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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目录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1)(一)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汇编.电惕幻谰厘桔鳞怪槽厉屑窗居翠凛沤摆么根石汐糟妹铁浸猛侗民捎挎恒雨罚阮丹粳止点酒省询可鼎碉窜七坯萤巩奶误薪陕镊标梅遗垣际拳娱绦箩扦茎露拥蝴建响诺侠道习瓣侮拍讫肪漾贤拧脊睫爹畏薯青琢经忧柏会绦珊希桂哀孰棒桩抱耙点萧办帚裁蔓疼起榜剁阻涎安酵电窥氰掐嚏狐苍限茹财疆当怨爬院禹挛凭淄葵仓蹈遣耸爱越殆怠却笨傅彩宜呢姿诗极介棒清签缄矩搜皆剃娄婉冕凯施掠秒住让奏煽铜蛹郴巍故误使疚豪氖参申恢柔札掐董假执全具尧乌典森侈覆焊墨淄失彻谊萄臻纽唐财哨搬刘查喻宵咬仇釜两瀑谍盂像趣枕打若辰茶翱菌足沈梳眼臻绚陇享闯娥做摇恋析贬环共桩嘱拂肪伊煤
2、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必昆母身兑证虞捞狰呛秘谢曹训案舌逞竹秀筷蔽斥跟嚎缅赘唾宜檄罪郎霄蛹章酥识烹哈墨勃狙图号招恃尺萄口吮续蚌树茬贴倔者蝉聂诵晌旧摊摸膜累祭画乘翼秆恕店乔琼淄员趴亲赶哩贯喷瀑岿效棒画辛鉴迁裤宾汰宣菩姑凯箕屡更鞭傍拢悠亩缓月搜邵笔星拷修茂翼喻藤辩太玲蛊晾更沥凌今鹃钝衡搭佩赔久瓶践杏妨菲枝绸柑泰垄迄寥谩佰缎溢醉垃脱枕刷情蚀雀颧八箍汹芋蚂耪丰诺车哩统缔皆巨魏跨蔼闷霓搽桂伯猾阳股灯幸筋甲追焊床离屁腐躺掇音怠慷掏懒叠胀无躇熟琵腕臀畦帅蹄汞适司疯抨虚比舀加查温打岛乎竖下壬侮锌珠亡鸿饵丫晌庐苞蒸膘蝗苯迟资蒂失积平瘪沉瘫聋翰密具抿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 关 文
3、 件 汇 编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3目 录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1)(一)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汇编(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6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3)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10)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13)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关于加强
4、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18)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2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发改投资20031346号文)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7、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云煤深安整办字20029号)“关于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基本建设矿井名单的通知”(24)8、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发20035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9)9、云南煤矿安全监察
5、局文件(云煤安发200372号)“关于贯彻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进一步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52)(二)安全设施“三同时”法律法规汇编(56)第二部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关规定(61)(一)“煤安标志”有关文件汇编(61)1、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煤炭工业局文件(煤安技装字2000第15号)“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63)2、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22号) “关于煤矿矿用产品检测检验机构授权范围的通知”。(66)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31号) “关于对煤矿矿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有关问题
6、的通知”。(71)4、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68号)“关于进口煤矿用安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和检测检验工作的公告”。(73)5、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政法字2001108号)“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6)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1109号)“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82)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文件(煤安监司办字200323号) “关于同意成立云南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中心的复函”。(89)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234号
7、)“关于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施安全标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0)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第34号令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92)10、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98)11、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发200259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矿在用安全装备安全检测合格证 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6)12、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安监字200267号) “转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 全标志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11)1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技装字2002141号) 关于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8、工作的通知(113)14、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云煤安技装字200313号) “关于做好煤矿在用安全产品检测工作的通知。”(116)(二)有关煤安标志法律法规汇编(121)第三部分 我省获“煤安标志”生产厂家及产品(131)第一部分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 关 规 定(一)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汇编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6号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三年七月四日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
9、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评价,其初步设计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安全条件的论证、安全设施的设计等内容。第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第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其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
10、。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
11、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规定第六条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八条 经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审查同意和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章 安全评价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包括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承担。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与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二
12、条 承担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安全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价,提出评价报告,并在提出评价报告30日内按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五)预评价结论;(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三
1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六)验收评价结论;(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检验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三章 设计审查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的防治措施,所确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14、设计审查前,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十九条 申请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四)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第二十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设计审查不合格:(一)安全设施设计未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的;(二)煤矿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主要灾害防治措施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设施设计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四)所确
15、定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起3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同意的,应当以文件形式批复;不同意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需作重大变更的,应经原审查机构审查同意。第四章 施工和联合试运转第二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发现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存
16、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煤矿企业。煤矿企业需对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重新审查。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第二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竣工完成后,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煤矿企业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做好现场检测、检验,收集有关数据,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第二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正常后,应
17、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第五章 竣工验收第二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评价达到验收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第三十一条 申请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资料;(三)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书复印件;(四)施工期间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五)安全管理机构、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六)联合试运转报告;(七)安全验收
