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公民受教育权文献研究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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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受教育权文献研究综述刘锦(西南大学法学院,重庆,400715)摘 要: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依法请求国家提供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通过学习来完善自我的权利。公民受教育首先是作为义务进入法律调节领域的。随着教育对于个人生存发展与国家繁荣富强作用的日益突显,受教育逐步被立法确立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世界人权宣言就开创了将受教育权作为公民权利的新时代。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使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引起人们广泛关注。本文从研究公民受教育权已有现状,探讨当前公民受教育权的各方面发展情况,总结了各位学者关于受教育权具有争议的几个方面以便于深入研究。关键词:受教育权;性质;救
2、济The Right Of Citizens To Education Fundamental ResearchLiu Jin(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Abstract: Right to education is a fundamental right of citizen, it is the right for citizen to ask their government to provide the opportunity and facilities of education, and the right
3、 fir citizen to make progress by study. At the beginning, receiving education is a duty in legislation. With time gone, the meaning of education to individual struggle and a countrys prosperity become more and more conspicuous, receiving education became a combination of right and duty in legislatio
4、n. After the Second World War,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ushered in a new epoch of citizens right to education in human histor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issue of the right to education has been attracting widespread attention.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situation of citiz
5、ens right to education, discuss present grow with this right in all directions, summed every scholars view in order to deep research.Keys: right to education; nature; relieve由于历史和经济的原因,建国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等理念的确立以及科教兴国战略的提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有了长足的发展。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民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在受教育权方面,人
6、们已经认识到接受教育是个人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途径,对受教育权的关注也与日俱增。受教育权在我国学术界收到广泛关注,是我国近年教育界法学界讨论较多的问题之一,学者观点和意见也有较大分歧。在笔者所能查到的范围下,目前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研究成果大致为:期刊261篇,报纸会议记录40篇,硕士学位论文76篇,博士学位论文3篇。虽然从上述数据中可看出,学术界各位学者对于公民受教育权予以的高度重视和肯定评价,但是由于我国对受教育权只有一个模糊、笼统的认识,缺乏对受教育权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试从受教育权定义、性质、内容、救济四个具有较大争议的方面进行分析,作出一个归纳性的总结,以利于受教育权的进一步研究。一、
7、公民受教育权定义的探讨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公民行使其他政治权利的基础。什么是受教育权,成为了各学者争议的焦点。(一)权利性质角度的定义。从权利性质角度出发,有以下几种代表性观点:1、公民权说,也称为政治性权利说。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种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国民为有效行使政治权利并扩大其参政能力而要求国家帮助创造文化教育条件的权利。谢鹏程提出,“对于个人来说,受教育是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10.李伯均认为,受教育权是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接受物质帮助的权利。 李伯均.中国宪法新释M.
8、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14.以孙葆森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受教育权是由法律规定,公民为接受教育要求国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顾明远等.教育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笔者认为其特点在于把公共教育和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特别重视公民主权和公民教育间的紧密结合,明确了受教育在培养国家主权者公民方面的政治性功能。英国学者道格拉斯.赫德逊曾说:“可以举出很多的理由来证明,适当的教育是公民更理智地行使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前提”,“受过良好的教育的人民也许是保持民主结构与理念的前提条件”。 夏志文.受教育权救济问题研究D
9、.苏州大学.2008:49.公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4款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的自由。”1960年联合国大会教科文组织大会通过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旨在消除在受教育权保护方面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等的歧视,即保证每个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平等接受该阶段的教育。公约所保护的受教育平等权是平等权的一部分。很显然,从平等权来看待受教育权,受教育权便属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2、生存权说。受教育权的本质就是了使贫穷的公民获取维持人的尊严、过体面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教育,从而要求国
