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设计职称论文]试论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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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小区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若干法律问题陈文邦 【内容摘要】 小区物业管理,是我国近年来才逐步发展形成的。是目前城市住宅改革中正在大力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势;也是在房地产市场的改革与发展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的商品化、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一种新型的行业。随着小区物业管理的出现,在产权人、使用人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受托管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纠纷关系,它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在审理上难度较大,加上现行法律、法规的滞后,且缺乏相应法律理论体系的支撑,在审判实践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它作为一种新型的服务性行业还没有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小区物业管理中存
2、在的法律问题中,在我国各地都有显露出来,我国应加快小区物业管理的全国性立法,明确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协商市场定价,解决小区物业管理纠纷的途径,以期达到使小区物业管理走向合理化、规范化,使居民真正得到安居乐业。【关键词】小区物业管理、法律、建设单位与业主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的商品房市场近几年来已逐步形成了分区划片管理的良好势态,小区物业管理已经开始深入我们的生活当中。只要有新建的物业区,就离不开物业管理。随着小区物业管理的迅猛发展,随着规模和覆盖面的迅速扩增,广大业主权利意识的觉醒,小区物业管理中有许多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的热点、难点和实际
3、问题,如:现有法规的缺陷、业主的权利义务,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与作用,小区物业管理费用标准的价值导向与收缴行为的法律效力等等,也已经开始浮现出来。这些复杂问题的解决,无疑最终都会归结到小区物业管理理论研究以及立法对策上来。实际上,目前我们国家已经从过去对小区物业管理这个领域里一片空白发展到今天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现有: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有关法规,以及2003年6月8日由温家宝总理签发的第3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的物业
4、管理条例等。这些法规使得我们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开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小区物业管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领域,有关方面的立法和规定正在趋于完善,很多人对小区物业管理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和充分的理解。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目前小区物业管理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也到了非要解决这些复杂问题的关键时刻,如果我们不能从理论上科学地认识和寻求出小区物业管理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就无法顺利地用立法途径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复杂问题,就可能让这些复杂问题转变为众多的法律诉讼,从而阻碍了我国小区物业管理的继续健康发展。一、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缺乏充分认识目前,在我国各大城市的小区物业管理中,各
5、种管理中相关问题层出不穷,之所以出现许多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缺乏充分的认识,错误的理解自己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一)、建设单位的错误认识:建设单位开发了一个物业小区,通过市场销售,将所建商品房逐渐、部分或全部出售给购房人,即业主。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逐渐从原来开发项目的所有者,到把商品房售完,逐步转移而不再拥有已售出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由于建设单位开发一个项目一般都需要几年,在这几年中,建设单位对该项目拥有所有权。但当该项目完成了商品房售出以后,虽然所有权已经发生了转移,但大多数建设单位在概念中认为其所建商品房的所有权仍未发生转变。他们仍认为物业小区是他们
6、所建,当然物业管理必须由他们管,这种概念往往把小区物业管理引入歧途。在法律上,所有权的转移也标志着新的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的处置权、管理权。这一概念在物业管理中特别重要,因此在物业管理中,都要以产权所有人为中心提供服务活动。 (二)、产权所有人的错误认识:产权所有人应该是物业区内的主人,由他们在适当的时候,组织以产权人为主的业主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的权益。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物业区内的最高权利机构。他们可以制定管委会章程。决定选聘或续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并负责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签定委托管理合同。和已签约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共同制定新的公约和新的管理收费标准,由已签过委托合同的小区物业管
7、理公司代表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选聘保安公司和其他专业服务公司向物业区内提供完善的小区管理服务。由于购房人是逐渐进入物业区内的,而且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是当业主入住率达到一定比例时才成立的。所以在物业区入住的前期,也就是建设单位仍拥有全部或大部分商品房的所有权时,这时暂时由建设单位安排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包括这一时期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小区管理公约的制定和小区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都只能暂由建设单位来确定。但建设单位应在管理公约中或收费通知中注明这种安排是一种临时性的安排,等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将由委员会再进行调整。 而产权所有人在这一阶段则误解为自己入住的小区除房产是自己的以外,其他还是建
8、设单位的,自己没有选择小区管理服务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和产权所有人等只有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并让小区物业管理中涉及到的各方面问题都能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也只有明确了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才不会引发诸多不必要的纠纷。二、建设单位是否适宜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在我国社会逐步发展的今天,已经越来越体现了如下特点:既经济越发达,社会越进步,社会分工就会越来越细,专业性也就会越来越强。从专业分工的角度上来讲,小区物业管理应该由专门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来经营,这才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有许多不符合发展规律的事情。 有很多项目的建设单位
9、就独自承担起物业管理的重任。这些建设单位在其内部附设一个物业管理部门,自制小区物业管理公约,自订收费标准,自己组织安排成立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总之,建设单位以主人自居的态度对业主和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在实际中容易造成以下几个问题: (一)、建筑的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容易导致业主拒交管理费。房产做为一种社会商品而言,在广大消费中是最大的消费商品,也是比较复杂的商品。商品的质量也最难保证,质量问题也是最容易发生的。当建设单位自己愿意承担物业管理的同时,就好象给自己的脖子上套了一幅枷锁。只要当业主的房屋有诸如漏雨、墙面倾斜,或是门窗裂缝等,业主们都会以此为由拒交管理费用,这是问题之一。 (二)、如果建
10、设单位交付的是经过装修的商品房时,当出现装修质量问题时。如出现墙面脱落、地板裂缝,石膏装饰板离层或其它装饰物变形等,业主也会以此为由来要求建设单位减免物业管理费,这是问题之二。 (三)、商品房作为分户销售都存在一定的公摊面积,当实测面积与购买时的暂测面积有误差的时侯。而且这种误差对业主不利时,业主就会以小区物业管理费作为讨价还价的余地,从而使建设单位作出妥协让步,这是问题之三。 (四)、有的建设单位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售房,业主先交百分之几的房款就可以先入住,余款在入住若干时间内交清。这时如果发生房屋质量问题,装修质量或水电,以及面积方面的问题,或有物业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时,不但小区物业管理费收不
