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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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细则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目 录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3第三章 监督站的主要权限4第四章 安全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5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5第六章 监督程序6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8第八章 技术推广和培训9第九章 罚 则9第十章 附 则10附 录 1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委、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细则。第二条 公路施工安全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和行业标准
2、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第三条 凡在深圳市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大中修的公路工程,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梁和隧道,公路渡口及公路防护、排水和附属设施等。第五条 施工安全管理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第六条 深圳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3、(下简称监督站)是深圳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机构,隶属深圳市交通局,业务上接受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广东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代表政府对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阶段都应接受监督站的监督。第七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第八条 政府鼓励施工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施工安全先进经验及安全防护技术,促进施工安全管理向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目
4、标发展。第二章 监督站的主要职责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制定深圳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根据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工作。第二条 负责对申报晋升企业资质等级、企业升级和报评先进企业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提出施工安全初审意见。第三条 依法对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开工前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督以及竣工前安全业绩的评价。第四条 监督检查公路工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查处违章行为。第五条 监督检查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储料厂、构件
5、厂、设备加工厂等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第六条 组织、指导施工安全技术的开发与推广应用,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第七条 负责工程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伤亡事故,监督检查重大工程伤亡事故的处理方案执行情况。第八条 履行上级交通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监督站的主要权限第一条 对未按安全监督程序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除通知责任单位限期补办外,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责任单位罚款或责令停工。第二条 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范、规程进行施工,无安全管理体系,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文明施工情况的施工单位,责令其整改或停工整顿,直至建议清退出场。第三条 对于安全管理不
6、称职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有权提出撤换,情节严重的收缴相关证件,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资格。第四条 监督站根据需要有权调阅受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一切技术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报告、测试记录、监理资料及其它有关资料;有权参加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设计、施工方案讨论会;有权进入与工程有关的任何场所,如试验室、工程部、储料厂、构件厂、设备加工厂等处进行调查;有权对施工和监理单位的任何人员就工程安全情况进行调查谈话;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门(位)拍照和录像。在检查工作中,监督站有权无偿调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必要时可组织建设、设计、监理和
7、施工检测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工作。各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五条 监督站对工作积极负责,有显著成绩的监理、安全管理人员,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索贿,以权谋私的监理、安全管理人员,监督站有权通报,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第六条 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督站应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调查、处理和解决。第四章 安全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限第一条 严格认真执行本细则。廉洁奉公,不畏艰苦,实事求是,热情公正地对待所承担的监督工作,熟悉所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工程计划、施工工艺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规
8、程和评定标准,制定安全监督计划。第二条 深入施工现场,严格按安全监督人员应检查的项目、内容、频率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和不文明施工情况,应立即通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积极向监理、施工单位提出有利于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办法,认真做好各项检查记录,及时汇报监督工作情况,第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及时完整地收齐并整理好各种监督检查资料,对受监工程做出正确的检查评定,及时做好资料的存档工作。第四条 对于辱骂、侮辱和故意刁难安全监督人员、弄虚作假欺骗安全监督人员者,安全监督人员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将其清退、撤出工地。第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处罚或停工通知,而只能向监督站提出
9、处罚或停工的建议,由监督站核查后签发处罚或停工通知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予以免除。安全监督人员也无权直接向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发出复工通知,而只能向监督站提出建议,由监督站核查后签发。第五章 监理、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 严格认真地按有关法规、技术规程、条例进行安全施工和监理;积极主动地配合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并为安全监督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接受安全监督人员的检查,执行安全监督人员和监督站的决定,执行本细则中对监理、施工单位的要求。第二条 凡承接深圳市公路工程建设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均须自觉接受安全监督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拒绝或拖延。第三条 在每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完
