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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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最新版前 言一、修订背景煤与瓦斯突出是破碎的煤、岩和瓦斯在地应力和瓦斯的共同作用下,由煤体或岩体内突然向采掘空间抛出的动力现象,是煤矿井下最严重灾害之一。其破坏性主要表现为:突出形成的冲击波破坏采掘空间内的设施;抛出的煤、岩伤害或掩埋现场工作人员;瞬间涌入采掘空间的大量瓦斯使井下风流中瓦斯浓度迅速增高,造成人员窒息死亡,遇到火源时甚至可能引起瓦斯爆炸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不但造成煤矿企业经济上的重大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在社会上也造成严重影响。我国是世界上煤与瓦斯突出最严重的国家。据统计,自1950年辽源矿务局首次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以来,迄今为止全国先后有300座以
2、上煤矿发生了煤与瓦斯突出数万次,死亡数千人。2008年,全国12722对矿井中有754座为突出矿井,占5.9%;而其中885座国有重点煤矿中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176座,占19.9%。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多年来,在防突技术和管理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和现场试验工作,形成了包括突出预测、防突措施、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在内的综合防突措施体系,并研制了一系列相应的装备和仪表,已基本形成了我国的防突技术和管理体系。特别是自1988年我国原煤炭部颁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防突细则)并在1995年修订后,全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次数在逐年
3、下降,尤其在1992年以后的4年中,年平均次数比发生最多的1980年降低了60%,并在1994年达到了20年来的最低水平,突出死亡人数也有较大幅度的减少。但近些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我国煤矿的生产条件、政策环境和技术发展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有的呈现了很多新的特点。这些变化和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国家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更突出地强调以人为本,而搞好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因此,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煤层瓦斯含量和地应力加大,突出危险程度更为严重;而且随着采掘新技术新装备的大量采用,煤矿的生产强度大幅度提高,
4、生产技术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此外,近几年国家对瓦斯治理和管控的力度提高,瓦斯爆炸事故显著下降,相对来讲,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逐渐成为影响煤矿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的主要灾害事故。例如,2008年全国煤矿共发生63起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死亡290人,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5起,死亡120人,分别占39.9%和41.4%;2008年全国煤矿共发生18起重特大瓦斯事故,死亡352人,其中煤与瓦斯突出事故10起,死亡172人,分别占55.6%和48.9%。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起数超过了瓦斯爆炸和瓦斯窒息事故起数,成为全国重特大瓦斯事故的第一号灾害事故。 国家近期再次启动了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研究课题,也取得了一些阶段成
5、果,这使得人们对突出机理有了更为清楚的认识。但总体来看,由于突出过程的复杂性和现有科学技术的局限性,人们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的认识仍然处于定性阶段,对突出现象发生的许多方面还未能作出科学、全面、完整的解释。 近几年对各种方式的开采保护层配套技术、各种抽采瓦斯钻孔施工技术等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试验,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突出矿井区域防突措施的推广应用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条件。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区域性防突措施推广应用的范围和深度还远远不够。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是当前行之有效的防突治本措施,而实施这些措施需要花费的时间长和所投入的资金量大,所以绝大多数的中小突出矿井没有采取区域防突措施而
6、直接实施局部防突措施,仍主要依靠“拼刺刀”的方式防治突出,以至近年来突出伤亡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准确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由于煤层赋存的不均匀性,超前掌握煤层内相关参数手段的局限性,以致难以大面积、准确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在采掘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技术上,仍主要依赖少数的钻孔指标,预测准确性仍较低,预测的超前性也难以满足高产高效的要求。 突出矿井的瓦斯地质工作仍然需要继续加强。包括煤层瓦斯参数的测定技术改进及推广应用、矿井地质构造和煤层赋存条件的预测、探测技术工作等,都是防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防突工作的基础,应当在突出矿井广泛开展。 在1995年版防突细则颁布实施后
7、,国家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和国家政策的需要,已陆续发布了一系列与防突有关的新标准、实施意见和要求等,在实施中已对完善防突技术、管理的体系起到了积极作用。 突出矿井的防突技术管理工作还不健全。煤与瓦斯的防治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环节多,复杂程度高。因此,突出矿井应建立科学化、系统化、信息化的防突技术管理体系,应加强各级人员的技术培训。1988年首次颁布并在1995年修订的防突细则,成为多年来指导广大突出矿井防突工作的指南,对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自防突细则(1995年)颁布13年来,我国煤矿的地质条件和生产技术条件已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煤矿突出危险性也越来越严重,防
8、突细则中的技术内容所针对的条件有的也已经有所改变;一些防突技术也得到了新的发展,新工艺、新装备不断涌现,防突的理念也在不断升华;尤其是国家发展必须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技术、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所以,作为承载了我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技术和管理体系的防突细则,规范、引导了煤矿防突技术发展的方向,必须适应这些新的条件和要求。因此,修订防突细则是控制当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相对高发的不利局面、理顺和完善防突体系、优化防突技术的重大举措。二 修订原则本次修订是针对当前我国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1995版防突细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并依据或
