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法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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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注册法律注册日期2000年10月31日,注册号2/219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法典2000年10月25日 N44132000年10月3日众议院通过2000年10月12日共和国议会批准(2002年11月11日纳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N1483)总 则 单 元第一编 总 则第一章 基本条例 第一条 银行法适用范围银行法适用于经济交往中流动资金的调集和使用。依照银行法制定金融活动和银行法律关系主体的法令,调整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审批建立、改组、撤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银行活动中的金融业务以及与之有关的非金融业务必须遵守民法,特别是本银行法,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令。发行有
2、价证券,使用预算、外汇资金以及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业务有关的活动,如遇本法未尽事宜,尚须遵守专门性法令。第二条 白俄罗斯银行法白俄罗斯银行法是关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业务活动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规。银行法中包括如下法令中的有关规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白俄罗斯民法、本银行法、白俄罗斯共和国各项法律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发布的各种命令: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颁布的法规性指示;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的决定;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以下简称国家银行)颁布的法规;国家银行根据本法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或国家银行受政府委托与国家管理机关共同颁布的有关执行银行法的法规。第三条 银行法和国际法规白俄罗斯共
3、和国承认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并与之相关法规保持一致。银行法条文中包括白俄罗斯参与签订生效的国际条约的内容,是现行银行法规的组成部分,须付诸实行。如国际条约没有相应条文,国家有权根据国际条约的精神颁布有关规定,这些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银行法所含的国际条约中尚未生效的规定,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国际条约法暂行拟定的。金融机构可在银行支持下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民共享国际通行法规、国际惯例组织、国际银行和国际法律赋予的义务,但不得违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法律。第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整体的一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法律依据是白俄
4、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的基本方针,这个方针每年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依据国家银行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提交的报告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基本方针包括货币信贷发展的重要参数和关于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宗旨、任务和优先权以及为实现这些目的所采取的相应措施、建立相应调节和监督机制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信贷系统白俄罗斯共和国货币信贷政策是白俄罗斯共和国金融信贷系统的组成部分。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分两级,一为国家银行,二为其他银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金融信贷系统除银行外尚包括非银行的金融信贷机构。第六条 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参与者银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银行、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
5、构。银行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可是国家机关、地方管理与自我管理机关和自然人与法人。第七条 国家银行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国家银行负责调控信贷关系和货币流通,维护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国家银行具有发行货币的专有权并履行本法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 银行 银行是具有以下金融业务专有权的法人:吸收自然人或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算;银行要公布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银行要首先进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金融业务和活动。第九条 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是有权单独经营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金融业务和活动的法人,但它们不得
6、经营下列金融业务: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算;公布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允许经营的业务范围由国家银行规定。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成立及其业务范围如在本法未作规定,则应遵照其他银行法规。第十条 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银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货币(外币)、有价证券和外汇。第十一条 外汇券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内外汇券应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白俄罗斯卢布)的形式表示。外汇券可等值地兑换为外币或本国货币。兑换依据官方的市价或当日的比价,未尽事宜可以协商,但不得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在白俄罗斯共和
7、国内使用外汇券以及国外有价证券和支票的场合、手续和条件要符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规。第二章 银 行 活 动第十二条 银行活动银行活动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货币机构进行的营利性业务的总称。第十三条 银行活动的原则银行活动的基本原则是:完成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交办的业务;保持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活动的独立性,保证其工作不受国家机关的干涉,但要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项法律;银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国家之间责任分明;咨询参考: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法规,可参见关于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的决议(2004 年6月28日,N92)。为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银行系统正常稳定地运行,必须遵守国家银
