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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矿安全规程 冶金工业部1988年3月12日 - 1总则 1.1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选矿生产事故,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冶金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冶金系统的选矿厂(含录属于矿山的选矿车间,下同)。现有选矿厂暂达不到规程要求的,应限期改造。在改造完成以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3选矿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有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选矿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 1.5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最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最少检查一次,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1.6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对
2、所有职工定期考核。 1.7新工人进厂应首选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工作不少于半年,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8调换工种(或脱离岗位半年以上)的人员,应重新进行岗位安全技术教育。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9进入选矿厂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10对有毒药剂,必须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发现丢失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11对违反本规程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厂址选择 2.1.1选定厂址时应有完整的地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
3、地震及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1.2厂址应避开喀期特、流砂、淤泥、湿陷性黄土、断层、塌方、泥石流、滑坡等不良地质地段。否则,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2.1.3选厂一般建、构筑物地基上的容许承载力应大于0.147Mpa(1.5kgf/cm2);主要建、构筑物地基土的容许承载力应大于0.245 Mpa(2.5kgf/cm2)。 2.1.4厂址不应选在发震断层和基本裂度高于9度的地区。 2.1.5厂址应避免洪水淹没,应高出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1.6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塌落界限的露天爆破危险区内。 2.1.7厂址应位于居民区常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应避免与其它企业单位相互污染,山区建
4、厂时,应根据当地小区报象,确定厂乐与居民区的位置。 2.1.8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 2.2厂区布置 2.2.1确定建、构筑物位置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荷载较大的主要建筑物(破碎、磨矿、精矿仓等),布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b.产生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车间,布置在无有害气体的车间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c. 焙烧厂房及煤气发生站布置在厂区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 2.2.2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存放易燃物质的仓库,必须布置在建筑群最小风频方向的上风侧,及经常喷出火花和明火火源的建筑物的最小风频方向的下风侧。 2.2.3在地震
5、区,应避免将建、构筑物的一部分布置在河滨或低洼处,而另一部分布置在高处。 2.2.4厂内道路边缘到建、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表1 道路边缘与建、构筑物外墙或凸出部分的距离 (m)类别距离房屋靠线路一侧无出口时房屋靠线路一侧有出口时房屋有出口且与线路间有平行的篱栅时房屋有出口但无汽车引道时房屋有出口且有汽车引道时1.52343368 2.2.5应设置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不应小于3.5m,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12m的回车场或回车道。 2.2.6厂内人行道的布置,尽量避免与货运频繁的铁路交叉;沿道路布置的人行道宜用绿化带将车道与人行
