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讲裸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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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局梁宏主任讲裸内容履行职责,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和身体健康,关乎食品产业发展和社会和谐。认真做好新形势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营造安全和谐的消费环境意义重大。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广大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大对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的监管力度,努力做到尽职尽责抓监管,尽心尽力确保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是工商机关法定职责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诮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2、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都详细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二八年七月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三定方案),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责进行了调整,规定“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承担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为更好的履行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设立了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司。具体负责拟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
3、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重大食品安全案件查处工作。随着省级改革的展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食品流通监督管理机构将逐步设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将全面规范化和正规化。二、明确职能分工,尽职尽责抓监管(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外部分工)二四年九月一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指出,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明确责任。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将现由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归质检部门;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
4、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建立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什么是食品流通环节?从商品理论上理解,一般而言,商品流通过程中所经历的商品购进、商品销售、商品储存和商品运输,称之为商品流通过程的基本环节。在国家总局的相关文件及有关法规中没有查到对“食品流通环节”具体解释。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将监测范围称之为流通领域。消保局负责人解释说,流通领域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工商机关具体对哪些经营场所开展商品质量监测工作呢?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
5、监测办法,工商机关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和商品物流服务场所的商品进行监测。其中,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是指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零售批发商店等商品经销单位;提供商品的各类服务消费场所包括提供商品的旅游、度假、餐饮、住宿、美容美发、修理等地点;商品物流服务场所是指提供商品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配送和流通中的加工等场所。特别强调,流通中的加工,如商场超市的现场食品加工销售;集贸市场的食品加工销售。再如食品经营的前店后厂、食品加工企业门前设立的具有独力民事责任的食品销售店铺,也应视为流通环节范围,予以监管。食品加工小作坊,国家总局在2007年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中
6、,将其纳入我们整顿范围。赤峰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报请市政府批转的“食品生产加工规范”,将食品加工小作坊列为监管范围之外。对此,我认为对农村食品加工小作坊,应按照国家总局在2007年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部署,继续加强监管;城市食品加工小作坊,历来是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监管,我们不宜揽的过多。餐饮业监管分工明确,市局一贯主张,对其主体资格、经营行为、经营的定型包装食品进行监管,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我们不予承担。食品卫生法第29条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鉴于卫生部门(现划归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
7、;我们可以理解为除“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责任。(二)工商机关食品安全监管内部部门职责分工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工商行政管理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食品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并对辖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负责:(一)根据派出机关的委托依法办理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对辖区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及时进行规范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者经济户口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二)对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
8、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严把辖区食品市场准入关,对食品质量实行分类监管,配合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质量监测,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快速检测,对不合格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及时依法进行市场清查、退市和销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查处辖区食品安全违法违章案件。(三)对辖区食品经营者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食品经营者质量意识,指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食品经营管理各项自律制度和食品质量责任制度。(四)依法对辖区食品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和食品质量进行全程监管,对辖区食品市场进行巡查和日常监管,适时组织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和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安全的咨询、申诉、举报;及时调查
9、处理派出机关以及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转办、交办的食品安全案件。(六)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防范和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七)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公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指导、监督辖区食品经营者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八)宣传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食品安全知识。(九)对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不属于本所管辖或者难以处理的重大、复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报请派出机关处理。(十)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涉及(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
10、(二)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机构(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机构(四)市场管理机构(五)公平交易机构(六)商标广告机构(七)12315机构(八)法制机构(九)人事机构(十)监察机构。目前,市局及部分局食品办承担了相关业务科股食品安全加工业务。三、工商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消费者申诉举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交办或者转办、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和行
11、业协会通报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食品安全事故不按照有关规定、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对按照规定应当公示、上报或者通报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监管信息不及时公示或者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食品质量监督检查、查处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处置不当、工作不力的。对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在食品经营者登记注册工作中审核不严, (四)有其他徇私枉法、包庇纵容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切
12、实做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诮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 503 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在制定中)是我们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下面和大家共同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其他法律法规大家都熟悉。(一)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国务院第186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并于26日由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实施。特别规定是
13、由国务院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产品而制定的特别行政法规。为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更有力的制度保障。1、适用范围,就食品安全监管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2、对特别规定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加以重申、明确、补充,使有关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二是,以严格责任为主线,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14、的责任。加大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的处罚力度,加重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三是,在严格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责任的前提下,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必要的权力,做到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四是,坚持预防为主,对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对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原材料、辅料、添加剂等事项,实行严格监管。同时,加强应急处理能力。 3、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产及无证照生产、销售行为加大违法处罚的罚则。 一是强调生产经营者(有证照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没收
15、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二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也就是食品生产、销售必须取得许可证照,(无证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
16、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特别规定中的法定要求和法定条件(一)特别规定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其中的法定要求,是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等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要求,如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 (二)特别规定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中的法定条件、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取得许可的条件和通过认证的条件,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17、法以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规定的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包括强制性卫生要求、安全工艺要求等,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 4、特别规定明确了政府责任及部门职责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负总责。明确规定监督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赋予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别权力。(1)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4)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这些
18、规定是目前食品等产品方面的行政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的。 5、特别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如何处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是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缺陷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企业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二是规定了销售者停止销售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销售者接到生产企业关于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通知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
19、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处理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相关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6、特别规定明确了食品产品生产销售7种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相应处罚。 一是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是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0、或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是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是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是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是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不履行本规定的; 七是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7、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
21、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以包括以下三种检验报告: 1. 依法设置或授权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 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或许可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中介性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的企业内
22、部检验机构,依法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 8、国务院503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对工商机关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要善于运用特别规定。我赞同以下适用。一是特别规定的施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作了有益的补充。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照经营行为才能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特别规定第三条第四款则规定,只要属于无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就必须没收产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这是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一个有益补充。因此,工商机关在查处无照经营与人体健康
23、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的行为时,应当适用特别规定。 二是特别规定的施行,补充了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处罚不完善的不足。目前产品质量法对违反产品标识的行为的处罚,只规定了责令改正的措施,这尚不足以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则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对销售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的行为,工商机关可以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并据此进行处罚。 三是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对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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