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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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问答课件【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1、办法第五条规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房地产市场的管理有何意义和作用?答: 房地产信息系统是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监管需要,建立的一个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操作平台和有关房地产交易、管理信息的发布平台。根据办法规定,房地产预售信息披露、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出具估价报告等,均应当通过信息系统进行,以实现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实时监控,从而保障购房人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2、改革开放以来,深圳的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
2、繁荣,房地产经纪机构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但是据统计,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经纪机构比例不足20%,办法对于这类问题有没有作出相关规定?答: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备案制度。对于在本市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经纪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备案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办法施行以前未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在办法施行后30日内,持上述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法第七十六条还规定,未经备案而在本市开展业务的,由主
3、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3、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应当获得执业资格,但由于二手房经纪业务受市场行情影响大,加上经纪机构重效益、轻服务等不良经营理念影响,许多从业人员未获得执业资格,也未经专业培训即仓促上岗,对此,办法有无作出相应规范?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的,应当加入房地产经纪机构,并按规定在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其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若房地产经纪人员未经执业登记而在本市从事业务的,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该房地产经纪人员将面临1万元罚款,而实际聘用机构将被处3万元罚款。另外,办法还要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应当积极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培
4、训和继续教育,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从业水平。4、目前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学历相对不高,部分从业人员没有受过系统、专业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导致房地产行业存在不少服务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应对?答:办法一方面要求房地产经纪辅助人员应当熟悉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具备一定的房地产专业知识,掌握房地产交易程序和实务操作技术及技能;另一方面,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人应当对辅助人员的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对其辅助的执业行为承担责任。5、据了解,我市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多达5000余家,素质良莠不齐,为何
5、办法对其市场准入条件却没有提及?答: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已有相关规定,我市一直都是根据该规定设置的条件批准设立经纪机构。且办法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经纪行业行为及其人员行为的监管,故没有重复规定其准入条件。6、很多经纪机构在备案登记时是符合条件的,但此后由于经营不善而不合格了,这种情况下备案登记是否只是走走程序?答:此问题属于对办法的误读。办法一方面设计了年检制度,明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年度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在按要求整改合格前,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另一方面也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
6、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主管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1万元罚款。7、房地产经纪行业最基本的服务就是提供市场信息,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房地产交易中信息披露或告知制度的法律规定,办法对此有无专门作出相应规定?答:首先,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以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执业登记信息,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其次,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的,包括相关证照、人员、合同、交易指引、服务内容、费用、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及投诉途径等信息;
7、未在营业场所公示有关材料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未公示材料每项处1万元罚款;第三,在具体的个案交易中,办法还强调了经纪机构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将有关事项告知委托人;最后,对于没有履行以上义务的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管部门可以在诚信系统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可视情况限制其从事其他经纪活动。8、现实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委托人实际上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在签合同的时候,经纪机构往往在合同中设置了许多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但消费者无从察觉,办法在合同的缔约阶段有无设定这方面的预防措施?答:办法在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开展业务,应当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使用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地产经纪服务
8、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该合同应当由执行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签字,并应当附有参与该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和执业登记信息。此外,第三十四条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前应当告知委托人下列事项:(一)执行该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姓名、执业登记号;(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工作、提供的必要材料和文件;(三)房地产交易的一般程序;(四)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税费。最后,办法还要求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应当如实告知委托人服务进度情况以及与交易有关的事项。9、许多经纪机构都只注重业务而忽视了对房地产权利真实性的检验,办法对这类问题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要求委托人应当保证其向房
9、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的材料是真实、合法的;另一方面又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对委托人房地产权利的真实性、委托人的财产处分权限进行查验的义务。10、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附有相应的房源信息编码 。房源信息编码是如何生成的?该措施有何意义?答:房源信息编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是由依法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深圳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签订经纪服务时自动产生的,消费者输入房源信息编码(及房号),即可查询到对应房源的项目信息、产权信息、代理信息和交易信息。房源信息编码制度的建立,对于确保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规范房地产经纪广告秩序,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11、实践中,个别房
10、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利用职业便利,在委托的客户之间从事房屋买进和卖出活动,通过压低卖出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者,从中牟取利益。针对这种现象,办法作出了何种规制?答:首先,办法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从业人员通过本经纪机构购买、出售、承租、出租房地产的,应当在签订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并取得交易当事人书面同意;其次,办法明令禁止经纪机构赚取差价。否则,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12、此前曾发生过经纪机构代收了买房全部首期款,造成消费者高达数千万损失的事件,办法对于此类事件作出何种制度安排?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交易各方当时人书面同意的情
11、况下,不得代收或监管交易当事人支付的交易款项。即使在获得交易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或监管的交易款项也不得超过交易价款总额的5%。房地产经纪机构如果违反规定,超过限额代收或监管当事人交易款项的,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超出部分的款项,并按超过限额代收或者监管交易款项行为每次处5万元罚款。13、个别房地产经纪公司为了骗取所谓“信息费”,利用其他企业名义,发布虚假广告,利用“房托”或与假房主相互勾结,坑骗消费者,办法是否对该类行为有明确规定?答:办法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并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时,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同时,为了保证对经纪机构有足够
12、的威慑力,办法明确对违反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分别处5万元罚款,有其他广告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14、实践中,一些房地产经纪人为了谋取佣金以外的收入,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办法对该类行为如何规范?答:办法一方面禁止房地产经纪人出借、出售、出租其资格证书;另一方面也禁止以他人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15、目前,“阴阳合同”现象的存在既扰乱了正常的二手房交易秩序,容易导致交易纠纷,又使得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办法采取了那些措施打击签订
13、阴阳合同的现象?答:办法明令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地产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不同合同提供便利。经纪机构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罚款。16、我市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认定权利,在掌握其信息监管行为手段也比较缺乏,办法是如何解决这一问题的?答:办法规定,对于估价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或者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估价机构的分支机构在本市开展业务的,应在开展估价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材料到主管部门备案;对于房地产(土地)估价人员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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