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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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与当今“教师”一称最接近的“老师”概念,最早也要追溯至宋元时期。金代元好问示侄孙伯安诗云:“伯安入小学,颖悟非凡貌,属句有夙性,说字惊老师。”于是看,宋元时期小学教师被称为“老师”有案可稽。清代称主考官也为“老师”,而一般学堂里的先生则称为“教师”或“教习”。可见,“教师”一说是比较晚的事了。如今体会,“教师”的含义比之“老师”一说,具有资历和学识程度上较低一些的差别。辛亥革命后,教师与其他官员一样依法令任命,故又称“教师”为“教员”。 工作标准语文课本中的文章都是精选的比较优秀的文章,还有不少名家名篇。如果有选择循序渐进地让学生背诵一些优秀篇目、精
2、彩段落,对提高学生的水平会大有裨益。现在,不少语文教师在分析课文时,把文章解体的支离破碎,总在文章的技巧方面下功夫。结果教师费劲,学生头疼。分析完之后,学生收效甚微,没过几天便忘的一干二净。造成这种事倍功半的尴尬局面的关键就是对文章读的不熟。常言道“书读百遍,其义自见”,如果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学生反复阅读课文,或细读、默读、跳读,或听读、范读、轮读、分角色朗读,学生便可以在读中自然领悟文章的思想内容和写作技巧,可以在读中自然加强语感,增强语言的感受力。久而久之,这种思想内容、写作技巧和语感就会自然渗透到学生的语言意识之中,就会在写作中自觉不自觉地加以运用、创造和发展。 1 范围宋以后,京师所
3、设小学馆和武学堂中的教师称谓皆称之为“教谕”。至元明清之县学一律循之不变。明朝入选翰林院的进士之师称“教习”。到清末,学堂兴起,各科教师仍沿用“教习”一称。其实“教谕”在明清时还有学官一意,即主管县一级的教育生员。而相应府和州掌管教育生员者则谓“教授”和“学正”。“教授”“学正”和“教谕”的副手一律称“训导”。于民间,特别是汉代以后,对于在“校”或“学”中传授经学者也称为“经师”。在一些特定的讲学场合,比如书院、皇室,也称教师为“院长、西席、讲席”等。 本标准规定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
4、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决定、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
5、整暂行规定2019年12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监联2019632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9年6月2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0929号3 许可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
6、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19)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改委(2019)第40号令:淘汰落后产品有:59、69、72、TF-3型防毒面具。3.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申请要求4.1 申请人资格4.1.1 申请人主体条件a) 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 申请人在其住所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
7、申请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c)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 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 申请人应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具体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4.1.4 申请人应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 对生产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淘汰类见表4.1.1),不得提交办证申请。表4.1
8、.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发证产品序号产 品 单 元产 品 品 种规 格 型 号产业政策淘汰类规定1过滤式防毒面具塑料半面罩单盒、双盒橡胶半面罩橡塑半面罩塑料直接式全面罩59、69、72、TF-3型橡胶直接式全面罩橡塑直接式全面罩塑料导管式全面罩-橡胶导管式全面罩橡塑导管式全面罩塑料滤毒罐1#、3#、4#、5#、6#、7#、8#、1L#、2L#、3L#、4L#、7L#、8L#金属滤毒罐塑料滤毒盒3#单盒、4#单盒、6#单盒、7#单盒3#双盒、4#双盒、6#双盒、7#双盒金属滤毒盒2长管面具塑料自吸式、送风机式、定量供气式按需供气式、复合供气式橡胶橡塑3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生产型G-G-
9、(储气量标记)G-F-(储气量标记)X-G-(储气量标记)X-F-(储气量标记)组装型4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随弃式面罩KN90、KN95、KN100KP90、KP95、KP100可更换式半面罩全面罩KN95、KN100、KP95、KP1004.2 申请人责任a) 申请人应理解掌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92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中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在网上可浏览或下载。b) 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
10、料。c) 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 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准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 e) 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
11、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 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4.3 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3.1 新办 (见表4.3.1)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
12、可证,因各种原因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4.3.2 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原因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 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的(见表4.3.2.1)。-如迁址; 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或产品升级、增加生产地、集 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变化;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
13、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因改制、重组、兼并等原因,重新设立企业。4.3.2.2 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变化的(见表4.3.2.2)4.3.3 补领证书(见表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 期满换证(见表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
14、4.3.5 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呼吸类)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4.3.1 新办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承诺书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4)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
15、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原件(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要求,其中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明细表不填;(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一致。2所属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
16、业法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书)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所属单位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4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单位关系证明3份原件证明内容包括:(1)所属单位是集团公司下属的分公司或子公司或生产基地;(2)集团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证明应由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集团公司公章。*申请人申请的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还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
17、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中表4.1要求提交材料备注1、 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2、 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3份原件(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表填写的内容与企业实际变更的内容一致,表述尽量仔细全面。如迁址迁到何地;新增产品的单元名称、产品品种;新增或变化的设备、工装、检测仪器的名称;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
18、司、分公司)名称;取证方式由谁变更为谁;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名称等的变化内容;(4)申请表的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4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2套复印件5*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3份原件(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
19、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有效期。6*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住所外设点生产,生产地不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的,须提交此证明性材料。7*按变更内容提供证明/说明性材料3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1)涉及产业政策的,应按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涉及产业政策提交材料受理工作标准第4条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应事项补交材料;(2)迁址的提交原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3)新增所属单位(生产地、子公司、分公司)的应按表4.3.1中“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的申请方式申请的,还应提交的材料”的要求提
20、交材料;(4)取证方式变更的,应提交集团公司或所属单位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和营业执照。备注1、所有申报材料应使用A4复印纸,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2、序号上带有*的,申请人涉及到的须提供。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形式要求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1)申请书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书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申请书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公章应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完全一致。2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
21、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证书应在有效期内(有效期限至少在两个月以内,有年度考核标识);(2)经营范围应覆盖申请取证的产品。3原工商局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2份复印件与生产许可证证书中的企业名称完全一致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IC卡1份复印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5生产许可证1套原件证书应在有效期内;1套复印件6*原生产许可证残件或遗失声明2份原件(1)生产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2)证书遗失的,应当提交在北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的遗失声明。声明应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和
22、有效期。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企业名称变更的须提交此证明。8*当地公安部门或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2份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注:因政府的规划,企业所在地的区域名称变化的须提交此证明。申请人以集团公司申请方式申请的,仅集团公司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上述材料;仅所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只提交以下材料;集团公司名称和所属单位名称同时变更的,集团公司除按上述材料提交外,所属单位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2份原件(1)所属单位分别填写(2)填写要求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的要求;(3)申请书单位名称和单位公章应与所属单位营业执照的名称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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