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金煤矿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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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黔金煤矿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目 录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4 -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 4 -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 5 -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 6 -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 7 -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 7 -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 10 -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 10 -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 11 -第九节 设备回收- 14 -第十节 机电设备修理- 16 -第十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使用管理制度- 20 -第十二节 机电设备编号管理- 21 -第十三节 奖罚- 23 -第二章 黔金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28 -第一节 各单位供电管理
2、范围划分- 28 -第二节 矿井高压供电系统运行方式规定- 32 -第三节 高压供电设备检查及维护- 32 -第四节 高压供电系统预防性测试- 33 -第五节 高压供电系统事故处理- 34 -第六节 矿井低压供电系统管理- 36 -第七节 供电系统负荷增减审批- 38 -第八节 停送电管理- 39 -第九节 特殊供电情况下应急方案及操作顺序- 42 -第十节 “三大”保护使用管理- 42 -第十一节 电气设备操作规定- 46 -第十二节 外委用电管理- 48 -第十三节 其他管理规定- 49 -第十四节 节电管理- 51 -第三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试验制度57第一节 机电设备配备安
3、全保护装置试验项目及要求57第二节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装置现场使用管理59第三节 处罚60第四章 黔金煤矿矿用设备产品安全标志制度62第一节 采购管理62第二节 验收管理62第三节 安全标志台帐63第四节 现场使用管理63第五章 黔金煤矿机电干部上岗检查制度65第一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内容65第二节 机电干部上岗查岗要求65第六章 黔金煤矿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制度68第一节 机电事故的分析追查职责68第二节 机电事故汇报及组织追查68第三节 机电事故分析追查原则69第四节 机电事故原因的追查分析内容69主题词:机电 设备管理 通知 主办:机电科 2010年 月 日印发 第一章 黔金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制
4、度第一节 设备计划与选型第一条 机电科根据生产计划,组织编制全矿机电设备(包括自购设备)的年度、季度和月度计划,报机电矿长、主管矿长批准。第二条 设备的选型由机电科组织。小型设备由机电技术人员负责设计计算,拿出多个方案,综合比较(安全、技术、经济等),提出选择意见,报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大型设备选型,由机电科,或机电科与生产厂家、设计单位共同制定方案,报机电部审批后实施。第三条 设备选型时,尽可能选用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结构合理、操作简便、高效节能的设备。执行煤安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安全标志,并经煤安网核实。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有矿用设备及艺。第四条 设
5、备选型结果,必须有责任人、经办人的签字,并由机电科存档保管。第五条 设备选型方案确定后,机电科联系落实设备的购置、租赁、运输、到货等工作。第六条 生产单位需要使用设备时,应至少提前15日向机电科提交设备计划,由机电科负责组织设备的修理、购置、租赁、到矿运输等工作。第七条 所有新购置的设备,由机电科负责与签订技术协议。超过1万元的,应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超过50万元的,应报机电部审批。第二节 新设备入库验收第一条 机电设备入库前必须检查验收。第二条 新设备验收工作由机电科负责组织。供货单位、企管科、供应科、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行政办安排人员参加。第三条 新设备到矿时,凭设备购置合同、
