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018488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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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站锅炉性能试验规程GB1018488 Performance test code for utility boil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1988-11-08批准 1989-07-01实施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站锅炉性能试验方法,作为锅炉性能鉴定试验和验收试验(以 下统称验收试验)的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蒸发量为35t/h或35t/h以上,蒸汽出口压力高于2.45MPa或蒸 汽出口温度超过400的蒸汽锅炉。其他参数发电锅炉的性能试验亦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也适用于为了其他目的(如工况调整、燃料变动、设备改进等)而进行的 锅炉热效率试验。 本标准不
2、适用于核电站蒸汽发生器的性能试验。 2引用标准 GB211煤中全水分测定方法 GB212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214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 GB218煤中碳酸盐的二氧化碳含量测定法 GB219煤熔融性的测定方法 GB260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方法 GB261石油产品闪点测定法(闭口杯法) GB265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 GB266石油产品恩氏粘度测定法 GB267石油产品闪点与燃点测定法(开口杯法) GB268石油产品残碳测定法 GB380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燃灯法) GB384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388石油产品硫含量测定法(氧弹法) GB474煤样缩制方法 GB476煤的元素分析方法 GB4
3、83煤质分析方法一般规定 GB508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510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GB1033波纹管压力计 GB1226一般压力表 GB1227精密压力表 GB1598工业热电偶用铂铑13-铂偶丝 GB1608电接点压力表 GB188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密度计法) GB2538原油试验方法 GB2540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 GB2565煤的可磨性试验方法 GB2586热能单位符号与换算 GB2587热平衡通则 GB2588设备热效率计算方法通则 GB2614镍铬-镍硅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2624流量测量节流装置 GB2902铂铑30铂铑6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2903铜-铜镍(
4、康铜)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101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3486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3772铂铑10-铂热电偶丝及分度表 GB3927直流电位差计 GB3930测量热电阻用直流电桥 GB4270热工图形符号与文字代号 GB4272设备及管道保温技术通则 GB4882数据的统计处理和解释 正态性试验 JB470膜盒压力表 JB913工业用热电偶技术条件 JB1064实验室玻璃温度计型式、基本参数及尺寸 JB1066实验室玻璃温度计技术条件 RS11 燃煤采样 RS31 燃油、飞灰和炉渣试样的制备 RS42 粒度为3mm以下煤样外在水分的快速测定 RS261 飞灰和炉渣中可
