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通用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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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NASCC12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IAF GD 2:2005)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二六年六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认可降低了业界及其顾客的风险,向他们保证被认可的机构有能力实施其承担的工作。国际认可论坛要求作为其成员的认可机构以最高标准运作,这些认可机构又要求他们认可的认证机构遵循适当的国际标准和IAF对这些标准的应用指南。以认可制度等效性为基础,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的认可机构成员所批准的认可,允许组织持有在世界的某一地区已被认可的合格评定证书能在世界的任何地区被承认。因此,被IAF多边承认协议成员所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管理体系、产品、服务、人员和其它类
2、似的合格评定领域所颁发的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信任。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目 录IAF指南引言.51 总则 .61.1 范围 .61.2 规范性引用文件.61.3 术语和定义.6CNAS-CC12对CNAS-CC11的1.3的指南(G.1.3.1 G.1.3.3). .72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 82.1 认证机构.8 2.1.1 基本规定.8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1的指南(G.2.1.1G.2.1.9).8 2.1.2 组织.9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2的指南(G.2.1.10G.2.1.36)10 2.1.3 分包.14 CN
3、AS-CC12对CNAS-CC11的2.1.3的指南(G.2.1.37G.2.1.39)15 2.1.4 质量管理体系.15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4的指南(G.2.1.40G.2.1.41)16 2.1.5 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条件.17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5的指南(G.2.1.42G.2.1.45).17 2.1.6 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18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6的指南(G.2.1.46G.2.1.47). .18 2.1.7 文件.18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
4、.7的指南(G.2.1.48). .19 2.1.8 记录.19 2.1.9 保密.19 CNAS-CC12对CNAS-CC11的2.1.9的指南(G.2.1.49G.2.1.50). .20 2.2 认证机构人员20 2.2.1 基本规定.20 CNAS-CC12对CNAS-CC11的2.2.1的指南(G.2.2. 1G.2.2.8)20 2.2.2 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资格准则.21CNAS-CC12对CNAS-CC11的2.2.2的指南(G.2.2. 9).21 2.2.3 选择程序.22 CNAS-CC12对CNAS-CC11的2.2.3的指南(G.2.2.10G.2.2.12)22 C
5、NAS-CC12对CNAS-CC11的2.2.3.2的指南(G.2.2.13G.2.2.16)23 2.2.4 审核人员的聘用.23 2.2.5 审核人员的记录. 24 2.2.6 审核组程序.24 2.3 认证要求的变更24 2.4 申诉、投诉和争议24 CNAS-CC12对CNAS-CC11的2.4的指南(G.2.4.1G.2.4.3)243 认证要求 . 253.1 认证申请253.1.1 程序信息.25 CNAS-CC12对CNAS-CC11的3.1.1的指南(G.3.1.1)263.1.2 申请.26 3.2 审核准备26CNAS-CC12对CNAS-CC11的3.2的指南(G.3.