6、道分开;靠近建筑物布置的人行道,其边缘与建筑物、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2规定。表2 人行道与有关对象物的距离 m对象物距离铁路中心线房屋外排水的散水坡边缘房屋外排水的明沟边缘3.751.00.5 2.2.7采用架空索道运输时,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必须通过时,应采取保护措施。索道与高压线路交叉时,应执行水电部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2.2.8室外管线跨越铁路、道路时应设架空管桥,管桥离路面应有足够的垂直净距,不得影响交通运输和人行。架空管线与交通线的净距不得小于表3的规定。架空管桥的宽度应满足管道检修要求并设置安全栏杆。 2.2.9标准铁路跨线式装车仓
7、的限界: 从铁路中心线到装车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440mm;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000mm。 2.2.10浮选药剂库,油脂库到进风井,通风机扩散的距离不小于下列规定: 贮药、油容积10m3以下 20m 贮药、油容积1050m3 30m 贮药、油容积50100m3 50m 贮药、油容积100m3以上 80m表3 架空管线与有关对象物的最小净距 m对 象 物最小净空高度人行道(或经常有人通行地点)道路路面非电气化标准铁路轨顶电气化标准铁路轨顶运输和人行线路以外的空地2.24.55.56.20.5 3 基本规定 3.1车间楼板、地面应有一定的坡度,并在楼板上设地漏,
8、地面设排水沟。 3.2平台四周及孔洞周围,应砌筑不低于100mm的挡水围台,地沟应加间隙不大于20mm的铁篦盖板。 3.3地下室及暗道应设置水沟、水池及排污泵。 3.4在地震区布置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地震基本裂度等级设防。厂房各独立单元的平面应尽量布置成矩形或其它无凹凸的形状,不宜布置悬臂结构,厂房顶层不宜设置大型水箱,重型设备布置在低层。 3.5工艺布置需设悬臂结构时,悬臂长度应小于2m,悬臂部分不得布置重量较大和振动较大和振动较大的设备。 3.6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角度应不大于45。,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可达60。,楼梯每个踏步上方2.2m范围内不得有
9、任何结构物,楼梯休息平台下行人的通道,净高不应小于2m。 3.7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m,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 3.8操作和维护设备的通道,坡度达612则应加防滑条,大于12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3.9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3.10操作平台有集中荷载时,应采取特殊加固措施。 3.11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走梯、栏杆、钢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4053.1-83固定式钢直梯、GB4053.2-83固定式钢斜梯、GB4053.3-8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
10、GB4053.4-83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要求。 3.12走梯、通道的出入口不得设于铁路和车辆通行频繁的地段,否则,必须设置防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3.13道口、有物体碰撞、坠落危险的地点,均应设醒目的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 3.14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安全栏杆。 3.15必须定期检查安全栏杆、平台和走梯。 3.16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相互联系的设备开关和操作箱宜集中放置 3.17厂房应有足够的设备部件装配检修场地。 3.18厂内各类管线、溜槽不得防备碍操作和行走。 3.19高于13m的建筑物屋顶有可燃材料时,应在室外安设宽度不小于600mm的垂直消防
11、梯。 3.20屋面须检修或经常清灰的厂房,高度大于6m时,应设垂直检修梯。多层厂房两屋面高差大于2m时,须设垂直梯。檐高大于10m时,应在檐边设防护栏杆;小于10m时,可设安全挂钩,挂钩间距不得大于6m。 3.21设备的检修空间,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根据检修部件的各种装卸方向,结合部件的大小和位置确定合理的检修空间,在检修空间的范围内不得设置设备和构筑物; b. 起重机吊运最大部件运行时,部件与固定设备(管道、厂房建筑物)最大轮廓之间的净空尺寸不得小于400mm。 c. 凡需用起重机吊装、检修的设备,应布置在起重机吊钩能垂直起吊的空间范围内; d. 检修用起重机提升高度应满足设备检修工作
12、的需要; e.超重机提升设备及部件通过平台或墙壁时应设置吊运道口,通道口周边与设备的间隙不小于300mm; f.设备吊装孔应设活动盖板或保护栏杆,且每层设备进出口的一边应做成活动栏杆; g.建筑物第二层及其以上的墙上设有吊装拉门时,应在拉门处设1.05m高的隔墙或装设可拆卸的保护栏杆,起重梁伸出墙外不得大于2000mm。 3.22检修场地的梁板荷载应按满荷载考虑,整体装配重型设备有可能出现集中负荷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23检修设备的同时必须检修安全装置和除尘设备,检修后立即重新安装好,不得随意弃置。 3.24设备大、中修后,必须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的应返修。