9、参考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规章、标准、要求等。本次修订主要坚持了如下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于安全第一,最大限度地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2、坚持源头治理,以治本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主要依靠开采保护层、大面积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大幅度降低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地应力,从根本上达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目的。3、充分反映近年来在防突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在促进防突工作中的作用;4、坚持依法治突的原则,立足于严格管理。修订后的内容必须与近年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
10、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并上升到部门规章,体现权威性。三、防突规定的基本结构及变化为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依法治突的原则,解决我国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我国煤矿防突工作的现状,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改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修订后的防突规定以原防突细则内容为主要调整主体,增加新的先进防突技术、管理经验,吸收近几年颁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主要内容。并对规定的框架作了修改,对防突细则的部分章节进行了适当调整,同时充实了一些新内容。具体变化如下:(一)增加了两章增加了“一般规定”作为第二章,将其放在第一章“总则”之后、第三章“区
11、域综合防突措施”之前;增加“罚则”一章,作为第六章,将其放在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之后、第七章“附则”之前。针对近年来煤矿防突工作实践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将原防突细则和煤矿安全规程中涉及“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与“防突管理及培训”的有关内容从各章节抽出,并按现实情况进行了修改,分别作为修订后的防突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的三节。主要目的:一是理顺原防突细则对鉴定、设计、基建、开采、装备、机构设置、培训及管理等各项要求的内容关系,使之更加清晰、明了;二是增加在现有形式下对相关情况的规定。增加“罚则”一章内容,该章全部为新增内容,主要目的:一是使得防突
12、规定与前期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能够更好地衔接、协调;二是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执法工作提供依据。(二)将原防突细则第二、三、四、六章内容重新组合为两章将原防突细则的第二章“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第三章“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第四章“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和第六章“安全防护措施”相关内容按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两个方面的内容重新组合成两章,形成防突规定中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主要目的:一是更加强调源头治理、超前防治的原则,突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程序、作用;二是更容易明了两个综合防突措施各自
13、的相关要求和技术特点,突出地说明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三)保留了原防突细则的三章及附录保留原细则的第一章“总则”作为规定的第一章“总则”,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细则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作为规定的第五章“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但其内容作出相关修改;保留原细则的第七章“附则”作为规定的第七章“附则”。现防突规定的框架结构共7章124条。(四)将部分表格、理论计算等内容等列入附录将原防突细则中用于资料收集、统计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等,分别作为防突规定的附录A、B、C,将保护层保护范围
14、的计算方法、公式等列为附录D,并增加用于矿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程序参考的程序框图作为附录E。四、重要意义防突规定以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发给为依据,以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安全第一,是煤矿在防治瓦斯突出工作中所必须遵守的规章。防突规定的制定一我国煤矿多年来的生产实践为基础,以先进的科学理论和科学技术为导向,紧密联系我国煤矿地理、地质条件和防突技术、装备水平的实际,深刻总结、吸取了多年来我国煤矿防治瓦斯工作的经验和煤矿瓦斯事故的教训,注意与近年来新公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与防治
15、煤与瓦斯突出的标准、规范相衔接,与行政许可和现行管理体制相衔接,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提出了新的要求。防突规定的发布对加强煤矿安全管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维护职工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条文说明第一章 总 则本章的内容主要有:防突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与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等之间的关系,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定义,防突机构、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的要求,综合防突技术体系,防突工作原则,发生突出后的停产整顿要求等。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
16、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说明】说明了制定防突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说明】本条说明了防突规定的适用范围。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及煤炭基建、生产矿井都要执行本规定。同时,所有与煤炭生产有关的科研、设计、咨询和中介机构,各级煤炭主管机关部门,也都要执行本防突规定。防突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有冲突的,应执行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但此前颁布实施的煤矿安全规程等部门规章与
