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科技]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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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二九年七月目 录总 则- 1 -第一章 检验与发证- 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 -第二节 检验种类与间隔期- 5 -第三节 证书- 8 -附录- 10 -第二章 初次检验- 11 -第一节 船体结构检验- 11 -第二节 船体总纵强度衡准- 13 -第三节 船体构件蚀耗极限- 14 -第四节 船体构件变形极限- 15 -第五节 船体修理要求- 17 -第六节 船舶舾装设备检验- 18 -第七节 船体外部检查- 19 -第八节 轮机、电气检验- 20 -第三章 年度、中间、换证检验- 24 -第一节 一般要求- 24 -第二节 年度检验
2、- 24 -第三节 中间检验- 26 -第四节 换证检验- 26 -第四章 吨位丈量- 27 -第一节 通则- 27 -第二节 总吨位- 28 -第三节 净吨位- 29 -第四节 丈量与计算- 30 -第五章 安全设备与防止油类污染设备- 33 -第一节 救生设备- 33 -第二节 消防设备- 34 -第三节 航行设备- 35 -第四节 信号设备- 36 -第五节 防止油类污染- 40 -第六章 载重线- 42 -第一节 通则- 42 -第二节 甲板线及载重线标志- 43 -第三节 最小干舷计算- 46 -第四节 挖砂船- 50 -第五节 初次检验- 51 -附录- 52 -第七章 船舶稳性-
3、 54 -第一节 通则- 54 -第二节 稳性基本要求- 56 -第三节 初稳性高度和复原力臂曲线- 60 -第四节 稳性特殊要求- 63 -第五节 检验- 69 -总 则1 任务1.1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制订广西内河砂石采/运船舶检验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海便20091号)的授权,特制订广西钢质内河挖砂运砂船舶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1.2 本规定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及2007年、2008年“修改通报”(以下统称规则)和钢质内河船舶建造规范(2009)(以下简称规范),并采用部分等效代替措施。凡申请按本规定进行检验的船舶,限在广西内河进行运砂航行或挖砂作业。2 目的通
4、过技术等效措施,使难以满足规则、规范要求的部分挖砂、运砂船舶符合限制在广西内河安全航行或作业的技术条件,充分发挥其挖(运)砂石的能力,为振兴广西经济服务。3 适用范围3.1 本规定适用于2008年9月11日以前建造或改建完工,但未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钢质内河B、C航区航行或作业的船长不大于50m的下列船舶:(1) 链斗挖砂船;(2) 绞吸挖砂船;(3) 抓斗挖砂船;(4) 普通货船式运砂船。3.2 按本规定申请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船舶证书的船舶,驶离广西内河时船舶证书自行失效。3.3 漏斗型砂舱自卸运砂船应按现行规则、规范的相关规定。4 定义4.1 船长L(m)系指沿满载水线自首柱前缘量至
5、舵柱后缘的长度;无首柱船舶的船长应自船体中纵剖面前缘与满载水线的交点量起;无舵柱船舶量至舵杆中心线;但均应不大于满载水线长度,亦不小于满载水线长度的96。无舵船舶的船长取满载水线长度。4.2 船宽B(m)系指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4.3 型深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4.4 吃水d(m)系指在船长中点处沿舷侧自平板龙骨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向距离。4.5 链斗式挖砂船又称多斗挖砂船。带有链斗的斗桥上端铰接在斗塔平台上,下端用钢索、滑轮系固于首架上,斗桥上设有导链滚轮,上导轮安装在斗塔顶部,下导轮设在斗桥下面,挖砂时放下斗桥,并由驱动装
6、置带动斗桥循环运转,使链斗连续挖掘水底河砂。4.6 绞吸式挖砂船为带有绞刀的吸砂船。作业时,绞刀架的前端安装的绞刀连续旋转,以切碎水底河砂层,由离心泥浆泵连砂带水吸入,并通过输送管道送到堆砂场所。4.7 抓斗挖砂船装有旋转式抓斗机,以进行挖砂作业的挖砂船。5 申请与费用5.1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有关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5.2 申请人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支付检验费、交通费以及其它必要的费用。6 授权6.1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海便20091号)文授权:(1)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审查批准并公布实施。(2)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负责解释。第一章 检验与发证
7、第一节 一般规定1.1.1 检验条件1.1.1.1 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以书面方式准确说明船舶建造时间、地点、建造厂、图纸来源和建造时未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原因。1.1.1.2 申请初次检验时,应按本章附录所规定的图纸资料至少一套送交船舶检验机构核查。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技术状况适当增加或减少所应提交的船舶图纸资料。1.1.2 技术问题处理原则1.1.2.1 检验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上的争议,由上一级船舶检验机构处理,如仍有异议,可报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裁决。船舶检验机构应尽快作出处理意见。1.1.2.1 当船舶因其性能和其它技术问题而不满足适航或作业条件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和下列
