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96.论 我 国 督 促 程 序 的 完 善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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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 我 国 督 促 程 序 的 完 善学 院: 法 学 院专 业: 法 学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二00八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目 录摘 要Abstract前 言1一、督促程序的含义及特点1(一)督促程序的含义1(二)督促程序的特点2二、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3(一)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3(二)对异议权缺少相应的条件限制4(三)关于督促程序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4(四)案件受理费过低,一些法院受利益驱使,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4(五)督促程序设置不合理,缺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5三、关于完善我国督
2、促程序的几点建议6(一)增设启动督促程序的新途径6(二) 明确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6(三) 合理确定支付令收费标准7(四)健全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8(五)缩短督促程序的办案周期9结 论9参考文献11致 谢12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摘 要督促程序最先出现于罗马法中。我国于1991年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督促程序,对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项制度曾被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寄予厚望。但是十几年下来,由于有关督促程序的相关规定过于简单、原则,不便操作,导致其实践效果与当初期望相去甚远。本文对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找出我国现行督促
3、程序存在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对异议权缺少相应的条件限制、关于督促程序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理费用过低、督促程序的设置缺乏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联系等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包括增设启动督促程序的新途径、明确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合理确定支付令收费标准、健全支付令异议审查制度、缩短督促程序的办案周期等。关键词:督促程序 支付令 现状 完善Essay 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In ChinaAbstract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appears first in the Roman
4、 law. Our country additionally built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in 1991 in Civil procedure law, regarding the creditor requested that the debtor pays the money, the negotiable securities case, meets the legal condition, may to have the jurisdiction basic-level peoples court application payment comman
5、d. This system once placed by the theorists and the judicial practical realm the great expectations. But several years get down, because the related supervision procedures related stipulation is too simple, the principle, the inconvenient operation, caused its practice effect with initially to expec
6、t is very different. This article supervised the procedure to our country the present situation to carry on the analysis, discovers our country present supervision procedure existence case to accept the scope to be more chaotic, Lacks the corresponding condition limit to the objection power, Does no
7、t favor about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expense burdens stipulation protects credit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ccepts the expense to be excessively low,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s establishment lacks with legal procedure insufficiencies and so on organic connections, And put forward the pe
8、rfect proposal, Including addition start supervision procedure new way, Is clear about the applicable scope of the supervision procedure, The reasonable determination payment makes the charging criterion, perfect the investigation System of Payment command, the reduction supervision procedure handle
9、s a case the cycle and so on. Keywords: Supervision procedures; Payment command; Present situation;Improvement前 言在大量的民事经济纠纷中,不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无争执,只是由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义务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这类案件的债权人急需以简捷的方式取得执行名义,以便自己的债权尽快得以实现。但是以通常程序来审理这类案件,就会因程序的繁琐和法院人力、物力有限而难以达到债权人的目的。这既增加了法院的诉累,又使的纠纷长期难以解决,影响了经济的正常运转。而督促程序正
10、是以其简捷、迅速的特点,帮助债权人得以迅速实现其债权的一种特殊程序,它以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为程序的开始,以债权人单方主张为审查的基础,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在法定期间内,债务人既不履行义务,又不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具有同生效判决同样的效力,债权人可以据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自1877年德国第一次制定了督促程序以来,督促程序已经在许多国家得到了同时广泛的应用。我国也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督促程序,同时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督促程序作了补充规定。但是由于人们对督促程序的认识不够深刻,加之法律规定不
11、够完善,使得督促程序在我国的适用效果一直不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本文拟对督促程序作一系统的分析,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找出,督促程序在我国适用不佳的原因,并提出改进的措施,使督促程序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一、 督促程序的含义及特点(一)督促程序的含义督促程序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在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裁判官可以发给某一特定的人以命令或禁止令,发布前不需要进行调查。目的在于给予权利人受到威胁的利益以直接的保护。裁判官禁令具有判决效力,如不遵守,权利人可以提起请求执行令状之诉。这种禁令类似于今天的督促程序。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最早出现德国统一