8、行制定的经济法规;保障自然人和法人选择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权利; 保守客户存储、结算业务的秘密;保证储户的货币支取。第十四条 银行业务与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其他活动 银行业务是:吸收自然人和法人的货币资金作为存储(寄存);以自己的名义将吸纳的货币资金派作回笼、计划和应急资金之用,并作独立核算。公布对自然人和法人的清算情况;为自然人和法人,包括代理银行提供清算和(或者)现金服务;开展外币兑换业务;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的买卖业务;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的存储(寄存)业务;支付银行保证金; 妥善管理资金、贵重金属和珠宝; 收取现款、外汇和支票;保管贵重金属和珠宝;办理银行
9、卡;发放折扣拨款;为自然人和法人的文件和钱财(现金、有价证券、贵重金属和珠宝)设置专门的保管库或保管箱;行使国家银行规定的业务权利和程序;银行开展贵重金属和珠宝业务要遵守相关的专门法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除开展本条规定的业务外还要履行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相应的职责,即:以货币形式为第三者办理履行规定义务的担保手续;要求第三者以货币形式承担法律责任;进行本条规定外的贵重金属和珠宝交易;办理金融租赁业务;办理本条第一款第十四段规定之外的银行卡发放业务;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发放、买卖、清点、保存具有结算功能的有价证券,办理其他有吸纳资金和记账作用的有价证券;运送现金、外汇和其他有价财物;保管银
10、行财产(资金及其他财物),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进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活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无权从事生产和(或)商业活动,有特殊用途者除外。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无权作为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根据专门性规定(有许可证)经营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允许的业务。第十五条 银行业务类型 银行业务可分为顺差性、逆差性和经纪性三种类型。 顺差性业务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发放资金的业务。 逆差性业务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吸纳资金的业务。 经纪性业务系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协作完成的业务。 第十六条 银行活动期限的计算 银行活动期限按日历计算到年
11、和月,而日和时则按照日历、工作日或银行日来计算。有时还以必将到来的纪念日为计时期限。 一个银行日是指银行完成某项操作的时间,银行各种票据的兑现期限是按照它计算的。银行日中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如果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适逢非工作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果某项银行活动的期限是按银行日来计算的,那么这项活动必须在期限规定的最后一天内完成。 如果某种支票按期交付银行,那么这家银行就应在下一个银行日兑现。第十七条 银行活动中起诉时效的确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对不执行贷款协议的贷款方的起诉时效为五年。 这个时效不适用于存款方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关于还款的起诉。第三章 银行法律关系主体与参与
12、者之间的关系第十八条 国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调控国家通过如下手段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进行调控:国家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进行注册; 办理银行营业许可证;规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活动的限禁事项;制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经济活动规范;监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活动,查办违反银行法规的行为,采取措施,落实该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令;调查无证从事银行业务的行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国家的关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不具有国家的职责。国家也不代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职责,有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者除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独
13、立进行自己的活动。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能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活动进行干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代理对外汇和客户的出纳业务进行监督。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对以下各项无有监督责任:客户进行的国家许可的经济活动;客户如期正当的缴纳税款,偿还债务,储蓄和购买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股票;客户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期限和数额;客户和其他人员签订合同的条件。国家银行和国家机关无权要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执行不属自己权力范围内的监督等职责。银行可以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国家管理机关和地方管理执行机关的委托,代行共和国和地方财政预算资金业务,并据此进行结算,保证合理使用用
14、于共和国和地方发展的预算资金。国家银行和其他银行负责协调没有依照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在国家机关注册登记的柜员机和电脑系统的工作。第二十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的关系银行和(或)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都可以存储(寄存)信贷形式互相为吸收和配销资金,进行代理结算,开展国家银行许可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之间的联合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结成联盟,组建协作组织,这些组织属非商务性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联盟和协作组织的建立和向国家机关的登记注册应按照白俄罗斯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进行。咨询参考:关于金融业团体的活动问题可参阅白俄罗斯共和国1999 年6月4日颁布的法令(N
