦规则体系,(四)战争法的特点和重要原则,2、战争法的原则,1、战争法的特点,(1)战争法规大部分是习惯法 非缔约也要遵守那些被编篡于公约中的习惯法规则。(2)新旧条约并存(3)“马顿斯条款”拾遗补漏 这一条款使得在国际协定未作规定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来源于既定习惯、人道主义原则和公众良知的国际法准则的保护和管辖。,1、战争法的特点,(1)人道原则(2)中立原则(3)比例原则(4)区分原则(5)限制原则(6)“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
4、7)“条约无规定”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原则,2、战争法的原则,一、武力使用法,二、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三、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第二节 战争状态,一、武力使用法,传统国际法肯定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有权使用武力,战争是解决一切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现代国际法禁止在国际关系上使用武力,只有自卫作战、联合国采取或授权的军事行动、民族独立或民族解放战争,才是合法的。同时,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对于本国内部的武装反叛、分离有使用武力的权力。但也必须遵守战争法关于作战行为的各种规则。,(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一)战争的开始,二、战争的开始及其法律后果,传统国际法认为战争应以宣战的形式开始。宣战作为一项法
5、律程序,它宣告了交战国之间的关系进入了战争状态,并可使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的存在。,(一)战争的开始,一国向另一国通知或宣告终止两国之间的和平状态,转入战争状态。它的作用旨在说明进行战争的理由,使对方和中立国获悉战争状态开始存在,战争法和中立法由此适用。多采取宣战书或最后通牒形式。,宣战,宣战是传统国际法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的必要形式,也是判定战争合法性的必要条件。现代国际法禁止战争,宣战便失去了判断合法性的作用。但也不能认为宣战已经毫无意义。,宣战,()不是战争正当与否的标准,()也非战争开始的必须程序。不宣而战 宣而不战,宣战,(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武装冲突不具上述后果,1、断交(外交、领
6、事),2、条约的变化,3、中断经贸,4、人财敌性,1、断交(外交、领事),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交战国关闭其在敌国的使、领馆。交战国的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以及使、领事馆的有关人员有返回其派遣国的权利。这些人员在离境前的合理期限内,一般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废:交战国间的双边政治性条约立即废除;停:经济贸易条约失效或停止施行;续:领土和边界的条约不能因战争而失效(除非该条约是导致战争的主要原因)。,2、条约变化,双方共同参加的多边条约在交战双方之间停止施行,但它们参加的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却因战争的开始而自动发生作用了。,2、条约变化,交战国之间不论是政府间还是民
7、间的经济贸易行为都因战争而中断。交战双方认为对方的国民及财产均带有敌性,私人间的商业关系受到严令禁止。,3、经济贸易关系的中断,战争发生后,交战国认定对方的财产和人民带有敌性。在交战国境内的敌国财产,如果是公产、不动产(除使领馆外)可以没收和使用,但不能加以变卖。动产可加以没收,军事性质的敌产可加以破坏。,4、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敌国人民的财产,原则上不加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如禁止转移、冻结或征用)。,4、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敌国人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带有敌性,但一般允许他们在一般适当时期内离境。敌国之公司法人,如是国家公司,则视同敌国财产,如是私人公司,则视作敌国人民的私
8、人财产。,4、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带有敌性,三、战争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一)战争的结束,(二)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战争状态的结束通常包含两个内容,(一)战争的结束,1、停止敌对行动,2、结束战争状态,1、停止敌对行动,停战 停战是根据交战方之间签订的协议而停止军事行动。停战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是局部的。停火与局部停火相似,但停火地区更加有限、期限更为短暂。投降 一方投降,对方获胜,敌对行动便失去存在的必要而自动停止。,2、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 这是最常见的结束战争状态的方式。和平条约的缔结意味着战争状态的正式结束。单方宣布战争结束 由战胜国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联合声明 交战双方以发表联合
9、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二)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战争结束不仅仅指停止战斗行为,而应是交战国间恢复战前的和平关系。,第三节 作战行为法,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二、对战争受难者的保护,一、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一)陆战,(二)海战和空战,(一)陆战,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5、其他作战手段和方法,1、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给战斗员造成极度痛苦后使之死亡的武器。这类武器且极不人道,应与禁止。(1)极度残酷的武器 达姆弹。集束炸弹或类似地雷。燃烧武器 激光致盲武
10、器(2)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3)核武器,2、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为了平民的保护和市民用物体免遭破坏,禁止交战方使用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即不能区分平民与交战人员、军事目标与非军事目标的武器和作战方法。禁止以任何方式攻击或炮击不设防的城镇、乡村或住宅;对于宗教、技艺、学术及慈善事业之建筑物、历史纪念物、医院及病伤者收容所等,在当时不供军事上使用者,必须尽力保全;不得攻击医院和安全地带,并得在战时设立中立化地带。,3、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指人为地改变气候、引起地震或海啸、破坏生态平衡、破坏臭氧层等大规模毁灭人类的战争手段。国际法禁止使用上述作战手段和方法。,4、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
11、和方法,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是利用战争法人道主义保护规则,骗取敌方的信任而危害敌方,从而实现军事目的。包括以下行为:(1)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2)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力;(3)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分;(4)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国际法禁止诉诸背信弃义行为以杀死、伤害或俘获敌人。,5、其他作战手段和方法,(1)宣告决不纳降;(2)滥用休战旗、国旗或敌军军徽和制服以及日内瓦公约所规定的标记;(3)毁灭或没收敌人财产,除非此项毁灭和没收是出于不得已的战争需要;(4)交战国强迫敌方国民参加反对他们祖国的作战行动,即使他
12、们在战争开始前,已为该交战国服役。,禁止下列事项:,(二)海战和空战,所有陆战法规和惯例如果能够适用于海战和空战的,都应该适用。此外,还有一些专门针对海战和空战的法律规则。,1、海战,2、空战,1、海战,(1)关于战斗员、军舰和商船的规则;(2)海军轰击的规则;(3)潜艇攻击的规则;(4)使用水雷和鱼雷的规则。,2、空战,空战规则的主要问题是如何限制和减少空中轰炸的残酷伤害。虽然迄今为止尚没有关于空战规则任何专门国际条约和协定,但其有关规则除了以习惯法规则的形式出现外,还存在于陆战或海战的条约中。其中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战时平民、民用物体、文物和礼拜场所、自然环境、不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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