10、整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理体系,制定监理办法,并在提交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的同时向安全监督人员提交上述资料,同时向安全监督人员提交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组织框图、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等有关资料。第四条 监理、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规程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日常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安全监督人员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监理单位签发的整改、停工等指令性文件应抄报监督站;对监督站的安全文明施工整改意见必须按时进行整改处理并回复;对出现的伤亡事故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并做好调查配合工作。第五条 监理、施工单位在对安全监督人员所做的决定有异议,并经协商不能解
11、决时,有权向监督站反映。监督站在调查审核后所做的决定为最终结果,监理、施工单位应立即执行。第六条 对于安全监督人员在安全文明施工问题之外所提出的非分要求,监理、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并且可以向监督站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举报。第六章 监督程序第一条 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安全监督申请手续到工程完工验收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期。第二条 凡属本细则第一章第三条所列工程,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开工报告前申办“质量监督”的同时,必须填写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表SGJ-A01),到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站提供下列主要文件和资料: (1)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申请
12、书 (2)有关管理部门批复该工程项目的有关证明和文件; (3)工程概况; (4)施工许可证; (5)施工合同)副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质情况,安全文明施工组织计划; (6)(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安全工作计划、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 在上述资料、文件收齐后,监督站为建设单位办理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书(表SGJ-A02)手续,颁发公路工程安全监督证书。第五条 监督站在收到公路工程安全监督申请书(表SGJ-A01)十五日内对本章第三条所述文件、资料以及现场进行核实,明确登记工程的安全监督人员,制定安全监督计划。颁发公路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表SGJ-A0
13、3),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工作联系,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六条 对于未向监督站办理安全监督申请手续的工程,监督站将向建设单位发出催办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表SGJ-A04),责成其补办全部手续。建设单位应在接到此通知书的7日内到监督站补办手续。第七条 工程安全监督负责人应在公路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表SGJ-A03)下达之日起7日内与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尽快了解掌握监理、施工单位的人员、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体系和办法等。并对安全监督工作的重点、方法、步骤等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交换意见。第八条 公路工程安全监督通知书(表SGJ-A03)的主要内容包括: (1)
14、工程概况; (2)安全监督依据; (3)安全监督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工作划分; (4)监督方式、方法、步骤、主要检查项目和时间安排; (5)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的配合安全监督要求; (6)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与安监人员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第九条 对实行安全监督的项目,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共同采取确保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措施,有关安全管理的指令性文件均应及时报送监督站。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 076-95)、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规程、制度,负责搞好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分项、分部工程
15、、特殊工艺、特殊季节或气象情况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处理日常安全管理问题,将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情况及时报送监督站。第十条 监督站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程序和方法以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的重点部位、重点工序、特种机具、特殊季节或气象情况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或核验,并针对检查情况发出安全文明施工抽查情况纪要(表SGJ-A13);对于安全监督人员发现的或社会投诉属实的安全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发出公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整改通知书(表SGJ-A6),施工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对公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整改通知书(表SGJ-A06)提
16、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督站安全监督负责人提交公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整改报告(表SGJ-A07),并配合安全监督人员做好整改措施现场复核工作。第十一条 对于未按照公路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整改通知书(表SGJ-A06)整改期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由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表SGJ-A08),施工单位必须按时停工整改直至安全监督人员检查合格,监督站负责人签发公路工程复工通知书(表SGJ-A09)后,施工单位方可恢复施工。对违反以上管理规定的施工单位监督站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其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对于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不文明施工行为的施工项目
17、,监督站有权直接签发公路工程停工整改通知书(表SGJ-A08)。有关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本章第十一条进行停工整改。第十三条 发生工程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报告,向监督站提交公路工程安全事故报告(表SGJ-A10),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分析处理。第十四条 工程完工后,进行交工验收前,由施工单位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评定申请书(表SGJ-A11),并提交内部日常安全检查纪录、安全文明施工总结、安全监督过程等有关文件资料。监督站在收到齐全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各项文件和纪录并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竣工评定书(表SGJ-A12),供交工验收委员会审议。未经监督站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竣
18、工评定或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验收或直接交付使用。第七章 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监督站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工程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所监督的工程项目,坚持安全第一、严格监督、勤政廉政,规范管理。不徇私舞弊,不以权谋私。第二条 监督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安全监督人员给予表彰、奖励,也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监督站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决策失误造成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视情节可收回监督证,调离安全监督岗位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 技术推广和培训第一条 监督站有组织、指导公路工程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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