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语言文学毕业论文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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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师范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论词类划分的标准院 (系) 文学院 专 业 汉语言文学 研 究 方 向 现代汉语 学 生 姓 名 岳雪 学 号 200801020549 指导教师姓名 李冬梅 指导教师职称 讲师 2012年5月19日摘 要汉语词类划分标准一直存在争论,本文以本意义标准、形态标准、语法功能和多重标准为纲,对现代汉语词类划分标准进行一个整体的梳理,指明每一标准的内涵、采用该标准的代表学者,该标准在汉语中的适用性等,以期通过这一梳理明晰各个标准的优缺点,为深入认识词类本质奠定基础。 关键字:词类;划分标准;意义标准;形态标准;语法功能标准AbstractKey words: parts o
2、f speech; classification standards; criterion of meaning; morphological criteria; grammatical function standard 目 录前言词类问题是语法学的基本问题。前苏联语言学家龙果夫在其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序中论述到:“词类问题有巨大的理论和实用意义,因为各种语言的语法结构的本质反映在词类上。离开词类,既不可能理解汉语句法的特点,也不可能理解汉语形态的特点,因而也就不可能说明汉语语法,无论是从科学的角度还是从实用的角度。”但汉语词类的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具体说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主观方面的
3、原因,二是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的原因就是语言学术界关于词类的看法很多,但实际上对词类的基本情况没有真正的了解清楚。客观原因就是汉语有自身的特点。首先,汉语既没有形态上的标志,也没有形态上的变化。其次,汉语词的多功能现象普遍存在。最后,汉语词的句法功能和语法功能复杂。所以,词类问题成为了汉语语法研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一、词类划分概说 人类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涉及到分类。分类的问题中,所采用的标准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语言研究亦是如此,根据不同的分类的标准,可将词划分出不同的类别。1.词类划分的本质关于词类的本质,有两种针锋相对的意见。袁毓林等认为词的本质是分布类。即不同的词类既是由不同的分布决定
4、的,也表现为不同的分布。 而郭锐则认为词类的本质即是词类的表述功能。词类上的异同显示了词在表述功能上的异同。在句子中,能够出现在同一语法位置上的词具有相同的内在表述功能,而不能出现在同一语法位置上的词则不具有相同的内在表述功能。也就是说,词的内在表述功能决定着词的语法分布。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处于相同语法分布位置的词多数是同一类词。因此,只有那些能反映词的内在表述功能的因素才能成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本文基本同意郭锐的意见,词的语法功能只不过是词的表述功能的外在表现而已。2.关于词类标准要想划分词类,必须要选择一定的标准。一个合适的实用的标准,一般认为需要具备以下两个特点:一是可以观察。所谓可以观察,
5、指作为划分词类标准的某种因素有明显的外在形式,或者本身就是某种外在形式,因而可以明确把握。这样才能避免“一千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莱特”。二是具有全面性。所谓全面性,指作为划分词类标准的因素对于所有词或大部分词都要用。只有具有全面性因素的标准,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主要变准,不具有全面性的因素至多能作为划分词类的辅助标准。辅助标准对主要标准起补充作用,在主要标准不能控制的个别词的划分词类中起作用。在汉语研究史上,词类的划分人们以往采用的标准主要有三类:意义标准,形态标准,功能标准。也有采用多标准的,例如,“词汇/语法范畴”双重标准,“形态、意义、功能”“形态、意义结合双重标准”。本文以意义标准、形态标
6、准、功能标准以及多重标准为纲,以前人研究为依据,根据自己的看法,对词类划分进行进一步阐述,力求使词类划分的问题得到进一步的解决。二、意义标准(一)意义标准概述意义标准即依据意义或概念标准划分词类。该标准最早可追溯到马建忠的马氏文通,“字类者,亦类其义焉耳” 。王力的中国现代语法中也认为:汉语里的词的分类,基本上都是凭着意义标准来划分。当我们看到某个具体的词语时,通常会想到这个词的词汇意义,但同时该词也具有一定的语法意义。例如,“车”词江意义是陆地上有轮子的交通工具,同时它抽象的语法意义是表示一种“事物”。我们就可以说,“车”是名词。 而“坏”词汇意义指品质恶劣,有害或质量差,不完美,跟“好”相
7、对,语法意义是指一种性质,据此可以说“坏”是形容词,同理,“打”就是动词。 关于词类划分问题,各家有各家的说法,但是在以意义作为词类划分标准上,各家的观点较为相同。意义标准较符合人们的感性认识和思维的习惯。它对刚刚接触语法的人来说,起到了一定的启蒙教育作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是,由于人类的感性认识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有一定的偏差,这也是不科学的。在给词进行划分时,不同的人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具体的词类划分不一致。例如“战争”和“打仗”,在意义上是相同的,都是“斗争,作战”义。但“战争”是名词,而“打仗”是动词。通常我们将名词定义为表示任何事物名称的词类;动词表示动作、行为、变化;形容词表示性
8、质、状态。这些说法都是按照词的语法意义来概括的,但我们不能将其反过来说表示任何事物名称的词类是名词,表示动词、行为、变化的词是动词,表示性质、状态的词是形容词。因为我们无法确定性质、行为、事物之间具体界限到底在哪里。因而从前文关于词类划分标准需要具备的条件中可以看出,词的词汇意义虽具有全面性,但是不可观察,因此不能作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所以,意义标准一般认为只能作为词类划分的辅助标准,补充主要标准,不能作为主要标准。三、 以形态为标准的词类划分(一)什么是形态标准高明凯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了他的“形态说”,并把形态看作是词类的本质得出了汉语无词类的结论。张斌先生一再强调区分词类应以形态为标准,
9、在谈词的分类中说:“词类,是语言中客观存在的类,是语言本身表现出来的类。语言自身怎么表现出类来了呢?就是从形态上表现出来。” “如果着眼于形态,把形态归纳起来,给各类词定出一个界限,不只有它的实用价值,就是悬而未决的词类的区分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了。” 3(文中凡是类似这样直接引用的地方都要加上这种上角标,并与后文文献一一对应)所谓形态指的是一个词表示不同的语法意义的形式变化系统,语言谱系中有些语言会根据所属不同的词类,变化出相应的词语形式,即通过不同的词尾或特定的形态标志来表达不同的语法意义。如印欧语系中的许多语言具有较丰富的形态变化。形态显示出词类的两种区别:一是词的词形本身有成系统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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