6、技术协议、运货单,由机电科验收人员组织开箱检查清点。开箱后,首先取出装箱单,核对随机带的各种文件、说明、图纸、工具附件等是否齐全相符,并做好登记。第四条 检查人员应对照合同、技术协议、运货单详细检查设备有无磕碰损伤、缺少部件、明显变形、受潮、锈蚀等情况,并做好记录。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第五条 验收完毕后,进入库房的设备按分区摆放整齐,不能进入库房的大型设备,应摆放整齐,上有盖、下有垫,不准露天存放。否则每台罚责任人100元。第六条 设备随机工具、附件及备件必须登记建账,严禁擅自开箱,乱拿零件、工具等,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追回物品。第七条 设备的技术资料由验收员验收
7、后存档。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矿档案室应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机电科至少保存一份原件或复印件。合格证、防爆证、煤安证等由机电科保存。否则对验收员每次罚款200元。第八条 机电科负责将技术资料分发给施工单位及使用单位,并做好登记。资料数量不够的,可进行复印。第九条 验收人员如实填写“设备开箱检查入库验收单”,做好详细记录,参加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签名。设备管理员应登记建账、编号、造卡、登记煤安证号及设备主要技术参数等,否则罚责任人200元。第十条 设备开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反映,并向设备供应单位和调拨单位提出咨询,通知供应单位派人进行处理。对存在的问题不汇报、不处理的,对责任人各罚款100元
8、,造成严重后果,由矿研究处理。第三节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第一条 修复设备入库验收由机电科组织,修理单位、使用单位参加。委外修理的,企管科、监察科也应参加。第二条 根据下达的修理任务单,修理项目逐项进行检查、试验,所修理的设备必须达到完好要求。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由机电科防爆检查员负责检查。委外修理的,应按照修理合同及修理技术协议进行验收。第三条 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单,发放验收合格证。参加验收人员签字认可。第四条 设备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登记、建账、造卡。第四节 回收设备入库验收第一条 由设备管理员按设备领用清单逐台(件)检查清点数量,查看部件有无丢失、损坏。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包括配件和附件)应报
9、告设备主管人员,并按规定对使用回收单位按原值进行罚款。第二条 设备管理员对入库设备零部件等进行逐项登记。第三条 由回收单位办理移交手续。第四条 设备管理员及时建账、登记,并对设备分布图纸进行修改。第五条 对损坏的设备应及时编写计划报科长、机电副矿长审批后安排修理。第六条 对安排检修的设备由设备管理员组织检修单位、回收使用单位进行拆检,并办理手续。第五节 机电设备出库(领用)、移交第一条 机电科负责全矿机电设备的统一管理和调拨工作。第二条 区队需要设备时,由区队设备管理员在设备系统上申请,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库管员方可发放。急用设备经值班科长签字可先出库,但第二天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必须补办手续,否
10、则每拖一天,对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第三条 各单位用于更换的设备,应在设备系统上注明“更换”,经机电科长审批,并开出设备回收单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回收的设备需在规定期限升井,送交指定地点。第四条 各单位需要新增的设备,必须提前7天向设备管理组报送计划,先到机电科电管组办理“采区供电负荷申请单”、“整定审批单”,凭审批单在设备系统上申请并注明“新增”,经机电科长审批后,到设备库领取设备。无负荷审批手续的,设备组不予发放设备,影响生产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五条 设备领用人员与机电科设备防爆员负责对设备完好、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漏电、过流、短路试验。设备一经出库,出现
11、的故障经机电科鉴定属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的,由生产厂家或检修单位负责,否则由领用单位负责。第六条 新安装设备的领用,由安装单位凭审批过的安装计划到设备管理组办理领用手续,进行领取。第七条 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提前一天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安装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对安装的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查出的问题限期由安装单位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装单位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单位到现场验收,验收设备合格后,由交、接双方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办理移交手续。第八条 对正在运行的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时,由设备交出单位提前一天提出交接申请,机电科组织交、接设备的单位进行现场交
