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融合破除电信垄断的必要及其实践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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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三网融合破除电信垄断的必要及其实践院 (系) 法学院 专 业 法 学 研 究 方 向 经济法学 学 生 姓 名 学 号 201003010066 指导教师姓名 指导教师职称 副教授 2012 年 5 月 28 日摘 要基于对中国电信企业现状的分析,论证当前电信企业建立新型客户服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努力打造具有自身特色的竞争优势地位,通过三网融合的国家管控与充分放开市场的有机结合,逐步建立一个以服务客户为中心,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基础的新型通讯体系。本文主要针对中国电信企业目前的垄断情况、对通讯企业的影响以及解决对策做出相应的阐述。关键词:电信垄断;电信竞争;三网融合;开放
2、市场Abstract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 industry, this article studies the necessity to establish new management system of service for customers. To create uniqu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and build up a new communication service system, through the combina
3、tion of the Control and Management of the NationalTriple-play and the opening of market, this system keeps customers as the center, upgrades the quality of service. This article mainly describes the monopoly of Chinese tele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the influence on tele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 and
4、 the countermeasures.Key words: Telecommunications monopoly; competition in telecommunications; triple-play; open markets目 录一、各国电信企业目前涉嫌垄断情况及相应立法1(一)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的现状1(二)国外对电信业涉嫌垄断的认定1(三)各国有关电信垄断的相应立法规定2二、我国当前电信业所存在的缺陷3(一)当前电信法律法规完善方面的缺陷4(二)当前电信市场整体结构方面的缺陷4(三)当前电信监管监督水平方面的缺陷5(四)当前电信运行体制机制方面的缺陷5三、针对目前电
5、信垄断所提出的法律建议5(一)加强对电信立法体系建设6(二)加强建立市场有效竞争体制机制6(三)加强电信监管实现有效运行体制机制6(四)加强“宽带中国”战略实现“三网融合”体制机制7小结9参考文献10一、各国电信企业目前涉嫌垄断情况及相应立法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们必须引用竞争机制,推进电信企业体制机制改革,用科学、发展、可持续的方式健全电信企业。所谓垄断是指是指少数企业凭借雄厚的经济实力对生产和市场进行控制,并在一定的市场领域内从实质上限制竞争的一种市场状态1。(一)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涉嫌垄断的现状2011年11月,有关媒体报道称,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对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这
6、两家电信通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调查这两家公司是否滥用自身在市场中所处的优势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中国电信仅在互联网接方面一年的收入大概有500个亿左右,而中国联通一年则大概有300个亿。“电信联通案”是否构成垄断,是否会成为垄断改革的起点,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人们关注的话题。我国宽带互联网上网的平均速率居全球第71位,不及美国、日本等三十几个经济合作组织国家平均水平的1/10。但发达国家的每兆接入费仅占我国的1/3左右。两项比较,差距有30至40倍,已经是名副其实的“质次价高”服务。互联网接入的市场上,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合在一起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市场份额,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是毋庸
7、置疑的。如果其二者成立的话,根据相关法律的法规,将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的1%-10%的罚款。(二)国外对电信业涉嫌垄断的认定1.美国在1995年因电信条例的颁布实施而改变了现今的电信前景。随着克林顿总统签定文件,其目的是为开放地区性电话业务,反对光缆市场所形成的垄断,刺激电信业革新。但是美国的电话电报公司(AT&T)、电讯公司(world com)以及第三大移动运营商(Sprint)仅仅削弱其所在地区的市场而并没有注重其它类似电信业务的削弱,而地区服务中的电信业 (如提供商务电话和快速网络服务的North Point)在行业经济过程中走向破产,也只是有个别的幸存者,但新的长途业务运营商却诞生了,如
8、Qwest。业内专家谴责Baby Bell从来没有对竞争者开放过网络,甚至包括像AT&T和Sprint这些主要长途业务提供者也很难进入地区电话市场。其业务以地区性的通讯服务为主,长途业务公司不得不和贝尔签定协议而使用它们的设备,然而贝尔依然愿意与不构成能威胁且占市场份额较少的小提供商一起做生意,因为他们反对与电信巨人分割市场买卖。2.德国在1999年,德国多家电信运营商共同向欧盟委员会举报称德国电信利用较高批发价格,排挤竞争对手。经调查核实,欧盟委员会认定德国电信的相关行为构成价格挤压,构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德国电信停止一切相关行为,并处以1260万欧元罚款。该事件中,欧盟委员会认为,网
9、络运营商在下游市场的收费价格与下游市场的收费价格之差不能使下游市场的提供商获得正常的利润,则表明其具有价格挤压行为;倘若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上游的经营主体中向该企业的下游竞争者收取的批发价格,使该企业下游的经营业务连连亏损,同样也能说明其具有价格挤压的行为。因此,欧盟委员会认定其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进行垄断并做出裁定,对其处以高额罚款。3.在日本,移动通讯营运商具有非常强大的力量,使本国的手机产业有独特的经营体制,不同于其它国家。移动通讯营运商分别与各自手机制造商相互配合,向各自手机制造商提供详尽的规格标准,并以自己(而非制造商)的品牌向消费者出售。这种自有品牌手机不能转换网络,从而增强
