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灯管理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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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灯管理标准 QG/XQ030709一、制定依据本标准依据以下标准(文件)的条款制定:煤矿安全规程、XX煤矿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管理标准等标准(文件)。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矿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三、矿灯的领用和报废(一)新矿灯出库领取,由机电一队开具领料单,经机电科审批登记后领取。(二)新矿灯领出后,由机电一队负责编号、充电和发放。(三)新矿灯编号后,应逐一登记灯号、初充电时间、矿灯去向、用灯人姓名,并报机电科备案。(四)旧矿灯需要报废的,由机电一队提出申请,机电科组织鉴定,经矿领导同意后进行处理。(五)矿灯不到使用期限报废的,对机电一队给予每盏50元的罚款,使用期限超过19个月的每盏奖
2、励机电一队50元。(六)机电科每季度对矿灯数量进行一次检查。根据领用数量、报废数量,查清在用矿灯数量。对因管理不严,造成矿灯丢失的,对机电一队按矿灯原值进行罚款。四、在用矿灯的管理(一)在用矿灯由机电一队矿灯房集中统一管理。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实行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二)对充灯工要划分责任区,实行“五包”,即:包矿灯完好、包矿灯维修、包矿灯架卫生、包矿灯架矿灯摆放整齐。(三)矿灯领用办法:按每人固定的充电架及编号进行自取,自放。(四)使用矿灯人员要爱护矿灯,严禁摔打和私自拆卸矿灯,发现一次罚款50元。(五)充灯工应经常检查矿灯完好情况,如发现因使用不善造成灯头或灯线局部损坏或不完好者对使用人
3、罚款50元,电池盒破裂对使用人罚款100元(由灯房将开具罚款单月底报机电科长审批后财务科执行)。(六)用灯人领用矿灯时,应检查矿灯是否完好,如发现不完好或红灯的应及时交充灯工处理或更换。(七)用灯人在矿灯规定的使用时间(12h)内出现红灯或灭灯时,上井后要及时通知充灯工进行修理。连续2天出现红灯得不到处理时应向机电科汇报。(八)矿灯丢失,对丢灯人按矿灯原值处罚,并按领用新灯程序重新配备。(九)取灯钥匙丢失时,由灯房负责人出具证明,到机电一队开具补办钥匙费20元的通知单后,交财务科,可补发新锁。(十)用灯人上井后及时交灯。充灯工接班后2小时内统计好上班没有交回矿灯的人数及人员,由带班组长汇报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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