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签证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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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签证手册 第一部分 船舶签证工作概述一、船舶签证的一般规定1船舶签证的地点和时间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作业,均应向海事机构或其设置的签证站点办理签证。出发地或目的地未设海事机关或签证站点的,船舶应到途经就近的海事机关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海事机构及其签证站点办理船舶签证,不收取船舶签证费。 除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油船外,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超过72小时的,进港、出港签证可以在出港前同时办理。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按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机关批准后方能进港。 装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及油轮进港后应立即办理进港签证,出港时仍需办理出港签证。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高速客船
2、安全管理规则第26条规定,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2定期签证为方便船舶及其监督管理,对部分船舶实行定期签证或可申请办理定期签证。在港内航行和作业的各类船舶,实行定期签证。对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在同一海事机关管辖范围内或在两个海事机关管辖范围之间从事定线短途运输及作业的船舶,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 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事机关申请。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以及沿海航程在20海里、内河航程在30公里以内的短途运输、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各海事机关审批;
3、沿海航程超过20海里、内河航程超过30公里的运输、作业船舶,如需办理定期签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关审批。 定期签证的有效期自签证之日起不超过90天。3重新办理签证的情况已经签证的船舶,出港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重新办理签证:(一)船长(正驾驶)、轮机长(正司机)或担任相应职务的船员变动; (二)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损坏; (三)船舶结构和技术条件发生变化; (四)航行区域、船舶用途改变; (五)办理出港签证后36小时内未能出港; (六)发生或发现与签证条件不符的其他情况。 4拖轮及船队办理签证拖轮或顶推船及其所拖、顶船舶的签证,可由拖轮或顶推船持本船及所拖、顶船舶的签证簿,向
4、海事机关或其签证站点统一办理。 内河拖带、顶推船队在始发港签证时已注明中途港进行加、解所拖、顶船舶,并且中途港加、解的船舶与签证所载一致的,拖轮或顶推船及未被加、解的船舶,中途港可免办签证,但被加、解的船舶应办理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可不办理签证和补办签证的情形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锚泊和航经港区水域的船舶,可不办理进、出港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一)上下旅客; (二)变动持证船员;(三)装卸货物。 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缉私、维护航标等原因,需紧急进、出港的,签证可在执行任务后补办。 二、船舶签证的条件1出港签证一般条件根据签证规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出港
5、签证的船舶应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具备下列条件: 配备足以保证航行安全的船员;载客、载货符合乘客定额和装载技术要求及载重线规定; 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机关批准的危险货物申报单,装载情况符合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安全规定; 船舶、船队的尺度和拖带量符合拟通过的船闸、桥梁、架空设施、浅窄航道的通航规定和要求; 已按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的要求纠正所存在的缺陷,并已复查合格; 已按规定向海事机关交纳船舶港务费; 按国家规定必须投保船舶险的船舶,持有有效的保险文书或证明文件; 没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在定期签证期间内应保持适航或适拖状态,并具备上述各项条件。 2其
6、他条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船舶签证作出规定的,也是相应船舶办理签证时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有: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在办理滚装货船的出港签证时,应当登轮检查搭载的乘客(包括车辆驾驶员)数量,使其不超过11人。滚装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滚装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纠正;开航前仍未纠正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出港签证手续:不符合安全适航条件;船员不熟悉本船安全管理体系及设备操纵和应急程序;滚装货船载客不符合要求的;没有按照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有效运转;未按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实施值班;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得办理出港签证的情形。根据交通部规
7、定,从2004年7月1日起,海事部门一律停止办理水泥船航行签证。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规定,高速客船不得夜航。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三、签证的程序1船舶签证申请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应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由船舶驾驶员向海事机关或签证站点办理签证,并交验下列资料: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持有经海事机关批准的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申报单和列明实际装载情况的清单;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滚装船舶在办理出港签证时将船长开航前声明与滚装船舶车辆安全
