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网路智慧权问题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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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應注意智慧財產法律問題,蔡明誠 2010.10.26 於真理大學,智慧財產與校園生活,智慧財產保護及利用與生活化問題校園可能的創作:公文、論文、研究報告、設計創作品、電影的拍攝、圖書的出版、上課講義及資料、網頁製作、簡報製作及報告、影印、錄影帶之上映、校園或校車公開播送或演出音樂、軟體、文宣、政令宣導等,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淡水專校校旗、校徽 19651994牛頭造型的象徵本校創校前身-牛津學堂(Oxford College)的涵義為本校的創校象徵。亦代表素來為台灣民眾所尊敬的耕牛精神。,從真理大學校徽談起,學校可以註冊之商標服務名稱,各種書刊雜誌文獻等之出版發行、各種書刊雜誌文獻之查詢、
2、代理各種書籍雜誌之訂閱、各種書籍雜誌文獻之翻譯、教育服務、特殊教育、對個人之技能與學術能力程度做甄別及檢定、舉辦各種講座、職業訓練、舉辦各種親子活動節目、性向測驗及評估、健身訓練、教育資訊、職業輔導(教育或訓練之諮詢)、舉辦政黨或團體大會、舉辦體育競賽、舉辦音樂競賽、舉辦教育競賽、舉辦娛樂競賽、舉辦賽車。,另從新聞談起,一、仿冒偽劣商品及山寨產品可能成為創意及文化的終極殺手 二、校園不法影印及正版校園二手教科書交流機制 三、盜版音樂及影片問題四、校園網路及商業軟體之利用五、網路上消息與智慧財產的正確理解:設計專利指導老師提供創意概念,作品著作權歸誰?,另從新聞談起,六、教育政策:教育部97年度
3、起推動 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行動方案,透過行政督導、課程規劃、教育推廣、校園影印管理、校園網路管理及輔導評鑑等六大面向,積極輔導學校落實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建立學生正確智慧財產權法治觀念,避免學生因一時不察或貪圖方便而誤觸法惘(參照http:/epaper.edu.tw/news.aspx?news_sn=1865),另從新聞談起,七.臺灣著名標章與中國大陸搶註問題 八.藝文著作的附加價值及高額的經濟報酬:台灣有沒有可能出現哈利波特著作人 Rowling女士?Bill Gates?九.螢光基因魚與專利,實例,螢光基因魚與專利http:/.tw/azoo_tw/instruction/010.
4、php,智慧權的保護,精神文明(藝術及文學)創作保護者著作權、著作鄰接權物質文明(產業或技術)成果保護者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新式樣專利權、品種權、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產業識別標章與交易秩序維護者商標權、不公平競爭防止(公平交易法)(權利正當行使、警告信函等,與misuse),商標實例,Acer,ASUS,黑松,KLIM,SONY等阿里山、日月潭、梨山、霧社之春、池上米、西螺、燕巢及古坑咖啡等商標 金門高梁慈濟 池上米證明標章,個案探討:三條線的經濟價值與商標官司,德國愛迪達(adidas)公司長期以三斜線造型為商標,台灣本土企業旅東公司生產的將門(JUMP)運動鞋,也使用三斜線造型
5、為商標,雙方為這三條線纏鬥多年,大打行政訴訟,一路從德國打回台灣,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將門註冊在先,判愛迪達敗訴,愛迪達遞減三斜線的註冊商標遭撤銷。德商阿迪達斯(adidas)三條線商標訴訟,智慧財產法院認為,經濟部智財局對阿迪達斯所申請註冊的商標權利範圍還沒有釐清,因此要求智財局重新審酌阿迪達斯的商標註冊案。(目前重審中),愛迪達(adidas),將門(JUMP)運動鞋,標章之意義與類似概念,註冊標章(Registermarke):因註冊而取得的商標或標章使用標章(Benutzungsmarke):事實上標章(比較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商標與表徵問題)(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交
6、易)著名標章(Notorietaetmarke)(保護智慧財產權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一)(不須要標章使用於內國的營業交易),商標註冊要件,商標能力:商標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所組成。(是否保護氣味標章?)識別性:商標應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商標,應以視覺可感知之圖樣(圖示可能性)表示之。,商標案例,圖樣中文綠油精及英文GREEN OIL,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此大同非彼大同大同 天同與夭同雲林縣斗六市大同罐頭股份有限公司 097/03/16 註冊(01303770 號)圖樣中文大同及英文 TA-TUN
7、G,商標案例之比較探討,雲林縣西螺鎮大同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6/05/01 註冊01262028 號,著作的種類,著作權法舉例規定有十種,但不以此為限語文著作 音樂著作 戲劇、舞蹈著作 美術著作 攝影著作,著作的種類,圖形著作 視聽著作 錄音著作 建築著作 電腦程式著作,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originality,original)與創作性(creactivity)(original enough)客觀化表達形式(第十條之一)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者(第九條),創作保護原則取代登記或註冊制,我國著作權法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
8、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因此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已刪除著作權登記制度,即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不再受理著作權登記業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8 月 12 日電子郵件920812a 函),著作保護要件:原創性,偶然雙重創作英雄所見略同獨立創作而不抄襲他人作品如非著作人獨立創作之結果,而屬習見之圖(造)形或抄襲重製得來,即非以個別獨具之創意表現於外,應無原創性可言,即非創作,自非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著作(參考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七八 九號刑事判決),著作權實例,小沙彌案觀世音像動物(蝴蝶等)實物(小提琴等)電影
9、角色人物與商品化權公眾人物與right of publicity(如貓王肖像)、privacy(隱私)、姓名權、肖像權及其 他人格權等,著作權實例,以傻瓜相機所拍的相片,雖非於攝影棚內拍攝完成,如符合著作權要件,且無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情形,則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至於實務上有具體個案認拍攝成品不屬於攝影著作之案例,此係因法官判定不具創意之故,與是否由傻瓜相機拍攝而成,並無直接關連。(參照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2 年 04 月 11 日智著字第0920003284-0號 函),著作保護要件:客觀化表達形式,構想(idea)-表達(expression
10、)-媒體(medium)油畫創作之美術著作權與畫作媒介(顏色、畫布與畫框等)所有權固著(或稱附著)(fixation):我國不以此著作要件依著作權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第十條之一),著作保護要件:非被排除為著作權標的,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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