5、燃物测定 RS281 燃油采样 SS21 水、汽样品的采集 3术语、符号、代号 3.1术语、定义 3.1.1电站锅炉 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加热给水,以获得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 汽,并主要用于发电的锅炉机组。通常由锅炉本体、燃料及烟风系统、测量控制 系统和其他辅助设备组成。 3.1.2输入热量 随每千克或每标准立方米燃料输入锅炉能量平衡系统的总热量,包括燃料的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物理显热、用外来热源加热燃料或空气时所带入的热量以及 雾化燃油所用蒸汽带入的热量。 3.1.3输出热量 相对每千克或每标准立方米燃料,工质在锅炉能量平衡系统中所吸收的总热 量,以及排污水和其他外用蒸汽所消耗
6、的热量等。 3.1.4额定蒸发量 锅炉在额定蒸汽(包括再热器进口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使用设计燃料并 保证效率时所规定的蒸发量。 3.1.5最大连续蒸发量 锅炉在额定蒸汽参数、额定给水温度,并使用设计燃料、安全连续运行时能 达到的最大蒸发量。 3.1.6最低稳定燃烧负荷及液态排渣临界负荷 锅炉在低负荷运行时,能够长期稳定燃烧所能维持的最低蒸发量。对于燃煤 锅炉,为不必辅以油(或气体燃料)助燃的最低稳定燃烧时的蒸发量。液态排渣炉稳 定流渣的最低负荷称之为液态排渣临界负荷。 3.1.7漏风系数及漏风率 a.漏风系数:烟气通道出、进口处烟气的过量空气系数之差,或空气通道进、 出口处空气量差值与理
7、论空气量之比。 b.漏风率:漏入某段烟道烟气侧的空气质量占该段烟道烟气质量的百分率。 3.1.8锅炉热效率 锅炉热效率为输出热量占输入热量的百分率。 3.2符号、代号 本规程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作为主要角标。用大写字母表示锅炉机组设备,用小 写字母表示燃料、工质等。 表1为非汉语拼音(不包括数字)的角标、上标及前缀;表2为本规程采用的符 号一览表。 本标准中所采用的立方米(m3),除有特殊说明外,均指标准状态下的立方米。 3.3锅炉热效率的求取法 3.3.1输入-输出热量法热效率,即直接测量锅炉输入和输出热量求得热效率。此 法又称正平衡法。 (1) 3.3.2热损失法热效率,即由确定各项热量损失求
8、得热效率。此法又称反平衡法。 表1 表2 续表2 续表2 续表2 (2)3.3.3采用第3.3.1条或第3.3.2条测定锅炉热效率的热平衡系统界限见图1,热量 平衡关系见图2。 图1 锅炉机组热平衡系统界限图 3.3.4对于电站锅炉验收试验,本标准规定采用热损失法测定热效率。也可辅以输 入-输出热量法热效率作为参考。 3.3.5按本标准第6、7章所得的热效率为锅炉毛效率。必要时,根据第8章中所 述方法求净效率。 3.3.6简化热效率是指仅考虑主要热损失且仅将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当作输入热 量的锅炉热效率(见本标准第6.4条)。必要时,对某些参数的测试方法也可作适当 的简化。 本条仅适用于在某些
9、场合下经协商同意的验收试验。 图2锅炉机组热量平衡 4导则 4.1能量平衡系统 4.1.1本标准规定的锅炉机组系统界限见图1,包括:带循环泵的汽水系统、带磨 煤机的制粉系统、燃烧设备、以及烟气再循环风机等。不包括:暖风器、油加热 器、送、引风机等设备。 4.1.2在特殊情况下,经协商也可更改上述系统界限,但必须相应修改有关的测试 计算方法。 4.1.3规定锅炉送风机入口处空气温度为各项输入与输出能量的起算点,即基准温 度。 当锅炉设有暖风器和热风再循环装置时,验收试验中应将其解列。 4.1.4采用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 4.1.5本标准规定采用国际单位制的水和水蒸气性质(水利电力出版社,198
