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而治”的法哲学意义在当代的运用举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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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为而治”的法哲学意义在当代的运用举要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无为而治”的法哲学意义在当代的运用举要如前文所述,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一方面需要从无为而治的思想中吸取智慧,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诸多问题,也必须通过法制建设的方式予以解决,才具有根本性意义。所以,如何在上述的无为而治的法哲学思想的启示之下,运用法制的方法,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是一个颇为值得深思的问题。因此,笔者将从政治和经济两个方面,结合实例来说明如何在无为而治所启示的法哲学在指导之下,运用法制的手段,来破解前文所述的难题。(一)政治方面无为而治是老子基本的管理哲学和政治主张。在老子
2、看来,无为而治,就是主张按规律办事。作为世界本原的道,是自然而然的,要求人、地、天均须效法道,按固有的内在联系变化发展。因此,人们在治理社会时,也必须按客观规律办事。“无为而治”论述了管理者如何用最少的行动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如何用超脱的手段来实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功能。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1、无为的原则是适用于一切人尤其是对上层统治者的要求。2、无为而治作为一种宏观管理原则,意味着国家对私人活动不干预,少干预。3、“治大国若烹小鲜”,1无为还意味着政策要有稳定性。老子讲:“道法自然”2“道常无为而无不为&
3、rdquo;,3但老子所说的无为不是消极盲目地听任自然支配,而是认为人要在符合自然要求的情况下行动。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的本质内在特征的影响,为则治,不为则不治成了政府行为的指导性理念,造就了我国政企不分,以政统企的全能统治型行政模式。政府以“指令”、“指示”、“命令”、“强制”等手段,从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严格规定企业和一切社会组织乃至公民个人的行动路线及行为倾向。政府不仅告诉它们不能干什么,还告诉它们可以干什么,应该干什么以及何服务对象朝自我目标与政府目标和谐统一的方向前进。也就是说,政府不
4、是硬性告诉行为人干什么或不干什么,也不是强制性地规约行为人干什么或不干什么,而是利用人的自利本能通过政策引导,使行为人趋向政府所设立的目标,这样政府就达到老子所说的“功成事遂,百姓皆谓我自然”的理想境界。无为而治对我国政府的权力限制有着深远的影响:1.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也就是全能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我国行政机构经过改革,但是全能型政府模式依然如故,整个社会依然处于行政权力的总体性支配之中。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仍然未得到实质性的理顺。因此要实现行政职能的科学化定位,就必须跳出政府行政调适性改革的窠臼,到市场经济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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