13、3.25检修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历好“禁止开动”标志牌,然后开始修理。 3.26在光线不足的地方或在夜间进行检修,应有足够的照明。 3.27双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 3.28浇灌锌合金时,现场严禁有水,浇注件必须干燥,并预热到80120,雨天禁止在露天浇灌。 3.29在2m以上进行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多层作业时上下层之间应有安全保护设施。 3.30遇有6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高处作业。 3.31上岗工作前,必须认真、详细检查所有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和作业条件。否则,不准上岗。 4工艺 4.1一般规定 4.1.1运转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
14、必须停车: a.处理故障; b.更换部件; c.设备部件局部调整; d.调整皮带松紧; e.清扫设备 4.1.2严禁人员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4.1.3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必须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1.4原矿、精矿及尾矿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4.2破碎与磨矿 4.2.1停车处理固定格筛卡矿、粗破碎机卡大块矿石(过铁卡住、囤矿)和进入机体检查处理故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其长度只限到作业点; b.设专人监护; c.进入机体前,必须先处理掉矿槽壁上附着的矿块或有
15、可能脱落的浮渣。 4.2.2固定格筛、粗破碎机翻车受矿槽周围(给矿或翻车侧除外),螺旋分级机的分级槽靠近磨矿机排矿端,必须设安全栏杆。 4.2.3无给矿设备的粗破碎机,严禁在停车状态下翻矿。必须在正常运转时才准翻矿。 4.2.4用吊车吊大块矿石时,矿石应绑好挂牢,由专人指挥缓慢起吊,吊物下不得有人。 4.2.5调整圆锥破碎机排矿口时,应先用铅锤或其它工具测定,然后停车和切断电源,方可进行调整,严禁人员进入机体测定排矿口。 4.2.6粗破碎机工不准代替运转翻车人员作业。 4.2.7清理粗破碎机翻车场地积矿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并设专人监护,防止人员落入粗破碎机内。 4.2.8处理颚式破碎机囤(
16、堵)矿时,应首先处理掉给矿机头部矿石,然后从上部进入处理。禁止用盘车处理或从排矿口下部向上处理。 4.2.9处理颚式破碎机下部漏斗堵塞时,应与给矿机和带式输送机岗位联系好,并断开带式输送机电源开关,派专人监护。 4.2.10干式筛分作业应有除尘设施,并在密封状态下工作,密封装置应有便于检修、观察的门洞。 4.2.11筛子超负荷被压住时,应停车处理,严禁压三角带。 4.2.12磨矿机运转时,严禁人员在运转筒体两侧、下部逗留或工作,并应经常观察人孔门是否严密,严防磨矿介质飞出伤人。封闭磨矿机人孔时,必须确认磨矿机内无人,方可封闭。 4.2.13检修、更换磨矿机衬板前,应首先确认机体内无脱落物,机内
17、温度下降到适宜人员进入的温度后,方可进入,严禁吊车的钩头进入机体内。 4.2.14棒磨机添加磨矿介质时,必须停车。采用装棒机添加介质时,必须事先严格检查装棒机各部件,确认完好,方可使用,装棒机应有专人操作并与吊车密切配合,由专人指挥。 4.2.15磨矿机停车超过8h以上或检修更换衬板完毕再行开车之前,在无微拖设施的情况下,必须用吊车盘车,盘车钢绳必须事先认真检查,严禁用主电动机盘车。 4.2.16检查泥勺机的勺咀磨损情况时,作业人员应站在勺咀运转方向的侧面,严禁站在正面。 4.2.17分级设备的返砂槽堵塞时,严禁攀登在分级机、直线振动筛或其它设备上进行处理。 4.2.18清除分级设备溢流除渣篦
18、子上的木屑等废渣时,禁止站在除渣篦子上进行。 4.3选别 4.3.1调整干选磁滑轮下料分料板时,作业人员应站在磁滑轮侧面进行,以防矿物崩出伤人。 4.3.2干选磁滑轮的皮带与滚筒之间进入矿块或其他物体时,应在他人监护下进行处理,严禁在磁滑轮运转时用铁棍、铁管或其它工具清除。 4.3.3强磁机运转前,应将一切可能被磁力吸引的杂物清除干净;铁棍、手锤等能被磁力吸引的物体不得进入磁场。 4.3.4使用煤气应按GB6222-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4.3.5焙烧竖炉点火,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a.开动抽风机1015min; b. 打开本炉的加热煤气未端放散管放散min; c. 煤气工
19、进行煤气爆发试验合格后,用火把点燃加热烧咀; d. 开始加热要少给煤气,待正常后再逐个加大煤气量。 4.3.6焙烧竖炉必须在负压状态下工作,严禁漏风。 4.3.7进入焙烧炉检修,必须把加热、还原煤气管堵上盲板。检修煤气管道,必须事先用蒸汽或氮气把煤气排净,方可进行。 4.3.8挠火眼完毕,应用磁块将火眼堵上,防止煤气泄漏。 4.3.9严禁闲人在炉前、炉顶平台、燃烧室平台、搬出机平台逗留。 4.3.10烘炉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作业人员进入炉内点燃烘炉管、还原煤气喷射塔(小庙); b. 打开炉顶烟道盖; c. 架设烘炉管,并用火把点燃烘炉管(点火程序与开炉点火相同); d. 按烘炉升温曲
