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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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09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规程 重 庆 市 电 力 公 司二一一年九月 批 准: 孙渝江审 定: 刘昌盛审 核:张继红初 审:黄编写人员:潘永旗林 黄 蕙 万朝辉 刘思绪 谢刚文 陈宏胜 黎 穆 沈 策 曹文忠高家志刘 波李 果陈 宁李 平邹晓莉赵 理张津铭刘 艳毛泽文谭春春邵 刚I 应熟悉本规程的人员:电 力 公 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发展策划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 基建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调 控 中 心:主任、副主任、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各处处长及专业技术人员。 供 电 局: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2、以及生技、安监、调度、 营销、变电、线路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检 修 分 公 司:局长、副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生技、安监、调度、变电、运维、线路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发 电 厂: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生技、安监、电气 运行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用 户:主管动力的行政、技术负责人。 应熟悉本规程并接受考试的人员:调 控 中 心:全体调度员、监控员。供 电 局:全体调度员、监控员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发 电 厂:值长及全体电气值班人员。变 电 站:站长及全体运行值班人员。运 维 站:站长及全体运维值班人员。用 户: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II 目 录目
3、录 .I第一章 总 则 . 1第二章 调度控制管理机构 . 2第三章 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任务 . 3第四章 调度控制管辖范围划分原则 . 4第五章 调度管理制度 . 5第六章 监控管理制度 . 6第七章 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 . 7第八章 电网频率运行管理 . 13第九章 电网低频低压减负荷管理 . 14第十章 电网无功电压运行管理 . 16第十一章 设备检修管理 . 17第十二章 设备新投、异动管理 . 20第十三章 并网调度管理 . 23第十四章 电网稳定管理 . 24第十五章 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管理 . 27第十六章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 . 32第十七章 电力通信系统的调
4、度管理 . 37第十八章 调度自动化(设备监控技术)系统调度管理 . 40第十九章 调度操作制度 . 44第二十章 监控操作制度 . 52第二十一章 事故处理 . 54第二十二章 调度控制值班工作制度 . 67附件1:重庆电力系统电气设备检修申请书 . 75附件2:重庆电力系统新设备加入系统运行申请书 . 76附件3:重庆电力系统设备异动执行报告 . 80附件4: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指令票 . 81附件5:调度术语 . 82III 第一章 总 则1.1为加强电力系统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系统发电、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结合重庆电网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程。1.2本规
5、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电力管理有关部门制定的适用于电力工业的法律、法规及标准。1.3本规程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结合重庆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指导重庆电力系统调度管理工作。1.4本规程适用于重庆电力系统发电、输电、配电、用电及其它活动中与电力调度控制(简称调控)有关的行为。1.5发电厂、用户供电设备在并入重庆电网前,必须满足本规程规定的并网条件,并与重庆市电力公司签订并网调度协议。1.6重庆电力系统是指由接入重庆电网的发电、输电、配电、用电等一次设备以及为保障其运行所需的调
6、度自动化、电力通信、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组成的统一整体。重庆电力调控系统包括重庆各级调控机构和有关运行值班单位。各级电力调控机构依照本规程规定,行使本级电力调控管理职能。1.7重庆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调控规程和现场运行规程均应与本规程精神相符,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若有关条款涉及市级电力调控机构管理权限时,必须事先得到相应认定。1.8重庆电力系统内电力生产运行单位的运行人员必须熟悉并遵守本规程,其他与电力生产运行有关的管理、技术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本规程的有关部分。电力系统生产、规划、基建、检修、设计、科研等各部门(环节)在涉及调控业务管辖范围时,须遵守本规程。任何单位和个
7、人均不得非法干预电力调度。任何违反本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1.9重庆电网与相邻电网联网运行的调控管理,按上级调控管理机构制定的规程规定执行。1.10本规程解释权属重庆市电力公司。 1 第二章 调度控制管理机构2.1电力调控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协调和控制机构。调控机构既是生产运行单位,又是电网管理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网管理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控制权。2.2按照国家电力调控机构设置原则,重庆电网设置二级调控机构,即:重庆电力系统调控机构(简称市调)地(县)级电网调控机构(简称地(县)调)2.3各级电力调控机构应对应调度控制、调度计划、运行方式
8、、继电保护、电力通信、调度自动化、水库及新能源等专业,设立与本级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和岗位,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2.4重庆电力系统中的发电厂应设置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配备与电力调度管理相适应的专业岗位和专职人员。2.5市、地(县)级电力调控机构在调度业务工作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电力调控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2.6重庆市调在调度业务上是重庆电力系统最高电力调控机构,是重庆电力系统调度生产指挥中心,并接受上级调控机构的调度。重庆电力系统内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必须服从与调度管辖相对应的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重庆市调在监控业务上是重庆电力系统最高管理机构,市、地(县)级电力调控机构
9、负责各自监控范围内设备监控。2 第三章 调度控制管理的基本任务3.1重庆电力系统调度控制管理必须依法组织、指挥、指导、协调、监视和控制电力系统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保证实现下列要求:3.1.1根据有关规定,使电网安全、连续、可靠供电;3.1.2使电网内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和谐波分量等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3.1.3充分发挥发、供电设备能力,最大限度地满足本电网内的用电需要;3.1.4优化资源利用,合理使用燃料和水能资源,最大限度地使电网在经济方式下运行;3.1.5依法调度,维护发、供、用电等有关各方的合法利益;3.1.6监控电网设备运行状态,快速处理电网事故。3.2市调的职责3.2.1负
