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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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规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我国的职业卫生法律框架,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病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化的发展新中国成立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0年5月31日,国家颁布了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试行);1956年国务院颁发了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7年还专门公布了14种法定职业病名单;1963年周恩来总理还亲自批示国经周字(63)100号文
2、;1979年颁布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1983年卫生部发布了职业病报告办法;1984年颁布了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1987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2001年l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4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修订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目 录,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7,附 则,二、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用人单位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时,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阐述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的职业卫生要求。,小 结,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2,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20条,对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病的诊
4、断,应当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研究目的,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5.监督检查 7条,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人员等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5、、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不同数量的罚款,第二节 职业病防治法相关配套法规,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及157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3,4,6,7,8,卫生部在2002年3月以第2l号令发布了该管理办法,并于200
6、2年5月1号起施行。本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程度的分类及管理,一般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组(GB504485)中
7、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部审核、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危害预评价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l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
8、停建、关闭;,(二)处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理:,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处罚,管理办法共有二十五条,其中对用人单位的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果的处理
9、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作出了要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将受到有关的处罚。,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禁忌和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体检称为职业健康检查,(一)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本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2,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3,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1,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
10、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发现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定期职业健康检查时,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应当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关系的客观记录,是职业病诊断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法院审理健康权益案件的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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