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莲县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带头)五莲县政府信息公开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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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五莲县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市北经济开发区管委,五莲山风景区管委,各有关部门、单位: 县水利局、县国土资源局制定的五莲县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五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8日五莲县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县水利局 县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中发20111号、鲁发20111号、日发201120号、33号和日政办发201237号文件和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保护范围,为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奠定良好基础,根
2、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的重要意义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保障和服务民生的重要物质载体。水利工程确权划界是依法保护水利工程的重要措施,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确权划界,明确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利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利工程;有利于水利工程安全和运行;有利于提高水资源支撑保障能力,对于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县共有各类水库171座,控制流域面积529.5平方公里,总库容2.13亿立方米,其中中型水库6座,小(
3、一)型水库14座,小(二)型水库151座。境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11条,流域面积100平方公里以上的骨干河流4条。这些水利工程对保障和支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县曾于1993年秋季开始开展过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当时仅对6座中型水库、1座国有扬水站和3座小(一)型水库的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及灌区干渠管理和保护范围进行了确权划界,并申请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其它小型水库、河道和水库灌区灌排设施均未确权。水利工程权属不确定,对依法管理水利工程带来极大困难,制约了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的发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提高对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的认识
4、,把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作为保障防洪安全、生态安全,保持全县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二、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内容(一)目标任务主要目标:到2013年底前,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登记发证或划界登记工作,为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奠定基础 。具体任务:完成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国有扬水站及其灌区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完成骨干河道确权划界和登记发证。进行确权划界的所有水利工程都要明确管理机构,完善管理设施,制定管理制度,落实管理人员和管护经费,保证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二
5、)确权划界范围和标准本次水利工程确权划界的范围是:国家和集体兴建的水库、河道、渠系等水利工程。其管理和保护范围标准分别如下。1、水库管理范围:(1)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房及其它设施;(2)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3)中型水库主坝河槽段坡脚外200米,阶地段上下游坡脚外50至200米;小型水库大坝坡脚外30至50米。大坝坝端以外30至100米。(4)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以外10至50米。保护范围:(1)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2)中型水库大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00米;小型水库大坝(包括河槽段、阶地段及坝端)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7
6、0至100米;(3)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以外250米。2、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按照河道等级自河堤背水坡脚起5至10米宽度标准划定。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保护范围:根据堤防的重要性、堤基土质条件等因素,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50至200米的堤防安全保护区。3、渠系管理范围:挖方渠道自开挖缘线外延2至4米,填方渠道自背水坡脚线外延2至3米;渡槽、倒虹吸等主要渠系建筑物的进
7、出口水池、墩、台等四周10米内。保护范围:自管理范围外延5至10米。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保护协议。(三)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县级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库、河道、渠道、水闸等水利工程用地以及国家修建水利工程时征用并由水利管理部门使用或划入管理范围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确定给水利工程管理部门,权属来源不明晰的,依据相关确权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和村居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8、内的土地性质、权属不变,经征得权属人同意,可暂由使用者使用,但应划定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埋设界标,并按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条件成熟后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交由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者使用。本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划定。对于过去已有权属确认材料,且符合规定的,可按照原有资料进行确权划界;对没有划定界限的,在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依据相关规定确定权属。无法分清权属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划定工作界。水利工程管理及附属用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土地权属。1凡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水
9、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国家所有,不再补办用地手续,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21962年9月六十条公布之日起至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管理使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确定给水利管理单位或部门,不再补办用地手续。(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3)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5)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31982年5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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