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第3章-物权法课件.ppt
《经济学-第3章-物权法课件.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学-第3章-物权法课件.ppt(1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第3章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节 物权法概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点(与债权相比):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支配权,是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力,即物权的行使无须相对人为特定行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2、排他性,即物权不容他人侵犯,且一物之上不得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3、对世性和绝对性 特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习题1.甲有一所归自己所有的房子,甲的下列行为中,体现其物权性质的有:A.乙欲侵占该房子
2、,甲制止乙侵占的行为 B.甲自己居住该房子的行为 C.甲拆除自己房子的行为 D.甲出卖该房子请求他人支付价款的行为,习题2:下列权利中,属于物权的是:A.李某对自己所有的房屋享有的权利 B.刘某对自己的承包地享有的权利 C.张某对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的请求王某支付价款的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的公司享有的权利,习题1答案:ABC本题A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排他性,BC选项体现所有权人的支配权,D选项属于债权请求权。习题2答案:ABAB项均属于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C项属于请求他人给付的权利,不为物权。D项属于因出资财产而转化的权利,属于股权,不为物权。,二、物权的分类(一)自物权和其
3、他物权 以物权内容是否完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自物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即指所有权。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支配权;他物权依附于所有权,是一定程度的支配权。,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区别:(1)权利主体不同所有人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是非所有人。(2)权利的内容不同所有权是“完全物权”,而他物权是“限制物权”。其他物权的内容不得超出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权能内容。(3)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通常称所有权为“无期物权”,而称他物权为“有期物权”。,(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以物权的功能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
4、、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典权等。,(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以物权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一些区别。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四)独立物权与从物权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不以权利人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为前提,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等。(五)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原因不同而作的分类意定物权是指由当
5、事人的意思而设立的物权;法定物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实例演练: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 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 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 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抵押权的从属性的理解问题。主债权无效,抵押权无效。本题中,甲与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其借款行为违反金融法规,是无效民事行为。故不论抵押合同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无效。,三、物权的效力(一)物
6、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存在例外情形,如“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对物权行使顺序的概称(1)“成立在先,权利在先”原则,即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2)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 质押权 未登记的抵押权,实例演练: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因乙要求甲交付玉器不得而发生纠纷。问题:(1)本案中
7、,玉器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及解析 本案涉及物权优先效力问题。(1)本案中,存在两个买卖合同,即一物二卖。甲与乙之间只存在合同债权。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因甲已将该玉器卖给丙并将玉器交付丙,故丙自交付时起取得了对该玉器的所有权。虽然甲与乙之伺的合同在先,甲与丙之间的合同在后,但乙对该玉器仅为债权,丙对该玉器拥有所有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应优先保护丙对该玉器的所有权。,(2)乙丙对甲均享有合同请求权,丙的请求权因标的物玉器的交付而得以实现,乙的请求权因甲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玉器而不能实现,故甲对乙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丙依据合同取得了该玉器
8、的所有权,其所有权的取得是合法有效的,丙为该玉器的合法所有人,故乙不享有对丙的占有返还请求权。,3、甲有件玉器,欲转让,与乙签订合同,约好10日后交货付款;第二天,丙见该玉器,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甲遂与丙签订合同,丙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好3天后交货;第三天,甲又与丁订立合同,将该玉器卖给丁,并当场交付,但丁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乙、丙均要求甲履行合同,诉至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应认定丁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 B.应支持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C.应支持乙要求甲交付玉器的请求 D.第一份合同有效,第二、三份合同均无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一物多卖、所有权转移。选项A正确,选
9、项B、C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丁已经先行受领了玉器,即享有了玉器的所有权。正因为丁已经取得了玉器的所有权,乙、丙要求交付的请求将不能获得支持。选
10、项D错误。甲将玉器分别与乙、丙、丁签订买卖合同,甲在签订合同时对玉器均为有权处分,三份合同均有效。,(二)物权请求权1、概念是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损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消除危险、排除妨害。2、内容(1)物权确认请求权(2)物之返还请求权物权法第34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3)排除妨害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案例2:甲以自己所有的一栋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第三人丙故意毁损房屋。针对丙的行为,谁可以提出物权请求权?回答:甲以所有人身份、乙以抵押人身份均可向丙提出物权请求权。,习
11、题:下列案件,哪些适用返还原物?()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 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 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 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答案:BC,答案解析: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而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
