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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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分析公共事业管理系09级一班 杨鹏明指导教师 阿里玛斯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间公益组织迅速发展,已逐渐成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政府管理工作存在着不足。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策建议。关键词:民间公益组织 政府 管理 问题 对策1.前言1.1 相关概念民间组织(英译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中国官方使用的概念,又称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
2、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民政部门根据其性质和任务将社团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典型名称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公募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集的基金会即私募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教育类、科技类、文化类、体育类、卫生类、劳动类、民政类等。公益是指
3、公共利益,多指卫生、救济等群众福利事业。早先的民间公益组织主要从事人道主义救援和贫民救济活动,很多公益组织起源于慈善机构。西方一些学者把公益组织统归于非政府组织,我国一些学者则把它称作第三部门或非营利机构,以区别于政府组织和企业组织等。 关于民间公益组织的概念,目前还没有一致的、普遍认可的定义。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公益组织,一般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民间社会组织。有的学者认为民间公益组织是指由持相同或相近志向的志愿者组成的、具有稳定的组织形式和固定的成员的、超出于政府机构和企业之外而独立运作且发挥特定的社会功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关注于特定的
4、或普遍的公众公益事业的民间团体。较为普遍的看法即笔者认同的是,民间公益组织是指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法的、非营利的、非政府的、非党派性质的、实行自主管理的民间志愿性组织,其主要活动是致力于社会公益事业和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这类组织多以基金会、协会、社会团体形式出现。其中,民间性和公益性是最为重要的特性。1.2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的变化及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状况1978年后,我国开始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事实证明,在社会快速转型的过程中,单凭政府机构的力量,很难满足公众多样化的生活需求,也不可能完全解决众多而又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样许多社会问题也不是由企业去解决的。企业主
5、要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一般只提供市场化的服务,而且,它们大多数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尚缺乏足够的力量和“取之于民、回馈于民”深切关怀社会问题的理念。因而,相当多社会事务只能实行社会事业社会办的社会化政策和方法。与此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立法管理工作。1989年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到了20世纪90年代,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间公益组织的发展出现了新的问题并提出新的要求,1998年国务院重新修订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并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
6、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主,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一系列相关政策共同组成的政策法规体系,各种民间组织基本上有了合法建立的途径。经过30多年来的发展,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公益组织活跃在环境保护、扶贫发展、权益保护、社区服务、慈善救助等领域并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主要表现在:一是民间公益组织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民间公益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民间公益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
7、不断扩大,种类种类增多,合法性得到增强。截止到 2010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43.9万多个,其中民间公益组织4万多个。 二是民间公益组织积极作用日益彰显。民间公益组织涉及和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3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现状1.3.1工作方针目前,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工作方针是“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举”。这是1998年国务院加强民间组织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会议确立的。培育发展是目的,监督管理是手段,在日常管理中我们必须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1.3.2管理体制
8、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维护自己的秩序,必须有自己一套行政管理机构和一系列的行政管理措施及手段。我国采用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体制,可以概括为“归口登记,双重负责,分级管理”。所谓“归口登记”是指民间组织统一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位。这一体制始于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目前,除了极少数民间公益组织如中华慈善总会采用备案制外,其它民间组织都应到民政部门登记。所谓“双重负责”是指每一个民间公益组织都要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各级民政部门,
9、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条例中,分别对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在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从总体来看,登记管理机关侧重于登记管理和宏观管理,而业务主管单位则侧重于对所属民间公益组织业务活动上的指导。所谓“分级管理”是指县以上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一般而言,根据其活动地域或会员分布来划分登记管理权限。全国性的由民政部直接登记管理;地方性民间公益组织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民间公益组织由所跨行政区域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分级管理并
10、不意味着民间公益组织有级别,它仅仅表示该组织的活动地域或会员来源不同。1.3.3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目前,我国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主要包括登记管理、日常行政管理。主要的管理部门是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是国家确认民间公益组织合法性的基本形式,是指调整和规范民间公益组织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行为的法律程序和措施,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一个重要形式;日常行政管理是指运用一定的机制,对民间公益组织的日常活动进行有效的规范、监督和指导的过程,也是民间公益组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按照有关政策法律规范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对民间公益组织实施年度检查、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
