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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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目 录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一般规定.6 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6 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7 第三节 质量控制.8 第四节 经费保障.9 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10 第一节 方案的制定.10 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10 第三节 方案的报批和审定.12 第四节 方案的修订.13 第五节 方案的保存和分发.14 第六节 航空保安协议.15 第四章 机场运行的保安.16 第一节 机场开放使用的保安要求.16 第二节 机场控制区的划分.17 第三节 机场控制区的保安设施.18 第四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19 第五节 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21 第六节 候机
2、隔离区的保安控制.22 第七节 携带或托运武器乘机的保安控制 .24 第八节 航空器在地面的保安控制.24 第九节 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保安控制.25 第十节 机场非控制区的保安控制.26 第十一节 机场租户的保安控制.28 第十二节 驻场单位的保安控制.29 第十三节 信息报告.30 第十四节 其他规定.31 第五章 应急措施.31 第六章 法律责任.34 第七章 附则.39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执行,最大限度保证旅客、机场设施设备和公众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
3、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以及与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指导、检查和监督各项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行航空保安管理体系,根据需要提供指导;(二)审定省会市机场和年旅客吞吐量在 200 万人次以上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三)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划分机场及安全保卫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全保卫部门提供必需的辅助设施设备,包括办公场地、通讯设备、有关的安全保卫设备和训练设施设备;3(五)确保机场基
4、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全保卫的规定和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全保卫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运行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保安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第四条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章(规)行为进行查处。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对辖区内机场
5、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审定省会以外年旅客吞吐量在 200 万以下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负责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保安4事件或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保安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航空保安质量控制方案,并按规定进行审定。(八)指
6、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制定航空保安培训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审定。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有关单位执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适时修订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二)配备与机场旅客吞吐量相适应的航空安全保卫人员和设施设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三)将航空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对员工进
7、行培训;(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信息和事件。第六条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则,支持机场5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的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第七条 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一名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经理,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执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安保方案),并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第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接受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具体负责和协调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8、机场应当按照本机场旅客吞吐量以及航空安全保卫需要,设置与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相适应的岗位和人员。机场承担航空安全保卫职责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规定经过相应的培训,保安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操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资格认定。第十条 驻场民用航空单位应当设置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航空安全保卫人员,并将航空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6所在地机场公安机关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备案。第十一条 有其他驻场单位的机场应当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执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要求,提供讨论影响机场及其用户的航空保安问题的平台,为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和在机场实施航空保安工作直接有关者提
9、供沟通途径。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在机场的实施;(二)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其他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三) 确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和设施设备的薄弱环节和要害部位清单及其安全保卫措施,并适时审查更新;(四)协调机场航空保安检查、审计、考察等工作;(五)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航空保安措施和程序的建议。第十二条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民航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派出机构、机场公安机关、空管部门、联检单位、驻场武警等。其负责人应当由机场总经理担任。第十三条 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章程应列入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10、。此章程应包括委员会的组成、职权范围和运作程序。第二节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 第十四条 机场应当建立、运行并维护航空保安管理体系,其内7容应当包括目标体系、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第十五条 航空保安管理体系应当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中做出规定。第十六条 机场应根据其运行的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航空保安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适时调整完善。第三节 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方案,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第十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要求,制定、维护和执行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培训
11、方案,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审定。对航空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培训和复训的措施和程序应当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第十九条 机场管理机构任命航空安全保卫管理人员或招录从事安全保卫工作的员工,应当在上岗前完成相应的培训,并定期接受岗位培训。第二十条 机场从事航空安全保卫培训的部门或委托的机构、教员和课程应当符合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培训大纲的要求。第二十一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局有关规8定,制定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背景调查。背景调查程序和措施应当在其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二十二条 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应当接受航空保安主管部门在任何时间或地点对其进行的监督或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一)
12、本规则的规定;(二)本单位安保方案的要求;(三)其他规章、指令和标准有关安全保卫的要求。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应当按照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能够证明其遵守本条上款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档案的副本。第四节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民航行政管理机构及机场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保安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机场管理机构的航空保安经费投入和保障制度应当在安保方案中列明。第二十四条 机场的经费保障应当满足航空保安运行需要,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业务用房和工作场地;(二)必要的网络、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三)处置非法干扰行为和扰乱秩序行为设备和装备;(四)检查、审计、测试、考察、演练;9(五)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
13、购置、维护与更新;(六)安全保卫培训;(七)开发和推广使用新技术、新设备;(八)奖励。第三章 航空安全保卫方案第一节 方案的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机场运行必须有符合规定的安保方案,该方案应当经过航空保安主管部门的审定。第二十六条 安保方案应当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和本规则,制定和适时修订,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第二节 方案的形式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保方案应当由机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签署,并以书面形式独立成册、采用易于修订的活页形式,在修订过的每一页上注有最后一次修订的日期。第二十八条 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一)机场及机场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二)机场管理机构及有关航空保安工作
14、的部门职责及分工;(三)航空安全保卫机构的设置,负责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副总10经理及其替代人员、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负责人的姓名,以及全天24 小时联系的具体方法;(四)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及成员名单、联系方式;(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二节机场控制区的划分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六)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四节机场控制区证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七)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五节机场控制区通行管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八)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六节候机隔离区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九)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七节携带或托运武器乘机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八节航空器地面
15、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一)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九节导航设施和要害部位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二)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节机场非控制区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三)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一节机场租户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11(十四)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二节驻场单位的保安控制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五)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三节信息报告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六)为满足本规则第四章第十四节其他规定要求所制定的程序;(十七)为满足本规则第二章一般规定所采取的程序;(十八)为满足本规则第三章关于安全保卫方案的制定、形式、报批审定、修订、发放和保存要求所采取的程序;(十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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