8、有关限制条件,可满足适航或作业条件时,船舶检验机构方可准予营运与作业:(1) 增加干舷;(2) 限制风浪等级;(3) 限制装卸方式;(4) 限制抓斗斗容;(5) 限制航速。第二节 检验种类与间隔期1.2.1 检验种类1.2.1.1 检验种类分为:(1) 初次检验;(2) 年度检验;(3) 中间检验;(4) 换证检验;(5) 船底外部检验;(6) 附加检验。1.2.2 初次检验1.2.2.1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当地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初次检验:(1)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并签发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2) 原持有船舶检验证书,但进行了改建,且改建后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的船舶;(3
9、) 原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已经失效,申请人要求按本规定检验的船舶。(4) 普通货船改作运砂船舶。1.2.2.2 初次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签1.3.1.1所规定的船舶证书,并确定下次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的日期。1.2.3 年度检验1.2.3.1 证书检查,船舶及设备的外观检验以及为确定其保持良好状态而进行的某些试验。1.2.3.2 外观检验以确认船舶及其设备没有做过未经许可的变更。1.2.3.3 如果对船舶或设备的技术状态的保持有疑点时,应进一步进行检验和试验。1.2.3.4 年度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署1.3.1.2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4 中间检验1.2.4.1 年度检验
10、项目。1.2.4.2 对某些项目进行详细检查,以查明船舶仍处于良好技术状况,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署1.3.1.2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5 换证检验1.2.5.1 换证检验应尽可能将船舶置于坞内或排上进行。按本规定应对船体、轮机、电气及各种设备进行全面检验和效用试验,并对船体外板和主要构件进行测厚,以确保其满足与特定证书有关的要求,且确认船体、轮机、电气及各种设备仍处于良好状况并符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的要求。1.2.5.2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签发1.3.1.1所规定的船舶检验证书。1.2.6 船底外部检验1.2.6.1 对船底水下部分的外板及
11、设备等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况,并适合船舶所从事的营运或作业业务。1.2.6.2 船底外部检查通常可以结合换证检验或中间检验进行,船舶应置于坞内或船台上进行。1.2.6.3 如进坞(上排)确有困难时,应采取适当的等效措施对船底外板进行测厚,并作技术安全评估。1.2.7 附加检验1.2.7.1 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应申请附加检验:(1) 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 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 法定证书失效时;(4) 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 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1.2.7.2 附加检验应根据情况进行普遍或部分检验,应确保维修和
12、任何换新已经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1.2.8 检验间隔期1.2.8.1 挖砂船和运砂船舶检验间隔期如表1.2.8.1所列。船舶检验机构可根据船舶的技术状况适当缩短换证检验间隔期。 1.2.8.2 初次检验代替一次换证检验。以后各次换证检验时间则依据船龄(船龄从建造完工之日算起)加以区别对待。1.2.8.3 年度/中间检验可在相应间隔期限到期日前后1个月内进行。1.2.8.4 载重线中间检验到期时,对其执行年度检验。1.2.8.5 换证检验应按期进行。若申请人提交检验确有困难,为使船舶能完成其航行,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并经检验满意后,可对其证书不超过3个月的展
13、期。 第三节 证书1.3.1 证书的签发及签署1.3.1.1 船舶经1.2.2及1.2.5检验合格后应签发下列证书:(1)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3) 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4) 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1.3.1.2 船舶经1.2.3,1.2.4及1.2.6检验合格后应在相应证书上作签署。1.3.1.3 如检验表明船舶或其设备状况不合格,该船未采取措施,则不予签发或签署有关证书或撤销有关证书并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船舶检验局。1.3.2 证书有效期1.3.2.1 内河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1.3.2.2 内河船舶适航证书、内河船舶载重线证书、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