11、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等。此外,对于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督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是一项社会的综合管理,除了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外,还需要银行、税务、质监、公安、财政等部门的相互配合才能做好。2.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 日前,央视315晚会曝光的“中华学生爱眼工程”事件及以前发生的红会“郭美美”事件等,说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管理中存在着众多问题。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速度很快,取得了喜人的成就,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是,公益事业在我国尚处在起步阶段,许多工作有待于开拓,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
12、的新要求还有差距,许多问题需要通过一定的途径加以解决。目前我国政府在管理民间公益组织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2.1法律、法规不健全、滞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民间公益组织法规。尽管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民间公益组织发展的法律框架和法制环境,但是民间公益组织的法律地位仍然不确定。一方面,我国有关民间公益组织的立法较为零散,多以国务院或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与条例为主,它们分别规定在一般性和特殊性的法律规范文件中。一般性立法多表现为行政性的法规与规章,主要包含在社会团体登记管
13、理条例等,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位阶低。除此之外,虽然另有一些单性法律特别就某些特殊的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职能、组织等问题做出了规定,例如基金会管理办法、工会法、律师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华侨捐赠兴办学校办法,但是它们都是关于某一方面的单项规定,不成系统。另一方面,立法速度跟不上受法律约束的对象的发展速度,立法滞后。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的急剧增加,类型不断多样化与复杂化发展,现行的法规往往很难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它们所带有的严格控制与繁琐手续的制度框架严重阻碍了民间公益组织的运行与发展。2.2管理不规范一是未能真正实现归口登记管理。根据我国的民间组织管理法规,要求所有的民间公益组织统
14、一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赋予其法律地位(称归口登记)。按照现行法规,民间组织在申请登记时,必须要有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事实上,任何一个单位要成为一个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该单位及负责人就要为这个民间组织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了避免风险,这个单位很可能不愿意成为这个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那么这个民间组织就无法成立。这种设计使许多具有“合理性”的组织无法取得“合法性”外衣而游离在政府的管理之外,影响了民间公益组织的设立和作用发挥,大量民间公益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无法登记,以事业单位为主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满足不了日益多元化的公共利益需求。二是管理职责不明。现行管理体制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
15、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虽然规定了职责,但具体执行中,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内容笼统,这种体制在运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形,致使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管理不免出现体制上的漏洞和运作上的困难。2.3监督不力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的监管方面,存在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乏力的问题。一方面,政府主管监督不到位。由于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体制设计,双重管理应该是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但实际操作中,两个部门都容易出现对民间公益组织事后监督不力的问题。如,业务主管单位偏重于申报活动,疏于日常管理与监督,有的甚至放弃管理;登记管理机关由于面对着众多的民间组织,人力资源紧张,经费有限,而无暇顾及民间公益
16、组织具体的日常活动。这样,双重管理就变成了纯粹的申报与登记机关,背离了自己的职责,致使双重管理、双重负责体制的落实出现漏洞,使得监督存在漏洞。另一方面,社会监督机制不完善,公众无法有效监督。当前,一些民间公益组织对资金的筹集、捐赠项目和资金的投向未能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社会捐赠资金在管理和使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普遍性问题,资金的安全性还存在隐患。有的公益组织把社会自愿救助捐赠活动转为变相摊派、挪用甚至侵占捐赠款。有的公益组织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审计,善款使用上随意性大。2.4限制过多,准入门槛高政府对民间公益组织限制过多,准入门槛高。无论是在准入制度还是监管制度中,
17、都有着对社会组织的各种限制条件,这些限制体现着管理部门注重预防的思想,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1)准入标准高。如社团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六个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这些还仅仅是社团条例的明文规定。另一方面是业务主管单位成为主要的限制因
18、素。社团条例第9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团体要想成立,必须找到一个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业务主管单位的资格要求是政府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一些政府部门只愿意为与自身有关的本系统内社会组织做业务主管单位,也就是愿意审批有本系统参与的具有官方色彩的组织,不愿意为民间性的社会组织承担管理职责,所以也会出现因为政府部门不愿意做业务主管单位而导致社会组织无法登记的现象。虽然一些社会组织通过变通进行了登记,但这是在登记管理机关默许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实上由于承担责任的考虑,多数情况下登记管
19、理机关都不会同意变通业务主管单位的做法。由于严格的准入门槛,民间公益组织的成立及运作受到了极大的限制,限制了民间公益组织数量的快速发展。(2)审批过程中多重审查。民间公益组织的登记都要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审查。我国在社会组织审批上体现了预防为主的精神,其表现一方面是成立社会组织还需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审查,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社会组织就无法登记。这种审批被有的学者称为“双重许可主义”。另一方面是审批中增加了筹备环节。社团“筹备”成立相关规定在1989年条例中并未设置,是1998年条例修订时增加的环节,这一阶段的设置,实现了社会团体登记审查程序的前移,避免未经登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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