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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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儒家法律思想差异产生的必然性儒家法律思想自先秦至汉代是一个从理想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过程,同是也是一个从批判性到建设性的过程,完成了一次从“山中客”到“朝上臣”转变。这种法律思想上的演变并不是偶然的,它不但是儒家思想自身改造的必然结果,同是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改造的过程汉代之“礼法结合”影响了中国后世社会法律思想的走向、法律制度的设计以及司法的运作方式,从而构成了中华法系的根本特征。乡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结构与思想文化和国家相配合塑造了正统法律思想下的法律以及&
2、ldquo;礼法结合”的法律运作模式。1孔孟对周礼的改造孔子提出“仁”的理论,用“仁”改造“礼”,强调“德治”和“礼治”。作为孔子思想的忠实继承者,孟子发展了“仁”学,形成“仁政”思想,并有具体主张,提出了完整的人性论,此外,对义利关系的梳理以及君臣关系的界定,也是其思想的重大贡献。孔孟的政治思想可以总体上概括为仁政思想,“仁政”思想是以孔子的仁学为基础,由孟子提出的各项具体措施发展而来的。&
3、ldquo;仁政思想的基本原则是以民为本”。3要求统治者重视百姓的生存与生活,反对用苛刻的政治残害百姓,反对滥施刑罚,主张以温和的手段来规范社会秩序。施行仁政的途径主要有三,即“礼治”、“德治”和“人治”。但由于当时处在社会大变革之中,孔孟的主张因显得迂腐而未被当权者采纳。2荀子对孔孟思想的突破儒家人物中,荀子比较深入地探讨过较为具体的法律问题。从人性的角度,再次分析了“礼”的起源与作用,在荀子看来,“礼”就是法律,是为了解决争端而产生的,即“定分止争
4、”。荀子以“隆礼”著称。但他的“礼”与孔孟不同。孔孟都坚持礼治,用“礼”的精神支配社会政治生活。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为国以礼,既坚持贵族政体和“亲亲为大”、“贵戚之卿”的世袭特权;二是为法以礼,即用宗法等级观念支配立法、司法活动,以维护宗法家族秩序。因此,“孔孟之‘礼’是国家政体与宗法家族一气呵成的一元化的‘礼’”。1荀子对孔、孟之“礼”进行改造,这主要分两方面:一
5、是排斥为国以礼,反对“任人唯亲”、“世卿世禄”的贵族政体,主张“尚贤使能”,提出“贤能不待次而举,罢不能不待须而废”。这一主张实际上跟法家要求建立的封建官僚制度如出一辙。二是仍然坚持“为法以礼”。他说:“礼者,法之大分而类之纲纪也。”这是明确要求以宗法等级观念指导立法和司法,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经过一舍一取的改造,使原先的“礼”由于失去了国家政体这一阵地而发生量变,“由国与家结合的一元化之‘礼&rs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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