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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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程序上独立于党委和法官独立等。这些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宝库,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度挖掘。关键词:关键词:列宁;司法独立;法治中图分类号:DFO文献标识码:A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由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衍生出来的政治原则,经过两个多世纪的实践和发展,已作为一项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确认,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法治原则。那么,革命导师列宁又是如何看待司法独立的呢?过去,人们多囿于“议行合一”的理论框架,自然推出列宁反对司法独立的结论;或者,虽然承认列宁著作中也有司法独立的理论阐释,但在具体分析时却又语焉不详。实际上,在列宁的大量著述中,特别是在其逝世前几年的著作中,蕴含着极为丰富
3、的司法独立思想,这些论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司法独立思想的丰富和发展。认真梳理和研究列宁有关司法独立的论述及实践,对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具有重要指导借鉴意义。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控制与干涉。列宁有关司法独立思想内涵丰富、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主张司法权相对独立司法权的独立是司法独立的逻辑起点,如果完全不承认司法权一定程度上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地位,则其他一切将无从谈起。那么,革命导师列宁是如何看待司法权的呢?一般认为,列宁遵循了巴黎公社的基本原则,承继并发展了马克思“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和行
4、政权合一,司法权被视为行政权的组成部分。那么,马克思所说的“议行合一”的含义是什么呢?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指出:“它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段话被认为是对“议行合一”的经典性概括。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并未涉及到司法权问题。那么,未来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组合?从马克思的法兰西内战一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提出了未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应该实行立法兼管行政,司法与之相独立的组织原则即分权制组织原则。列宁是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但是“在列宁那里,议行合一是一个争权力的权宜之计,而不是关于理想政府的理论。所以,在掌握了
5、政权之后,列宁就毫不犹豫地放弃了这一理论。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就建立了分权的政府”。而且“苏联从产生到解体的73年中,都没有实行过议行合一的制度。”1918年7月10日,在列宁为代表的俄共(布)的领导下,全俄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根本法)。根据该宪法,苏俄的国家机关系统是分权的,立法与行政机关分设,职能分开。该宪法第24条、30条和3l条规定了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是共和国的“最高立法、指挥和监督机关。”该宪法第37条规定了设立人民委员会“全面管理俄
6、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务”,但第39条、40条和41条又规定了对人民委员会的严密的监督制度,表明列宁对行政权的不信任。该宪法未提及法院的地位与权力,但在此前的1917年11月24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人民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规定了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这亦说明,在列宁的思想中,法院的权力始终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不同的权力。1924年1月31日全苏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本法(宪法)基本上维持了1918年苏俄宪法的权力架构,议与行机构是分设的,并首次用专章确认了苏联最高法院的法律地位。在列宁宪政思想指导下制定的1936年苏联宪法亦规定苏联最
7、高苏维埃是最高权力机关,苏联部长会议为行政机关,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这种权力结构框架一直保持到苏联解体。于此可见,列宁是主张国家机关实行分权,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二、要求法院的产生具有独立性在现实的制度安排中,司法权的独立体现为司法机关也就是法院的独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理论,也就是通过法院获得不受立法和行政机关的控制的地位而得以实现。就法院的产生而言,列宁遵循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坚持司法机关由劳动人民选举产生的原则。1871年4月16日,巴黎公社司法委员会负责人普罗托以公社名义发布通告,规定司法机关由选举产生,全体司法官员须经选举始得任命。4月22日的公社会议通过了普罗托提
8、出的起诉法庭条例,该条例依据“人人平等的法庭,法官的选举制,辩护的自由”三原则作出决定:建立陪审制,陪审员从国民自卫军的代表中选举产生;起诉法庭由12名陪审员组成,选举1名首席法官主持法庭。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他起草颁布的关于法院的第一号法令中规定:撤销现有的全部审判机关,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理院及其所属各庭、各种名称的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以及商事法院,代之以根据民主选举制而成立的法院。地方法院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地方苏维埃选举产生,革命法庭由同级苏维埃选举产生。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由同级苏维埃选举产生法院的组成人员,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或党委机关直接任命,这就使得法院的产生独立于这些机关。
9、在列宁的建议下,1919年3月召开的俄共(布)“八大”将这种审判员选举制度写入了俄共(布)党纲中,规定:“无产阶级民主派掌握全部政权并彻底废除资产阶级的统治机关旧式法院以后,抛弃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这个资产阶级民主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列宁认为,要杜绝资产阶级社会中那种“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能听候别人来审判,自己却没有审判权”的官僚化状况,就必须做到“我们应该自己来进行审判,公民应该普遍参加法庭和国家管理”,因为“社会主义不是少数人,不是一个党所能实施的。只有千百万人学会亲自做这件事的时候,他们才能实施社会主义。”后来,列
10、宁在总结“人民法院”组建历史时指出:“苏维埃政权建立了统一的人民法院,以代替以前那些数不尽的各种体制的多级法院,简化了法院的组织,从而使它成为居民绝对易于接近的机关,并消除了办案中的任何拖拉现象。”列宁提出这些主张的目的在于保证法院直接对选民或选举它的权力机关负责,从而排除了党委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机关或个人对正常司法活动的非法干涉,使法院能够独立办案,严格按照法律规 定办事。三、强调司法机关从工作程序上独立于党委俄共(布)是苏维埃俄国的唯一的执政党,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问题,对此不应该有任何怀疑。列宁曾明确指出:“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党,党的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定
11、,对整个共和国都是必须遵守的;在这里,我们应当在原则上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党应当如何实施对司法机关的领导而又不致损害司法工作应有的独立性?这是政治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共同难题。对此,列宁进行了深刻而有益的探索,并提出了一个崭新思想,即:党的任务就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这一原则体现在司法领域,就是党对司法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和密切监督。列宁说:“ 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是小柯论文网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后发布的,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是篇质量较高的学术论文,供本站访问者学习和学术交流参考之用,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列宁的司法独立思想初探的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因网
12、络整理,有些文章作者不详,敬请谅解,如需转摘,请注明出处小柯论文网,如果此论文无法满足您的论文要求,您可以申请本站帮您代写论文,以下是正文。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治的领导。无产阶级作为一个领导阶级、统治阶级,应善于指导政治”“解决政治问题”。要“通过党对人民审判员和革命法庭成员施加影响,以改进审判工作和加紧惩治。”同时,“对人民法院和革命法庭进行切实有效的而不是有名无实的监督,使它们真正能够既对苏维埃政权的政治敌人加紧惩治,也对滥用新经济政策的人加紧惩治。”坚持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但决不是事必亲为、包办一切。列宁指出:“我们的共产党员直到现在还不很善于领会自己在管理方面的真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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