11、上来,就连剩余未付的房款也难回,这是问题之四。 例如:我所居住的建阳童游安居楼,就存在类似的问题,当初业主们入住时,由于住房尚未完全售出,所有该小区的物业都由建设单位承担,当他们要收取小区物业管理费用时业主们就有话可说了,例如柴火间裂缝、漏水,路灯不亮,楼道卫生搞得不到位等等,并以此来拖欠甚至拒绝交纳小区物业管理费用,甚至上访到市人大,至今仍有些遗留问题尚未得到最后解决,最终迫使建设单位无法继续管理自动撤出管理而另由管理公司来承接管理。诸如此类的问题之所以会产生,主要的原因就是建设单位不能积极主动地避开风险,而是把两个法律关系搅和在一起,这就导致了业主会把两个方面的风险,即购房的风险和小区物业
12、管理的风险合并在一起,同时推给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不涉及或不直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而由专业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则责任容易分清。该是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处理;该是物业管理责任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该交的物业管理费则业主自然会交。类似的案例其实存在不少,中央电视台一套的今日说法就常有播出类似的案例。如果建设单位自己独揽物业管理,一旦出现问题,将很难从这些困扰和繁杂的法律泥潭中脱身。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讲,建设单位自己从事其开发的物业区的管理都是弊大于利。 因此,建设单位不宜参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三、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应在何时签订,由谁来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是约束业主和小
13、区物业管理公司行为规范的法律文件,这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体现了所有者与被聘用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这个文件里业主从所有者到被管理者,物业公司从聘用者到管理者,双方在发生着重要位置的变换。所有者同意让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交给物业公司来行使,所以公约是物业管理中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
14、往往没有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看成小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 在小区物业管理的初期,由于建设单位拥有大部分产权,所以建设单位在小区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比较大,又因为是建设单位首先聘用了物业公司,所以最初的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是由建设单位来制定的。现在有关政府部门也印制了关于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一些范本,但实际的管理内容相差太远,并不适合各种小区的使用,还需使用者去增添相应的实际内容。我认为比较好的办法是建设单位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共同来制定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并且这一管理公约里一定要规定有效期限,比如规定当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其有效期就截止等,这更有利于后期新的小区
15、物业管理公约的出台。在建设单位的房屋逐渐销售出去,产权逐步从建设单位的手里转移到了新的业主手里,建设单位原来在物业区的位置也就逐步由业主们代替,原来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公约中的权利和义务也要相应做些调整。同样广大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也应该在公约中得到充分体现,所以修改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就势在必然。如果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决定选聘新的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当然就更应该制订新的小区物业管理公约了。不论是修改原来的小区物业管理公约还是制订新的,都应由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并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起根据物业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公约来。在实际中常会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公约的情况,
16、这也是物业管理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理、合法。我认为,在小区物业管理公约中不能有强制性或禁止性的内容,如果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为了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小区物业管理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理、合法的基本原则,在这些方面也应体现出人性化的管理内涵。四、小区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费所导致的相关问题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常出现以小区业主承受能力等方面为借口,导致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的问题,这
17、也是制约小区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的小区物业管理实际上是疲于生计,他们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现象说明了现行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实际上小区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根据实际来协商议定,也可以通过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价格。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而且也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小区物
18、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过低或过高的收费,都会导致许多业主迟延交费,不交费或拒绝交管理费。但是,由于不交费或少交费,就会引发一些建设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业主采取停水停电、不让业主的汽车进物业区、停止通信或者停电话等一系列超常措施,严重的还会导致武力相争而引起法律纠纷。而过高的收费或过低的收费会引起很多负面效应,直接增加了小区物业管理的艰难性和风险性。只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客观协商确定价格,使其公平、公开、合理,这样才不至于发生费用等纠纷。五、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应正确区分管理费和管理维修基金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收费和费用标准的制定应是科学的和合理的,各项收费的概念也应该搞清楚
19、。小区物业管理中要收的费用有物业管理费、代收代缴的费用和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等费用。代收代缴的费用:是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从业主处收来再如数缴给有关的公司,如:水费、电费、绿化费、电视接收费、保安费、垃圾处理费、电话费、土地使用费等等。物业管理费:就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区内提供服务的收费。这笔收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按每平方米每月多少钱来定。管理费是维持物业区正常运转的“血液”,没有稳定的管理费,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就无法工作。如果一个物业区内成立了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并且制定出了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则所有业主都应遵守这个标准,按时向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交费。但有时确有一些小区业主,只顾自己个人私利,拒绝向物
20、业公司交费。这些人的拒绝交费产生的后果就是破坏了小区物业管理的正常秩序,这样的案例确实时有发生。有时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也采取一些强制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但这种做法容易引起难以预料的后果。我认为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法是由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共同前去说服教育,如果仍不奏效,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到法院提起诉讼,最后由法院用强制执行手段来解决。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在制定管理公约时,应该将如何制裁无故不交管理费用的行为的有关条款写进公约里,以防这一不正常的现象发生。小区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的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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