12、接,双方设备管理员两天内到机电科设备组办理移交手续。交接中查出的问题由交方按规定期限进行处理整改。第九条 无故不参加设备交接,或不在交接单上签字的,对单位主管队长罚款300元,由机电科将设备划转给接收单位。第十条 验收中存在问题,矿上安排由接收单位处理的,接受方处理费用由企管科、人劳科负责从移交单位费用中划拔。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的设备必须在设备系统上注明安装使用地点,不准私自变更使用地点。生产急需变更地点的设备,使用单位2天内到设备组办理转账手续。第十二条 凡出、入库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出有凭、入有据,有设备编号、卡片、检修(防爆)合格证。第十三条 各单位设备管理员应及时整理设备台账、卡片和设
13、备的布置图。每月26日前,各单位应对其使用设备自查一次,并由设备管理员到机电科核对设备使用情况,不核对的罚设备管理员100元/次。第十四条 设备承修单位不得私自发放设备。因生产急需,须经机电科长签字后方可发放,第二天领用单位和承修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每推迟一天单位设备管理员罚款50元,队长罚款100元。第十五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在结束前,必须提前三天通知机电科,由机电科现场清点设备后,方可移交或拆除。第六节 机电设备的入井及运输第一条 设备装车按照14.6项运输车辆管理的标准执行,应选择合适的车辆,轻装轻放,严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的车辆下井,严禁野蛮装卸。对于设备超宽有可能碰撞的部位应提前拆
14、卸并加以保护,设备装车必须捆扎牢固可靠,经运输队、机电一队验收合格后才能提升运输。第二条 入井设备必须有机电科发放的入井证,特殊情况可由调度室安排入井,事后该单位应补办手续。没有入井证的设备严禁入井。第七节 设备的安装与验收第一条 根据设备安装质量标准,机电科向生产科或建筑施工单位提出设备安装地点的巷道、硐室,土建工程等技术要求。 第二条 设备安装前,安装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设备安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总工程师审批,施工人员贯彻学习后才能开始施工。严禁无措施施工。第三条 设备安装施工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生产科的监督
15、指导,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管理规定,按设备安装标准和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施工。第四条 设备调试完成,试运转合格后,安装施工单位清理施工场地,向机电科提出验收申请。机电科组织施工单位、接收单位、安检科、调度室、企管科和人劳科共同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交给使用单位投入运行。第五条 机电运输安装实行项目负责制,施工前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施工准备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矿长审批。工程结束按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考核。第六条 安装验收后,安装施工单位将技术资料如设备资料、施工措施、安装日志、调试记录、试运转记录、验收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形成竣工报告上交矿档案室和机电科存档。第八节 机电设备的
16、使用与检修第一条 机电设备的使用与检修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设备管理原则,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安全运转,保持完好、高效运行。使用单位建立设备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保障设备运行的规章制度。第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与培训科联系,培训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设备操作与维修人员应持证上岗。第三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机电设备进行预防性检查和检修,保证检修的时间、项目和质量。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因生产急需拆卸设备部件时,使用单位打借条,由机电科科长签字后方可拆卸。私自拆卸的,罚拆卸单位500元。拆卸设备的零部件,拆卸单位必须按期恢复原状,每推迟一天,罚50元/件。第
17、五条 井下设备台台上架、小型电器集中上板吊挂(单独一个可以不上板,但必须吊挂整齐),一处不符合要求罚款50元。第六条 设备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铭牌、电缆标志牌等清晰齐全。丢失或损坏一个铭牌、安全标志牌罚款500元,丢失能及时向机电科汇报的,按300元/个罚款;少一个标志牌、责任牌、完好牌,或与实际不符、不清晰的,一处罚款100元;设备编号损坏、涂抹一处罚款50元;设备刷漆时要采取措施对铭牌、安全标志、编号进行保护并不得改变原设备的颜色,否则罚款200元/台。确实需要改变设备颜色的必须报机电科审批。第七条 机电运输管理的各种记录应齐全、完整,认真填写。不得出现漏填、撕页、乱涂乱画等现象的,否