20、线要求进行。 4.3.11不准在煤气区动火或吸烟。煤气设备周围40m内严禁动火,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4.3.12 煤气作业区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4.3.13在煤气作业区,人员集聚的值班室和作业场所,必须装有煤气泄漏自动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处于良好报警状态,每月应校验三次以上。 4.3.14煤气作业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煤气中毒的现场急救知识。 4.3.15煤气工或瓦斯救护队队员必须熟练掌握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的使用方法。防毒面具应定期检查,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4.3.16发现煤气泄漏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报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处理。 4.3.17焙烧竖炉的水封盖板必须坚固完整。
21、每台炉子水封盖板必须齐全、盖严。禁止在水封盖板上休息或取暖; 4.3.18焙烧厂房内,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不应超过表4的规定。表4 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 mg/m3有害物质名称最高允许浓度一氧化碳硫化氢氨二硫化碳(皮)苯(皮)酚(皮)30103010405 注:“(皮)”意为除经呼吸道外,易经皮肤吸收的物质。 作业时间短暂时可予放宽:作业时间1h内,一氧化碳的浓度可达50mg/m3;30min以内可达100mg/M3;1020min可达200mg/m3。在上述条件下反复作业时,两次作业之间须间隔2h以上。 焙烧厂房的般出机跨之顶部,必须设有排雾天窗。 4.3.19 焙
22、烧厂房的搬出机跨之顶部,必须设有排雾天窗; 4.3.20回转窑点火前先将煤气管道系统通入蒸汽,以清除残余煤气,同时开动抽风机10min,然后用火把点燃煤气火咀(先点火把,后开阀门)。如果点不着,应查清原因,间隔1015min后再点火。 4.3.21点火前必须做煤气爆发试验,试验不合格不准点火; 4.3.22直径不大于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闭阀门灭火;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蒸汽或氮气,但设施内煤气压力最低不得小于100Pa(10.2mmH2O)。严禁突然关闭煤气闸阀或封水封,以防回火爆炸。 4.3.23进窑检修时,要搭好跳板,窑内用安全灯照明。窑转动时,内部不
23、得有人,抢修时应申请作业票。 4.3.24窑内检修打砖时,要从里向外打,并应有人监护。 4.3.25螺旋溜槽、浮选柱必须按高度每隔22.5m设分层操作平台。 4.3.26离心选矿机运转时,严禁人员将头部伸入转筒察看情况,调整给矿鸭咀、洗涤喷咀及卸矿水喷咀位置、角度时,应停车进行。 4.3.27离心选矿机的给矿漏斗箱及电磁阀堵塞出故障时,必须用三角折梯去处理。 4.3.28更换机械搅拌式浮选机的搅拌器,必须用钢绳吊运,禁止使用三角带、麻绳吊运。 4.3.29使用杯式给药机调整给药量时,应停机进行调整。 4.3.30配药间必须装有通风机,人工破碎固体药剂时,正面不得有人。 4.3.31使用易燃性浮
24、选药剂的选厂,浮选药品的贮备、配制场所必须有防火制度和消防器材,悬挂“禁止烟火”标志牌,作业人员必须具有防火及使用消防器材的知识。 4.4脱水 4.4.1通住周边传动式浓缩机中心盘的走桥、上下走梯必须设置安全栏杆。 4.4.2夜间到周边传动浓缩机中心盘检查或开关流槽闸板时,必须有良好照明,并在他人监护下进行。 4.4.3浓缩机的地下管道通廊、泵坑等场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4.4.4浓缩机的溢流槽外沿,应高出地面至少0.4m。否则,应在靠近路边地段设置栏杆。 5尾矿设施 5.1尾矿输送 5.1.1生产过程中禁止非尾矿的异物(超粒径、超比重的其它矿物,各种工业垃圾等)进入尾矿浓缩池。 5.1.2
25、砂泵站(特别是高压砂泵站)应设超压保护装置和必要的监测仪表。 5.1.3尾矿输送管槽应固定专人分班巡视检查,发现浆积、堵塞、渗漏、坍塌等现象,应及时处理,对排放的矿浆应妥善处置。 5.2尾矿库 5.2.1尾矿库址,应避开岩溶、滑坡、流砂、膨胀土及软弱地基等不良地质条件;在无法避开时应进行特殊地基处理。 5.2.2尾矿库应选择汇水面积小,而蓄洪容积大的库址,尽量减少洪水对尾矿库安全的威胁。 5.2.3尾矿库的设计,应严格遵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程的规定。 5.2.4对尾矿库及其各附属设施,必须遵照各类施工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5.2.5尾矿库和生产管理,必须遵照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理规
26、程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科学管理,涉及设计方面的变更,必须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5.2.6尾矿库水位必须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必须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容和安全超高,在发生超过设计的校核洪水时,可根据预报尽量降低尾矿库水位。 5.2.7汛期前应及时筑坝和进行坝前充填,以形成足够的库容。 5.2.8应控制尾矿库干滩长度(水边线至坝轴线的距离),确保洪水不浸坝并尽量减少尾矿坝外坡面渗流破坏。 5.2.9定期(按季)测定尾矿库内尾矿的沉积粒度分布特性和矿泥层分布情况,并作记录,注明部位,应避免矿泥层太厚。 5.2.10大、中型尾矿库或水域较大的小型尾矿库,水上作业都应配备机动船和必要的潜水、救生设备,一般小型尾
