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9.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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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论文(设计) 题目: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学 院: 法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零零八 年 五 月 十 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2008年5月10日 目 录摘 要ABSTRACT引 言1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各国模式2(一)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 2(二)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 21.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
2、和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 22.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 33.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 4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况5(一)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5(二)简易程序的实际适用5(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易审的关系6三、刑事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处 7(一)对适用刑事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规定模糊不清 7(二)在简易程序的启动和转化上没能赋予被告人自愿选择和放弃的权利 7(三)公诉人不出庭破坏了控、辩、审三方支撑的诉讼结构8(四)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的帮助8(五)简易程序的适用效果不甚理想9四、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10(一)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10(二)应当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3、111.简易程序的知悉权112.简易程序的选择权113.简易程序的变更权124.赋予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12(三)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 12(四)建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程序13(五)简易程序的多元化适用151.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152.普通程序简易审的改革153.确立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和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15结论17参考文献18致谢19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内容摘要简易程序作为一种与普通程序并存的诉讼程序,它是为了谋求公正与效率的平衡而产生的,我国于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设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它已被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时代的进步,新形势的出现,
4、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已经不能满足公正与效率的真正平衡,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说,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规定的不清楚导致其难以适用、被告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庭审过程的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了积案的发生,损害了原被告方的权利,浪费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所以,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针对目前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以国际化发展的大趋势为背景,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和发展方向的改革措施,比如,建议扩大简易程序的量刑标准、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确立轻罪案件书面审程序、建立简易程序的多元化适用等以期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有所裨益。关键词: 简易程序、公正与效率、改革与完善On the reform of criminal
5、 summary procedureAbstractSummary procedure as a co-exist with the ordinary procedures of the litigation procedure, it is to seek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balance. China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1996, the first time established a summary procedure of trial of the first-instance procedure of c
6、ourt trial. After decades of practice, it has been generally recognized. However, with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progress of the times, the emergence of the new situation, the criminal summary procedure isnt satisfied the balance of justice and efficiency presently, and many problems
7、have exposed. For example, summary procedures application scope is not clear and difficult to apply, the right of the accused is difficult to protect, procedure of court trial is unreasonable and so on. These issues appearance has caused the long-pending case occurrence, has harmed the original defe
8、nse right, has wasted our country limited judicature resources. Therefore, the author described a number of reform programs in this article. It is mainly directed agains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to the international trend of development of the background, to bring up some targeted and direction of
9、 reform measures. Such as to suggest expands the simple procedure th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standard, to strengthen the rights of the accused, to establish petty case written to examine the procedure, to build up simple procedure multiplication to be suitable. All of these has a benefit by the ti
10、me to our country criminal activity simple procedures consummation.Keyword:summary procedure、justice and efficiency、reform and improvement 引 言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理程序。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314.简易程序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它是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为谋求公正与效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正义与效益这两大程序
11、价值目标加以适当的协调以避免或者减缓两者的冲突和矛盾。一、刑事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各国模式(一)简易程序的理论基础公正与效率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两大价值目标。然而,在任何时期,国家的司法资源都是极为有限的,如果将这些有限的资源用以满足某一价值,则对另一价值的保障程度可能受到削弱,以致于效率与公正在诉讼活动中经常会发生冲突,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是设立刑事简易程序的基础。 1赵琳琳.一审简易程序A.见:陈光中主编.刑事一审程序与人权保障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62.所以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应该适当加快诉讼活动的进程,避免不必要和不合理的拖延,毕竟诉讼低效不仅会使大量刑事案件得不到及时地