10、家通过主动积极的社会措施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受教育机会。劳凯声教授提出:“受教育权是一种经济收益权利,其实质是为了争取更好的生存能力而要求国家从经济角度提供必要的文化教育条件和均等的教育计划的权利”。 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93.“受教育权是指个人在国家和社会创建的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学习文化等方面知识,以提高生存和发展能力。” 李龙主编.人权的理论与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1995:615.受教育权就是社会权利中的“机会权利,包括通过初中、中等和高等教育援助,使公民获得工作技能与文化参与的技能。” 转引自:夏志文.受教育权救济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
11、08:50.原注: 美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梅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41.教育不但提供个人相互交流和更加独立生存的能力,而且还将提供关于社会价值和社会方面的知识。一般来说,提高初等教育入学率和成人识字率与提高人均收入和经济上更平等之间有密切的联系。许多研究,尤其是世界银行的研究都证明了这一点。研究发现表明,在所有各级教育中,(相对于费用而言)初等教育具有最高的经济效益。在发展中国家,初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在25%左右,而高等教育的投资收益率则为12%;在相同环境下,接受过教育的农民的生产力比没有接受过教育的农民高。 赵中建,顾建民选编.比较教育的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
12、教育出版社,1999:438.受教育权作为一种生存权,在国际人权三大宪章中都有关于受教育权的规定,但尤以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此规定得最为完整。在三大区域人权公约中,美国人权公约在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补充议定中对受教育权作出了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措辞基本相同的规定。从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分布来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宪章将受教育权也规定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体系之中。3、学习权说。该学说认为,受教育权不只是受教育者被动地接受教育的权利,还是个人与生俱有的、选择教育进而完善和发展其人格的主动权利。1972年,联合国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发表了名为学会生存的报告,报告认为,“终身教
13、育这一概念涵盖教育的各个方面,包括教育的全部内容,而且其整体大于其各部分之和。教育中根本不存在任何不是终身、独立的、永不改变的成分。换言之,终身教育不是一种教育体系,而是一个原则,用来建立一个完整的体系,并成为这一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的发展的基础”。以劳凯声教授为代表的学者提出,在终身学习概念逐渐取代终身教育,“学习化社会”,即“求得自我实现的学习被贯穿于每一个人终身”的社会这个术语愈益被广泛使用以来,学习权更成为民主社会中每一个人最为重要的权利。 转引自孙宵兵.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D.华中师范大学,2003:25.原注:劳凯声.理性的选择: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治环境研究.2001:109.学者宋长
14、军认为,受教育权利的意义在于保障学习权,受教育的权利主体实际上是孩子,虽然教育也包括了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等内容,但尤其重要的是学校教育,因此受教育权利的中心内容是为了实现孩子们接受学校教育的权利,即由国家积极完善学习条件、扩充学校内容。 宋长军.日本国宪法研究M.北京:时事出版社,1997:106.“这意味着教育法学的出发点正从教育主体的教育基本权转移到学习主体的受教育基本权方面来。” 劳凯声. 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30.4、接受教育的权利。学者李步云 李步云.宪法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41.认为,“受教育权时指公民有在各类学校、各种教育机构或者通过
15、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业务水平的权利”这是从受教育权享有者享有和实现权利的具体途径及权利内容方面进行的定义。“受教育权,指公民有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的权利”。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110.张维平 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M.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1994:236.、姜小川 姜小川.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163、李凤堂 李凤堂.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法律保护J.天津科教院学报,2002(1).均持此观点。学者尹力从权利的构成要素入手,得出“受教
16、育权是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者资格”。 尹力.受教育权利的基本问题探讨J.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2(1):345.这种定义强调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同时,忽视了与受教育权对应的法律义务。5、多样性权利。孙宵兵博士认为,受教育权是一种人在现实社会中,以多种方式获得知识和技能从而促进自身的个性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通过多种渠道实现的”。 孙宵兵.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D.华中师范大学,2003:25.劳凯声教授认为,受教育权简单说,就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并认为,从学术研究的范围和科学的角度,对之下一个唯一正确的定义既是不容易的,也是不可能的。由于“权利”概念
17、本身的争议,必然导致对“受教育权利”的表述也是多样的。 转引自同上.原注:劳凯声.理性的选择: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法治环境研究.2001:197.(二)公民与国家权利义务关系角度的定义。这类的定义指出了国家对受教育权的实现附有法律上的积极作为义务。秦惠民教授认为:“现代社会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 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91.劳凯声教授也指出,“在法学理论中,尽管对权利的分类和表述存在不同看法和作法,但受教育都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一范畴,是公民为自身利
18、益,要求国家一定行为的权利,是公民从国家那里获得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权利”。 劳凯声.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92.并且,我国台湾学者耿云卿把受教育权归为教育上的受益权,即指“人民在受教育方面,得请求国家给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以享受获得知识、发展人格之权利。” 转引自:李潇潇.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D西南政法大学,2008:4.原注:耿云卿.中华民国宪法论M.北京:华欣文化事业中心,1982:137.日本学者中村睦男认为,受教育权是要求国家对教育的条件设施及对教育机会给予积极的关照,从而使之充分实现的权利。 转引自:高淑贞.论受教育权D.吉林大学,2007:52.