6、2.1G.3.2.2)273.3 审核27 CNAS-CC12对CNAS-CC11的3.3的指南(G.3.3.1G.3.3.3)273.4 审核报告.28CNAS-CC12对CNAS-CC11的3.4的指南(G.3.4.1G.3.4.7)293.5 认证决定.30 CNAS-CC12对CNAS-CC11的3.5的指南(G.3.5.1 G.3.5.12)303.6 监督和复评程序.32CNAS-CC12对CNAS-CC11的3.6.1的指南(G.3.6.1 G.3.6.2)32CNAS-CC12对CNAS-CC11的3.6.2的指南(G.3.6.3 G.3.6.14)323.7 证书和徽标的使用
7、34CNAS-CC12对CNAS-CC11的3. 7的指南(G.3.7.1 G.3.7.5)343.8 对供方投诉记录的调阅.35CNAS-CC12对CNAS-CC11的3.8的指南(G.3.8.1 G.3.8.5)35附件1 认可范围.37附件2 审核员时间.39附件3 多场所认证.441. 定义.442. 组织的资格准则.453. 认证机构的资格准则.464. 抽样准则.47附件4 已认可认证的转换. . 500. 引言501. 定义.502. 最低要求.50附件5 高级监督和复评程序. . 520. 引言521. 最低要求.52IAF指南引言 ISO/IEC导则62:1996是一份国际导
8、则,它为实施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认证的认证机构设立准则。如果这些认证机构拟被认可为符合导则62,很有必要对导则提供一些指南,本指南即为此而制定。目的之一是为了确保认可机构对认证机构进行审核时使用标准的一致性。这是迈向认可相互承认的重要一步。希望本指南也会对认证机构自身和根据其证书作决定的那些人或组织有用。 为方便起见,ISO/IEC导则62的标题用黑体印刷。为了便于参考,使用指南的地方用“G”字母进行区分。ISO/IEC导则62确定了符合性的要求,本IAF指南不产生进一步的要求。本指南构成认可机构之间相互承认协议的基础,而且对ISO/IEC导则62应用的一致性也是必要的。IAF的多边承认协议
9、(MLA)成员机构和协议成员的申请机构,对ISO/IEC导则62的实施要互相审核,期望他们将本指南作为其基本运作规则的一部分而全部采用。本文各处所使用的术语“应”(Shall)表示那些反映ISO/IEC导则62要求的条款是强制性的,所使用的术语 “宜”(Should)表示由IAF所提供的尽管不作为强制性要求的指南,但可以作为一种得到承认满足要求的方法。如果认证机构的体系在任何方面未遵循IAF指南,认证机构只有向认可机构证明他们的解决方法是以等效的方式满足ISO/IEC导则62的相关条款时,才可以获准认可。 本指南遵循一个原则,即如果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按ISO 9001:2000标准或等效标准或
10、规范性文件被认证,那么这些被认证的体系需给组织(内部)及其市场提供信任,表明组织有能力系统地满足对证书确定的范围内所提供的任何产品或服务的商定要求。认证机构应证明他们颁发的证书能满足此原则。 认证机构可就可能影响其认可的任何问题向认可机构寻求建议。认可机构宜通过建议或决定的方式作出答复。 IAF制定了本文件作为ISO/IEC导则62的应用指南。IAF也为ISO/IEC导则61、导则65和导则66制定了应用指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应用指南1. 总则1.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对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以使其有能力和可信地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注1:在有些国家,把验证质量管理体
11、系与规定标准的符合性的机构称为“认证机构”,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称为“注册机构”,有的国家称为“审核与注册机构”或“认证机构”。为了便于理解,本文件将其统一称之为“认证机构”。这不宜理解为带有限定性。重要的是本文件所包含的要求应形成文件,并被视为对任何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1.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ISO/IEC导则2 :1996与标准化及有关活动相关的基本术语及其定义GB/T190151996质量管理 质量计划指南(idt IS
12、O10005:1995)GB/T19017-1997质量管理 技术状态管理指南(idt ISO10007:1995) GB/T19022-2003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idtISO10012:2003)GB/T19023200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指南(idt ISO/TR10013:2001)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idt ISO9000:2000)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idt ISO9001:2000)GB/T190042000质量管理体系 业绩改进指南(idt ISO9004: 2000)GB/T190112003质量和(
13、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idt ISO19011:2002)1.3 术语和定义ISO/IEC导则2和GB/T19000中的有关术语和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文件:1.3.1供方:对产品、过程或服务负有责任的且能够确保实施质量保证的一方,如制造商、批发商、进口商、装配厂和服务组织等。1.3.2认证机构:依据已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对供方的进行审核和认证的第三方机构。1.3.3认证文件:表明供方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体系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的文件。1.3.4认证制度:具有自己的程序规则和管理规则,并依此进行审核,以颁发认证文件和随后保持资格的一项制度。CNAS