14、书有效期限不超过1.2.8.1换证检验间隔期。1.3.2.3 如换证检验时在证书到期之日三个月之前完成,则换新证书的换证日期将从此次换证检验完成之日算起。1.3.2.4 如换证检验到期之日未完成换证检验,验船师上船检验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可给予不超过三个月的展期,以便完成换证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下次换证检验的日期仍应从展期前的换证检验到期之日算起。1.3.3 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3.3.1 船舶已按本规定进行检验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予定用途。1.3.3.2 船舶应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和作业。附录申请初次检验时,下列图纸和资料应一式一份送交船舶检验机构核查:.1
15、 船舶及设备说明书(含整改措施);.2 总布置图;.3 主要横剖面图;.4 基本结构图;.5 主要水密舱壁图;.6 船体结构规范计算书(可采用1996版、2002版、2009版内河规范或1993年版内河钢质工程船建造规范);.7 型线图;.8 静水力曲线图;.9 空船重量重心计算书;.10 船舶完整稳性报告书;.11 干舷计算书;.12 载重线标志及水尺图;.13 舾装数计算书;.14 机舱布置图;.15 电气系统图;.16 船舶机械设备计算书(供船舶航行所用机械设备);.17 轴系计算书。第二章 初次检验 第一节 船体结构检验2.1.1 检验条件2.1.1.1 申请人应为检验工作提供下列条件
16、:(1) 做好被检验处所或部位的清洁、液体舱(柜)应抽空、可燃气应清除并进行测爆;(2) 提供足够的照明;(3) 保证通道安全与畅通。2.1.1.2 船舶应处于空载状态,并置于坞内或排上,如停泊在水上进行检验时,申请人应向验船师详细介绍船体水下部分和轮机水下设备的技术状况,如有妨碍安全的缺陷,仍应进坞或上排检验。2.1.2 结构完整性检验2.1.2.1 检查结构的完整性,并着重抽查各主要构件的尺寸、安装位置和开孔(如电缆,管系穿过舱壁或穿过强力构件腹板的孔口)技术处理措施(补强)的合理性。2.1.2.2 凡大舱口区域的强力甲板边板上开有人孔者,不论其开口是矩形或圆形,也不论其是否有无水密盖闭设
17、施,应一律按甲板边板同等强度予以焊补。2.1.2.3 抽查水密舱壁结构的完好性与水密性;抽查干舷甲板,货舱围板的耗蚀情况和水密性,凡耗蚀与变形超过极限(见本章第三节和第四节)或不能保证水密时,应予修理。2.1.3 焊接质量检验2.1.3.1 检查船体外板、内底板、舷侧外板、内舷板、纵横舱壁板、甲板板、舱口围板之间的连接,抗扭箱(如设有时)的板材、型材端接处的连接的完好性。所有板材的对接缝必须双面连续焊。如未作封底焊或局部漏焊部位应予补焊。纵向构件的端接处应为双面连续焊。2.1.3.2 检查外板、甲板板端接缝是否直接布置在大开口角隅500mm范围内,并查明是否有变形或其它异常情况。必要时进行加强
18、。2.1.3.3 检查强横梁、强肋骨、实肋板组成强框架的焊接可靠性。2.1.3.4 检查液体舱(柜)周边是否有渗漏痕迹,如有时应查明渗漏部位并进行补焊和重新进行密性试验。2.1.4 测厚2.1.4.1 为评定船体总纵强度和局部强度或确定是否需要修理或换新钢板和构件,应对船体进行测厚。2.1.4.2 对能提供船舶建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船舶,且机动运砂船舶船龄在10年及以下或非机动挖砂船船龄在15年以下时,一般可不予测厚。但外观检查蚀耗严重或发现裂缝、皱折处应作测厚,并作修理。对不能提供船舶建造图纸和技术资料的船舶,不论船龄长短或机动或非机动船舶,均应进行全面测厚,并根据对板材、构件的实测厚度进行总
19、强度或局部强度计算。2.1.4.3 船龄为12年的机动运砂船和船龄为18年的非机动挖砂船,应结合初次检验对船舯部0.4L范围内的船底外板、舷侧外板、强力甲板、内舷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强力构件等进行测厚。2.1.4.4 船龄大于12年的机动运砂船和船龄大于18年的非机动挖砂船,应结合初次检验及以后各次换证检验对2.1.4.3规定的部位进行全面测厚和检查,并对全船的其它部位进行抽查测厚。2.1.4.5 船体结构中的板材与构件测厚点的具体部位和测厚点的数量,由船舶修理厂、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或所聘请技术人员)和现场验船师共同商定。并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每块需测厚的钢板至少选测一个测厚点,认
20、为必要时可增加测厚点;(2)测厚前,应将被测处的钢板或构件表面的油漆和锈污清除干净;(3) 测厚完成后,由测厚操作者将测厚结果标示在外板展开图或示意图上,连同测厚报告提交验船师审查并存档。第二节 船体总纵强度衡准2.2.1 中剖面模数2.2.1.1 船长等于或大于40m的大舱口运砂船和各类挖砂船舶,其船体舯部0.4L范围内的强力甲板边线处和平板龙骨处的船体最弱剖面模数W0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W0kk1 k2LBD cm2m (2.2.1.1)式中:L船长,m; B船宽,m; D型深,m;k1系数,k1(45815.8 L0.072L2)103;k2系数,k22.563.02 Cb1.4
21、6 Cb2;k系数,对单底、单舷运砂船,取k0.90;除单底、单舷侧运砂船以外的其它运砂船,取k0.80;各类挖砂船舶,取k0.75;对有砂舱的挖砂船舶应按运砂船舶选取系数k;Cb方形系数,当Cb0.6时,取Cb=0.6; 当Cb0.85时,取Cb=0.85。2.2.1.2 计算船中部剖面时,应包括强力甲板及其以下的所有在船中部0.4L区域内连续的钢质纵向构件,例如:外板、内底板、纵舱壁板、龙骨、纵骨、纵桁、舱口围板及平板形护舷材等。甲板开口线外侧的孤立圆形或椭圆形人孔的剖面积应予扣除,但已作焊补者可计入中剖面模数。2.2.1.3 经计算后,其剖面模数W小于2.2.1.1式计算值的船舶应予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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