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地质勘查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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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炭地质勘查规范目 次前 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5.2 预查阶段5.3 普查阶段5.4 详查阶段5.5 勘探阶段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2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8 煤炭资源储量估算8.1 煤炭资源量计算指标8.2各类型资源量计算块段划分的基本要求8.3 资源储量估算的一般要求8.4 有夹矸的煤层采用厚度的确定方法8.5 露天勘查煤层的夹矸和剥离物的估算9 煤层气和其他有益矿产勘查工作10 泥炭地质勘查10.1 泥炭预查10.2 泥
2、炭普查10.3 泥炭详查10.4 泥炭勘探10.5 泥炭资源储量估算11 资源编录、综合研究和报告编制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附录B(资源性附录)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B.1 煤质研究B.2 勘查区(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勘查研究B.3 工程地质勘查工作B.4 环境地质工作附录C(资料性附录)煤层气及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研究C.1 煤层气的勘查评价C.2 其他有益矿产的勘查评价附录D(资料性附录)构造复杂程度、煤层稳定程度类型划分及钻探工程基本线距D.1 构造复杂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D.3 选择钻探工程基本线距的要求D.4 泥炭勘查工程控制的程度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议的资源储量比例及
3、资源量估算指标附录F(资料性附录)采样及测试工作量D.2 煤层稳定程度划分为四种类型附录G(资料性附录)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及勘查工作量G.1 水文地质勘查类型的划分G.2 水文地质勘查工程量G.3 露天煤矿的水文地质勘查类型划分G.4 露天煤矿勘查的抽水试验工程量附录H(资料性附录)露天边坡、剥离物分类及勘查工程布置H.1 按构成露天边坡岩层的岩性、物理力学性质和结构面的发育程度露天边坡可分为三类H.2 露天边坡勘查工程布置H.3 按剥离岩层的岩性和物理力学性质可将剥离物分为三类H.4 露天剥离物勘查工程布置附录I(资料性附录)小煤矿勘查工作附录J(资料性附录)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内容J.1
4、概略研究J.2 预可行性研究J.3 可行性研究DZT 02152002前 言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1986年12月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布,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1983年9月由地质矿产部和煤炭工业部颁布,两个文件的实行(试行)对于规范煤、泥炭地质勘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使煤和泥炭资源勘查符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并与GBT 177661999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相一致,有必要对煤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进行修订。本标准在总结煤、泥炭资源地质勘查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讨论和修改后方形成。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原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颁发的煤
5、炭资源地质勘探规范和原地质矿产部、煤炭工业部颁布的泥炭地质普查勘探规定(试行)自行废止。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附录G、附录H、附录I、附录J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煤田地质总局。本标准起草人:倪斌、张子光、林大扬、高洪烈、时作舟、钱大都、田绍东、宋全祥。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DZT 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煤、泥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阶段划分、工作程度要求、勘查方法原则;煤、泥炭资源储量分类条件和估算
6、原则等。本标准适用于煤、泥炭地质勘查各阶段的设计编制、勘查施工、地质研究、地质报告编制和审批,煤、泥炭资源储量估算、评估,也可作为矿业权转让、勘查开发融资等的评价依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 5021594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19794 露天煤矿工程设计规范GBT 1271991
7、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3 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煤炭地质勘查的目的任务是为煤炭建设远景规划、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矿井(露天)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4 煤炭地质勘查的基本原则4.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从勘查区的实际情况和煤矿生产建设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合理地选择采用勘查技术手段,注重技术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入和较短的工期,取得最佳的地质成果。4.2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以现代地质理论为指导,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和勘查方法,提高勘查成果精度,适应煤矿建设技术发展的需要。4.3 煤炭地质勘查必须坚持“以煤为主、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原则,做到充分利用、合理保护矿产资源,做好与煤共伴生的其他矿产的
