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弱化问题分析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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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弱化问题分析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个人收入差距已经进入国际警戒线区,据资料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在1998年已达到0.456,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加强,对与此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未能有效地起到调节作用的指责和批评也日益增多,甚至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现在只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在国外能够起到较好的调节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为什么在我国却基本上起不到调节作用?问题的症结何在?是现行的税制设置不完善,征管制度不健全,还是别的方面出了问题?一、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弱化的表现(一)贫富差距在拉大我国高低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在扩大,1997年城镇居民中最贫困的20%家庭的收入占全国家庭
2、总收入的4.06%,而最富有的20%家庭占51.14%。1998年20%最高收入户人均收入是20%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的4.5倍,到2000年扩大为5.7倍。目前占全国城镇家庭户20%的最高收入户占全部储蓄和现金额的49.6%。基尼系数是衡量收入分配公平状况的最常用指标,我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1996年为0.375,到2000年上升至0.458。这表明我国现阶段的居民收入差距已经进入国际公认的绝对不均等区间。(二)对高收入者税率过低1994年以来,中国实行了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所得税(按9级累进)税制,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是累退性税制。实际税率十分低下,大量的税收流失,并没有起到对高收
3、入者依法征税,调节贫富收入差距的作用。2000年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人均年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率分别是0.53%和0.59%,远低于名义税率。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还是名义上的合法的收入项目,还不包括隐性收入和非法收入,如果加入这些的话,实际税率可能更低。在世界上也属于实际税率最低的国家之一,西方国家对高收入和最高收入家庭实际税率都在30%以上。(三)工薪与利息税所占比重较大在2000年个人所得税中,工薪所得税占42%,其次是利息税占28%,两者合计占70%。2001年我国征收的660亿元个人所得税中,43%是由工薪阶层缴纳,而占有社会财富绝大部分的高收入者所缴不足10%。从我国GDP的分配格局来看
4、,工资薪金已经占到60%以上。另一方面,高收入阶层,个体经营及劳务报酬等应交税所占比例较小。例如,广州市2000年84169亿的个人所得税收入中,高收入者的税收仅占2.33%。1986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占财政收入比重为2.32%,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为2.76%,纳税比例与工业产值比例较为接近,到1998年这两个比例分别为7.09%和17.11%,相差10个百分点,若扣除必要合理的减负税收,至少纳税少了一半。工薪阶层成了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四)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存在的一个问题。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5%-45%的9级超
5、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现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具有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五)源泉扣缴伴随税收流失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个人所得日趋多元化、隐蔽化、分散化,征管工作难度加大。个人收入通常直接以现金支付,并不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单位或个人又常常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使得税务部门扣缴只能管住那些代扣代缴规范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结果必然形
6、成个人所得税管住了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却管不住高收入的“新生贵族”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靠权力、地位取得的实物分配或服务没有纳入征税范围,大量灰色、黑色收入游离于个人所得税调节之外,影响了税收的调节力度。因此,必须加大对9类高收入行业、单位和9类高收入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防止流失。由于纳税观念的偏差,目前居民的主动申报和自觉纳税行为尚不到位,加之真正意义上的存款实名制并没有建立,税务当局难以对纳税人的真实收入进行监控,也就无法对居民个人的应税所得全额征税。在税收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偷逃税行为打击不力,法律威慑力不够,也造成一部分税收流失。二、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弱化的原因(一)分类所得税制
7、设计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分类所得税制,又称“个别所得税制”。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它的特点是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它的优点是可以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法,课征简便,节省征收费用,而且可以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采取差别税率,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但它不能按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征税,不符合支付能力原则。.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一般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和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加总课税,不分类别,统一课税。这种税
8、制的优点是税基宽、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给予减免照顾,同时也有利于避免纳税人合法避税。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所得税。在这种税制下,收入总额一定时,收人种类越多,应纳税额则越少。随着我国个人收入来源的多样化,一些高收入者非工资收入所占比重不断扩大,造成“富人越来越富,穷人越来越穷”现象,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由于是按
9、月计税,产生不合理征税,因为每个月平均取得报酬与一次性取得报酬的税负不同,因而可通过分散所得等方法达到避税、逃税目的。分类所得税是按税法列举的各项收入课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公民收入来源愈来愈广泛,客观上已不可能将有的收入逐项列入税收法规;同时由于分类所得税是按课税客体的税源分别课征,不能测定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带来纳税人通过收入分计等手段逃避税收,导致税负不公等问题。而综合所得税是按所得主体的全部收入综合计征,应纳税额的多少与纳税人纯收入水平紧密联系,能适应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较分类所得税更符合公平原则。所以,综合所得税制必然取代分类所得税制,这种变化是经济发展,税制由不成熟趋向成熟的必然结果
10、。(二)税率结构复杂与收入现状不相适应设计过于繁琐,边际税率过高,对工薪所得的9级税率级距过多,降低了征税效率。我国大部分纳税人只适用于5%和10%两级税率,第五级至第九级税率设计可以说是形同虚设。45%的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即使在经济发达国家也是少有的;5%的最低边际税率只适用于月应纳税所得额500元以下,范围偏小。等额收入税额不等,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同是勤劳所得,却实行差别课税,导致最终负担水平不同。个体工商户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5级税率,边际税率过低,未能有效调节个体户和承包者、承租者的高收入。(三)课税范围狭窄现行税法减免项目过多,政策不规范,实际执行中难以控管,另外我国
11、市场发育不断成熟,金融商品不断丰富,房屋、土地、财产、科技走向商品化,个人收入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证券交易所得、个人股票转让所得、资本利得、财产利得等收入已成为不可忽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统计局估计,全国职工工资以外收入大约相当于工资总额的15%,如住房补贴、公费医疗、儿童入托、免费或优惠就餐、购物、人寿保险金、教育补贴、境内境外旅游等等。目前,我国从企业到行政事业单位,都存在给职工发放实物福利现象,减少了财政收入,加重了雇主间和雇员间的税负不平。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基本不下乡,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近10亿人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在农业经济结构调整较早和经济作物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发展较快的
12、地区,高收入者已占相当比重,需要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差距悬殊的矛盾。(四)尚未形成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以代扣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征收方法。自行申报面极窄,扣缴责任几乎全部归结到扣缴义务人身上,放松了对纳税人的监控,而对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处罚力度不够,缺乏自觉纳税意识,逃税现象严重。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配套措施不健全,缺乏一整套控制个人收入和财产的制度,不能及时、准确掌握纳税人收入财产的增减变化情况.三、增强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建议 (一)建立综合征收与分项征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如前文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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