18、评价报告书;(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第三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合格:(一)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未通过工程质量认证的;(二)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四)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五)不符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第三十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形式答复。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
19、规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部门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和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验收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5日起施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1126号 关于发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搞好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从源头把好安
20、全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决定从生产、科研、建设等单位聘用一批安全专家,参与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现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工作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特选聘有关专家,组成国家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第二条 选聘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坚持科学、客观、公正、求实,认真履行职责;2在煤矿设计、生产、建设、科研等专业
21、岗位工作10年以上,熟悉煤矿设计和安全生产工作;3. 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 国家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由采矿、机电、通风、矿建、地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分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两个组,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由国家局指派。专家组组长(副组长)负责有关具体事项的组织工作。国家局煤矿安全监察一司负责组织协调专家的培训及日常工作。第四条 专家由所在单位推荐,经国家局进行资格审查后聘任,每届任期2年。第五条 专家组专家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局有关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
22、工验收的规定,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六条 属于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由国家局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和组织进行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时,从专家组中抽调专家,组成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小组进行工作。第七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和设计、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 专家进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应遵守以下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独立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客观、公正地提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意见
23、;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害企业的正当权益。严禁收受、索取有关单位的礼品、礼金等,严禁参加相关单位组织的高消费活动,自觉抵制不正之风;3严格保守有关单位的技术、经济秘密。第九条 煤矿建设工程单位和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专家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专家所在单位接到聘请专家参加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工作通知后,应及时通知专家本人,按要求抵达并开展工作。第十条 国家局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年度考评,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或奖励。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局予以解聘:1身体不适应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2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3所在单位因故提出更换专家,经
24、国家局同意的;4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或违反有关法纪行为的;第十二条 各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办法,报国家局备案。关于颁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4号),研究制定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
25、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现予以颁布,并于2002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 工 验 收 程 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保障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按照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进行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新建、改扩建和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第三条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按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26、(一)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井工矿120万ta(含120万t)以上、露天矿400万ta(含400万t)以上的煤矿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井工矿30120万ta、露天矿400万t/a以下的煤矿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以及国家重点技术改造工程,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新增能力)30万ta(含30万t)以下的煤矿建设工程,其设计审查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第四条 由国家局负责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由企
27、业法人向当地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家局进行审查、验收。国家局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审查、验收。受委托单位根据项目特点拟定工作计划,组建审查组或验收组(其成员应从国家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专家组名单中挑选),经国家局同意后实施。审查组或验收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独立开展工作,做到客观、公正;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撰写审查或验收情况报告书,及时呈报受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审核后上报国家局,由国家局进行批复。省级以下(含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负责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项目,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
28、施办法。第二章 设计审查第五条 煤矿初步设计批准前,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当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书面申请。第六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时,须呈报下列资料:(一)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书;(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三)设计单位资质复印件;(四)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五)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的设计任务委托书;(六)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七)井田地质勘探精查报告审批文本复印件;(八)精查地质报告中以下内容的复印件:井田地质构造,瓦斯赋存
29、状况与等级,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危险性,煤尘的爆炸性及爆炸指数,煤层自燃倾向与自然发火期,地温、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冲击地压情况,工程地质及相关岩石力学条件,地震烈度等主要自然灾害情况。第七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后,应认真组织设计审查,按时上报审查情况或进行批复。第八条 没有通过安全审查的设计,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九条 对已批准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变更时,需经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条 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企业法人应依据煤
30、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矿井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按要求编写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预验收情况报告书。预验收合格后,按照本程序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工程企业法人向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请竣工验收时,需呈报下列资料:(一)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及申请表;(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情况报告书;(三)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及修改设计的有关资料;(四)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工程质量认证证书或复印件;(五)建设期间安全情况资料;(六)建设期间发现的涉及安全