8、勘查评价工作,尤其要做好煤层气和地下水(热水)资源的勘查研究工作。5 煤炭地质勘查的工作程度5.1 阶段划分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根据工作区的具体情况和探矿权人(勘查投资者,如国家、煤矿企业、业主、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等,以下同)的要求,勘查阶段可以调整。即可按四个阶段顺序工作,也可合并或跨越某个阶段。详查、勘探阶段地质勘查工作各项要求由探矿权人参照本标准确定。5.2 预查阶段5.2.1 预查应在煤田预测或区域地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其任务是寻找煤炭资源。预查的结果,要对所发现的煤炭资源是否有进一步地质工作价值做出评价。预查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时,一般
9、应继续进行普查;预查未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煤炭资源,或未发现煤炭资源,都要对工作地区的地质条件进行总结。5.2.2 预查工作程度要求:a) 初步确定工作地区地层层序,确定含煤地层时代;b) 大致了解工作地区构造形态;c) 大致了解含煤地层分布的范围、煤层层数、煤层的一般厚度和埋藏深度;大致了解煤类和煤质的一般特征;d)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情况;e) 估算煤炭预测的资源量。5.3 普查阶段5.3.1 普查是在预查的基础上,或已知有煤炭赋存的地区进行。普查的任务是对工作区煤炭资源的经济意义和开发建设可能性做出评价,为煤矿建设远景规划提供依据。5.3.2 普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 确定勘查区的
10、地层层序,详细划分含煤地层,研究其沉积环境特征和聚煤特征;b) 初步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初步评价勘查区构造复杂程度;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厚度和主要可采煤层的分布范围,大致确定可采煤层煤类和煤质特征,初步评价勘查区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d) 调查勘查区自然地理条件、第四纪地质和地貌特征;大致了解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调查环境地质现状;e) 大致了解勘查区开发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煤的开采技术条件;f) 大致了解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g) 估算各可采煤层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推断的资源量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5.3.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普
11、查(最终)报告的井田,其普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 基本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详细了解井田构造复杂程度;b)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及可采范围,适当加密控制初期采区范围内煤层的可采边界;c) 初步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基本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量,其中推断的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5.4 详查阶段5.4.1 详查的任务是为矿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地质依据。凡需要划分井田和编制矿
12、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应进行详查;凡不涉及井田划分的地区、面积不大的单个井田,以及不需编制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地区,均可在普查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勘探,不出现详查阶段。5.4.2 详查工作程度一般要求:a) 基本查明勘查区构造形态,控制勘查区的边界和勘查区内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勘查区的构造复杂程度;b)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层数、厚度和可采范围,基本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主要可采煤层露头位置,了解对破坏煤层连续性和影响煤层厚度的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等,并大致查明其范围,评价可采煤层的稳定程度和可采性;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确定可采煤层煤类,评价煤的工业利用方
13、向,初步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风化带界线,评价可采煤层煤质变化程度;d) 基本查明勘查区水文地质条件,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地温等开采技术条件,对可能影响矿区开发建设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其他开采技术条件做出评价,初步评价勘查区环境地质条件;e) 对勘查区内可能有利用前景的地下水资源做出初步评价;f) 初步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做出有无工业价值的初步评价;g)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分布应符合矿区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占总资源量的比例参照附录E确定,另有要求的按要求确定。5.4.3 在煤炭资源条件较差、地质条件较复杂只能提交详查(最
14、终)报告的井田,其详查(最终)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 查明井田的构造形态和初期采区内的主要构造,对井田边界构造应作适当控制;b) 基本查明主要可采煤层的层数、层位、厚度、结构和可采范围,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适当加密控制可采煤层的可采边界,控制主要可采煤层的露头位置;c) 基本查明可采煤层的煤质特征,确定煤类及其分布。详细了解其他有益矿产的工业价值;d) 水文地质条件及其他开采技术条件等方面的勘查工作程度,参照5.5.2.1条并按实际情况调整后确定;e) 估算可采煤层的控制的、推断的和预测的资源储量,其中控制的资源储量比例参照附录E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5.5 勘探阶段5.5.1 勘探的任务