14、-CC12对CNAS-CC11的1.3的指南(G.1.3.1-G.1.3.3)G.1.3.1以下定义适用于本指南:认可的认证证书:认证机构按照其认可条件颁发的带有认可标识或陈述的认证证书。审核:与认证某一组织有关的所有活动,包括文件审查、审核、审核报告的编制,以及其它有关的必要活动,这些活动的目的是确定该组织是否满足并有效实施了批准认证所依据的特定标准的相关条款的全部要求,并为作出是否批准认证的决定提供充分的信息。注:在本指南里,术语“组织”等同于CNAS-CC11(ISO/IEC导则62)里的“供方”。徽标:机构使用的一种符号,作为表明其身份的一种形式,通常具有自己的风格。徽标也可是标志。标
15、志:依法注册的商标或其它受保护的符号,它是按照认可机构或认证机构的规则颁发的,表明一个机构所运行的体系已被证明为可信或有关产品或人员符合某一特定标准的要求。不符合:缺少或未能实施和保持一个或多个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根据获得的客观证据足以怀疑组织所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情况。 认证机构可自行确定不符合的不同等级和需改进的领域(如:严重和一般不符合项,观察项等)。但所有等同于上述不符合定义的不符合均宜按照G.3.5.3及G.3.6.1条的规定处理。G.1.3.2认证机构被认可的业务范围用经济活动清单中的一类或多类表示,本文件附件1是一种方案。还可参见本指南G.3.5.5和G.3.5.6条。G.1.3
16、.3对认可也可有其它限制,如仅限于某些办公场所或所在地。2 对认证机构的要求2.1认证机构2.1.1基本规定2.1.1.1 认证机构运作所遵循的方针和程序应是非歧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得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2.1.1.2 认证机构的服务应向所有的申请人开放,不应附加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应以供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供方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2.1.1.3 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应是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制度中的应用作出解释时
17、,则应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认证机构发布。2.1.1.4 认证机构应仅在拟认证的范围内规定其认证要求、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CNAS-CC12对CNAS-CC11的2.1.1的指南(G.2.1.1-G.2.1.9)G.2.1.1 CNAS-CC11的2.1.1.3中“如需作出解释”这一规定宜限于那些被CNAS承认的文件。CNAS-CC11的1.3.2和1.3.3中的“体系要求的任何补充规定”需指CNAS承认的对有关标准或导则的应用提供附加或补充指南的文件,同时参见本指南G.2.1.9条。在例外情况下,认证机构在满足CNAS-CC11的 2.1.1.3条要
18、求的条件下也可自己发布补充文件。G.2.1.2 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应为该体系能满足规定要求提供充分的信任。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与GB/T19001符合性的认证应证明该组织已在认证证书确定的范围内实施并保持一个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该体系运作其过程。G.2.1.3指南G.2.1.2中的“规定要求”就是指顾客和组织之间的商定要求。如果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遵循已认可的认证要求,并且按其声明的规范销售产品,顾客的采购行为即意味着同意这些“商定要求”。“商定要求”包括组织声称遵守的或强制要求组织遵守的“法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适用于组织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法规要求通常也是顾客的要求,即使顾客没有对此提出
19、要求,在合同评审时仍将此要求视为隐含的要求。G.2.1.4 认证机构不应实施任何形式的歧视,如加速或拖延申请等隐性的歧视行为。G.2.1.5 CNAS-CC11的 2.1.1.2条要求认证机构的服务向所有申请人开放。但不包括认证机构未被认可的业务范围,或认证机构决定在某特定类别的业务范围对任何组织都不提供的服务。例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认证机构可将其服务仅限于在某一特定地域内运作的申请人,或将其认证服务局限于已被认可业务范围中的某一技术领域或该领域一部分的组织。G.2.1.6 认证机构可提供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适当关联的产品符合性认证,或仅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2.1.7 认证机构若依据不
20、同于GB/T19001的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来对组织认证,则这些文件应是可公开获得的。G.2.1.8 CNAS-CC11的 2.1.1.3条中的“某特定认证制度”可包括特定行业的认证计划。G.2.1.9 CNAS-CC11 的2.1.1.3条提到的对这些文件的应用的规范性解释宜由作为IAF MLA认可机构成员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按IAF或其区域组织出版的指南进行,见本指南G.2.1.1条。2.1.2组织认证机构的组织结构应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认证机构尤其应做到:a) 保持公正;b) 对其所做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认证的决定负责;c) 确定对下列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层(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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