18、则罚款50元/处(张)。记录告假的,加倍处罚。第八条 设备、所备配件以及设备周围、机房内要清洁整齐,不得存放杂物,否则每处罚款50元;煤、矸或杂物埋压设备的,设备上有喷浆料的,罚款200元/台;第九条 各工作地点无跑、冒、滴、漏现象,否则每处罚款50元。第十条 设备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烧毁电机:交流50元/kW,直流80元/kW,最少不低于100元;75kW以上电机按事故追查责任并进行处罚;电机断轴、扫膛等参照烧毁电机执行。电机进水,绝缘值降低按每千瓦10元处罚。电机运行时间超过一年或局部匝间短路的,不罚使用单位。2开关损坏:外壳变形罚款500元/台;开关
19、手把断或按钮坏罚款100元/个;喇叭嘴损坏罚款200元/个;开关内变压器烧毁罚款200元; 200A以下开关烧毁罚款500元/台,200A以上开关烧毁罚款1000元/台,并按事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3减速机损坏,经检查属缺油或使用不当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壳体断裂每台罚款3500元,一轴损坏罚款210元,二轴损坏罚款220元(伞齿轮损坏罚款240元),三轴损坏罚款350元(斜齿轮损坏罚款350元),四轴损坏罚款550元(四轴齿轮损坏罚款750元)。功率75KW以上配套减速机损坏按事故追查处理。4皮带机各滚筒损坏,经检查属缺油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320mm及以上滚筒每个罚款500元,500mm
20、以上滚筒每个罚款1000元。新滚筒使用超过12个月、修复滚筒使用超过6个月非人为因素损坏的可不罚款。5潜水泵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的,每台按每千瓦罚款30元。潜水泵必须吊挂,底部距底板200mm以上,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6设备安装后不能使用或在移交前损坏,该设备必须在48小时内升井检查,属运输中碰伤,进水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运输单位负责,属安装造成的由安装单位负责,并承担罚款,非以上原因由机电科、调度室共同组织分析确定责任。不按时升井者,按安装单位的责任处理。7对野蛮装卸造成设备损坏的,对责任单位按设备原值进行罚款,并由责任单位追查出责任人,对其按单位罚款20%进行处罚,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21、8其它损坏的设备、部件按直接经济损失处罚。9丢失设备(包括电缆及配件)按原值进行罚款。第九节 设备回收第一条 机电科设备管理组应随时掌握设备动态,闲置设备及时安排回收,严禁井下积压设备。回收设备应保证零部件齐全完整,包括设备配套的部件和附件(如开关底座、水泵底盘等)。设备管理员检查后,填写设备回收单,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时由使用单位赔偿。个别无法当时确定的设备,可暂打封条,并在5日内由承修单位拆开,现场分析,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第二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必须及时把不用的机电设备或机电科下发回收单的设备回收到井上,由设备管理员验收后办理入库及销账手续。否则,按丢失进行处罚。第三条 设备回收,
22、原则上谁使用,谁回收。特殊情况,安排回收单位时,必须由机电科管理人员和原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到现场清点交接,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四条 设备使用单位(回收单位)应根据设备管理人员指定的地点和要求将回收设备摆放整齐、严禁乱堆乱放。未办理销账手续的视为没有交回。第五条 安装的机电设备未移交之前,由安装单位维护看管,如发生设备及零部件损坏、丢失,由安装单位赔偿;移交后,由使用单位赔偿。第六条 回收设备必须保证完好,不完好的由使用单位(回收单位)按规定期限修好。否则,修复费用从使用单位(回收单位)费用中扣除。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使用的可收缩皮带机,回撤下的H架、纵梁、上下托辊等要在皮带巷合适位置摆放整齐,由使
23、用单位负责,每50m进行一次回收,上井交到机电科。每月底到机电科设备组对账一次,设备管理员根据当月生产进尺,计算应回收件数,数量不够者按丢失处罚。皮带纵杆、纵梁、托辊严禁改为它用,否则除按原值赔偿外,每件罚款100元。第八条 胶带应按整卷回收(一般为100m),如确有困难的,由机电科科长和机电副矿长签字,机电科查验后确定具体回收长度。随意割断皮带的单位,每个头罚款500元,截掉长度按皮带原值给予罚款(以皮带两端是否有皮带扣为准),并对该队队长、机电队长各罚200元。第九条 应回收的设备未按规定期限回收入库(包括放到库房外不交)者,迟交电气设备一天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其它设备罚款200元,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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