15、勘探的任务是为矿井建设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地质资料。勘探一般以井田为单位进行。勘探的重点地段是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1)(或第一水平,下同)和初期采区2)。勘探成果要满足确定井筒、水平运输巷、总回风巷的位置,划分初期采区,确定开采工艺的需要;要保证井田境界和矿井设计能力不因地质情况而发生重大变化,保证不致因煤质资料影响煤的洗选加工和既定的工业用途。5.5.2 勘探的工作程度5.5.2.1 对于拟建中型和中型以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矿井的井田,勘探工作程度的一般要求是:a) 控制井田边界构造,其中与矿井的先期开采地段有关的边界构造线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150m以内;b) 详细查明先期开采地段内落差等
16、于和大于30m的断层,详细查明初期采区内落差等于和大于20m(地层倾角平缓、构造简单、地震地质条件好的地区为15m10m)的断层;对小构造的发育程度、分布范围及对开采的影响做出评述;c) 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底板等高线,煤层倾角小于10时,应控制初期采区内等高距为10m20m的煤层底板等高线;d)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层位及厚度变化,确定可采煤层的连续性,控制先期开采地段内各可采煤层的可采范围(包括煤层因受岩浆侵入、古河流冲刷、古隆起、陷落柱等的影响使煤层厚度和可采性发生的变化),对厚度变化较大的主要可采煤层,应控制煤层等厚线;e) 严密控制与先期开采地段或初期采区有关的主要可采煤
17、层露头位置,在掩盖区,隐藏煤层露头线在勘查线(测线)上的平面位置应控制在75 m以内,控制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的风氧化带界线;f) 详细查明可采煤层的煤类、煤质特征及其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的变化,着重研究与煤的开采、洗选、加工、运输、销售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的煤质特征和工艺性能,并做出相应的评价;g) 详细查明井田水文地质条件,评价矿井充水因素,预算先期开采地段涌水量,预测开采过程中发生突水的可能性及地段,评述开采后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条件的可能变化,评价矿井水的利用可能性及途径; 1)先期开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层倾角平缓,不以煤层埋深水平划分,而采用分区开拓方式的矿井,满足
18、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相应服务年限的开采分区范围,为先期开采地段,它相当于按煤层埋深布置开采水平时,一般以一个生产水平来保证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和该水平服务年限,其最浅的水平,即第一水平。2)初期采区:达到矿井生产能力最先开采(或最先同时开采)的采区,为初期采区,亦称首采区。h) 详细研究先期开采地段和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顶底板的工程地质特征、煤层瓦斯、煤的自燃趋势、煤尘爆炸危险性及地温变化等开采技术条件,并做出相应的评价;i) 详细调查老窑、小煤矿和生产矿井的分布和开采情况,划出其采空范围,对老窑的采空区应尽可能地控制,并评述其积水情况,详细调查生产矿井和小煤矿的涌水量、水质及其动态变化,分析
19、其充水因素;j) 基本查明其他有益矿产赋存情况;k) 估算各可采煤层的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在先期开采地段范围内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参照附录正确定,在初期采区范围内主要可采煤层一般应全部为探明的。5.5.2.2 对于拟建小型矿井的井田,勘探的工作程度可根据矿井建设的实际需要,参照5.5.2.1条并加以简化和调整。资源储量的比例要求参照附录E中对小型井的要求确定。5.5.2.3 现有生产矿井为了扩大井田范围,超出原已批准的地质报告范围的部分,其工作程度应视扩大区所处的井田部位,依据矿井改扩建设计对扩大(延深)范围的要求,由探矿权人与地质单位商定。5.5.2.4 对于拟建中型以
20、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露天矿,其勘查工作程度一般除应参照5.5.2.1条的要求外,根据露天开采的特点,还应符合下列要求:6 煤炭地质勘查的控制程度6.1 煤炭地质勘查工作必须根据地形、地质及物性条件,合理选择和使用地质填图、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勘查手段。预查、普查阶段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原则上应按本章的规定执行。详查和勘探的勘查工程控制程度,参照本章的各条规定研究确定。6.2 凡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均应在槽井探及必要的其他地面物探方法的配合下进行地质填图。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a) 预查阶段(150 000)(125 000);b) 普查阶段(150 000)(125 000),也可采用110
21、000;c) 详查阶段(125 000)(110 000),也可采用15 000;d) 勘探阶段15 000,也可采用110 000。槽井探和地面物探的布置,按有关规程的规定执行。6.3 凡地形、地质和物性条件适宜的地区,应以地面物探 (主要是地震,也包括其他有效的地面物探方法) 结合钻探为主要手段,配合地质填图、测井、采样测试及其他手段,进行各阶段的地质工作。地震主测线的间距:预查阶段一般为2 km4 km;普查阶段一般为l km2 km;详查阶段一般为0.5 km1 km;勘探阶段一般为250m500m,其中初期采区范围内为125m250m或实施三维地震勘查。预查阶段钻孔应根据地震勘查成果
22、验证与定位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布置。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6.4 凡不适于使用地震勘查的地区及裸露和半裸露地区,应在槽探、井探、浅钻、地面物探和地质填图的基础上开展钻探工作。预查阶段根据需要适当布置钻孔。其他阶段钻探工程控制程度可参照附录D确定。6.5 所有钻孔都必须进行测井工作。6.6 预查、普查阶段钻孔中达到附录E规定厚度的煤层应全部采取煤心煤样;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详查和勘探阶段钻孔中各种煤样的采取及煤样的测试项目,以及其他各种煤样的采取及其测试项目,参考附录F研究确定。6.7 露天勘查的工程控制程度,根据露天开发建设的需要,一般应在露天
23、初期采区范围内采用平行等距剖面进行加密,其剖面间距可为同类型井田勘探阶段先期开采地段基本线距的12。6.8 各勘查阶段以及露天勘查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均参考附录G研究确定。6.9 各勘查阶段勘查工作研究的技术要求参照附录B确定。6.10 各种地质勘查工程质量按相应勘查工程质量标准要求执行。7 煤炭资源储量分类及类型条件7.1 资源储量分类依据7.1.1 可行性评价程度可行性评价程度分为概略研究、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三种,见附录J。7.1.2 经济意义7.1.2.1 经济的其数量和质量是依据符合市场价格的生产指标计算的,在可行性研究或预可行性研究当时的市场条件下开采,技术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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