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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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 2014-12 -2发布 2015-01 -01 施行 联合发布浙 江 省 国 土 资 源 厅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目 录前 言21 适用范围32 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34 总则4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55.1 覆盖层剥离作业55.2 钻孔作业55.3 爆破作业55.4 铲装作业56 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5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67.1 成品料堆场67.2 运输车辆77.3 运输道路77.4 胶带运输7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78.1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78.2 基建期粉尘管理89 矿山粉尘防治
2、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89.1 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89.2 矿山粉尘检测89.3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9附录A 矿山粉尘防治成效检查评价方法10附录B 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达标检查评价方法13前 言本规范(暂行)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总体要求,总结近年来我省矿山粉尘防治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对矿山开采、破碎、储运等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进行管控,开展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的标准。本规范(暂行)共分9章。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矿山相关区粉尘防治管理、
3、矿山粉尘防治管理制度及效果评价。本规范(暂行)以源头控制为重点,涵盖整个矿区生产的全过程,规范了矿山粉尘的防治措施,提出了矿山粉尘防治效果评价方法和相关管理制度。本规范(暂行)广泛地征求了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及相关矿山企业的意见,经反复论证和修改审查定稿。本规范(暂行)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发布和解释。本规范(暂行)主编单位:浙江地勘矿业技术有限公司。参加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湖州市矿业协会。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叶 武、裘煜灼、李新建、邵晓宁、黄利杰、段 涛(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王翠青、吕科军、朱华藏、孙国金、周学群、赵 华、柳 金、袁 航
4、1 适用范围本规范(暂行)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产生粉尘、扬尘的生产活动,对非现场作业人员所处环境产生影响的防治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 3095-201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5432-1995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HJ 618-2011 环境空气 PM10和PM2.5的测定 重量法HJ/T 194-2005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374-2007 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GBZ2-200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国务
5、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土资发201244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矿山企业:持有效采矿许可证,有一定开采境界从事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3.2 矿山粉尘:矿山生产运输过程中,由于凿岩爆破、装运、切割、摩擦、振动、破碎、筛分,转运及矿区专用道路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岩尘、矿尘等固体物质的颗粒物总称。3.3 矿山扬尘:在矿区范围内由于风力、机械传输或人为影响等飞扬扩散在空气中的固体颗粒物总称。3.4 总悬浮颗粒物(TSP
6、):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100m的颗粒物。3.5 可吸入颗粒物(PM10):悬浮在空气中,能进入人体的呼吸系统、空气动力学直径10m的颗粒物。3.6 细颗粒物(PM2.5):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直径 2.5m的颗粒物。3.7 矿山粉尘防治:采取一定措施有效控制和减少矿山空气中固体颗粒物的产生或排放。3.8 粉尘监测:采用一定方法对空气中粉尘浓度和分散度等进行定量计测。3.9 分散度:固体颗粒物在空气中按不同粒径大小的分布百分率。3.10 开采区:开采矿山时形成的爆破钻孔区、采石区、开采平台、通道和石料临时堆场及石料铲装区。3.11 破碎加工区:将爆破产生的大块石料经过一次或多次破
