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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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 内容提要 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大量移植现代法制,使中国租界的法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租界的租地规定在实现法制现代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
2、确立租界内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等。租界法制优于中国传统法制,主要表现为: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具有现代的法制语言;具有现代的审判制度;具有现代的律师制度等。在中国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问题中,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方面,包括:法制现代化的发展很不平衡;租界法制中有歧视华人的因素;租界法制有明显的两面性等。关键词 中国租界法制 现代化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出现了逐渐增多的通商城市,不久便产生了租界。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法制现代化从这些租界开始。本文以上海、天津和汉口三地的租界为例,就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问题作些探索。一中国大地上的法制现代化进程始于租界。租界当局通过大量移植现
3、代法制,使中国租界的法制率先实现现代化,租界的存在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紧密联系在一起了。确立租界存在的基本法律是有关租界的租地规定。这种规定在各租界的称谓不完全相同,在上海被称为“土地章程”、“地皮章程”或“地产章程”等等;在天津被称为“租地条款”、“租界合同”、“租界条款”等等;在汉口被称为“租界地条约”、“租界购地条约”或“专管租界条款”等等。它们是这些租界存在、发展的基本法律依据。有人曾把上海租界的“土地章程”称为上海租界的“根本法”、“大宪章”等。其实,天津、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也是如此。有关租界的租地规定由一系列规定组成,在实现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
4、)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法制的属地性很强,任何法制都是一定地域条件下的法制。上海、天津和汉口的各租界当局根据有关的租地规定,取得了在中国的落脚之地,创造了移植现代法制的地域条件。而且,随着租地规定的不断补充、扩展,租界地域也不断延伸、扩大,中国植入现代法制的区域也随之越来越大了。在上海,1845年11月首次公布了土地章程,它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确定了英租界的地域,它东靠黄浦江,北至李家场,南至洋泾浜;笠年,又确定西至界路,此时的面积为832亩。从此,现代法制开始在上海登陆。以后,上海的租界不断扩大,这种扩大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取得上海租界地域的国家扩大了;另一方面是这些国家在上海租界
5、的地域也扩大了。1848年美国派员向上海道台吴健彰提出把虹口一带广大地区作为美租界的要求,吴健彰作了口头承诺。1863年英美两租界合并,以后取名为公共租界。1849年法国也提出在上海设立租界的要求,同样得到了允诺,于是法租界也登场了,它南至城河,北至洋泾浜,西至关帝庙诸家桥,东至广东潮州会馆沿河至洋泾浜东角,总面积为986亩。以后,这两个租界几经扩展,以致公共租界的面积达32110亩,法租界的面积达15150亩。至此,上海的租界把上海交通最便利、地理位置最重要的地段全都分割完毕。这给上海租界的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的移植造就了一个十分有利的地域条件。在天津,通过与清政府签订的租地规定,1860年英
