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内法律法规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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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国内法律法规,主讲:赵春生,第一节 船员管理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办法 本办法所称船员,是指经注册取得服务簿的船员和引航员、以及游艇操作人员。,第四条 船员累计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个公历年,满分15分,自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第五条 根据船员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船员违法记分的分值为:15分、8分、4分、2分、1分五种。,第六条 船员违法记分由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船员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船员违法行为的结果发现地、初始发生地和过程经过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违法记分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第八条 船员一次存在
2、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记分分值。对存在共同违法行为的船员,应当分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对船员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船员违法记分。,第九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5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为期5日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培训(以下简称“法规培训”)并进行相应的考试。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未达到15分的,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条 船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及以上达到15分,或在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分别达到15分,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40分的,最后实施船员违法记分的海事管
3、理机构应当扣留其船员适任证书,责令其参加法规培训和考试,考试内容除理论部分外,还包括船员适任能力考核。,第十一条 船员需参加法规培训的,可向最后被实施船员违法记分地、船员注册地或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名。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员的报名后,对符合上款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培训。,第十二条 法规培训应包括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等管理法规、安全知识的教育和海事案例等内容。第十三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经相应考试合格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发还其船员适任证书,记分分值重新起算。,第十四条 被扣留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未经考试合格的,不得在船舶上继续服务。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法规培训及考试
4、,不收取费用。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一、修订内容 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永盛轮),(1)增加STCW公约规定的4个特殊培训项目。即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基本培训、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船员高级培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基本培
5、训、极地水域船舶操作船员高级培训。(2)将水上飞机驾驶员岗位适任培训调整为水上飞机驾驶员特殊培训。(3)取消高级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机工的培训。原来需要培训的技能将通过海上的见习获得。,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求。(新增第三十五条)“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相关机构,应当将船上培训计划、学员名单,负责指导和训练学员的船长及高级船员的名单、资历等信息报送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上培训的航运公司和船舶,在保证船舶正常操作以及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船上培训记录簿所载培训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开展培训,并保证承担教学和指导任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有适当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相应的船上培训工作。”,增加船上培训内容及要
6、求。(新增第三十五条)为提倡和鼓励航海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支持校企合作开展人才培养,支持航海类院校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因此在原规则中增加关于开展船上培训的相关内容。,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新增第三十六条)为规范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满足履行STCW公约关于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的使用要求,新增了相关规定。新增第三十六条:“采用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方式对船员进行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保证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并且使学员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习,远程教学和电子教学课程适合于选定的目标和训练任务。”,修改第三十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培训机构的船员培训情况开展随机抽查,但对经评估确认质量体
7、系运行、培训质量和社会声誉良好的培训机构,可以降低随机抽查比例。抽查应当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员的出勤情况。”,调整航海类教育与适任培训对应关系。(第四十七条)增加了航海院校电子电气员相关专业毕业生等同完成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与其他部规章的衔接。(新增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授权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对部分仅在本辖区航行船舶上任职船员进行考试发证。为保持一致,将培训
8、以及相关培训机构的管理一并授权,符合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要求,做到权责一致。,新增第五十一条:“下列情形的船员培训项目可以由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规则制定培训管理规定并公布实施:(一)在未满100总吨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或者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二)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海船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三)在未满100总吨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二修订影响适应国际规则的变化适应国际规则变化的需要,国际规则的变化主要包括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自2017年起全面实施;极地规则(polar code
9、)国际使用气体或其他低闪点燃料船舶安全规则(IGF code)的实施,在STCW公约中相应增加了新的强制性培训和发证要求。,落实船员发展规划的需要 落实中国船员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需要,适应船员培训多元化发展,开展“三明治”教育、电子化培训、船上培训。实践所吸收得国外交流经验 根据与欧盟、国际海事组织以及马来西亚等国的国际交流中,所取得的经验和建议进行适当的调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有哪些修订内容基本安全和专业技能适任培训,注:取消了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的“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的强制培训要求,而将这一要求作为对高级值班水手和机工的要求
10、。,船上见习注:不是将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的海上服务资历由6个月减少为3个月,而是为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新增了一条快速成长的通道,即按照经批准的船上培训计划,完成见习记录簿规定的见习内容,只需3个月服务资历。,特别规定注:新规定取消了培训要求,相应删除了“未满500总吨或者750千瓦的船舶(特殊类型船舶除外),免除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有哪些修订内容:岗位适任培训注:新规定不再要求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须经过岗位适任培训。船上见习注:新规定增加了快速成长通道,即: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满12个月,其中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
11、船上见习。,修订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修订后的规则为值班水手/机工成为高级值班水手/机工提供了两种路径:一是18个月海上服务资历+考试,这条路径和现有的规定基本一致;二是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船上见习(在12个月后6个月中按照见习计划和见习记录簿的要求,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这条路径为快速成长通道,不再要求考试。,三副、三管轮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海上服务资历:担任值班水手、值班机工或者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合计不少于18个月。培训: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精通急救培训、保安意识培训和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的培训。完成相应的三副
12、、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适任考试: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船上见习:申请未满500 总吨或者750千瓦适任证书者在相应等级船舶上;其他适任证书申请者在500 总吨或者75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在船长或者合格的高级船员的指导下履行了不少于6 个月的驾驶台或者机舱值班职责。,大副、大管轮有哪些修订内容船上见习注:不再允许在低一等级船舶上见习。变更后的最新要求是什么?海上服务资历:担任二副、二管轮满12 个月。其中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培训:完成基本安全培训、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高级消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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