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德治学说与为己之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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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儒家的德治学说与为己之学 在的古代著作里,虽说确实不乏治国言论,却几乎都是些为君为臣之道。这在我们今人读来,也许感觉到都不过是些不中用的废话,似乎很难与西方的诸如契约论、三权分立之类的国家理论相比。或许要想,我们的古人怎么就只能讲些这样平常的东西。却还有人要从中裁剪一点所谓有用的思想来,就更不足为道了。实际上,当我们对古人的著作阅读出这样一种情形的时候,我们是早已丧失了我们传统的精神遇境,而站在了西方的思维语境里。我们忘掉了古人所关注的“问题性”,忘记了古人的言说所体现的价值系统和精神方向。因此我们读不懂古人的深微,却反以自身的浅薄去怪罪古人的平常。; 一、治国与修身的双层义 在儒家的著作里,
2、德治是作为一种治国理论得到相当充分的言说的。从修身齐家到治国平天下,在儒家那里是一体打通的。身修而后国治,无论这以现代政制的眼光看来是如何难以理喻,而这确实就是儒家的德治路线。实际上,德治如果要作为一种治国理论,这与为己作为一种修身学说,就完全是两个层面上的事,“身”与“国”决不是一体相通的。从身修到国治,这是两个层面之间的跳跃,而儒家以德治运作来完成这种跳跃,中间缺失了必要的制度转化环节,这正是儒家德治学说的失足之处。可以说,许多学者对这种学理上的分疏是很清楚的,也中肯地指出了儒家德治学说的真正缺陷所在。 治国与修身作为两个层面上的事,“一是个人人格层次,一是社群秩序层次”,1(p.8)是必
3、须得以厘清的。个人与社群固然密不可分,却决非一体相通。当然是个人的社会,社会理应以发展个人、完善个人为目标,“然而无可否认的是,社会可以凝聚成一个紧密分工合作的有机整体,也因而可以产生莫大的与力量”。1(p.9)社会在治理层面上有相对独立的“突出性质与功能”,1(p.9)并不是个人的德化所能够直接打通的。“固然,所有个人都完善了,社会也可以说为完善,但我们无法个别完善所有的个人以完善社会,而必须同时发展及改进社会以提供或促进完善个人的机会与条件。”;1(p.9)社群秩序有其充分独立的层面,治国也理应有充分独立于修身的运作。治国并不要求从修身出发,现代政制尤其不强调这种路向。相反,正如修身有利于
4、社会秩序的导向,治国也同样可以促进个人的完善。 如果从更深一层内涵上说,修身依赖的是个人上的提撕,治国依赖的是个人权利上的分辨,两者也不是同一层面上的事。虽然,道德与权利在个人的落实处并非毫不相干,但若以道德的提撕来收摄权利的分辨是收摄不住的。道德依赖的是高度的自觉,而权利落实的是低度的规范。虽然,儒家由身修达至国治,这种“内圣外王”的理想并非毫无鞭策作用。应当说,“内圣”的涵养历程确实能激发人的正义感,譬如孟子之养“浩然之气”,这自不是权利的分辨所能起到的鞭策作用。但“这种鞭策落实到实处,也仍不过是一种道德上的提撕,并不构成对君或王的可能行为的赋有权利效准的规范或限制”。2道德上的鞭策来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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