6、、美、法三国分别设立了自己的租界,而且均位于海河西岸的紫竹林村一带,故它们又被称为“紫竹林租界”。它们的面积分别为460、131、360亩。自1895年起的8年间,德、日、俄、比利时、意大利和奥地利等6国分别通过签署租地规定,也在天津取得租界,土地面积分别是1034、1667、5971、747.5、771和1030亩。同时,这一时期英、法、德、日等4国的租界地域又分别得到了1至数次的扩展,以使天津形成了幅员为县城8倍的租界夹峙海河的局面,其最利于发展、繁荣的地区均收归于租界囊中,现代法制同时在这一地区落户。在汉口,1861年英国通过汉口租界条款在汉口取得第一块租界,从花楼巷江边往东8丈起,至甘
7、露寺江边卡东角止,面积为458.28亩。从1895年起的3年内,德、俄、法、日4国租界也根据相关租地规定,在汉口的英租界附近取得了租界,面积分别是600、414.65、187和247.5亩。以后,在1898年起的9年中,英、德、法、日4国又分别拓展其租界,新增面积分别为337.05、36.83、170和375.25亩。这样,在汉口镇下游4公里长的长江边形成了一个汉口租界区。在这里,外国的经济、贸易、金融业等得到了大力发展,现代法制也同样被引入。(二)为确立租界内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有关租地规定还确立了租界内的自治机构,使租界成为名副其实的“国中之国”。有了这些机构,租
8、界当局就可在租界内建立起自己的法制,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一系列权力,开动法制机器。这种法制就是现代法制。上海租界的这种自治性十分明显。1845年的土地章程已经确立了英租界的自治机构的雏形。它确定英国领事是英租界的自治者。此章程规定,英国以外国家的商人要在租界内建房、租房、屯物,都“须先禀明英国领事得其许可”;租地人如果“欲设船夫及苦力头目”的,也“须陈报领事”。这个土地章程还赋予英国领事以司法权。它规定,违反土地章程的,由英国领事惩处。“嗣后英国领事,倘发现有违犯本章程之规定者,或由他们禀告,或经地方官通知,该领事均应即审查犯规之处,决定应否处罚”。以后,美、法两国的租界也在上海取得了相似的
9、权利。上海英租界1854年的土地章程更能体现这种自治性并扩大了这种自治机构。它把英国领事的自治权延伸到卖酒与开设酒馆等方面,规定界内无论中外之人,未经领事官给牌的,都不准卖酒并开店。根据这一土地章程的自治性,公共租界还始在租界设立了“工部局”。它是英租界和以后的公共租界的行政管理组织。工部局要处理界内的日常管理事务,包括:各种市政工程的建造、维修;制定相关的规章;负责警务及社会治安;经费安排等等。为了有效管理界内事务,它还下设:工务、警备、财政、防卫、电气、卫生、运输等20余个常设委员会和巡捕房特别调查、普通教育、特别电气、宣传等10余个特别委员会等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可见,这是一个机构设置俱
10、全的租界内自治管理机构,如同一个自治政府。上海公共租界1869年的土地章程在自治方面走得更远,竟然规定在租界内建立纳税外人会。此会又称“外人纳税会”、“纳税西人会”等,全为外国人组成,是公共租界的主要议决机构,起了“市议会”的作用,其地位在工部局之上。但是,任何华人都不可参加此会,被排斥在外,尽管他们所缴的捐税大大超过外国人。所以,我国学者王世杰说:“上海公共租界内的华人,虽然没有参预市政之权,他们对租界行政费用的负担,并不因此而减轻,实际上他们所纳的税捐大大的超过外侨所纳的税捐。”上海法租界也有一套相似的自治机构和制度,只不过名称有点差异,其议决机关称为“选举人大会”,行政管理机构 称为“公
11、董局”。另外,这两个租界还建立有自己的警政机关、监狱等其他一些组织和设施,一起为自治服务。在这种自治条件下,上海租界当局就可自行决定引进现代法制,不会有权力上的障碍,这种移植也就从可能变成现实了。在天津和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中,同样存在这种自治机构。在天津,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不仅规定,德国要永远在天津设立租界,即“今中国准德国永远在天津设立租界”;同时还确立了德租界中“工部局”作为管理机构的地位和作用。意大利租界的租界章程合同在规定取得租界永租权的同时,还规定租界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