8、装载记录一起交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老旧运输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除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有关安全证书外,还应当交验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船舶运输批准文件。对未按国家规定交验有效船舶证件的老旧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对于被加、解船舶的签证,可以由船舶驾长办理,也可以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人负责办理。2定期签证的申请港内航行、作业船舶的定期签证,由船舶驾驶员持签证簿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到海事管理机关办理。对于可以申请办理定期签证的船舶,如来往于港口与港口附近作业点的船舶、内河定线客船等,应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持签证簿及船员适任证书;有效的
9、保险文书、证明文件;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以及定期签证申请书到有权批准该定期签证的海事管理机关办理。 3查验与签证海事机关及其签证站点对签证工作应认真负责,仔细查验与签证有关的船舶资料,对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应予以签证并加盖船舶签证专用章、填写签证人员的姓名和签证日期,并在签证登记簿内登记;不具备签证条件的船舶,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前不予签证,并说明原因。海事机关在接到定期签证申请书后,应根据船舶、船员、航路、自然条件等情况认真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原因。 申请定期签证的航行区域涉及到两个海事机关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可向任一有权批准该定期签证的海
10、事机关提出申请。该海事机关在批复前应征得另一海事机关的同意,并在批复中予以注明。 对于获得批准实行定期签证的船舶,海事机关在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4关于电子签证目前有些海事机关实行电子签证。电子签证的做法是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时按规定如实填写船舶进出港签证报告单和船舶签证簿,并向海事管理机构交验国家法律规定的相关资料,如船舶基本资料,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配员情况、证书管理、持证船员情况。这些相关资料经认真核实后,全部输入微机数据库。海事人员在办理签证时,打开数据库,对船舶提供的相关情况一一进行核实,对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在签证簿上加盖船舶签证专
11、用章,对不符合签证条件的船舶,不予办理船舶签证。电子签证,实际上海事机关对船舶资料进行了2次审查,输入数据库之前的审查包含了办理正常签证时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办理签证时则进行形式审查。实施电子签证有利提高签证效率。对于使用船舶动态系统与IC卡的签证站点,签证人员应按照该系统的操作规程办理船舶签证手续。四、签证簿的申领与核发1船舶签证簿的作用签证簿是海事机构核发给船舶的用于记载船舶进出港口或在港内航行停泊作业情况并在办理签证时由海事机构予以签注的文书。可供海事管理机构记载、复核有关船舶证书,又可供船舶驾驶员填写装货载客、来往港口情况,以及签证时供签证员署名、加盖船舶签证章和填写签证日期等。签证
12、簿必须由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并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方为有效。签证簿是船舶航行的必备文书,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均不得扣留、收缴,也不得在签证簿上签注。 2船舶签证簿的申领船舶应在其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领签证簿。船舶更名或变更船舶所有人,应在船舶办理变更或注销、重新登记的同时,将原签证簿送海事管理机构注销后,申请核发新签证簿。船舶报废、出租或卖往国外,船舶所有人应在办理注销或中止登记的同时,注销签证簿。领取签证簿应交验有关船舶文书。国内航行船舶申领签证簿,应交验下列有关文书: (一)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证书簿或航行安全证书;(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船舶签
13、证簿的核发海事管理机构核发签证簿时,应在查验确认船方所交验证书有效后,将主要内容及有效期填写到签证簿内,并加盖签证校核章。上述证书如有到期,船舶应持签证簿和新核发的该项证书到海事机关重新校核。签证簿的具体填写要求如下:船舶概况的填写内容必须与船舶证书所载一致。其中各项内容的变化应填入备注栏并予以校核,如变化较多则另启一页重新填写。下列船舶证书及其有效期应填写到船舶签证簿中“船舶证书”栏内,并加盖签证校核章:国内航行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际吨位证书、货船载重线证书、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客船安全证书
14、、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经核实船员适任证书与船舶等级、种类、航区相符后,应将其有效期填写入“持证船员名单”栏内,填上校核日期并加盖校核章;其中某一船员解职,应在职务栏加盖注销章。“记事栏”内主管机关可将发生的重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定期签证的有效期及航线等内容填写入内。如装载危险货物,必须在“进、出港签证”栏内注明危险品等级。核发船舶签证簿后,应在船舶签证簿核发登记簿中认真记载。每艘船舶只能使用1本签证簿,同时使用2本及以上签证簿的船舶,海事机关有权将其全部没收而视该船为无签证簿,并按规定补发。签证簿不得涂改和缺页。如有遗失、灭失,船舶应当及时向海事机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补发。签证
15、薄损毁或使用完毕后,应送海事机关检查注销,并由船舶或船舶所有人保留3年。换发新的签证簿时,海事机关应将原签证簿内的主要项目抄录在新簿内。五、违反船舶签证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1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违反该条例的规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
16、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二)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四)擅自进出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到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本条前款第(二)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办
