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摘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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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全国人大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
2、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
3、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
4、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
5、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
6、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全国人大第六十
7、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第九十三条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
8、七条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
9、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
10、、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
11、设项目概算。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
12、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
13、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
14、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15、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
16、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1998年
17、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
18、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 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 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
19、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摘要 序号环境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修改日期发布单位 适用条款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年月日通过,现
20、予公布,自年月日起施行。全国人大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
21、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目录和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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