10、了用户忠诚度,但却令国际漫游服务实现就显得不太可能。这一整套体制设置恰好与欧洲制式相反。在欧洲制式下,大多数的用户对手机制造商的忠诚度更高,手机可以在不同网络之间转换,漫游也十分便利。(三)各国有关电信垄断的相应立法规定反垄断法在我国当前是新兴的立法法律,而美国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颁布了。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则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简称谢尔曼法)的颁布2。谢尔曼法在本国和其他国家都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人们习惯将其称为反垄
11、断法产生的重要标志并有反垄断法之母的美誉。世界各国随后相继出台很多有关反垄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日本在1947年颁布的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德国在195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又称卡特尔法)。截至目前世界上大约有84个国家已颁布了反垄断立法,而我国也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2008年8月1日实施反垄断法。1.美国有关反垄断的法律包括: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Sherman Act)。此后又于1914年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用以作为谢尔曼法的补充性法律文件。此外还有鲁滨逊帕特曼法、威尔逊关税法等法律规范文件共同构成美国反垄断法的有机体系。谢尔曼法是美
12、国国会制定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也是美国历史上首个授予联邦政府制定、干预经济的权利的法案。该法规定:凡以托拉斯形式缔结的契约均属违法,有违反该法的个人或者组织机构,将受到相应的民事或刑事的制裁。该法因此成为反垄断法的基石,成为美国反垄断的基本准则。但是,该法对垄断行为的含义以及限制贸易活动的界定没做出明确阐释,为司法解释留下了广泛的空间,而且这种司法解释很大程度要受到经济背景的影响。此后1996年电信法的颁布进一步加强了美国对于电信企业通讯服务的监管,彻底打破了因信息产业混乱格局,同时加强了电信领域内的竞争,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具体到同意各种业务之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如通信、有线电视等服务
13、。并同意中小电信运营商相互参股,市场逐渐走向成熟。2.德国的卡特尔法。是德国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全面贯彻执行竞争的主要法律依据,也是德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渊源。该法制定于1957年并于1958年在国内开始施行。由于卡特尔法确立了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秩序和竞争秩序,为了简要说明这个法律的内容和深远意义,人们又把它称为德国的“经济宪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09年,后经过多次修改,并对奥地利、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了影响3。3.日本竞争法深受德国竞争法和美国竞争法德影响4,为了更好地推行市场自由竞争制度,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禁止垄断法,该法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是日本的首部
14、有关反垄断的立法。“日本禁止垄断法”自颁布以来到全面地发挥竞争法的功能,此外对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各国反垄断法的发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几乎经历了半个世纪。这中间有产业政策的影响,有不同经济发展时期的要求,也有国际贸易、投资的撞击。4.中国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明确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体制以及有关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定。对其违反答成垄断协议的企业,除包括民事责任的损害赔偿外还有行政责任甚至处以刑事责任;对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则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该法第19条的规定处以罚款,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于经营者违反实施集中的,则依据该法第48条中的规定
15、予以处罚;对于行政垄断的违反,该法明确规定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二、我国当前电信业所存在的缺陷一直以来,我国电信企业始终处于行政垄断的状态,其暴露出的是电信企业服务的诟病。为了准入市场而发挥有效竞争方式,中国电信企业先后进行了多次的分拆与重组体制政策改革。而当前我国电信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表现为:(一)当前电信法律法规完善方面的缺陷从整体上看,电信业的管理未得到国家相关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电信法律法规建设与电信业发展速度不相一致,表现为制度上的缺陷。1.自身内部组织仍不相协调。在经过电信管理体制调整后,虽然设立了新的电信管理部门
16、,但由于电信管理部门自身的组织建设以及人才配备工作等问题,还需进行规范调整。2.当前整体工作缺乏可操作性。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进行对通信管理部门整体工作的基础性改造,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其主要表现为对通信业整体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存在的潜力进行深入了解,以及对通信市场整体规划等。只有当这些基础性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后才能更好开展后续工作。政府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并制定相应产业的调控政策。3.相关立法体系还不健全。我国还未有专门的电信法,而美国、英国早已有专门的电信法对网络和内容有统一的规范,对电信服务业的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我国电信业缺乏完备配套的专门法律依据,电信法制建设还不健全,在某些领域内仍存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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