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教育学校管理的公共政策分析与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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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从1987年开始,国家出台了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之后的20几年间陆陆续续的有一些地方政策法规也相继出台,但研究发现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之间存在一些矛盾,造成了工读教育学校办学形式的混乱,制约了工读教育学校的发展。本文就工读教育学校管理的公共政策做出分析与研究,提出建议与对策。关键词: 工读教育学校管理 公共政策 目 录一、对近几年工读教育学校政策的研究1(一)、对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工读学校性质的界定1(二)、对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中工读学校性质的界定2(三)、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之间的矛盾2二、我国关于工读学校实施的政策的现状与主要问题3 (一)、目前我国工读教
2、育学校实施的政策的现状3 (二)、目前我国工读教育学校实施的政策现状的分析4三、对当前工读教育公共政策修订的建议5(一)、造成目前现状的原因5(二)、准确界定工读学校的性质6(三)、建立一支与向高中阶段延伸相匹配的师资队伍6(四)、扩大办学规模,修订人员编制7(五)、提高生均经费7参考文献9致 谢10我国的现代学校起源于20世纪初的废科举,兴学堂运动。经过百年的实践和探索、奋斗和努力,形成了比较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培养了数以亿计的有文化的劳动者。我国的工读学校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近50年的发展,使工读学校成为中国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地的教育部门应该在国家行政部门的领
3、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学生的教育、矫治工作。一、对近几年工读教育学校政策的研究从我国提出科教兴国基本国策后,在全国范围为推进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改革,已充分显示以人才优化和知识更新为核心内容的科教发展的战略态势。目前工读教育存在的问题和弊端是不容置疑的,从根本上说工读教育在置身于计划经济的模式下,还远远没有实现现代化意义上的转轨。一方面工读教育可以向社会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有限,远不能满足工读学生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的渴求;另一方面,这种供需关系的失衡进一步加剧了工读教育的结构性病症。我国现行政策法规不能够迎合时代潮流的发
4、展,仅有的几步规程和通知也不能完全定义工读教育在未来发展的明确目标。(一)、对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中工读学校性质的界定通知中提到“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1 9 8 7 ) 3 8号工读学校是教育、挽救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学校,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是不可缺少的。各地特别是大中城市教育部门应该在地方党委、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协助下,从实际出发,采取积极措施,举办和办好工读学校,加强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的教育、挽救工作。”阐述了工读学校是对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特殊教育的半工半读学校,是普通教育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
5、实施九年义务教育(12周岁16周岁)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教育形式,要把办好工读学校视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组成部分。要求全国各地的工读学校从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为起点,结合职业技术教育和生产劳动,从教师队伍,领导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经费等几方面对工读教育学校进行了系统的规划。要求做好对九年义务教育期间有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的中学生进行教育、挽救。并要求各工读学校努力将工读学生培养成为有生产劳动技术和职业技能的社会注意公民。(二)、对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中工读学校性质的界定 规程是以各类法律、法规为主体,招收和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和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开展工读教育的学校,其校名可
6、以不冠以“ 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沪教委青20031号工读学校”。规程的第八条提出“工读学校主要招收十二周岁至十七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学生进校学习。还可招收上述年龄段中有不良行为,家长缺乏管教能力,在普通学校或职业学校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进入工读学校相应班级学习。”在第九和第十条中分别提出“学生进入工读学校工读班学习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由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当地公安派出所(警署)同意,由工读学校初审,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进入工读学校托管班或职业班学习,必须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经工读学校批准。进入工读学校校外帮教班
7、的学生必须由原校提出申请,并征得学生家长及学生本人的同意。工读学校要对进校学习的学生,建立完整的教育档案,参照普通学校学籍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管理。原学校应保留其学籍。不冠以“工读学校”以及保留学生在原校的原籍其实是为了淡化工读教育,让学生在工读学校毕业后能以原校籍进行考试,不被社会所歧视。这样能让学生家长放心的让自己的子女进入工读学校就读,让他们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更好的得到转化。规定在第四章里还提到要给予工读学校教师津贴及值班费用,并要求收取学生的食宿、生活用品及管理所需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的学生学杂费可按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学杂费分期付款和减免及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1
8、99945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三)、国家政策与地方政策之间的矛盾从上述的通知和规程中我们可以发现,通知中界定工读学校学生是招收学生的年龄是指1217周岁的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规程中界定工读学校主要招收的是1217周年的普通学校学生 。目前我国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年龄是1216周岁,17周岁的学生应该上高一级学校(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等),其中有了初中和高中之间的差异。这个差异使得工读学校必须向高一级职业教育延伸,其中牵涉到的问题有很多,包括工读学校师资增加、扩大教职工编制,向职业教育延伸等问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之间有着直接的矛盾。这说明国家政策不能完全适应地方上的细节
9、部分,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一套体系,国家在制定政策上应该充分听取各地方的意见及建议,使国家层面的政策更为完善。二、我国关于工读学校实施的政策的现状与主要问题(一)、目前我国工读教育学校实施的政策的现状工读学校的学生接受教育矫正的期限不完善。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只是规定:工读学校的学习年限,根据学生原有文化程度和接受教育的表现,一般可确定为二至三年。这样一个笼统的规定,没有针对问题学生严重程度的鉴定和评估,没有矫正期间长短的法定标准和依据,没有规定结束矫正的审查程序,行政部门可以自由裁量,随意性很大,也难免造成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害。上
10、个世纪90年代以前,工读学校一般实行强制入学,普通学校把本校不能教育也不愿教育的学生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公安部门协同将学生送进工读学校。后来,强制入学的做法逐渐被废止。很多地方不再强制学生入学,城市家长因为重视子女的教育和发展越来越不愿意送子女入学,导致生源大幅度下降。以前强制学生入学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但这一规定的性质属于准行政法规的性质,不具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的性质。因此,从法律依据上,如果今天还有公安部门强行将问题少年送入工读学校已经没有了法律依据,其合法性是要受到质疑的。目前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依据。按照法治的一般原理,任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
11、,都应当由司法机关决定或裁决,否则就是侵犯公民权利与自由。而作为刑罚之外的一种辅助性的刑事制裁方法,以消除犯罪原因的积极功效而在现代各国的刑事法治体系中被普遍采用的“保安处分”在国内尚无立法。至于国内现在频繁提到的民主与法制杂志 教学方式革命 2008年02月01日“社区矫正”则是专指“保安处分”当中对青少年的社区矫正。这是促使实施了危害社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的青少年顺利回归社会重新做人,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发生的一种措施。立法上存在空白,由非执业人员承担非职业操作的后果是,一旦出现问题,同样缺乏法律追究依据。虽然我国现在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但这两部法律的实际操作性存在不
12、少问题,它们既不是实体法,也不是程序法,又没有明确执行主体。只有宣言和倡导的功能,至今为止没有被一个司法机关引用过。关于办好工读学校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开办工读学校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费(包括工读学校办职业技术班的开办费)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分别纳入地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教育事业费预算,开支标准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对工读学校所需要的特殊教育经费,如工作人员津贴、学生助学金、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以及生活设备方面的必须开支,要统筹安排,予以保证。”但实际情况是目前工读学校生源不足、经费无保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以及多头管理等原因,使全国的工读学校处于一种不断萎缩的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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