12、处理,造成案件的严重积压,而且往往会导致难以查明案件的真相,而通过简易程序的设立可以加速审判的进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另外,简易程序本身包含了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因为审判的不适当延长会使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遭到损害的可能性增大,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作出以前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丧失了人身自由,其财产乃至生命等实体权益都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还要承受极大的精神压力;而对被害人来说诉讼拖延同样意味着不公正,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希望被告人及时地被定罪以及尽快得到物质和精神的赔偿,以弥补其所受到的伤害。可以说,刑事简易程序的实施使被告人、被害人等诉讼主体的利益得到了更多的关注,使正义真
13、正得以实现,因而符合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同时,我国的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也促使我们找到一种既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又可以提高诉讼效率的司法途径,鉴于此,我国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上确立了简易程序的一审庭审制度。(二)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模式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简易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美国的辩诉交易程序和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所谓辩诉交易程序,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己方利益,检察官一方和被告方律师或者被告人一方可以协商达成协议,由被告人对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或者较所指控犯罪为轻的犯罪,或者与所指控犯罪相关联的犯罪,作出有罪答辩或者不辩护也不认罪答辩,而由检察官向法官提议
14、撤销其他指控,或者建议法官给被告人一项特定的判决,或者同意在被告人请求一项特定判决时不予以反对,或者同意一具体判决是对该案的恰当处理,法官不参与上述协商但可以接受协议,并按协议判决和处刑的简易程序。1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J.中国法学.1999,25(3):143. 2程荣斌.外国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30.3宋世杰,等.外国刑事诉讼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147.所谓司法官审理轻微犯罪程序,是指对于美国法典规定的轻罪、微罪案件以及此类案件的申诉案件,经被告人的书面同意,由司法官或者地区法院进行简单审理并立即裁判的简易
15、程序。另外,象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在进行辩诉交易的实践,如德国的协议制度就是一种新兴的简易诉讼程序,对于那些没有直接被害人的环保案件、贩毒案件、走私案件、税收案件等,控辩双方可以在庭外协商,以被告人做有罪答辩为条件来换取控方的从轻指控。可见,辩诉交易程序已被多数国家所认可,是一种大势所趋的简易程序。2.德国的刑罚处罚令程序和简易程序刑罚处罚令程序设立主要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以用来减轻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它是指在系属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对于轻罪,依检察院书面申请,法官、陪审法庭可以不经审判以书面处罚命令确定对行为的法律处分。适用该程序的被指控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必须
16、是轻罪,即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科处罚金刑的违法行为。而德国的简易程序是在由刑事法官、陪审法庭审理的程序中,如果案件情况简单或者证据清楚适宜立即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申请以简易程序判决。该程序的开启具有快捷性,检察院在提出申请时,不需要经过开始审判程序的裁定而直接或者在最短的期限内予以开庭;地方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如果预计被指控人可能要判处剥夺自由至少六个月的时候,对尚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指控人要依法为其指定一名辩护人;适用简易程序,不允许判处剥夺自由一年以下的刑罚或者科处矫正以及保安处分,准许剥夺驾驶权。目前,刑罚处罚令程序被德国、法国、日本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
17、3.意大利的多元化简易程序意大利的简易程序包括六种:简易审判程序、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快速审判程序、立即审判程序、处罚令程序、调解。所谓简易审判程序,是经被告人请求,检察官同意,法官在初期侦查之后仅根据侦查案卷,而不进行庭审和法庭审理程序,直接对案件作出迅速的判决的程序。依照此程序,如果被告被判定有罪,刑期可减少三分之一,现在意大利简易程序适用于无期徒刑以下的所有刑事案件。所谓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该程序也被称为“意大利式辩诉交易程序”,即在审判开始前,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可以就判刑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论处。所谓快速审判程序,是指案件不经初步庭审程序,有时甚至不经初期侦查程序,而
18、将由检察官直接将案件提交审判法官。1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90.2王国枢,项振华.中外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及比较J.中国法学.1999,25(3):144.所谓立即审判程序,是指对证据清楚的刑事案件,检察官在将被告人登记犯罪消息后的90日内,经预先询问被告人,检察官或者放弃参加初步庭审权利的被告人均可以要求法官立即审理并判决的简易程序。所谓处罚令程序,是指负责初期侦查的法官依照检察官的请求,就公诉案件中检察官认为只应当适用财产刑的案件,或者替代监禁刑而科处财产刑的案件,无需经过侦查或者审判而直接发布处罚令的简易程序。2所谓调解,是在告诉才追诉的情况下,检察官
19、可以在进行初期调查之前传唤告诉人和被告诉人到自己这里,以便查明告诉人是否准备撤销告诉且被告诉人是否接受撤诉,同时通知他们可以要求律师到场。目前来看,意大利的这种多元化的简易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际简易程序的发展趋势,因为它能够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简易审判程序,有效地提高了诉讼效率,也使其与诉讼公正基本上得到了统一,是各国简易程序借鉴之典范。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况通过实践证明,各国简易程序的使用,不但解决了司法拖延和积案的问题,而且也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使诉讼成本与提高诉讼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平衡。鉴于此,我国于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增设了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立法规
20、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公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简言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刑事公诉案件的简易程序和刑事自诉案件的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的实际适用对于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和操作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六家机构共同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执行若干问
21、题的解释作出了较为详细、具体的规定。首先,公诉案件简易程序的开启以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合意为前提。检察机关以书面方式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主动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检察机关,并将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另外,检察机关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而法院认为可以适用,应当书面征求检察机关的意见,在检察机关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后,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无论程序怎样,都是出于检察院和法院的合意。对于自诉案件来说,法院在接受自诉人的起诉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其次,简易程序的运用有了明确的例外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2、、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2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复杂的共同犯罪案;2、被告人、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3、被告人系盲、聋、哑人的;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这些例外情形的规定,无疑对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界限,以用来防止简易程序的滥用。最后,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有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1、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2、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3、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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