12、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本题正确选项为BC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关于人对物的支配关系、物权变动以及物权交易安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一)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既不能任意创设,也不能任意改变。,第一,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第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第三,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13、不能由当事人协议设定。第四,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例如:我国担保法未设不动产质押权,因此在中国约定不动产质押是无效的。例如:担保法解释第87条,当事人约定不转移占有的动产质押无效。,实例演练:张某为个体工商户,因生意需要向朋友刘某、赵某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刘某碍于情面答应张某的请求,但要求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分别以劳力士手表一块和住房一套设定担保。但对于5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此期间手表自己需要使用为由请求刘某允许自己不交付手表。若该笔欠款不还,愿将手表作为质押物清偿债务。对于10万元借款合同,张某以其房产证暂不由自己保管为由请求赵某不进行抵押权登
14、记,并保证若欠款不还,赵某仍享有优于他人受偿的权利。刘某碍于情面,勉强应允。赵某因不知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力,故同意了张某的请求。现张某两笔借款均超过清偿期不能归还,刘某和赵某依约行使质权和抵押权,均遭拒绝。刘某、赵某提起诉讼。问题:抵押权、质权是否有效?为什么?,就张某与刘某之间的质押而言,虽然刘某碍于情面而未要求转移劳力士手表的占有,但质权的生效要件要求转移质押物的占有,而不问未转移质押物占有的原因,故刘某对张某的劳力士手表不享有质权。就张某与赵某之间的抵押而言,虽然赵某不知道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发生抵押的效力,但房屋抵押权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而不问未登记的原因如何,故赵某对张某的房屋不享
15、有抵押权。总之,上述质押行为和抵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而由当事人对某一物权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赵某、刘某仍可要求张某偿还债务,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二)一物一权原则又称为物权客体特定主义,它是有关物权客体的基本要求,即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个所有权或他物权不能存在于数个物之上。(表示不可并存,表示可并存)(1)所有权、所有权()(2)所有权、他物权()(3)抵押权、抵押权()(4)抵押权、质押权()(5)质押权、质押权()(6)抵押权、用益物权(),(三)公示和公信原则(1)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
16、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公示制度是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制度。,(2)所谓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公信原则实际上是赋予公示的内容具有公信力。产生权力正确推定效力和善意保护效力,第一、权利正确推定效力 按照法定方法公示出来的 物权,具有使社会一般人信赖其为真实、正确的物权的效力。第二、善意保护的效力 若当事
17、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第三人因信赖这一公示而为一定行为,事后即使公示出来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第三人的物权亦受保护。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依法进行了公示,则其物权足以对抗第三人;若当事人在享有、变动物权时未依法进行公示,则其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案例讨论:甲、乙私下订立一份协议,将甲所有的一套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后来,持有房产证的乙以自己的名义卖房与不知情的丙并办理登记。过一段时间后甲知道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即物权的产生、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人因此而取得、变更或丧失对物的支配权。二、物权变
18、动的形态1、物权的产生:设立新的物权2、物权的变更:物权客体(标的物量上的变化)和内容的变更。3、物权的转移:物权权利主体的更替4、物权的消灭:某一物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不复存在,分为绝对的消灭和相对的消灭。,物权的变更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 物权的消灭绝对消灭:标的物灭失 相对消灭:权利移转,或者权利抛弃,三、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动产的交付 1、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出卖人送货上门的
19、,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买受人自提的,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注意拟制交付:拟制交付是指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将物现实交付的一种特殊交付方式,2、观念交付(1)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特点:交付在前,买卖在后。亦即买卖之前已经交付(占有)。(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
20、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本人交付(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特点: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习题: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案例分析:甲因为要调往外地工作,欲将家里的财产变卖,甲的朋友乙知道后同甲商量,要求甲把彩电卖给他。双方协定的价格是1500元。6月1日,乙将钱交给甲以后,乙将电视装上车欲将电视
21、拉走。甲想起自己还有一个月才走,就问乙能否借用一个月?乙同意。7月1日,乙将电视拉回家,到家后,当他接通电源,电视机不显示图像,乙认为甲的电视机在卖给他之前就坏了,就把电视机又给甲送回来,要求甲把钱退给他。甲请来修理电视机的技术人员检查,认为是搬运不当显像管损坏。乙坚决不要电视机了,要求甲退钱。如果甲一定要将电视卖给他,那就退给他电视的修理费将近500元。试根据民法理论分析以下问题:(1)甲交付电视机是采用的什么样的交付方式?(2)电视机的所有权是否已经转移?如果是,何时转移?(3)甲是否应当承担电视的修理费用或者收回电视?,答案:(1)占有改定。(2)已经移转。移转时间为6月1日。(3)甲无
22、须承担修理费用或收回电视。,(二)不动产登记 1、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及效力 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申请,国家登记部门将申请人与不动产物权有关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以便公众查阅的事实 自登记之日起,发生物权设立或变动的效力。,2、不动产登记的分类(1)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当事人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不动产,保障将来债权的实现,按照约定向登记机关所作的一种登记。,(1)预告登记的种类: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2)预告登记的效力:办理了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
23、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a)债权消灭。(b)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例一】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此时房屋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擅将该套房屋出售给丙,并托关系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保障将来实现不动产物权的作用。甲的处分不能发生物权效力,丙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乙有权请求甲涂销丙之登记,并给自己办理过户登记。甲、丙合同有效,丙可对甲主张违约责任。,【例二】房地产开发商甲以在建房屋为乙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
24、房屋建好后,甲又以该房屋为丙设立抵押权,并于2009年4 月1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乙亦在可以办理抵押本登记之日起3 个月内办理了抵押登记,登记日期为 2009年4 月20日。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顺位保障作用。乙的抵押权登记在后,但由于预告登记在前,故乙的抵押权优于丙的抵押权。,【例三】房地产开发商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按照约定办理了预告登记。房屋建成后,在给乙办理过户登记前,甲宣告破产。此例彰显预告登记之破产保护作用。多亏预告登记襄助,该房屋不属于甲的破产财产。,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
25、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答案】C,(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是对现实登记权利人的处分权设置限制,使其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可按照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学 物权法 课件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9393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