27、矿库亦应配置舟山板。 5.3尾矿坝 5.3.1加高坝体时,必须根据坝的设计要求和管理规程编制作业计划,保证坝体安全。 5.3.2每年的堆坝高度和堆积作业计划,应根据选厂排出的尾矿量及尾矿库面积确定。 5.2.3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尾矿库的正常运行状态。 5.3.4每班应固定专人对尾矿坝进行检查维护,发现沉陷、滑坡、开裂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 5.3.5汛期前应及时检查并维修坝肩截洪沟和坝面排水沟,防止洪水冲刷坝肩和坝面造成局部或整体溃坝,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截洪沟淤积的尾矿泥砂和杂物。 5.3.6汛期应采用无线电通讯,加强照明,并准备足够的防汛器材、物资
28、、车辆,组织抢险队伍,加强昼夜巡视(每班至少两人)。 5.3.7筑坝期间应采用多管分散放矿;事故期间可采用集中放矿;冰冻季节可采用冰下集中放矿,且集中放矿口必须在设计规定的最小沉积滩长度以外。 5.3.8放矿管道及闸门等应经常检查维修,防止因管道闸门破坏造成冲刷坝面和局部溃坝。 5.3.9筑坝和放矿方法应避免尾矿沿坝轴线的自然分级。 5.3.10必须严格进行尾矿坝的排渗设计,坝上必须设置通讯、照明设备和各种观测设施。 5.3.11尾矿坝上设置和各种排渗设施。必须保持渗流通畅和正常使用,发现渗流堵塞或渗出浑水应及时维修,如果排渗设施失效应及时重新设计和敷设。 5.3.12地震区的尾矿坝,应进行搞
29、震设计,生产管理必须按计划要求,保持排渗设施畅通和正常使用,并按地震预报尽量降低库水位。 5.3.13尾矿坝上的水位观测孔,应定期观测和记录,在遇地震、洪汛和冻融期间,应增加测次,发现水位、渗水量、浑浊度变化异常,应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14尾矿坝上的变形观测点,应定期观测,地震、洪汛期间,应增加测次,发现沉降量或水平位移量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5.3.15坝体外侧应按规定种植青草,或用块石、碎石护面,不得在坝体上或对坝有影响的地点,挖取土(尾矿)石方或设构筑物。 5.4尾矿库排水构筑物 5.4.1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应尽量设置在岩基或坚硬土基上,不得设置在未经处理的
30、软基上。排水管在地基变化处应设置沉降缝,每节排水管的长度应根据地基情况确定,各节管间应采用柔性接头,以杜绝排水管断裂和渗漏尾矿等事故。 5.4.2在尾矿库使用过程中,溢水塔和泄洪洞的封堵,必须在溢流塔底部和支洞出口段进行,严禁塔顶封堵,窗口或溢水塔的孔缘和堵塞应力求标准化,严禁发生脱堵漏矿事故。 5.4.3有回水设施的尾矿库应做到“安全第一”、“回水第二”。在确保尾矿库安全的前提下,应满足回水量的要求,若遇地震、洪水及其它险情时,可减少回水,以确保坝体安全。 5.4.4每年汛期之前,应对防洪沟、溢洪道、泄洪闸门及其它防洪设施进行认真检查修理,保证原设计的调洪容积和泄洪能力,避免水位升高而漫顶溃
31、坝。 5.4.5设计上对降雨量和洪水量有规定的重要坝体,应按设计进行降雨量及洪水量等记录。 6运输与起重 6.1矿仓及给矿机 6.1.1矿仓口周围(进出车处除外),应有防护栏杆。 6.1.2翻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a.翻车前必须认真检查,确认翻车机及矿车内和周围无人、无障碍物,方可翻车卸矿; b.检修翻车机(尤其在翻车机或矿槽内工作)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c.空车自溜,必须有可靠的阻车装置; d.采用自卸汽车卸矿,应设坚固的挡墙,挡墙高度不得小于轮胎直径的2/5。 6.1.3槽式给矿机堵塞和棚矿的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捅矿时必须站在设备一侧的安全位置,避免矿石滚出伤人; b.放炮崩
32、矿时,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2带式输送机 6.2.1通廊墙壁与运输机之间的距离,经常行人侧不小于1.0m,另一侧不小于0.6m。 6.2.2带式输送机应具有相应的防止逆转、胶带撒裂、断绳、断带、跑偏及脱槽的措施,并有制动装置及清理胶带和滚筒的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电器联锁和停车装置。 6.2.3带式输送机运送的物料,温度不得超过120。 6.2.4带式输送机运行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人员乘坐带式输送机,带式输送机不得运送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 b.应及时停车清除输送带、传动轮和改向轮上的杂物,严禁在运行的输送带下清矿。 6.2.5有
33、卸料小车的带式输送机,其轨道应有行程限位开关。 6.2.6更换栏板、刮泥板、托辊时,必须停车、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 6.2.7当皮带启动不了或打滑时,严禁用脚蹬、踩或用手推拉、压杠子等办法处理。 6.3起重 6.3.1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主要零部件、电气设备、安全防护装置,使用与管理应符合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6.3.2 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应有超负荷显示仪,司机室内应有注明起重机械技术参数和工作特性的标示牌。 6.3.3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进行质量检验,安装后须经试运转和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6.3.4起重机械必须有可靠的过卷限位装置。 6.3.5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