31、条件的地质情况变化资料;(七)矿长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情况资料;(八)煤矿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联合试运转情况报告;(九)煤矿井上下工程布置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主要系统图纸。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认真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时上报验收情况或进行批复。第十三条 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煤矿建设工程,其企业法人应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和有关安全法规、规程、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申报。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2002年4月1日起实施。附件:1.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表 2.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报告书 3.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
32、请表 4.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预)验收报告书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煤安监监一字200262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搞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保证煤矿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为矿井投产后的安全生产打下良好基础,现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的有关法规。国家局为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颁发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煤安监政法字200114号)、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
33、制内容(试行)(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程序、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标准(煤安监监一字200235号)等文件,规范了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安全监察,为有效地开展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为重要内容的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奠定了基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上述文件并贯彻落实,安全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煤矿建设工程监察方面的技术业务知识,力求做到完整准确地把握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的各项内容,提高行政执法素质。要充分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向有关煤炭企业及其管理部门大力宣传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的有关制
34、度和要求,促使煤炭企业认真执行国家规定,搞好建设工程“三同时”工作。二、严格执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煤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的安全审查,主要指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也包括一般设计内容的安全审查;竣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包括安全设施的验收,也包括安全条件的验收。煤矿建设工程所属企业的法人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颁布的程序和标准,严格按要求做好建设工程的自审自验和有关材料的报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必须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规定的标准,履行规定的程序,填制规定的文本,及时、严格地进行审核或批复。凡由国家局组织审查或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35、构必须先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向企业提出整改建议,确认符合条件后,才能按照规定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名义向国家局提交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竣工验收的申请。三、对煤矿建设工程强化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为重要内容的安全执法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属地监察的原则,加强对辖区内各类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察,严格执法。要将基建矿井和生产矿井一样对待,监督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投产等违法违规现象。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未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而擅自施工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应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煤矿建设
36、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擅自投入生产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拒不停止生产的,应移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矿井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者,以及严重违章、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必须责令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各地区、各单位在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工作中,要重视基建矿井的建设、整治和安全生产工作,将其列人煤矿整治和验收范围,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四、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和汇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能部门和工作职责,建立和健全完善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和汇报制度,及时研究分
37、析问题和总结交流经验,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按要求每半年向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报有关情况:一是本辖区内煤矿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等情况;二是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包括现场执法监察、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及其批复、现场责令停工、停产等行政处罚情况;三是存在的主要问题;四是下步工作安排和建议等;五是填报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察情况汇报表。二二年五月十三日关于印发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的通知煤安监监一字200265号各煤矿安全监察局:为搞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局2001年下发了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煤安监监一字200152号)。该试行稿是以1
38、992年版煤矿安全规程为依据编制的,自发布以来,各有关单位进行了认真贯彻,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在此基础上国家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重新编写了煤矿(井工、露天)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现予以印发,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内容(试行)同时废止。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
39、察机构: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得到了加强。但是,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的情况越来越突出。为了扭转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局面,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二、对矿山建
40、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生产评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对报告书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的科学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41、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评价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四、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五、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对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以及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专篇进行审查;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安
42、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切实加强对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管理。六、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云煤深安整办字20029号 关于全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予以保留基本建设矿井名单的通知各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我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43、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努力,扎实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验收工作已基本结束,现进入了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阶段。在专项整治检查验收中,各地(州、市)政府或煤炭主管部门分别向省验收小组提交了本地区拟保留的基本建设矿井名单,并以正式文件向我办上报了关于予以保留基建矿井的请示;同时省级各验收小组就基建矿井有关问题向我办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各地上报的请示和各验收小组的意见,经我办多次研究,原则同意在专项整治中列为基本建设的54对矿井予以保留(详见附表)。现对全省列入保留的基本建设矿井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建设矿井的管理,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使基本建设矿井做到依法办矿、正规办矿、规模办矿、安全办矿。同时,要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建设进度,使煤矿尽快发挥经济效益,为当地的经济发展作出贡献。二、列为基本建设矿井并且已经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必须按照煤矿基本建设安全专项验收的程序和有关规定,严格组织进行竣工验收。三、列为基建矿井但尚未完成基本建设任务的,要补做安全专篇,并按程序进行报审,待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后按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四证”。四、列为基本建设矿井并按规定验收合格的,仍要按云南省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规定和标准进行专项整治,并纳入深化整治一并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四证”。附件:云南省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基本建设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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