12、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内事务由意大利的机构进行管理,“今将天津北河左岸上地方一段永让意国作为租界,该地界内全行管理”,这一管理机构也称为“工部局”。奥地利租界的租界合同同样规定,设立“工部局”进行界内的管理。英租界的扩充租界章程不仅为英租界当局取得更多的租界地域,而且还确认工部局为界内的管理机构。在天津的租界里还建立有类似上海租界内的纳税人会,作为界里的权力机关,工部局则是其下属管
13、理机构。在汉口租界的租地规定中,也有类似上海、天津租地规定的内容,也确认了租界自己的管理机构,行使界内的管理权。在早期英、德、俄、法、日租界的租地规定中,都把领事馆作为租界的管理者。以后,在有关租界扩大的租地规定中,则出现了新的机构,比如在英租界就成立了“工部局”。此外,英、德、法等租界还设立了纳税人会议,作为租界内的最高权力机关。工部局在纳税人会议之下从事具体管理事务。(三)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租定规定中,还直接规定一些移植过来的现代法制,使它们植根于租界,以致租界也具有了现代法制。从上海租界的土地章程规定来看,主要规定的是巡捕制度、领事公堂制度以及其他一些制
14、度。第一,关于巡捕制度。1854年的土地章程提到了建立巡捕的问题,规定:“设立更夫或巡捕”。这意味着可以在上海公共租界内建立现代的警政制度,设立现代的警政机构和人员了。在以前,上海公共租界只设更夫,不设巡捕。他们之间有明显的差别:更夫只在夜间报更鸣警而已,巡捕则是现代的武装警政人员,性质完全不同。从那以后,巡捕制度作为一种现代警政制度便在上海出现了。当年,就在工部局下设警务处,正式设置巡捕。法租界也建立了相似的巡捕制度。上海租界的巡捕制度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上海租界的警政制度已基本实现了现代化。第二,关于领事公堂制度。1869年的土地章程规定在公共租界内设立领事公堂,由其来受理控告工部局及其经理人
15、的案件,实际上是一个类似于行政庭的司法机构。其具体内容为:凡控告工部局及其经理人等者,即在西国领事公堂投呈控告,系于西历每年年首,有约各国领事会同会议,推出几位,名曰领事公堂,以便专审此等控案。1882年7月上海领事公堂诉讼条例被批准实施,领事公堂制度正式运行。此条例共有9条,内容涉及公堂的人员设置、公文来往、聘用代理人或律师、答辩书、诉讼费、保证金等一些方面。领事公堂的法官全由外人组成,他们根据土地章程及相关规定进行审判。这些都按现代的诉讼程序进行设计和操作,是一种现代化的诉讼制度,与中国传统的“厌讼”为导向的诉讼制度明显有别。第三,关于其他制度。在土地章程中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现代法制的内容,
16、这里以罚款为例。在土地章程中,多次提到罚款的规定,其用词为“罚银”。在1854年土地章程中,因禁止华人用易燃物质造房等问题,在同一条款中就4次使用了罚银的办法。其中涉及罚银的方式包括:按月罚银、按次罚银和初次、再次罚银等。它规定:禁止华人用蓬、竹、木等易燃物品造房,并禁止储存硝磺、火药等,违者初次罚银25元;如不再改,每月加罚25元。可见,租界当局已建立了罚款制度并能很熟练地使用罚款方法。在中国传统的法制中,刑法是主要部门法,泛刑主义泛滥,大量类似于现代化的行政和民事违法行为都要被处以刑罚,很少使用罚款这样的行政制裁手段。1854年土地章程中移植了现代的罚款制度,使其在租界的法制中得到运用,为
17、上海法制现代化增添了新的内容。从天津的租地规定来看,也规定有现代法制的内容。法租界的租地条款中有现代民事补偿制度方面的内容。比如,它规定,法国商人如果要租用租界内华人房屋的,除了要付房租外,还要付搬费,作为搬场的补偿。“法国商人等愿租地基,若愿租地块之上有房屋,该房屋居住本地民人,每户要收搬费一十两。”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中,则有城市管理制度方面的内容。比如,它要求用租界的办法来管理城市,并采用一系列现代城市的管理规定和措施。“中国国家允照英租界办法维持秩序,并以维护沿河马路。严禁新建码头及马路上摆设摊场。”“沿河北岸不准建造栈房、竹房,以免有碍学堂。”在租界内筑马路时,“如有士绅坟墓实在不愿迁移
18、者,马路应设法稍让。”等等。日租界的租界续立条款肯定并规定了现代警政制度。它要求,在原租界内建立巡捕房,在将要扩展的租界地区设立会缉捕局,进行现代治安管理,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办法。“现定租界内,日本设立巡捕房,管理界内一切警察事宜外,两国另在预备租界内公设会缉捕局一所。”“如在规定租界犯事之人,窜入预备租界内者,亦由会缉局查拿送官究治。其零星细事无关罪名者,即由会缉捕秉公了结。”等等。在英租界的推广租界规定中,也有一些现代法制的内容,主要涉及治安、卫生等一些方面。它规定,租界内“遇有行为不端、不守法禁人等,由工部局巡捕拿送总领事移送地方官。”“界内娼寮、赌馆及不守规矩房舍,由工部局立即封闭,或明