17、防突规定不一致的,则应执行防突规定。同时,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等不得违背防突规定,否则,应执行防突规定。防突规定主要确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建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主要技术、管理体系,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和规定等则是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某些具体内容等进行详细描述、制定实施细则。本条及防突规定其他条款中的煤矿企业均指直接出资建设和管理煤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说明】本条提出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的新定义。
18、防突细则的突出煤层定义是实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但由于非突出煤层没有实施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一旦发生突出非常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而,等到实际发生了突出才确定为突出煤层并按突出煤层管理的做法,意味着用人员伤亡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管理措施的提升,不符合我国当前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同时,随着技术水平的提高,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的技术也更加完善,在实际发生突出之前提前鉴定煤层的突出危险性是可行的。因此,防突规定对突出煤层的定义中增加了经过“鉴定”(非其他的评价、论证等)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也属突出煤层的含义。这样就能够实现在实际造成损失之前即实施对突出危险煤层的防治技术和安全措施,做到防患于
19、未然。此外,定义中的“在矿井井田范围内”是指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矿井范围。在此范围内的煤层只要有一处且只要实际发生了一次突出或只要有一处经鉴定有突出危险,则整个矿井井田范围的该煤层均为突出煤层。如果在矿井的生产乃至开拓范围内存在或出现了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全部为突出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否则,如果在当前的开拓、生产范围内不存在突出煤层,则该矿井不是突出矿井。比如,如果在现有的开拓、生产范围内经鉴定各煤层均为非突出煤层,或者没有达到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则矿井目前不是突出矿井,可以不按突出矿井管理;而如果在矿井开拓工程进入新水平或新区域后,其中的某个煤层为突出煤层,则整个矿井立即升级为突
20、出矿井,必须按突出矿井管理。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大型骨干煤矿井田覆盖的范围往往较大,甚至浅部包括煤层露头、深部则达到近千米,服务年限往往几十年到上百年,开采的范围也可能由初期开采浅部的低瓦斯矿井时期,逐渐进入开采中部煤层的高瓦斯矿井阶段,最后甚至过渡到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深部煤层的困难时期,因而,这时的突出煤层鉴定工作既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要步骤,也是反映和利用煤矿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规律、解放生产力的现实需要。另外,突出煤层必须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确认的煤层,这和某些煤层仅仅“按突出煤层管理”是有重要区别的。有些煤层尽管具有了一定的突出的因素,但还没有达到具有突出危险的程度时,有些企业为了提高安全保障水
21、平而自行按突出煤层管理或参照突出煤层的部分要求管理,这是应该鼓励的。但这些煤层并不是突出煤层,一旦达到了必须进行突出煤层鉴定的条件,这些所谓“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仍然必须进行鉴定。即突出煤层鉴定具有行政强制性,而不是仅仅靠自觉、自愿就能够代替行政强制行为的。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说明】明确了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人则对第一责任人负责。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均要有防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
22、应建立防突的措施审批、执行等管理制度,并按岗位职责落实到部门和人。比如,有的煤矿企业可以设置防突的办事机构防突办公室,也可以在煤矿企业主管通风安全的职能部门内设置防突科,等等。在实际生产中,也有的煤矿成立防突办公室或在通风科内设置防突组,以负责防突的业务管理。在施工队伍上,有的防突区、防突队等。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
23、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说明】防突规定作为在全国实施的部门规章主要是确定防突的基本体系和提出基本的要求。但我国煤矿的条件千差万别,突出灾害发生的条件、特点及适合的防治技术也有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区、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根据本地区、本矿井的地质、生产条件的特点,根据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和要求,制定出能够满足本地区、本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以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确保生产安全。也就是说,在符合本防突规定的基本方针、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各地区、煤矿企业制定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应切合本地区、矿区的特点,能够更具体、更深入地指导本地区、本矿
24、区煤矿的防突工作,而本矿井的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应是在深入分析本矿井瓦斯灾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的,能够有效防治本矿井生产过程中的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其中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了四项内容: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区域防突措施、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验证。而没有“综合”两个字的区域防突措施则具体指开采保护层、区域预抽煤层瓦斯等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局部”与区域综合防突措施中的“区域”相对应,内容则是工作面突出危险的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四项内容。同样,去掉了“综合”字眼的工作面防突措施则具体指超前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措施。在防突细则第2条中,把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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