34、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挡或立柱。 6.3.6在有可能被起重机构件挤撞发生事故的区域内作业,必须事先与有关人员联系,并认真做好监护工作。 6.3.7操作起重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烟雾太大,视线不清或信号不明时,不得进行作业; b.不准斜拉斜吊、拖拉物体、吊拨埋在地下且起重量不明的物体; c.被吊物体不准从人身上方通过,吊离地面的物体上不得有人,不得在吊起后进行捆绑。 d.不准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起重机工作时,吊钩与滑轮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过卷; f.在同一轨道上有多台起重机运行时,相邻两台起重机的突出部位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两层起重机作业时,下
35、面服从上面; g.吊运物体时禁止调整制动器,制动垫磨损不正常或超过一半时,应立即更换; h.起重机吊钩达到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绳不得少于3圈; i.不准用电磁盘吊物件上球磨平台。 6.3.8司机室的底板必须铺绝缘胶板,室内应有胶皮手套和绝缘工具,司机室和架线在同一侧时,应安设保护装置。 6.3.9工作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地点上、下起重机,严禁在轨道旁行走。 6.3.10禁止由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严禁用一台起重机撞移另一台起重机。 6.3.11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被烧伤、明显轧伤或受过死角拧扭,部份受压变形; b.整股钢线绳折断; c.遭受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有损坏
36、或者伸长超过5%; d.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大于:交互捻10%,同向捻5% e.表面钢丝磨损、磨蚀达到钢丝直径的30%以上; f.吊危险物品时,d、e两项的数值减半; 6.3.12吊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裂纹或破口; b.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c.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d.扭转变形超过10; e.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f.板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 g.板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 h.焊补过的吊钩。 6.3.13环形链(吊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使用: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 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37、 d. 焊补过的吊环; 6.4车辆运输 6.4.1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6.4.2严禁建筑物、设备和花木侵入铁路线和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6.4.3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作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6.4.4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6.4.5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45。道口应有警
38、告标志。 6.4.6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6.4.7禁止搭乘矿车。 6.4.8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6.4.9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0km,进出厂门、车间、库房,不得超过5km,车间、库房内不得超过3km。 6.4.10汽车行驶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6.4.11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线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6.4.12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6.4.13在厂区和车间行驶