19、原注: 芦部信喜编.宪法人权M.有斐阁,1981:381 硕士朱萸、李潇潇等则以此类观点为基础,进一步对受教育权的定义作出了诠释,他们认为,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必要时可以请求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益实现,并通过学习使人得以全面发展,以获得平等地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李潇潇.论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D西南政法大学,2008:4.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公民权说倾向于将受教育权作为社会政治权利,强调国家对教育权的作用;生存权强调了受教育权对生存的作用,重视教育对于人的经济状况的改善作用;学习权说强调了学习的作用,强调通过学习使人得以发展;接受教育的
20、权利和多样性权利都反映了一定的受教育权现象和事实。笔者认为,将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受教育权定义更明确完整与以上前者,它有利于解决受教育权虚置的困境,保证所有公民的受教育权(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都能得到实现。二、公民受教育权性质的探讨(一)复合性、多样性受教育权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一个权利集合。孙霄兵 孙宵兵.受教育权主体范式论D.华中师范大学,2003:25.博士提出,受教育权有着丰富、多样性的体现,在实践中有广泛的运用。“我国受教育权不仅是宪法意义上的权利,还表现为其他意义的权利,如行政法和民法意义的权利。” 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59
21、. 受教育权绝不是单一的权利,而是各种受教育主体及其相对方构成的复合性权利。对此,博士范履冰认为,“教育本身的概念就是复杂的,受教育权不可能囊括人类所有的教育现象和教育活动。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受教育权在不同社会制度的教育观、法律观支配下会表现为不同的权利特质和形态”。 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D.西南大学,2003:33.正是由于受教育权的复合性,又使它具有了其他多样性质。学者胡锦光认为受教育权兼具自由权和社会权性质:“受教育权是为确保公民健全人格及健康幸福的符合人性尊严的生活,而由学习协助者协助学习的一种权利;它要求国家提供学习条件及机会,并要求为学习内容由国家、教育协助者在不损及学
22、习权之目的及增进学习效果的条件下确定”。 胡锦光,任端平.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载于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10.一方面在于公民通过受教育权完善其人格及生存能力,获得其应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国家必须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机会与条件。 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29.因此,受教育权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两种权利的特性。受教育权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首先被认可为自由权。当福利国家思想出现后,受教育权又具有了社会权的特质,成为具有复合特性的基本权利。博士夏志文则认为,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发展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是其
23、他所有人权与基本自由充分实现的手段。从教育某一侧面的直接目的来看,受教育权的行使是为了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学习权利,但从全面的最终意义上看,受教育权实质是受教育者身心全面和谐发展的权利。 夏志文.受教育权救济问题研究D.苏州大学.2008:51. “在受教育权社会化范式下,由于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的进步,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途径己经建立和逐渐完善。在受教育权国家化范式的基础上,受教育权社会化范式对受教育权侵权问题给予了更多的救济。这更多体现在采用民事责任赔偿上。换句话说,受教育权社会化范式的法律救济的特点是民事责任的广泛运用。即法律责任承担者不仅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4、受教育权既是一种公权,宪法权利,同时又可在一定条件下作为民事权利,被侵权者可以按照我国教育法规定获得赔偿。正是由于它在公法的前提下,具有民事性质。因此,受教育权在社会化范式中,成为精神权利兼有物质利益的权利。” 孙霄兵.受教育权法理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393-394(二)民事性、宪法性、教育性一种观点认为受教育权是民事权利。张小涛学者提出,受教育权与公民自身的前途命运有密切关系,所以它是一种人身权利,理当属于民事权利范围。接受教育在现代竞争激烈的社会是公民参与竞争及谋求生存与发展的前提,是与公民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受教育权正是现代社会人格权的丰富与发展,本质上是平等权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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