7、碎,形成各种规格粒径石料的加工区域。3.12 矿区专用道路:企业自行修建的,从开采区至加工区、从加工区至堆料场的道路。3.13 成品料堆场:加工成型、合格待售的各种成品石料堆放场地。3.14 排土场(弃渣场):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堆放的场所,包括内排土场和外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或弃渣场。4 总则4.1 为贯彻执行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加强矿山粉尘和扬尘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暂行)。4.2 矿山粉尘防治由采矿权人组织实施。矿山企业应从源头上减少粉尘排放量,并在生产运输全过程中实行矿山粉尘和扬尘的有效防治与管控。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
8、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要求,同步组织实施。4.3 矿山采取粉尘管控后,达标检查测尘点粉尘允许浓度10mg/m3。4.4 矿山扬尘点,必须执行“风、水、密、护”等为主的综合防尘措施,采取密闭尘源、抽风除尘、湿法防尘、静电捕尘等综合防治技术措施,禁止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进行矿山生产作业。4.5 鼓励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的防尘、降尘、除尘技术、设备和工艺,探索矿山粉尘防治新技术和粉尘防治管理新机制。4.6 开展矿山粉尘检测、档案台账管理和防治效果评价。5 矿山开采区粉尘防治管理5.1 覆盖层剥离作业5.1.1 宜推广剥离开采治理一体化模式。5.1.2 坚
9、持剥离与开采相协调,剥离超前宽度必须符合开发利用方案要求。5.2 钻孔作业5.2.1 根据通过审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所确定的钻孔设备或更先进的设备进行钻孔作业。5.2.2 宜优先采用湿式凿岩作业。5.2.3 采用干式凿岩作业,必须采用带有专用捕尘装置的钻孔设备。5.2.4 除尘设备必须与主体设备同时运行、同时检修、同时维护,保证除尘率、设备完好率和同步运转率。5.3 爆破作业5.3.1广泛应用微差控制爆破、预裂爆破、光面爆破、静态爆破、弱松动爆破、燃烧剂爆破等控制爆破技术,通过优化爆破参数、改善爆破方式(方法)、提高炸药爆能利用率等手段,控制原矿块度,降低粉矿产率,抑制爆破粉尘产出。5.3
10、.2 当采取湿式作业时,可同时加入一定比例的润湿剂,增加润湿能力。5.4 铲装作业5.4.1 机械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喷淋抑尘措施。5.4.2 铲装前石料应预先采取洒水或喷淋措施。5.4.3 铲装和卸料宜采取湿式作业。 6 矿山矿石加工区粉尘防治管理6.1 优化生产工艺流程,降低物料落差,宜集中设置半成品、成品库,减少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装卸和倒运。半成品、成品临时堆存场地宜进行场地硬化。6.2 矿山初次破碎进料前矿石宜采取增湿措施,进料口要三面一顶封闭,封闭区长度以完全遮挡住车斗为宜,外露一面应采取喷雾抑尘措施。6.3 破碎、筛分除尘6.3.1 采用干法作业方式的,必须对破碎机、筛分机进行封闭
11、,终端必须安装布袋收尘装置,进料口应处于进风状态,同时宜对每级破碎的石料、筛分后的石料进行喷雾增湿抑尘、静电除尘等措施。除尘设备选用,必须综合考虑具体扬尘点的粉尘状况(温度、湿度、粒径、酸碱性、粘结性、浸润性等)、管道布置、捕集形式、设备运行周期等各个因素。6.3.2 采用湿式作业方式的,必须保障水源的供应,合理布设湿式作业管路及喷头等相关设备,做好生产污水的环保化处理和循环利用工作。6.4 破碎过程中半成品石料实行胶带分类输送的,输送带应全程封闭。落料口宜配备降低物料落差的罩式装备,并辅以有效的喷雾抑尘设施。6.5 生产过程中要执行“产前先开除尘设备、产后关停防尘设备”,以及“湿式除尘器要先
12、送水、后送风”的操作规程。6.6 对于产尘设备集中、粉尘性质相同和工作制度相同的产尘点,应尽量采用集中统一的除尘系统。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小型封闭吸(集)尘喷雾设备,分段落实除尘。6.7 加工区及其周边可绿化区域应采取绿化防尘。6.8 必须定期冲洗滞留在场地、墙体、机械设备和绿化植物上的粉尘,保持场区洁净,避免二次扬尘。7 矿山储运粉尘防治管理7.1 成品料堆场7.1.1 成品石料堆放场地宜进行硬化,并应尽量缩短露天堆放时间,确需长时间堆放的应采取建密封库或采用覆盖措施。7.1.2 装卸石料时必须采取喷淋或喷雾抑尘措施。7.1.3 成品料场四周可绿化区域应植树构建绿色防尘屏障。7.1.4 对规
13、格5mm以下成品干细料必须进行覆盖,防止扬尘,对没有条件实现覆盖的,必须添加喷淋喷雾降尘系统。7.2 运输车辆7.2.1 矿山企业对其物料的运输要使用密闭式的专用车辆。7.2.2 做好车辆保洁,车辆驶离矿区必须冲洗,严禁运料散落,严禁车辆带泥上路。7.3 运输道路7.3.1 矿区专用道路,路面型式可采用砂石路面或硬化路面,沿路应配备雾化喷淋装置或配备洒水车定期洒水,根据气温和蒸发情况确定洒水频次,必须使路面处于湿润状态。 7.3.2 运输道路两边可绿化区域,必须进行植树绿化,构建防尘、滞尘绿色屏障。7.3.3 在一般防尘措施难于见效时,可采取路面喷洒吸湿性强的钙或镁盐溶液、路面表层中掺入粉状和
14、粒状氯化钙、路面用浮液处理等有效防尘措施。7.4 胶带运输7.4.1 条件具备的矿山,成品料运输应采用皮带输送长廊,对易发生扬尘段必须实行全密闭,并配备除尘装置。7.4.2 船运矿产品的,上船装料作业应采用湿式作业或封闭式作业。8 矿山相关区域粉尘防治管理8.1 排土场、尾矿库、固废场和办公生活区粉尘防治管理8.1.1 矿区应设置临时排土场,对表层剥离土集中堆置。临时排土场应设置截排水沟、拦挡墙、拦渣坝等,实行植被或其他有效方法覆盖,抑制扬尘。8.1.2 推广采矿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减少固废堆放数量与堆放时间,通过构筑拦挡坝、设置排水沟将水引到沉淀池、挖穴回填客土植树等技术,减少因固废裸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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