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毕业论文.doc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毕业论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毕业论文.doc(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内容摘要】行政强制程序是我国行政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规定,我国最新颁布是新的行政强制法中就再次强调了行政强制程序的重要性并作出了有利的完善,行政强制程序是行政强制行为的必要约束和实行行政强制行为必须遵守的程序。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程序对于建立保障人权和约束公权力等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关 键 词】行政强制程序;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措施Abstract: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is the administrative law of China in a very important requirement, our country issued the latest
2、 is the new administrative compulsory law will once again stressed the importance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 and made abeneficial improvement,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are mandatory administrative behaviors necessary constraints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compulsory administra
3、tive conduct that must be adhered to program. Perfect our countrys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striction of public power has an important significance.Key words: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administrative c
4、ompulsory measures1 论行政强制程序的概念、原则、特征及意义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行政强制程序的原则是指是指贯彻于整个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行政强制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中的具体行政程序,它必须遵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关于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我国已有学者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作过不少理论分析,如江必新等学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民主原则,公正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和效率原则,并以这些基本原则为基线,串联起一系列行政程序法制度。与依法行政原则相关
5、的制度是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制度,不得执行违法指令的制度和责效制度;与民主原则相关的制度是情报公开制度,公听制度,咨询制度(或对话制度),诉愿制度和合议制度;与公正原则相关的制度是回避制度,听讯制度,辩明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记录制度和防偏见制度;与基本人权相关的制度是有限调查制度,有限强制制度,保障个人隐私权的制度,“充分考虑”制度和推迟生效制度;与效率原则相关的制度是时效制度,替代制度,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代行职务制度,委任制度和排除行政障碍制度。在我国关于行政强制程序的原则有着不同的争议,但是在原则大体上还是始终保持一致的。完善我国行政强制程序有利于推动我国法治化建设,
6、推进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化和合理化,有利于实现约束公权力和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我国在行政强制程序法面发展比较落后,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都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进。1.1 论行政强制程序的概念 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所应遵守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等要素所构成的一个行为连续过程。在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上,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虽然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可见零星的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规范,但大多是掺杂于实体法律规范之中,规定片面、语意模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另外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不多,缺乏高水准的专题论文或学术著作。然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为行政
7、程序中的具体行政程序,是实现行政强制措施制度的保障和基本条件,对于法治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众所周知,由于权力控权固有的制度弊端不能适应行政权的发展要求,法律对行政权的控制已经从权力控权为核心的模式逐步转化成程序控权为主的控权模式。行政程序就是基于“权力控制权力模式”不能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形而被催生出来的。行政程序具有同步监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功能,正因为如此,行政程序被誉为“行政人治”与“行政法治”的分水岭。最近几年,我国行政程序法治发展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毋庸置疑的是,行政程序制度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作为行政程序制度下的子制度,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制度也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不
8、仅至今还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也缺少许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对行政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即使是这些仅有的几部法律中也对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使得我国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内容非常少,相应地也就缺乏认定行政强制措施程序违法的依据,使追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更加困难。然而,行政强制措施作为国家运用其权力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的物做出的以限制权利和科以义务为内容的强制行为,在一国行政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与作用,在行政权行使
9、过程中不可缺少。在现代法治国家,单纯依靠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事后控制,必然会导致行政强制措施的低效性。因此,我们必须重视运用现代行政程序对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如何规范和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制度,是我们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在行政法领域出台的重要法律。其宗旨是通过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
10、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关系到公民的自由、尊严和财产权利。这部法律的出台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一个告诫:公权力行使应当有边界,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使必须谨慎。1.2 论行政强制的原则行政强制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整个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行政强制主体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我基于对行政程序法原理的认识,结合中国的具体行政实践,提出了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顺序原则和效率原则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并对这几个原则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115因为我国至今没有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以上学者(罗傅贤在讨论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时,台湾也还没有制定行政程
11、序法典)所述的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并非都有实证法律依据,是在分析行政程序法内容的基础上所作的一种学理提炼。它对已有行政程序法的国家来说,它可以帮助人们进一步认识、掌握行政程序法,从而有利于行政程序法的实施;对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国家,它可以对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起引导、促进作用。1.2.1 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是否启动行政强制必要性的一种主观认识,其内容是只有采取行政强制,才能维护正常的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秩序。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一个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不通过行政强制也能达到这一目的,或者可以降低行政成本,行政主体完全可以选择其他行政行为实现行政目
12、的。因此,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其一,“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因此,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其二,“必要性”作为一种客观状态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可直接导致行政主体是否启动行政强制程序作为管理社会的一种手段。如果不能认识到这一点,必然会降低行政主体运用此种手段管理社会的有效性。其三,必要性是行政主体启动行政强制程序的一种客观依据,它不依人的主观意志而发生变化。1.2.2 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强制程序必须最大限度提高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强制的可接受性。因为,行政强制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暴力行为
13、,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将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行政相对人在心理上必然具有相当的排斥感。行政强制程序的正当性有利于吸收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强制而产生的不满情绪。这一原则可以下几方面理解:其一,行政强制程序的正当性必须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没有行政强制程序的合法性,行政强制正当性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这里合法性之中的“法”既包括成文的法律规范,也包括高于法律规范的法律精神。其二,正当性原则体现了行政强制虽然是一种强制行为,但仍应以理服人。行政强制程序应当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一个说理的过程。行政强制程序的正当性正是通过这一说理的过程向行政相对人展示,期望行政相对人尽可能接受行政强制行为。其三,正