17、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包括以下情形:(一)国内航行船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二)国际航行船舶或者外国籍船舶未办理进出港岸手续;(三)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转让的船舶签证簿或者签证簿缺页或者交替使用两本以上船舶签证簿;(四)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出口岸手续时,未如实填报船舶载客、配员、货物装载等情况,或者未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航行安全的情况;(五)未按照规定提交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六、船舶签证档案管理船舶签证各部门、人员应妥善保管船舶签证资料。各签证站应指定人员保管船舶签证资料。按规定需交档案室保管的资料应及时移交档案室。每份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海事部门留存联)都应保存,由各签
18、证站集中保管,保存期不少于一年。危险货物船舶的船长声明与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一同保存。船舶签证登记簿用完后,由各签证站长期保存。记载船舶签证情况的值班日志,由各站长期保存。船舶登记簿核发登记簿由核发部门长期保存。因各种原因,船方未取走的各种收费凭据,应登记记录,由征稽人员保存。第二部分 船舶签证工作内容一、船舶签证申请与受理船舶签证是依申请行政行为,船方申请是船舶办理的必要程序。各签证站按照规定的受理签证的职责范围受理船舶签证申请。对超出范围的船舶签证申请,应向船方说明情况,并告知船方负责受理该船舶签证申请的签证站。1应办理船舶签证的船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规则的规定,进出中华人民共和
19、国港口或在港内航行、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需要办理签证,但下列船舶除外:军用、公安船舶;体育运动船舶;渔业船舶;直接由国外港口开来或直接开往国外港口的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或作业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签证。2申请办理船舶签证的人员要求机动船舶的签证,应由该船船长或驾驶员向签证站办理;拖轮或顶推船及其所拖、顶船舶的签证,可由拖轮或顶推船的船长或驾驶员向签证站统一办理;船队中被加、解的船舶的签证,可由船舶的驾长办理,也可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办理;办理船舶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熟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程序和相关要
20、求;船舶定期签证审批,通常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定期签证手续,可由船长或驾驶员到各签证站办理。3办理签证申请时应交验的资料内河船舶申请办理签证,应交验下列资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簿,内含: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染证书;船舶签证簿;船舶进港签证报告单、船舶出港签证报告单;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非机动船除外);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按规定必须投保的船舶,有效的保险文书。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申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
21、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船舶载运尚未在危险货物品名表(国家标准GB12268)或者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内列明但具有危险物质性质的货物,应当按照载运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通报港口所在地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可以采用电子数据处理(EDP)或者电子数据交换(EDl)的方式。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船名、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以及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
22、包装、装载位置等,并提供船舶持有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的情况。对于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船舶需提供集装箱装箱检查员签名确认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除一般船舶所需的文书外,船舶载运进口危险货物时,还须交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已经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已经装货港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已经本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船舶载运出口危险货物时,须交验: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
23、单,已经本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同意;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已经本海事管理机构审批同意;发货单;船长声明。此外,装载包装危险品的内河船舶,还应交验内河船舶装运危险货物适装/适拖证书;对内河航行的油船,不需持有适装证书,但应有船检部门在有关证书上注明该船可以载运何种油类的签注,船长、驾驶员须经槽管轮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装载散装危险化学品的内河船舶,还应交验内河船舶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持证船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装载散装液化气体的内河船舶,还应交验内河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持证船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5内河客船还须交验的资料内河客船是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除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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