10、3 年首版)中的蒸汽热力特性表。 4.2应达成协议的项目。 4.2.1试验目的与内容。 4.2.2试验单位、试验人员及职责范围。必要时,应明确发生分岐时的仲裁单位。 4.2.3试验燃料的特性。 4.2.4与试验有关的各项测量。 4.2.5燃料、灰渣、烟气、汽、水等取样方法及进行有关分析的实验室。 4.2.6试验用仪器及其技术特性和校验单位(见第5章)。 4.2.7设备状态及试验期间的运行方式,包括辅助设备的投运方式。 4.2.8效率的计算方法及误差分析原则,试验结果的允许误差及重复性工况试验之 间效率的允许偏差。 4.2.9不进行测量的给定热损失,简化热效率的测试和计算方法。 4.2.10稳定
11、工况的确认方法。 4.2.11试验期间锅炉主要参量的允许波动幅度(但不得超过表3规定)。 4.2.12特殊工况及异常情况的处理,试验数据的取舍。 4.2.13换算到保证条件下的效率计算方法。 4.2.14各个灰、渣收集点之间灰渣量的分配比例(灰渣平衡百分率)。 4.2.15试验大纲 试验大纲由试验负责人编写,并经试验各方认可。内容包括: a.试验目的; b.试验条件及要求; c.试验工况; d.主要测点布置,测试手段; e.试验数据处理原则; f.试验人员及组织; g.试验日程; h.其他。 4.2.16当设备由不同供货(制造)单位共同提供时,对有关设备性能分担的责任。 4.2.17试验原始记
12、录的保存单位。 4.2.18其他在本标准内的未尽事宜。 4.3试验结果的允差 4.3.1本标准不考虑关于性能保证值总的允差。根据试验观测值按标定结果修正及 计算所得,即为试验结果。 4.3.2若经参加各方协议,明确规定测量和取样中的允许误差或热效率测量误差 时,可按本标准第10章进行误差分析和计算。 4.4试验条件和试验准备 4.4.1确认锅炉机组各主、辅机能正常运转并满足试验要求。对于验收试验,须经 有关各方认可,机组经调试其运行已达满意状态。 4.4.2整个锅炉机组的严密性检查 a.消除烟、风及制粉系统不应有的泄漏; b.消除汽、水、燃料的泄漏; c.确定试验机组系统已与其他非试验系统隔离
13、。 4.4.3对于验收试验,应使所有受热面在开始试验前均保持正常运行时的清洁度。 4.4.4确定已具有足够的、符合试验规定的试验燃料。 4.4.5对所有参与试验的仪表(器)进行校验和标定。 4.4.6设备的实际状态、受热面的清洁度及燃料特性等和预先规定条件的任何偏 离,均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4.4.7测试期间不允许进行可能干扰试验工况的任何操作,如排污、吹灰、打焦等。 4.5机组稳定时间 验收试验前,锅炉机组应连续正常运行3天以上。正式试验前的12h中,前 9h机组运行负荷应不低于试验负荷的75%,后3h应维持预定的试验负荷。 4.6参数波动范围 验收试验过程中,锅炉蒸发量及蒸汽参数波动的最
14、大允许偏差见表3。 表3 注:1)不超过最高允许工作压力。 4.7预备性试验 正式试验前,须按正式试验的测试项目及要求进行一次预备性试验。 4.7.1预备性试验的目的: a.检验测试装置和仪器; b.培训试验观测人员。 4.7.2经试验各方认可,对试验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预备性试验也可作为正式试 验的一部分。 4.8验收试验的持续时间 测定锅炉机组热效率时的试验持续时间见表4。 表4 4.9测量的时间间隔 测量的时间间隔见表5。 表5 4.10试验工况的维持 4.10.1试验工况开始后直至结束时,锅炉燃烧工况、燃料量(包括粉仓粉位或炉排 燃料层厚度)、主蒸汽流量、再热蒸汽流量、给水流量、锅筒水
15、位(对锅筒锅炉)、中 间点温度(对直流炉)、过量空气系数、配风情况、制粉系统投运方式以及所有试验 需控制的温度、压力等参数,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和稳定。 4.10.2燃用固体燃料的火床锅炉的清炉工作及燃料层的调整,应在试验开始前适 当时间内结束。 4.11试验记录 4.11.1应按规定将所有观察情况和测量结果全部记录于试验专用表格中。 4.11.2由于某些原因(如测量系统泄漏等)造成参考试验数据的失效,经试验负责人 认可,此类数据可不必记录。 4.11.3试验数据记录至少应包括下列项目: a.试验名称; b.工况序别; c.试验日期; d.试验开始与结束时间; e.测试时间与数据; f.仪器类型及