14、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强制是一种具有自由裁量性质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的自由裁量权只有在正当的行政强制程序中才能确保其正当行使。1.2.3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在遵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方法、步履,缩短时限,从而提高行政强制的效率。这是行政效率原则在行政强制程序中具体体现。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其一,行政强制程序的效率性是由行政强制行为所要解决的问题所决定的,离开了效率性原则的要求,行政强制就难以达到预期的目的。当行政强制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选择效率为行政强制程序的价值取向。其二,行政强制效率性原则不得损害行
15、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如行政主体不得以提高效率为由,随意减少行政相对人行使程序权利的时间。 1.3 论行政强制程序的特征 1.3.1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 行政强制程序的法定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程序。这一特征的基本内容是:(1)法定性中的“法”应当是指包括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内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这里需说明的问题之一是,位于法律之上的宪法是否可以规定行政强制程序,在我国不无疑惑。从法理上看,宪法可以为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基本程序,如美国宪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英国不成文宪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则”都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内容,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强制权所应当遵循的行政程序
16、的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的主要问题是,其一,宪法没有成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直接依据,宪法规范无法通过行政程序加以落实;22其二,现行宪法基本上是一部宪法实体法,没有英美国家宪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性规定,更不用说为行政主体提供基本的行政程序规范。从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看,这是一个应当解决的法律问题。另一个问题是,位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强制程序?我认为既然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的范畴,从逻辑上不难推断,这些程序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定程序。但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行政强制程序,只要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的,可以看成是行政强制的法定程序。(2)法
17、定性意味着行政强制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程序,其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步骤、时限和顺序必须受到法定行政强制程序的约束,任何违反行政强制程序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此,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是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之一。1.3.2行政强制程序的分散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分散性是指行政强制程序的各种具体规定分散于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分别规范不同的行政强制行为。这一特征的基本内容是:(1)行政强制主体的多样性和执行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强制程序必须适应这一客观情况。从实际情况看,行政强制主体有公安、工商、税务、城建等几十个行政主体,此外,还有法律、法规授权
18、的行政主体。行政强制对象有人身、财产和行为等。如果我们的行政强制立法不考虑这一特点,就不可能为行政主体提供实可行的行政强制程序。(2)虽然行政强制程序具有分散性的特征,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制定统一的行政强制基本法,为行政主体制定一个基本的行政强制程序。在这一方面德国、奥地利、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了成功的立法实践。 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行政强制法”也是旨在为规范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提供一个基本程序。在我国行政强制法生效后,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的规定只要不与该法相抵触,它们仍然是有效的。因此,即使我们制定了统一的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程序,仍不抹去行政强制程序所具有的分
19、散性特征。1.4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的基本内容1.4.1 事先说明理由 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如果是针对具体的个人或者特定事项时,应当告知其行政决定的理由,此便听取他为自已辩护的意见;如果行政决定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事项时,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这一决定的依据、政策导向,以便行政机关的决定更具可行性。1.4.2事中听取意见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有涉他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与其合法权益有关的公民、法人有权表达意见,提供证据和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受证据的一种法律制度。听证被称之为行政程序的核心。没有事中听取意见,事先告知也就没有意义。1.4.3事后告知权利它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
20、受该到决定不利影响的人在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种机关提出不服审查的请求,以引发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事后监督程序。上述行政程序的内容也渗透到了行政强制程序,从而使行政强制程序成为监控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基本规范。从各国和地区现有的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看,上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都已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因此,我国在行政强制立法中,立法者首先应当对行政程序的功能有一个充分的认识,否则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法治原则和民主精神的行政强制法,即使能够搞出一个行政强制法,也可能成为强化行政主体行政强制权的法。在一定意义上我们不妨将行政强制法解读为“行政强制基本程序法”可能更加符合行政强制立法目的。 1.5行政强
21、制措施的基本程序 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作为一个行为的过程,它是由行为的具体方法、步骤与时限等所构成的制度。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一般分为二种:一是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程序,二是即时行政强制措施程序。1.5.1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都应该遵循的程序规定。一般说来,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给予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认真听取相对人的意见。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程序有:1.决定。行政主体如需给相对人设定权利或者科以义务,都必须有一个先决的行政决定的存在为前提,这是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最为基本的环节,也是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必备前提条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22、法(征求意见稿)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在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在给相对人设定权利或科以义务,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行政决定的存在为前提。2.表明身份。表明身份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法人员在正式行使政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始应向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出示必要的证件,展示必要的公务标志,佩戴或口头说明,以证明其享有其某种职权并正在或即将开始行使该权利的程序规则。出示证件的目的便于行政相对人确定执法人员的身份,以便于行政相对人监督和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在通常情况下,若执法人员没有向相对人出示证件或者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标志,相对人有权利拒绝予以配合,不需要承担法
23、律上的责任。3.告知。告知有时也称为告诫(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就用告诫),它在整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首先必须对相对人进行告知。告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过程中,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强制措施的主要内容、理由和依据,相对人在行政强制措施中的义务,以及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表示异议和寻求救济的途径、时限的程序。告示既是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又是参与人的程序权利,告知制度的本质在于确保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参与,只有通过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充分参与、了解,才能提高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接受程度。行政相对人参与能够确保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作出后引起的社会震荡减少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加强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的理论研究 毕业论文 加强 行政 强制措施 程序 理论研究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9361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