19、知藏有盗贼等类,亦由工部局自行人查。”等等。它还规定,租界内“积水坑沟有碍于卫生者,如工部局传知该主设法填平,务须遵照。”等等。以上这些规定都具有现代法制内容的特征和性质,是天津现代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汉口的租地规定来看,同样具有现代法制的内容。在德租界的租界合同中,规定有城市建设和审判制度方面的内容。它的有些内容直接有关城市建设制度。比如,它规定,租界内官地“应予勘测”;租界内在盖造新的洋房时应留出街路基地,“无论华洋商民及驿递公文、饷鞘夫马人等,均准一律任便行走。”要建造码头的,“须先与监督商量,察看地势,与华、洋商船往来无碍,方可修建。”等等。它的有些内容又直接有关审判制度。比如,它规
20、定的这一审判制度就是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制度,只是把它具体化,更便于操作。“德租界内如遇驻华领事馆管束之洋人并华人涉讼,应归中国官办理,派员在租界审谳。若领事馆管束之洋人并德国人或各国人,因被华欺凌,禀控,以及华民在租界内违犯章程,由中国官员会同德国领事或领事所派之员会审。”汉口的其他租界也有一些自己的规定。俄租界的租界地条约也确立了会审公廨制度,规定:“租界内遇有华洋商民禀控欺凌等项事故,应由租界委员会同领事及领事馆所派之员审讯办理。”法租界的租界租约确定了城市规划制度,规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只可筑路,不可建民房,即“不准民人搭盖棚屋等项”。日租界的日本专管租界条款则对居住制度作了规定
21、,特别强调对华人居民的限制。“中国无身家之人不得私在租界内住家,或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 办。”英租界的新增租界条款重申了工程局的具体职能,提出:“路灯、巡捕,议由租界工程局安设。”以上汉口租界租地规定中的这些内容同样是现代法制的内容。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有关租地规定的内容为植入现代法制奠定了地域基础、为确立租界的自治机构提供了法律依据、为直接植入现代法制作了明文规定,其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上先行了一步,作用不小。二清政府的法制改革始于20世纪初,中国华界的法制从此逐渐走上了现代化的道路。可是,中国大地上租界的法制现代化则早于华界,它肇始于19世纪中叶。上海、天津和汉口租界的法制现代化均
22、领先于华界,优于中国的传统法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一些方面。(一)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上海租界当局制订的法规都具有现代的法规结构。首先,采用“章程”的称谓。比如,公共租界的工部书信馆章程(1893年)、公共租界工部局中式 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中国的租界与法制现代化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新房建造章程
23、(190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1903年)和法租界的公董局组织章程(1866年)、法租界公董局警务路政章程(1869年)等等。在中国传统法律、法规中,称其为“律”、“刑统”、“令”、“敕”、“制”等等,都与“章程”不同。其次,采用款、条的排列方式。在那时内容稍多一些的法规中,都采用款、条排列方式。公共租界工部局治安章程就采用了这种排列方式。它共有25款,每款之下又设有不同数量的条。第1款为“西客栈及大餐馆”,下设11条,内容涉及不可顶替他人执照、查验酒的人员和方法、开闭馆的时间、转租、不准留宿的情况、不准滋事赌博等一些方面。第4款为“渡船”,下设6条,内容包括了不可顶替用执照、听从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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