12、之前各邦的诉讼法规中。19世纪中后期,由于西欧大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之间的金钱债务纠纷激增,其中相当数量的案件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情节简单,只因债务人不履行而发生纠纷。如果将这些案件都按通常诉讼程序终审之后才进入执行程序的话,不仅耽误当事人的时间,耗费精力,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德国于1877年在其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了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督促程序。我国于1991年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了督促程序,而后经过长达9年的司法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于2000年11月13日通过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督促程序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解释。督促程序,是指督促债务人清偿
13、债务,即人民法院基于债权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请求,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限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清偿债务亦未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根据支付令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1 何文燕.民事诉讼法学M.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223页.我国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保证债权的迅速实现,维护交易安全,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以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二) 督促程序的特点 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督促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有着以下主要特点:1、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启动。在程序的启动上,督促程序非因起诉而启动,人民法院对债权
14、人的申请只作简便的形式审查,无须按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作严格的程序审查。2、送达方式一般仅限于直接送达。支付令受理的第二个要件就是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督促程序中,申请人必须提供被申请人的准确地址,以便法院送达支付令,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而其他民事诉讼案件则没有此项要求,在一般程序中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可采用公告送达,在督促程序中,对债务人不在国内或下落不明的申请,不予受理。3、无需开庭审理。督促程序简化了开庭程序,申请人通过督促程序便可直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省去申请人因诉讼取证、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的繁琐以及请律师的费用;也节省司法资源,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4、实行一人审查制。督促程序中,债权债
15、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法院无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由审判员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申请。故在整个程序中,法院仅需审查和送达,无须审理,这也正是督促程序快捷之所在。5、不适用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在异议期内,债务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到期的支付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不得适用上诉和再审的救济程序。二、我国督促程序的现状及原因分析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之初,督促程序在快速解决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争议的特定民事案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要求其在限期内向申请人清偿到期债务的支付
16、令后,一方面基于内心对清偿义务客观存在的承认,另一方面慑于人民法院的权威与威严,往往能自觉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债务,而不提出异议。督促程序由此受到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的青睐。随着我国普法工作的深入、民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加强,法律知识日益丰富。然而,这一可喜现象对于“先天不足”的督促程序来说恰恰是适得其反。债务人摸清了督促程序底细后发现支付令原来是只“纸老虎”,债务人只需要稍动脑筋提出异议且异议符合督促程序所要求的形式要件,就可以毫发无损地使支付令失效。因此,司法实践中选择启动督促程序的当事人越来越少,时至今日,督促程序已被人称为“冬眠程序”。 对于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提
17、出了许多不同的见解。笔者也对我国现行督促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适用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进行了探讨。(一)督促程序的案件受理范围较为混乱 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要求在督促程序中,法院书面审查当事人间没有其它债务纠纷,逻辑上虽然有允许当事人之间存在其它没有纠纷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操作并非如此顺利。由于对适用督促程序的实质要件认识不同,导致各地法院受理此类案件的作法不一。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范围较宽,有些法院受理支付令案件则范围较窄。司法实践中,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这一适用督促程序的要件,就是指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是没有债权人据以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其它纠纷,而不是与申请的
18、债权债务关系不同的债务纠纷。这样,即使债权人与债务人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纠纷,其支付令申请也应予以受理。而有的审判人员认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应作较宽泛的理解,以便体现督促程序的价值取向。此种观点认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不仅包括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情况,还包括在其它法律关系中没有债务纠纷的情况。基于这样的认识,可受理的支付令案件范围必然比较窄。(二)对异议权缺少相应的条件限制实践中债务人可随意提出异议,对债务人行使异议权,缺少具体的、完备的条件限制,致使债务人凭借无理的异议也能轻而易举地使支付令失效。按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支付令发出后
19、,如果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自动失效,法院将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较多,一些被申请人为拖延时间、逃避债务,故意提出不当的书面异议,徒增申请人诉累,浪费法院的人力、物力,造成对督促程序使用价值的怀疑。如有的法院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高达90%。(三) 关于督促程序费用负担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现行司法解释规定,督促程序因债务人的异议而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也就是说,债务人提出异议支付令自行失效。这使得督促程序的费用主要由申请人即债权人来负担。在实践中,债务人尽量拖延履
20、行或者出于其它某种恶意,虽然明知自己应当履行支付令,也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找出理由提出异议,阻止支付令产生执行效力。债权人难免因这种情况而蒙受负担督促程序费用的损失。此外,因债务人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后,债权人另行起诉还要按诉讼程序的收费标准再交纳诉讼费。实践中,形成了不管债务人的异议是否合理,都将把申请费转嫁到债权人身上的局面,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此,一些债权人为避免双重交费,而宁可不申请支付令,而直接提起诉讼。(四)案件受理费过低,一些法院受利益驱使,不愿或限制受理督促程序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财产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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