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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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管理,提高检(试)验工作水平,确保产品出厂质量,根据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以下简称管理规程)和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第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负责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产品出厂确认、验证工作,协助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企业技术负责人)进行产品的设计、开发和检(试)验工作。第四条 按照管理规程相关要求,各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
2、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内部试验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内控制度第五条 试验室应建立、实施和维持符合管理规程要求的质量体系。试验室的质量体系应覆盖其职责范围的所有场所。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书面体系文件,并达到试验室检(试)验结果质量所需的要求。体系文件应包括:岗位职责、质量手册、程序手册、质量计划、作业指导书和记录等。体系文件应保证传达至有关人员,并被其获取、理解和执行。第六条 应建立试验室岗位责任制度、检(试)验工作质量控制制度、原始记录管理制度、设备仪器使用管理制度、检(试)验报告审核与签发制度、试件标准养护管理制度、样品管理制度、异常情况及质量监督制度
3、、事故分析上报制度、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第七条 试验室应有专人负责文件的管理,应制定书面文件控制程序,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及时获得与其质量体系和管理有关的全部规范性文件,使用的规范性文件应是有效的版本。(二)建立并及时更新规范性文件和体系文件目录。(三)定期审查体系文件,必要时进行修订,以保证持续适用和满足使用的要求。(四)管理的方式应易于文件的取阅和防止误用、不易散失和污损。第八条 记录控制(一)试验室应制定识别、收集、索引、存取、存放、维护和清理记录的书面程序。(二)记录应清晰明了,便于安全保存在具有防止损坏、变质、丢失等适宜环境的设施中。书面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三)记
4、录和报表应包含足够的信息,并按照管理规程要求采用全省统一的格式。(四)记录和报表应使用墨水笔或其它档案用笔进行书写。(五)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工作时予以记录。所有记录均应连续编号,并按检(试)验项目分类归档。(六)记录和报表中出现错误时,不得擦涂,应划改,并签名或印章。对电子储存记录也应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七)检(试)验原始记录应由有资格的检(试)验和复核人员签署。第九条 不符合检(试)验工作的控制(一)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用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工作,扣发检(试)验报告)。(二)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三)立即
5、采取纠正措施,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作出决定。(四)必要时,通知委托方并取消工作。第三章 人员要求第十条 试验室人员配备要求(一)试验室主任:具备三年以上混凝土(砂浆)生产经验,具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由省级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熟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技术以及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认真负责,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二)检(试)验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及检(试)验方法,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年龄应在六十周岁以下。从事检(试)验的技术人员应在五名以上,每个检(试)
6、验项目持证上岗人员应在两名以上,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三)质量统计人员: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相当于中专)以上学历,掌握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统计技术,经专业培训,取得由省散预办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 人员管理要求(一)每年应对试验室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业务培训与考核,建立人员学习、培训档案。(二)试验室应建立技术人员档案。内容包括:人员身份、职称、学历、上岗、继续教育培训和任命,以及个人履历等信息。(三)试验室的管理和检(试)验人员只能服务于一个试验室。试验室的管理或检(试)验人员兼任企业内其他部门的岗位,应保证这些部门与试验室无利益冲突。第十二条 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所有配合比设计试验
7、、质量检(试)验报告必须由试验室主任签发。试验室主任和持证上岗人员变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所辖设区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设区市散预办”)上报备案。第四章 检(试)验环境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和湿拌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一)混凝土拌合及静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当检验掺外加剂混凝土性能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3。(二)进行混凝土凝结时间和泌水检(试)验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三)混凝土试件标准养护:具备温度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或具备能盖没试件的温度为202的不流动的Ca(OH)2饱和水溶液的水槽(池)。(四)收缩检(试)验恒温室
8、温度保持在202,相对湿度保持在605。第十四条 干混砂浆试验室检(试)验环境(一)砂浆试拌、立方体抗压强度试件成型及停置期间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5。(二)进行砂浆凝结时间测定时,试验室的温度应保持在202。(三)砂浆试件标准养护:1.水泥混合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6080%。2.水泥砂浆和干混砂浆应为温度203,相对湿度90以上。3.养护期间,试件彼此间隔不少于10mm。第十五条 水泥、粉煤灰、矿粉和外加剂检验环境(一)试验室温度为202,相对湿度应不低于50;仪器和用具的温度应与试验室一致。(二)养护箱的温度为201,相对湿度不低于90。(三)试体养护池水温度应在201范围内。(
9、四)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粉煤灰和矿粉试体应分池养护。第十六条 集料检验环境(一)在砂和石的表观密度试验过程中应测量并控制水的温度,检验的各项称量可以在1525的温度范围内进行,从试样加水静置的最后2h起直至试验结束,其温度相差不应超过2。(二)砂和石的吸水率检验过程水温应控制在205。(三)砂和石的坚固性检验过程,试验室环境温度应保持2025,溶液及清水温度应控制在2530。第十七条 试验室分操作、检测、养护和样品功能区,其面积、采光等均应满足检验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第十八条 试验室环境温、湿度记录频率要求(一)试验室温度、相对湿度及养护池水温在工作期间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记录一次
10、。(二)水泥养护箱或雾室温度与相对湿度至少每4h记录一次,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记录次数可以减至一天记录两次。在温度给定范围内,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中值。(三)当环境条件危及到检(试)验的结果时,应停止检(试)验。(四)应将不相容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五)对影响检(试)验质量区域的进入和使用,应加以控制。试验室应根据其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六)试验室应保持整洁,与试验无关的物品禁止带入或贮存在试验室内。(七)试验室周围环境的噪音、振动、电磁辐射等均不得影响正常检(试)验工作。第五章 检(试)验与质量管理第十九条 检(试)验设备管理要求(一)试验室所需设备仪器齐全,按附录一、二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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