16、精度; g.修正系数或修正值; h.与数据处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i.记录、计算人及负责人。 4.11.4对于持续时间较长的某些工况试验,需要更换观测人员时,应保证试验开始 和结束时为同一观测人员。 4.12工况试验的舍弃 4.12.1在试验过程中或整理试验结果时,发现观测到的数据中有严重的异常情 况,则应考虑将此工况试验舍弃;如果受影响的部分是在试验的开头或结尾处,则 可部分舍弃;如有必要,应重做该工况试验。 4.12.2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该工况试验应作废: a.试验燃料特性超出事先规定的燃料特性变化范围; b.蒸发量或蒸汽参数波动超出试验规定的范围; c.某主要测量项目的试验数据中有1/
17、3以上出现异常或矛盾; d.试验结果的误差或允差超出协议规定的数值。 4.13热效率试验 进行验收试验时,在所要求的负荷下至少应做两次试验。若试验结果超过预先 一致同意的平行试验之间的热效率允差,则需要做第三次试验。该负荷下的试验热 效率为其中两次落在允差范围内的相近热效率平均值。 4.14性能曲线 如果需要求取锅炉性能曲线,至少应进行4个不同蒸发量的工况试验。 5测试方法及测量仪表 5.1通则 5.1.1锅炉热效率的主要测量项目见表6。 5.1.2经协商同意,也可采用未包含在本标准规定范围的其他仪器装置进行测量。 5.1.3仪器要求及校验规定: 5.1.3.1锅炉验收试验中,各重要测试项目所
18、采用仪表和测量方法的测量误差按表 7规定。 5.1.3.2试验前,所有主要的一次元件及仪表(包括控制表盘上的仪表)须按规定进 行校验和标定。主要参量的监测仪表应具备法定计量部门出具的校验合格证(或校 验印记)。该计量部门应具有与试验规格相适应的水平。 5.1.3.3经协商或经试验负责人决定,验收试验中主要参量的测量仪器应在试验后 进行复校,如发现异常则应舍弃所测数据。 5.2温度测定 5.2.1一般说明 5.2.1.1温度测量所用温度计见表8。 表6 表7 续表7 表8 5.2.1.2经协商也可采用其他未列入的温度测量仪表,但主要项目,即蒸汽温度、 给水温度、空气温度、排烟温度,仍应采用表8中
19、所列的仪表。 5.2.1.3温度计测点应选择在管(烟)道或通道横截面上速度与温度分布均匀的部 位。对于大尺寸管(烟)道以及验收试验中的热效率测定,必须采用多点测量。多点 测量网格法等截面划分原则及代表点的确定见附录H(补充件)。 5.2.1.4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温度测量仪表因传导、对流和辐射引起过大的误 差。 5.2.1.5温度计套管以及温度计在管(烟)道上的安装见附录N(补充件)。 5.2.2蒸汽温度 5.2.2.1测定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温度时,应同时采用插入式套管。 5.2.2.2饱和蒸汽温度可在蒸汽管路任何方便的位置上测量(但尽可能靠近饱和蒸汽 出口),或根据饱和蒸汽压力由水蒸气表查得
20、。 5.2.2.3过热蒸汽和再热蒸汽温度测点应最大限度地接近过热器和再热器出口,且 应远离束状流(如喷水减温器后)一定距离。 5.2.2.4当蒸汽温度成为重要测试项目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a.用热电偶测量时,须对热电偶和二次仪表进行校验并用冰瓶做冷端补偿; b.只要条件许可,应分别从两个尽可能互相靠近的测点进行测量,测量结果 为两点修正测值的平均值,该两个修正后的读数偏差应不超过0.25%,否则检 查原因并排除; c.测温处保温层应完整无损。 5.2.3烟气温度 5.2.3.1根据试验目的,温度测点可布置在炉膛出口及相应受热面的进、出口。对 于热效率试验,排烟温度测点应尽可能靠近末级受热面出口
21、处,且满足第5.2. 1.3条的规定。 5.2.3.2炉膛出口烟气温度,一般采用抽气热电偶测量。 5.2.3.3排烟温度测点应与烟气取样点位置尽可能一致。 5.2.3.4下列情况应采用网格法布置测点: a.验收试验时排烟温度的测量; b.初步测量发现测量截面处烟气流速有严重偏差; c.截面内不同瞬间烟气温度差别较大。 5.2.3.5用网格法测量的平均温度,一般取各测点读数的加权平均值。当测量截面 速度场较均匀时,可取烟气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5.2.4空气温度 5.2.4.1基准温度的测量应避免其他热源对测温元件的辐射影响。 5.2.4.2干、湿球温度计应置于专用的百页箱内。 5.2.4.3热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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