39、,只准走规定的道路,不得从传送带、工程脚手架和低垂的电线下通过。 6.4.14严禁超重、超长、超宽、超高装运,装载物品要捆绑稳固牢靠,载货汽车不准搭乘人员。 7电气安全 7.1一般规定 7.1.1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7.1.2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急救方法。 7.1.3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或遮栏及标志牌。 7.1.4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和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7.1.5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必须事先把拉下的电源开关把手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标志牌;用验电
40、器验明无电,并在所有可能来电线路的各端装接地线后,方可进行作业。 7.1.6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 7.1.7在带电设备周围不得使用钢卷尺和带金属丝的线尺。 7.2供电、变电所设施 7.2.1厂区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层次,同一电压的配电系统,级数一般不宜超过两级。 7.2.2变压器室须用耐火材料建筑,门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成,且应向外开。 7.2.3 750kVA以上的变压器,应有适当的储油坑;坑内应铺上卵石,且地面向坑边应稍有坡度。为了散热良好,室的下方应设通风孔,墙上方或屋顶应有排气孔。通风孔和排气孔都应设铁丝网,以防小动物钻入引起
41、各种短路事故。 7.2.4变压器室的门应经常上锁,并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室外变压器四周应有不低于 1.7m的围墙或栏栅并与变压器保持一定距离。 7.2.5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或值班负责人的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操作时应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如有疑问,必须向值班调度报告,查明情况再行操作。 7.2.6线路跳闸后,不准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并与用户联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方可送电。 7.2.7变压器及其他变配电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保护接零的低压系统,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应直接接地。保护接地的系统,中性点应通过击穿保险器接地。 7.3动力机械
42、控制 7.3.1破碎设备应按逆生产流程方向联锁启动。 7.3.2破碎机和球磨机可不参加联锁而预先启动,但是如因事故停车,必须立即停止给矿机及其它有关机械。 7.3.3电动机一般应设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易于过负荷的电动机(如浓缩机)应装设过载保护信号,破碎机、磨矿机等高压电机还应有延时低电压保护。 7.3.4联锁局部操作的带式输送机,当长度超过40m时,应有启动预示信号。 7.3.5带式输送机,应在机架上安装绳拉式事故开关。 7.3.6贯通几层操作平台的设备,应能在各层执行停车。当联锁设备开车或停车顺序有误时,还应有制动和自动停车装置。 7.3.7启动机器的装置应位于能看到机器周围情况的地点,
43、停车开关应设在该机器附近,如在启动装置看不到被启动的机器,则应有启动预示信号(电铃或指示灯),而且必须在得到允许开车的信号后,方可开车。 7.4厂房照明7.4.1选矿厂各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照度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表5 选矿厂各生产车间人工照明的要求 lx照明点最小照度中间矿仓上的房间、梯子、通廊矿贮仓上面的房间、固定筛、干磨机、带式输送机、砂泵振动筛、破碎机、磨矿机、分级机、洗矿机、带式输送机传动装置、药剂存放处跳汰机、摇床磁选机浮选机、真空泵、鼓风机化验室、实验室101520253035507.4.2降压变压器必须是双线圈的,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变压器的外壳、铁芯和次级线圈均应接地或接保安零线。 7.4.3有触电危险的场所,照明应采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 7.5防雷与接地 7.5.1选矿厂建筑物属于第三类防雷防护,其防雷设计应根据选矿厂所在地的雷电活动情况、地形、地物等采取相应的措施。 7.5.2对建筑物除考虑防止直接雷击的措施外,还应有防止高电位从各种管线传入的措施,直接雷击的防护一般采用重点保护方式。 7.5.3为防止高电位引入而引起雷击,应在低压架空线向建筑物引接分支线处或直接在进线处,将所有相线的绝缘子铁脚及零线接地。进线段100m内的绝缘子铁脚都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在轻雷电活动区,可只将建筑物进线处的绝缘子铁脚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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