15、2653)。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可以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组建金融业和经济类的联合体。第二十二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法人的关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客户)之间的关系建立在金融法律和签订的合同之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不违反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的条件下,自主确定契约的条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如不与这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现行规定相抵触则应为公开的协议或双方的协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与自然人和法人签订的合同设定责任条件。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应按客户要求出示营业许可证,提供金融信息和该银行会计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
16、贷机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享有的诉讼权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享有诉讼权,其中包括可以起诉国家银行和国家机关,追讨其罚金以及无故被取销的资金核算代理资格。第二编 国 家 银 行第三章 国家银行的法律地位、宗旨和职能 第二十四条 国家银行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中央银行国家银行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中央银行,它以维护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利益为宗旨;国家银行的活动遵守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银行法、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各项法律和白俄罗斯总统发布的各项法令,有独立执法的权力;国家银行应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汇报工作情况。国家银行应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汇报的内容是:根据白俄罗斯共和
17、国总统指示制定国家银行章程的情况,章程的修改和补充事宜;经白俄罗斯共和国上院批准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发布的有关国家银行管理委员会主席、委员的任免事宜;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钦定的国家银行工作稽查团的筹建情况;国家银行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送批经稽查团鉴定的国家银行利润分配的会计年度报表;国家银行是法人,它的印鉴带有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徽图案和“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家银行”字样。国家银行中央机构的驻地是明斯克市。国家银行的职能、权力以及宗旨和活动、组织原则是由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银行法典、白俄罗斯共和国其他法律和国家银行章程确定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银行活动的基本宗旨国家银行活动的基本宗旨是:维护和保障白
18、俄罗斯卢布的稳定性,包括稳定人民的购买力和外汇方针;发展和巩固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银行系统;保障支付系统职能的有效、可靠、安全地发挥;营利并非国家银行活动的根本目的。第二十六条 国家银行的职能国家银行的职能是:依据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本银行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并协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贯彻白俄罗斯共和国统一的金融信贷政策;发行货币;调节货币的流通;调节信贷关系;充当银行的终审贷款者,办理银行之间的复拨款手续;调整外汇;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直接或通过被授权的银行对外汇的监督工作进行组织和实施;在不与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令相抵触的条件下可充当国家和国家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的中央寄
19、托者;发行国家银行有价证券;组织银行间有效、可靠、安全的清算;为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和地方管理执行机关就编制共和国和地方预算提供咨询和贷款服务;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办理国家注册手续,为其颁发营业许可证;调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活动,保障其安全的可变现能力,对其活动进行监督;制定营业规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有关法律委托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发行有价证券;制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的会计核算和决算规程;制定白俄罗斯共和国现款清算和划拨清算规程;开展实现国家银行宗旨所必需的业务活动;组织国家银行章程中所列的国家机关的核算,为其提供现金;参与编制白俄罗斯共和国收支平衡预报表,编制白俄罗斯
20、共和国收支平衡表;制定黄金外汇储备计划,并对这些储备进行管理;规定银行贵重金属珠宝的交易价格;组织现金、外汇和其他证券的收账和运送工作;对银行系统信息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与外国中央(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签订有关协议;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信贷机构开办有价证券业务办理审批手续;承担本银行法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七条白俄罗斯共和国金融信贷的基本政策国家银行协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每年应在本年月日前将白俄罗斯共和国下一年国家金融信贷基本的政策向总统报告。国家银行每季度向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和政府汇报一次货币发行量和国家金融信贷政策的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国家银行的货币发行权国家银行被授予发
21、行货币的特权。国家银行货币的发行采取投放、划拨和现钞(纸币和硬币)周转资金的形式。国家银行发行货币通过短期(一年内)向银行重复划拨的方式进行,用以支持白俄罗斯共和国系统的变现能力,稳定货币周转,使国家银行得以收购金融市场上的国家有价证券,开展热衷于进行国家黄金外汇交易的金融市场内外的业务。货币的发行不得采用长期(超过一年)重复划拨的方式。国家银行发行的纸币和硬币投放到流通领域通过银行出卖、国家银行向法人和自然人收买外汇和外币的途径来进行,这样就保证了现金交易市场的稳定和国家银行根本目的的实现。划拨资金和纸币、硬币的发行量由国家银行视白俄罗斯共和国金融信贷基本政策的执行情况而定。国家银行发行白俄
22、罗斯卢布。白俄罗斯卢布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的流通不得受到限制。禁止其他货币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流通。第二十九条国家组织现钞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职权由国家银行规定白俄罗斯卢布的面值、重量、图案和其他特征,并由国家官方的大众传媒广为宣传。国家银行负责印制纸币,铸造硬币,保管未发行的纸币和硬币,保管和在必要的情况下销毁印版、铸模和在流通中破损的纸币和硬币。国家银行投放流通领域的纸币和硬币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唯一法定的货币,其他货币除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指定者外,不得用作流通。投放纸币和硬币是国家银行的份内职责,是以其全部法规作保障的,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按其面额用于一切支付结算、存储和邮汇。国家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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