10、责重庆电网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划分重庆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对所辖电网及并网电厂实施统一调度管理;3.2.2负责电网内调度控制运行、调度计划、运行方式、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水库及新能源调度等专业管理,制定重庆电力系统电力调度、设备监控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和办法,负责所辖电网二次设备技术监督;3.2.3负责指挥市调调度及监控管辖范围内设备的运行、操作及电网的事故处理,参与电网事故调查分析;负责指挥电网调频、调峰及调压工作,负责指挥网间联络线潮流的调控;3.2.4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编制全网低频、低压减负荷方案;3.2.5负责组织编制和执行所辖电网运行方式。执行上级调控机构
11、下达或批准的网间联络线运行方式;3.2.6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检修平衡;3.2.7负责所辖电网电力电量平衡、临时交易工作;3.2.8参与所辖电网规划、设计、建设和工程项目审查工作,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设备启动;3.2.9参与签订发电厂、地方电网的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负责签订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地方电网、用户的并网调度协议;3.2.10负责编制重庆电网限电序位表、重庆电网紧急限电序位表,报政府批准后执行;3.2.11参与主要水电厂发电与防洪、航运和供水等方面的协调工作;3.2.12负责组织制定全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的技术方案和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整定方案,并督促实施;3.2.13负
12、责组织制定电力通信网络、自动化系统的规划,并督促实施;负责电力二次 3 系统安全防护;3.2.14负责公司调度技术装备的运行和管理;3.2.15负责对本级监控管辖范围调度控制管辖范围划分原则4.1为使电力调控机构有效地指挥电力系统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凡并入本电网运行的发电、输电、变电等相关设备,不论其产权归属或管理方式,均按相关规定纳入相应的电力调控机构的调度及控制管辖范围。4.2市调调度管辖范围4.2.1重庆电网500千伏省间联络线的调度管理按上级调控机构有关规定执行,重庆电网其余500千伏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关二次系统由国家电网华中调控分中心(简称华中分调)授权市调调度;4.2.2重庆电网
13、内220千伏输变电设备以及相关二次系统属市调调度管辖;4.2.3凡属上级调控机构委托、许可调度设备,按上级调控机构相关规定执行;4.2.4单机容量为10兆瓦及以上或装机总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发电厂和相关的二次系统由市调调度管辖,新能源电厂原则上由市调调度管辖。4.3市调监控管辖范围重庆电网500千伏变电站及500千伏输电设备。4 4.4地(县)调调度及监控管辖范围由地区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明确。4.5属地(县)调调度管辖的设备,如果状态或运行方式改变将影响市调调度及监控管辖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网的安全时,其状态或运行方式的改变须经市调调度许可。第五章 调度管理制度5.1各级调度员在值班期间是调度管
14、辖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员,按调度管辖范围行使调度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正确性负责。5.2本级调控机构监控员、发电厂值长、运维站(组)和有人值班变电站及用户电力调度的正值以上人员(含正值)、下级调控机构的调度员和监控员有权接受调度指令,在调度业务上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指挥。下级调控机构、发电厂、运维站(组)和有人值班变电站及用户电力调度的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时,应录音、复诵该调度指令,核实无误后立即执行。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若不执行或延迟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则未执行的运行值班人员以及不允许执行或允许不执行的领导人
15、均应对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调度指令的执行。5.3调控系统运行值班人员接受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后,若认为该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令值班调度员报告,由发令值班调度员决定该调度指令的执行或撤消。如发令值班调度员重复该调度指令,受令运行值班人员必须迅速执行,但如执行该调度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则受令运行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及改正该调度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5.4非调控机构负责人不得直接要求值班调度人员发布或变更任何调度指令,一切有关调控业务的指示,应通过调控机构负责人传达给值班调度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上
16、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有不同意见时,只能向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控机构提出,不得要求运行值班人员拒绝或拖延执行调度指令;在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控机构对其所提意见未作出答复前,受令运行值班人员仍须按照上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该调度指令执行;上级电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调控机构采纳或者部分采纳所提意见,由该调控机构的负责人将意见通知值班调度员,由值班调度员更改或撤消调度指令并由其发布。5.5属调度管辖范围内的任何设备,未获得相关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监控、发电厂、运维站(组)、变电站或者下级调控机构的运行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或者自行下令操作,但在电网出现紧急情况时上
17、级调控机构值班调度员越级下达调度指令,或者发生危及人身、电网及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发生危及人身、设备以及电网安全的情况时,监控、 5 发电厂、运维站(组)及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后应立即报告相关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5.6当出现威胁电网安全,若不采取紧急措施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时,值班调度员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下级调控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越级向电网监控管理制度6.1监控职责6.1.1负责影响电网运行设备紧急告警信息的运行监视,主要包括事故、异常、越限、变位信息;6.1.2负责确认受控站的运行方式、设备运行状态,按照设备监视参数进行运行限额监视。6.1.3发现设备紧急告警信息
18、时,负责通知运维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处理,并汇报值班调度员;6.1.4负责不需要人员到现场的断路器远方遥控操作;6.1.5负责电网无功电压远方调整,远方投切电容器组、并联电抗器、调整主变分接头等;6.1.6配合专业人员对监控主站系统监控信息、画面等功能进行验收;受控站新建、扩建、改造及设备检修后,配合专业人员对监控主站系统“五遥”功能进行验收;6.1.7受控站失去远方监控无法及时恢复时,将监控职责移交运维责任单位(部门),并汇报值班调度员。6 6.2加强对操作权限和密码管理,完善和规范遥控操作的程序及操作要求,防止误拉合断路器的事故发生。6.3加强对监控值班管理,防止漏监、误控引发电网事故。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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