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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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配套政策研究 湖南省建筑垃圾存量大、问题多,95%以上的建筑垃圾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填埋或者露天堆放,不仅占用了大量的土地资源,而且造成土壤、大气、地下水污染。由于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具有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的特点,如果缺乏政策资源的有效扶持,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很难推动湖南省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产业的发展。研究本课题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助于形成合力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的发展。一、湖南省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的现状1、制度供给状况湖南省与全国大多数其他兄弟省份一样,对从事建筑垃圾回收回用行业企业,除国家对
2、建筑节能材料在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外,无实际性的地方财政、税收及其他强有力的激励措施。在整个产业链,目前有序管理的就是建筑垃圾收运管理,长沙、怀化、益阳、湘潭、株洲、常德、岳阳等城市先后出台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垃圾的收集、运输环节管理已经走上正轨。2010年2月,长沙市取消了延续13年的建筑垃圾处置收费项目,长沙市渣土管理处从繁杂的收费工作中解脱出来,回归到公共事务管理轨道。在产业链的其他节点,无论是制度安排,还是扶持政策,都是空白。2、企业生存状况在省城长沙市,仅有2家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生产再生砖的企业。其中1家已经断断续续坚持运作10年,其开发的加工设备已经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另1家
3、企业以建筑垃圾的资源化为辅助业务。这2家企业均反映在原料上得不到保障,买来的原料都是混合原料,所以在加工前还得进行分选。由于原料不是分类拆解的,所以即使经过分选,加工后的产品也难以保持质量的一致性。这2家企业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外,没有其他实际性的地方政府支持。尽管住建厅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前列视察,也给予了诸多精神鼓励,但由于整个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分属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门,所以领导的指示很难落实。特别是建筑垃圾填埋场属于环卫部门的下属单位,填埋场可以收取一定的消纳费用,经济利益的驱动,使得环卫部门不愿意将建筑垃圾运送资源再生产单位。由于原料得不到供应保障,所以这两家企业多年来都是徘徊在
4、生存的边缘,得不到长足的发展。二、湖南省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1、概念的阴影由于存在“建筑垃圾”这个概念,导致建筑垃圾循环利用产业链在原料采集使用和销售渠道上出现了两个障碍。一方面,因缺乏行业质量的标准,建筑企业不敢大胆使用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再生砖,担心产品的质量问题;另一方面,客户对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再生产品具有恐惧和排斥的心理。在调查中,有46%的被调查者表示担心产品中含有危害健康的物质,对再生产品明确表示排斥;有31%的被调查者认为,只要产品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且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人体健康不产生危害,可以考虑使用;有17%的被调查者,表示支持使用再生
5、环保产品,另10%的被调查者表示无所谓。2、产业链关键节点存在诸多阻梗一是在项目设计阶段无建筑垃圾处理处置预算,产生的建筑垃圾无处置费用。二是新建项目无使用再生建材的硬性指标。这使得再生建材的销售渠道缺乏制度安排上的出口,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再生建材很难与天然建材竞争。三是无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制度规定。没有强制性的资源化规定,填埋场就成了建筑垃圾的归宿。填埋场一般由政府的部门采取收费制度经营。这就使得资源化的企业难以得到充足的原材料。四是缺乏再生产品质量标准。没有相应的标准,再生产品难以名正言顺进入市场,市场化道路受阻。五是对积极采用再生产品的建设项目没有激励政策。由于再生产品的特殊性,需要政府
6、引导项目业主积极采用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再生产品,如果政府给予采用再生产品的业主一定的奖励,将会大力推动再生建材的消费。3、再生建筑产品效益较低采用再生材料做成的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往往比使用天然材料的产品要低,企业利润微薄,需要有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扶持才能调动更多企业进入这个行业的积极性。同时再生产品的原材料及再生产品的运输距离对加工场地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经济性选择,城市建设规划时就没有给建筑垃圾再生产的企业留有土地空间,企业在场地选址时,只能在城市郊区寻找建厂土地。运输距离过长增加的成本,削弱了产品的盈利能力。三、主要发达国家支持和促进建筑垃圾回收回用产业发展的手段建筑垃圾,主要包括
7、建筑渣土、废砖、废瓦、散落的砂浆和混凝土,此外还有少量的钢材、木材、玻璃、塑料、各种包装材料等,在发达国家早就被誉为“看不见的金矿”,90%以上被加以循环利用。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建筑垃圾回收回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发达国家支持和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发展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是通过立法保证制度供给,另一方面是通过产业政策扶持和引导产业发展。1、通过立法确保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国家。1978年的废物处理法、1994 年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9 年的垃圾法和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的社区垃
8、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 年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等,均对建筑垃圾的回收回用做了立法层面的规定。日本从20 世纪60 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0 年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1977 年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 年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 年制定了再循环法(1997 年修订),1994 年制定了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8 年制定了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和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和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2001 年制定
9、了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改进) 废弃物处理法、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和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2 年制定了建筑再利用法、建筑工程资材再资源化法、绿色采购法、废弃物处理法等。其中,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美国政府1965年制订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经过五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关于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1980年制定的超级基金法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
10、,该法规从源头上限制了建筑垃圾的产生量,促使各企业自觉寻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途径。英国从20世纪90年代起出台了涉及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法律法规,出版了一系列与建筑垃圾最小化设计相关的指导手册,而且政府和一些组织还建立了网站,为设计者、生产者和开发者提供这方面的最新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宣传。韩国于2003年12月颁布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并于2005年和200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该法明确规定了国家、政府、订购者、排放者及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规定了建设垃圾处理企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资本及占地面积及规模等许可标准;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标准及设计施工指南;规定了循环骨料的品质认证要求及取消规定;规定
11、了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的工程范围和使用量;规定了违反该法不同事项下的罚则。2、通过产业政策引导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德国、芬兰、瑞典政府为了鼓励私人投资建筑垃圾回收利用行业,采取了一些政策性扶持,如: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征收每吨500欧元的处理费用;芬兰政府到对每吨建筑垃圾征收30欧元的税;瑞典政府对随意倾卸建筑垃圾者给予每吨40.9美元的罚款。这些征收的税费的60%以上直接用于扶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美国在建筑垃圾产业政策方面,已经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变。第一阶段是基于政府主导的命令与控制方法,通过行政手段实现污染控制;第二阶段是基于市场的经济刺激手段,强调企业在建筑垃圾产生方面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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