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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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总纲为指导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更好地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安法条例)、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八项制度(即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制度、食品广告监管制度、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
2、、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等相关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编制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南。本指南根据“实行统一领导,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配合,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的指导思想,从操作层面入手,按照“职权法定、定岗分责、建全规范、细化准则、有效运行”的原则,确定9个方面43个工作环节,细化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努力构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平台可依托、有数据可溯源、有业绩可评估的监管工作机制。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1国务院
3、食安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食安法第一百零三条: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1-2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四条第三款: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变更许可申请书、食品流通注销许可申请书等式样,由工商总局统一制定。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3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证办法第四条:地方各级工商机关的食
4、品流通许可管辖分工由省级工商局决定。许可证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工商局制定。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省级工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许可证办法第四十二条:省级工商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一、领导机构机制1-4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安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许可证办法第四条、监管办法第五条:县级及其以上地
5、方工商机关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食品流通许可2-1申请食安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流通,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食安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许可证办法第十三条: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省工商局确定由县级工商局负责本辖区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申请
6、在设区市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食品流通经营的,也应当向县级工商局申请食品流通许可。工商所负责对申请材料预核审。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实施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试行意见、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监管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福建红盾网、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根据我省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按照食品可能受污染的风险程度以及流通经营规模的大小,将食品经营者分为A1、A2、A3;B1、B2、B3;C1、C2、C3三级九类,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县级工商局市场准入许可部门在申
7、请人取得名称预先核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符合4项要求,提交8种材料。申请人应对其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分别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相关申请文书由各设区市工商局印制。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
8、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2受理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负责按许可证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受理申请,书式审查,作出决定。对在同一工商机关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提交食品流通许可和企业登记注册的申请材料,许可准入部门一并受理。内部业务按一人审核食品流通许可,一人审核注册登记的原则,分开办理。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一并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县级工商机关可以委托工商所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3勘察工商所负责对经营场所现场勘察。对已经取得名称预先核准
9、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在完备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以及经营场所条件,向工商机关提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前,应当先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现场勘察申请;对已经具有主体资格的经营者在经营项目中申请增加食品流通项目的,也应当向辖区工商所提交现场勘察申请。工商所在收到经营场所勘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指派2名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察,并制作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材料预核审并经营场所现场勘察报告书。报告书一式两份,经勘察人员、申请人签字,加盖工商所印章后,一份交给申请人,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规定的其它材料” 提交许可机关,另一份工商所存档。勘察结论按量化评估所得分值分别作出,A类合格为80分,B类
10、合格为70分;C类合格为60分。不合格的,应指导其整改完善,整改后再向工商所提出申请复勘。二、食品流通许可2-4核查必要时,县级工商局要求工商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核查,并将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报送县级工商局。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5批准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为保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质量,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副本及副本封皮由省工商局统一印制,并
11、配发至各设区市工商局。2-6变更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变更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条:食品经营者改变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食品经营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提交3种申请材料。二、食品流通许可2-7注销许可证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许可机关作出准予注销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许可通知书,缴销食品流通许可证。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四条:在5种情形下,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食品经营者申请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
12、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3种申请材料。许可机关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二、食品流通许可2-8吊销食安法第九十二条:被吊销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9延续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办法第二十二条: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食品流通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
13、提出申请,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许可证延续的,换发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不变,但发证年份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有效期重新计算。2-10补办许可证办法第二十六条:食品经营者遗失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报刊上公开声明作废,并持相关证明向原许可机关申请补办。经批准后,由原许可机关在二十日内补发食品流通许可证。二、食品流通许可2-11衔接食安法第一百条:食品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许可证办法第四十条: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原许可证继续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食品经营者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工商机关审核后,缴销食品卫生许
14、可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并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对食品卫生许可证继续有效的食品经营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按照食安法、食安法条例及许可证办法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1先证后照食安法条例第二十条: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许可证办法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
15、可证后,向工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县级工商局市场主体准入许可部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管理系统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3-2特别标注工商总局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食品市场主体准入登记管理制度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受理登记注册申请时,要按照“谁负责、谁录入”的原则,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管理系统软件中按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食品批发零售、餐饮服务的分类,对食品生产经营
16、主体予以特别标注,实现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分类统计。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三、经营主体准入3-3查处无证照经营食安法第八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案管系统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
17、四、日常监督管理4-1年度工作计划食安法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监管办法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机关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开展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2巡查监管食安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5项措施。食
18、安法第八十一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食安法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组织、协调本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者,应当重点加强监督管理。监管办法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食安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监
19、督管理措施。监管办法第三十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开展食品市场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管重心下移,切实把市场巡查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不断强化食品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食品市场巡查监管制度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工商所对各类食品经营者的日常巡查频次:AA(T)每年至少巡查一次;A(T)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B(T)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C(T)每二个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二次巡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D(T)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经三次巡
20、查后未发现新的违法行为的,改为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工商所应当突出食品市场巡查的重点,做到“六查”:查主体资格、查经销食品、查包装标识、查商标广告和装潢、查市场开办者责任、查经营者自律情况。工商所应当实行“两图、一书、两栏、一员”的管理方式:工商所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工商所与食品经营者签订的食品安全责任书,在工商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引导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等重点食品经营场所设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指导食品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立食品安全联络员。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制作食品流通许可证日常监督检查量化评估表。同样按A类80分、
21、B类70分、C类60分的要求作出量化评估。低于量化标准的,责令改正;屡次不改的,责令其变更申请事项,并降低类别。网络实时监控,半年抽查,年底组织检查工作任务环节法律法规授权省部规章规定工作职责分工运行制度规范依托信息系统具体工作要求绩效考评方式四、日常监督管理4-2-1证照管理许可证办法第三十条:食品经营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总局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印制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4-2-2场所管理食安法第二十七条:食
22、品经营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福建省工商局关于试行食品流通分类许可与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食品流通许可管理系统、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系统4-2-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安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食安法条例第二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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